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管理制度,职工伤亡管理制度,职业病控制及预防管理制度委托书怎么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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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盛首阳山煤业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
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组织措施:
矿建立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卫生法令。
二、组织机构
成员:窦金山
三、卫生技术措施:
井巷几通风设计要符合卫生要求,尤其是要杜绝有害因素的发生源,使接触者受的影响减至最低限度;重视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改革能导致产生有害因素的工艺过程;实现生产过程的安全化、机械化和自动化,防止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凡有热源存在的生产场所,要做好防署降温工作,对生产现场的有毒物质、煤尘、热源、噪声等要求采取有效的隔离与屏蔽方法。
四、个体防护措施:
矿安全部门、供应部门应根据工种的需要选用工作服、工作帽、鞋、手套、口罩、面具、耳塞、眼镜等。
五、卫生保健措施:
根据矿井生产特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建立卫生制度,定期对井下空气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进行就业前后的定期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以便及时发现就业禁忌症和早期职业病。
六、建立合理的作息制度,做好季节性多发病的预防,适当安排必要的康复疗养。
联盛首阳山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职业病的预防
(一)控制和消除煤尘,加强洒水降尘和净化水幕的使用。并通过生产工艺改革降低工作面的可吸入颗粒物的含量。
(二)降低生产性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通过采取各种设施(如安装排气扇等),使逸散于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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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导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6)《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构、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②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⑤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本公司安全主任收集汇总本公司出现的事故,每半年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书面上报公司管理层,《安全投入保障制
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4)《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和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5)《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发生特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6.4 事故统计
各类工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第6条,在事故年报中一并统计上报。
6.5 定期事故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是事故调查的关键环节。事故原因确定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事故处理。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构、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2、间接原因:
①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构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② 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③ 劳动组织不合理;
④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⑤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⑥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本公司安全主任收集汇总本公司出现的事故,并进行分析,每半年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书面上报公司管理层。
7、相关文件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5、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库存等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防治管理。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4 管理职责
1、本公司安全部负责联系检测、危害申报等工作,并负责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2、行政部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相关的健康档案。
3、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员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其他部门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5 工作程序
5.1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1、企业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企业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本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
5.2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1、本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若违反此规定,员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本公司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2、本公司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本公司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行政部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行政部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发现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险因素,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监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6、行政部按规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生产部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8、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安全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9、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行政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0、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
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5.3作业场所管理
1、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目前已辨识出本公司生产作业现场职业有害因素有:噪声、危险化学品、高温等。
2、安全部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联系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在检测点设Z标识牌将检测结果进行公告,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3、安全部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Z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和记录。
3、安全部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6、生产岗位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行政部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Z,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Z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Z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行政部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行政部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12、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13、每年的6-9月份,行政部负责向全体员工发放防暑药品,并根据季节及气温的变化向作业人员供应凉茶。
5.4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行政部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安全部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3、行政部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5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1、行政部和安全部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安全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安全部要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6、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16、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公司财产及人民的生命安全,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仓库、贮罐区的安全管理。
3 引用文件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日公安部第6号令)
3、《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
4、《易燃易爆性商品贮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
4. 管理职责
1.安全部负责仓库和贮罐区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和技术支持工作。
2.行政部负责仓库和贮罐区日常管理工作。
5 工作程序
5.1 仓库和贮罐区基本要求
5.1.1库房、贮罐区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日公安部第6号令)、《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5.1.2 仓库、贮罐区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并由行政部安排专人维护和保养。
5.1.3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并由行政部安排专人维护和保养。
5.1.4仓库和贮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5.1.5 仓库、贮罐区管理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防静电等要求。
5.1.6 易燃、易爆仓库和贮罐区设Z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5.1.7 库房、贮罐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5.1.8进入仓库区和贮罐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5.1.9仓库、贮罐区的各种安全设施,行政部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状态,做好记录。
5.1.9安全部定期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18 仓库值班人员每天对库房、贮罐区进行检查,发现情况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5.2 仓库管理
5.2.1 危险化学品按不用类别、性质、危险程度、灭火方法等分区分类贮藏,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贮藏。
25.2.2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垛贮存,每垛占地面积小于100m,垛与垛间距大于1m,垛与墙间距
大于0.5m,垛与梁、柱间距大于0.3m,主要信道的宽度大于2m。贮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贮存限额。
5.2.3 仓库值班人员每天对库房内进行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跺是否牢固,有无异常,库内有无过浓刺激性气味。
5.2.4危险化学品入库时,保管员应按入库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严格核对和检验物品的名称、规格、案例标签、质量、数量、包装。物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无产地、品牌、安全标签和产品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5.2.5危险化学品发放,应严格执行发放管理制度。仓库主管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核准。
5.2.6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5.3贮罐区管理
5.3.1各种承压贮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5.3.2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贮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5.3.3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贮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Z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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