政府农村修路到家政策的支持给了农村怎么样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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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财政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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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不予奖励、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德国。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而不是利息。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犹欠细则与整合。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仅对金融机构(自日至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另一方面,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支持农业生产。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日起至日止执行。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目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泰国,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湖南,反复较多,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拓展了保险范围,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二是税收减免。因此,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信用体系。如关于涉农贷款。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法国,经过多次修改补充,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同时、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水平吸引不大、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税收。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根据银发[号文件,作为一种长期负债;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风险可控。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山东,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一,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号)统计的农户贷款。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商业运作。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效率低的特点,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执行成本较高,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美国、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二、担保、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一方面,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2009年仅在黑龙江。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其收益也即为“红利”、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河南。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新疆。 三。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审批程序复杂,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日本、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一是财政补贴,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美国,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所有者权益由储备,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安徽。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免征税收。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贷款公司。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有些则审查。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否则将不予审批、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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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日至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日起至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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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十六大以来中央出台的“三农”和新农村政策 -- 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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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以来中央出台的“三农”和新农村政策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每年在全面部署“三农”工作的同时,都突出一个主题,并围绕主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从2003年到2006年,中央分别出台了《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和《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新世纪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突出了农民增收、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新农村建设等主题,正在逐步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政策体系,现综述如下,以利指导全省“三农”工作和新农村建设。  一、关于农业和农村投入政策  一是“一条原则”。国家财政支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投放,按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  二是“三个高于”。2006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并逐步形成新农村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是“两减免、三补贴”。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已基本完成。进一步加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同时完善退耕还林补贴。  四是“四个增加”。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土地出让金一部分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把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  五是强化金融机构支持。制定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承担支持“三农”义务的政策措施,明确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比例。采取有效办法,引导县及县以下吸收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户承贷承还、提供贷款担保等有效办法。  六是集中整合支农资金。鼓励以县为单位,通过规划引导、统筹安排、明确职责、项目带动等方式整合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中力量办大事。  二、&关于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一是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建设国家创新基地和区域性农业科研中心。建设农业科技园区。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示范工程。实施种子工程。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提高农业科技在国家科技投入中的比重。扩大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补贴规模。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引进资金。鼓励企业建立农业科研发中心,国家在财税、金融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允许各类农业企业和民营农业科技组织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的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探索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实行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类管理的办法。对农技推广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  二是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推进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连锁化“农家店”。鼓励邮政系统在农村发展现代流通业。中央和地方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通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降低或免交车辆通行费,实现省际互通。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进一步完善促进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外贸发展基金要向促进农产品出口倾斜,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认证等,扶持出口生产基地。  三是调整农业结构。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建设特色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安全监测及质量认证体系,推行农产品原产地标记制度,开展农业投入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扩大畜禽良种补贴规模。安排专项投入支持标准化畜禽小区建设试点。制定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扩大优质水产品养殖,发展远洋渔业。  四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各级财政安排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的技改贷款,可给予财政贴息。对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等,可给予财政补助。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培育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  三、&关于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政策  一是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完善“两免一补”。巩固“两基”。建设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力度。  二是发展农村卫生事业。通过提高补助标准,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建立乡村医生补助制度。增加农村卫生人才培养的经费预算。  三是发展农村文化事业。加强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基层服务点和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扶持业余文化队伍建设。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开展和谐家庭、村组、村镇创建活动。  四是发展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建立 “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灾民补助等社会救助体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军烈属优抚制度。  五是加强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施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扶贫”工程。  四、关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一是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把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作为重点。开展续建配套灌区的末级渠系建设试点。中央和省级财政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从预算内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预算内经常性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债资金增加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对农民兴建小微型水利设施所需材料给予适当补助,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各地加强灌溉用水计量,积极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二是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等“六小工程”。巩固人畜饮水解困工程,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增加农村沼气建设投资规模,加快普及户用沼气,支持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续建配套工程、扩大小水电代燃料试点规模。到“十一五”末,所有乡镇通油路,建制村通油路。调整公路建设投资结构,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力度,统筹考虑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和养护等问题,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投资补助标准。建设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开展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给予支持。国家和集体投资的基础设施,有条件的要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商业化运作。  三是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和沃土工程。做好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五、关于农村小城镇、村庄建设和二、三产业发展政策  一是建设县城和在建制的重点镇。小城镇建设同壮大县域经济、发展乡镇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移民搬迁结合起来,重点渔区渔港、林区和垦区场部建设与小城镇发展结合起来。从财政、金融、税收和公共品投入等方面为小城镇发展创造条件。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继续支持小城镇建设,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小城镇发展。制定经营城镇的政策措施。引导更多的农民进入小城镇,逐步形成产业发展、人口聚集、市场扩大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是加强乡村规划建设。安排资金扶持村庄规划建设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制定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向农民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  三是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在税收、投融资、资源使用、人才政策等方面,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给予支持。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实施“星火计划”。引导企业和要素集聚。  六、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  一是推进扶贫开发。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鼓励、支持贫困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公路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 安排优惠的扶贫专款贴息贷款和制定优惠政策,重点帮助贫困地区、贫困农户以市场为导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以及相应的加工业项目。开展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贫困农户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加自我发展能力。扶贫开发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加贫困地区、贫困农户的发展后劲。 创新扶贫方式,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支持易地扶贫、龙头企业带动扶贫、联手扶贫和劳动力转移扶贫。  二是推进西部地区开发。增加资金投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对内开放、吸引人才和发展科技教育等系列政策。  七、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政策  一是大规模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提高补助标准。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纳入预算,不断增加投入。各级财政要大幅度增加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投入,采取补助、培训券、报账制等方式,努力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培训机构。整合农村各种教育资源,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二是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公共服务网络。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工资保障金。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将务工农民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探索建立务工农民的大病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认真解决务工农民的子女上学问题。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  八、关于农村改革政策  一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创新乡镇事站所运行机制,5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深化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中央和省级政府要更多地承担发展农村教育的责任。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  二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研究制定农村金融总体改革方案。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启动试点工作。制定小额组织的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加快落实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的有关规定。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业担保机构,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三是深化国有农场体制改革。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开展国有农场剥离办社会职能改革。  四是深化农村征地制度改革。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严格控制减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改进分配办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五是深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农户自建或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对受益户较多的工程,可组建合作管理组织,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归合作组织所有。对经营性的工程,可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也可拍卖给个人经营。对业主开发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地方人民政府要给予扶持,并规范其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
(省政府研究室& 陈小华)
责任编辑:杨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32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农村
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省财政厅 2009年3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我省农村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财政如何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健全风险防范体系、促进金融改革和创新,鼓励和支持多种金融组织在农村经济中发挥作用,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农村金融体制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重点扶持多种所有制、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
  (一)扶持和鼓励多种所有制、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支持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对经金融监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省财政按其已到位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为农服务业务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省财政按其50%给予奖励。
  (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推出各种适合“三农”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推动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直接面对农户的小额授信业务试点。对于开展农户小额授信试点的金融机构,省财政按试点金融机构当年发放小额贷款月均余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
  (三)支持培养农村金融人才,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鼓励省内相关金融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管理人员进行理论、业务培训,以提高其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对参加省有关部门组织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所发生的培训费用,省财政给予50%的补贴。
  二、发展农业保险及担保业务,健全农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一)扩大农业保险试点,有效化解农业产业风险。促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规范化,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农业保险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结合试点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财政支持政策,积极稳妥地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在巩固水稻、小麦、棉花、油菜、玉米等主要农作物保险成效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经济作物、养殖项目、高效设施农业以及农机、渔船渔民保险试点。依据保险“大数法则”和大范围统筹分摊风险的原则,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运用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等手段,推动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实现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提倡政府购买社会专业服务,提高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管理水平。
  (二)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鼓励各类担保机构进入农村市场,积极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将确定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鼓励涉农担保业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组建担保公司。对于以农业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新设担保公司,如1年内农业项目担保额占其业务总量50%以上的,省财政按其注册资本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现有担保公司积极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省财政按其当年为涉农(含农民创业)项目提供担保月均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省财政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专项支持建立省级再担保体系,为市、县农业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支持。
  (三)建立涉农担保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各地推行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尝试和探索建立农村信贷联保体模式,有效分散和转移农业贷款风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以及农村信贷联保体的信贷投放,省财政按金融机构上述贷款新增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
  三、调动各类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积极性,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支持涉农企业增加直接融资规模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增设分支机构或网点。支持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到农村设立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以下地区增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并在当年向当地增加投放贷款的,省财政对新增网点给予一次性的开办费补助。补助标准为:苏北地区补助50万元,苏中地区补助40万元,苏南地区补助30万元。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网络建设、计算机设备添置、业务软件开发及监控报警安全防护装置配备等。
  (二)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提高涉农贷款风险防控能力。省财政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涉农贷款可能产生的风险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年末涉农贷款余额比上一年度末余额净增额的2‰。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市、县财政也应当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
  (三)充分利用财政资源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领域的信贷投入。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人行南京分行等有关部门每年度对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支农领域的投入进行统计,并以省级分行为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对于涉农贷款较多、增幅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存款方面给予支持。市、县政府也应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信贷支农贡献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财政性资金存款方面给予倾斜。
  (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加直接融资规模。对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改制上市和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省财政给予上市(发行)费用20%的补贴。
  四、实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推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和发展
  (一)积极推动全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坚持管理体制不变、县级联社法人地位不变、为农服务宗旨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各地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企业法人入股的社区银行。鼓励有实力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通过入股、注资或兼并等方式实现跨区经营。对苏南农村商业银行入股或兼并苏北和苏中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省财政按其入股金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实力较强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通过资本运作等方式做大做强。对于已经成立且机制较完善、业绩较优异、实力较雄厚的农村商业银行,鼓励其引入战略投资者,加快上市融资步伐。对农村商业银行成功上市的,省财政按其股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苏北地区、农民创业、扶贫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特定主体的信贷投放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苏北地区的信贷投放。以省级分行为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投向苏北五市的新增贷款占其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且当年对苏北五市的平均贷款增长率超过全省贷款平均增长率,省财政按其当年投向苏北五市贷款新增额的0.3‰给予奖励。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民创业予以贷款扶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农民创业贷款,省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结算贴息资金。
  (三)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扶贫小额贷款规模。完善现有扶贫小额贷款实施办法,坚持以扶贫效果为导向,取消扶贫贷款的计划控制,鼓励金融机构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发放扶贫贷款。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坚持以项目为载体,重点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短平快生产项目、培育特色产业等。凡符合条件的扶贫贷款,省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结算贴息资金。
  (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扶贫“整村推进”计划。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向省定的苏北地区1011个经济薄弱村以及和1011个经济薄弱村开展“企村挂钩”结对帮扶的企业发放的各类涉农贷款,省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五)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支持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放贷款。对于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贷款的,省财政按贷款年平均余额给予基准利率20%的奖励。
  本政策意见从2009年起实施,至2012年底截止。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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