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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ge is a classics in the History of Modern chinese Literature.
As to the callipyga in Siege,
most readers and research men criticize the defects of their human nature according to the auther's thought between the lines. This paper is established in the reality of Chinese Morden Society and cast aside the auther's subjective fancy.
By analyzing the character and fate of Su Wenku, this paper research into the pathetic tragic love destiny of modern intellectual women.求几篇历史和地理的议论文(500多字)能给几篇就给几篇,越多越好啊!要关于秦始皇;元谋人;三国人物;春秋战国地理随便都可以!!_百度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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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姓什么?
人民教育出版社历史室编写的九年义务教育《中国历史》第一册第70页上说:“公元前230年至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陆续灭掉东方六国,建立起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但有的老师以《史记·秦始皇本纪》和《淮南子·人间训》及“高诱注”为根据,认为“后人应当称始皇为赵政,不应当称嬴政”,所以教科书是错误的。 此后不久,笔者接到一位山东老师的电话,他告诉我:他读了论秦始皇之姓的那篇文章以后,翻阅了吕振羽著的《简明中国通史》。书中第八章《进入专制主义封建制的秦朝》(公元前221—207年),第一节《秦始皇的统一事业》,第一目《开创一统之局》开头就说:“秦王嬴政继承商鞅以来的传统方针,依靠封建地主,次第灭亡六国。”山东的这位老师不死心,又翻阅了尚钺著的《尚氏中国古代通史》。书中第四编《中国奴隶制的崩解与封建制度的形成——秦两汉到南北朝》,第六章《秦奴隶帝国的形成及灭亡》,第一节《秦帝国的建立》,这节只提秦王政,没有涉及到秦王政的姓,但第二节《秦奴隶帝国的发展及其灭亡》中说:秦始皇一死,“李斯、赵高等不敢发丧,并与宠信赵高的胡亥相勾结,阴谋杀害了始皇长子扶苏及大将军蒙恬,拥胡亥夺取帝位,号称二世,继之便展开了对秦嬴族之宗室、姻亲、大臣勋旧的大屠杀,牵连而死者不可胜数”,显然,尚钺先生也认为秦王政是姓嬴。这位老师还是不死心,接连查阅了白寿彝主编的《中国通史纲要》和英国人崔瑞德、鲁惟一编写的《剑桥中国秦汉史》。《中国通史纲要》第六章《秦汉时期。封建社会的成长》第一节《秦,第一个封建皇朝》中说:“秦王嬴政面对这个空前的局面,要求有一个相应的尊贵称号。他决定自己的称号是始皇帝,他的子孙继承帝位的称二世皇帝、三世皇帝。他认为,这样传下去,可以万世无穷。”《剑桥中国秦汉史》第一章《秦国和秦帝国》中的“最后的征服与胜利”一节说:“根据中国传统的说法,嬴政之治在公元前246年正式开始。”看来,白寿彝先生和两位英国历史学家也认为秦始皇姓嬴。这位山东老师说:“吕振羽、尚钺、白寿彝三位先生都是我国著名的史学家。英国《剑桥中国秦汉史》也是有国际影响的学术著作。1992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把它翻译成中文出版。它们跟人教版的课本一样都认为秦始皇姓嬴,可那位老师援引的是司马迁的《史记》呀,《史记》上说秦始皇‘姓赵氏’,这究竟该如何解释呢?请您过几天给我个答复。”我答应了。 我答复说:上古时代,姓氏有区别。姓为族号,是代表有共同血缘关系的种族称号;氏是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的符号,为姓的支系。张亮采的《中国风俗史》第一编《浑朴时代》第六节《名姓氏族之辨》上说:“姓者生也,所以明世系而别种族也;氏者犹家,所以表家门也。故一姓分为数十百氏。”姓始于母系制时代,形成之后比较稳定;氏始于父系时代,常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情况比较复杂。汉代应劭《风俗通义》中说:“盖姓有九,或氏于号。或氏于谥,或氏于爵,或氏于国,或氏于官,或氏于字,或氏于居,或氏于事,或氏于职。”这段话道出了氏的主要来源。氏与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然而,“氏一再传而可变,姓千万年而不变”(顾炎武语)。古人很早就懂得“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通志·氏族略序》记载古代的婚俗:“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大约战国以后,姓与氏逐渐混称。至今说起姓氏,专指姓,而姓与氏已无区别。顾炎武在《日知录·氏族》中说:“姓氏之称,自太史公始混而为一”。司马迁撰写的《史记》,原名《太史公书》。顾炎武在这里所说的“太史公”,指的就是司马迁。在《史记》中,司马迁谈到秦始皇的姓氏,有三个: 第一个姓嬴,见于《史记·秦本纪》。司马迁引用周孝王的话,说:“昔伯翳为舜主畜,畜多息,故有土,赐姓嬴。今其后世亦为朕息马,朕其分土为附庸。”接着,司马迁又说:“邑之秦,使复续嬴氏祀,号曰秦嬴。”司马迁在《秦本纪》中叙述了秦的世系,包括秦始皇、二世和子婴之后,总结说:“秦之先为赢姓。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徐氏、郯氏、莒氏、终黎氏、运奄氏、菟裘氏、将梁氏、黄氏、江氏、修鱼氏、白冥氏、蜚廉氏、秦氏。然秦以其先造父封赵城,为赵氏。” 第二个姓赵,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帝者,秦庄襄王子也。庄襄王为秦质子于赵,见吕不韦姬,悦而取之,生始皇。以秦昭王四十八年正月生于邯郸。及生,名为政,姓赵氏。” 第三个姓吕,亦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周历已移,仁不代母。秦直其位,吕政残虐。”唐司马贞《索隐》:“吕政者,始皇名政,是吕不韦幸姬有娠,献庄襄王而生始皇,故云吕政。” 综上所述,说秦始皇姓嬴,是论其总根;说秦始皇姓赵,是指其支系;说秦始皇姓吕,是讲其实质。这三种说法都出自太史公,都有充分根据,都是对的,不能说哪个是错误的。 但是,这三个姓用在秦始皇身上,以嬴姓最普遍。前面已引过中外史学名家的著作,它们在谈到秦始皇时都用“嬴”这个姓。就是在我国古代,称秦始皇姓嬴的也是比较多。晋代大诗人陶渊明的名作《桃花源诗》开头便是“嬴氏乱天纪,贤者避其世。”他在《咏荆轲》中说:“燕丹善养土,志在报强嬴。”正是因为古今中外的学者提到秦始皇多称他为赢姓,所以《辞海》对“秦始皇”词条的解释是:“即嬴政……”,并不说秦始皇是“赵政”或“吕政”。另外,《辞海》还收有“赢秦”一词,并解释说:“即指古代秦国或秦朝,因秦乃嬴姓,故名。”诗人陈高在《感兴》诗中写道:“商君佐嬴秦,变法开田畴。”相反,“赵秦”或“吕秦”在《辞海》中并没有。采用最普遍、最流行的说法,是教科书编写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普及性的史学著作也是一样。
我看秦始皇
今天,历史课上,通过学习了“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的措施”,我进一步了解了我国第一位统一中国的皇帝——秦始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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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在电视上看过由现代人扮演的那高大威猛的秦始皇,他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冷酷、残暴。 因为我看到他为了修建阿房宫和骊山墓,动用了70多万人,使大批农民脱离生产,田地荒芜。又看到他焚书坑儒,民间除了医药、种树等书...求一篇关于中国当今社会热点问题的论文,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的都行,3000字以上的,不要网上有的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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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与反动论辩网上仍然有人为“知识越多越反动”辩护。这句话无疑永远是错误的。知识的反面是无知,反动的反面就是进步。宣扬知识越多越反动,难道越无知就越进步?越无知就越革命吗?这显然违背唯物史观。这种公然对知识持如此强烈的否定态度的观点是无政府主义的虚无主义的唯心主义史观。知识与暴力专制是天敌,否定知识是出于愚民的政治需要,更是暴力与专制的需要。这个问题没有可讨论的,当然有崇尚暴力的人不服,秀才遇见兵有理讲不清。没有任何事例能够把知识多少与反动程度成比例相联系。这种例子毫无意义。 人的反动与否根本不是看其知识多少,用知识多少来判断人的革命性进步性和反动性,本身就是对历史的反动。必须坚决反对这种言论观点,不管它出自什么伟人之口都是彻头彻尾的混账话。即使前面加上“立场错了”这个前提,仍然是违反唯物史观的唯心主义错误言论。知识多的人转变立场的可能性比无知的死硬反动分子大得多。同样是反动派,懂得仁义道德、具有人性人权知识的人比毫无道德观念、没有人权知识的人还更坏吗?难怪当年左派有个著名观点:清官比贪官更坏!与“知识越多越反动”的逻辑如出一辙。俺这辈子下围棋一盘都没赢过,围棋知识贫乏,肯定不比论者反动。请教围棋高手,一听都笑了,根本没有什么“方向错误走得越多输得越快”的谚语。围棋每个回合走一步,走得越多花时间越多。怎么会走得越多花时间越少呢?只有“走得越多输得越惨”之说。论者笃信毛万岁的话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本来懒得搭理了,因为要证明这句话的正确性,就要证明言者的无知,不管加上什么前提条件逻辑上都是说不通的。若与无知者辩论,则暴露了辩者有知,也就说明辩者的反动性。只要扣一个反动派帽子,你就辩不成了。论者没有证明这句话的正确性,仅证明了自己的无知和蛮横,证明了这句话的荒唐。围棋的证据荒唐可笑,希特勒那个例子也不值一驳。著名核科学家海森堡在二战时没有离开纳粹德国,而是留在德国为法西斯搞核研究,这是他的耻辱。他的知识肯定比希特勒多得多,如果按楼主所说逻辑,说他就比希特勒还反动,这根本不符合历史事实。海森堡的科学成绩是世界公认的,是主要的,而他的错误是次要的。再说,路线错误是人民内部矛盾,反动性则是敌我矛盾,把路线错误和反动划等号,本身就是混淆了两类性质的矛盾。毛发动文革本身就是错误路线,这话的目的是为了整治知识分子,即使加上前面那句也不能掩饰其用心。在社会上造成的恶果更是无法粉饰的。欲盖弥彰,错的就是错的,越是辩解就越描越黑。加上前头那句也是错的,检验对错要看社会效果,看对此观点的实践结果。这句话包括前头那句都起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当代秦始皇焚书坑儒的理论根据。“反动”的大帽子都是“正确性”的,俺申辩几句就“激烈&了?拿不沾边的围棋理论当做根据套用到政治思想范畴也叫探讨?这句话就是毛在错误思想指导之下挑动群众内斗的错话,毫无正确可言。其社会的实践效果是极恶劣的。说你无知完全是按照你的“正确性”逻辑证明的,可不是强加的呀!正是我对你的赞扬和奉承,是说你没有反动的嫌疑,可以肆意把知识多的人定为反动。而说蛮横是我受不了反动的指责。
论者要讲哲学,怎么不分析事物走向反面的普遍真理?无视毛晚期走向反面的事实,还有什么辩证法可讲?要正视大救星也会转变为不耻于人类的狗屎堆的现实,才能够避免重蹈覆辙。路线错不错,要看实践效果。不是万岁爷一句话就决定的。文革本身就是错误路线,还要讲什么正确性,其实就是为错误翻案。在信息时代,知识社会,继续鼓吹宣扬知识越多越反动,本身就是违反历史规律的逆流。人类知识越来越多是不可逆转的,在毛狗眼中,人类只能不可避免越来越“反动”了,毛狗的狂吠必将变成哀嚎。没有必要与这种人继续争论了。说俺文革是打手,那可冤枉啊!全世界都知道文革浩劫是老毛制造的,与我可毫无关系啊。这种栽赃陷害的手法才是文革影子。俺只是不愿被诬为反动而冒死抗辩。俺对官方容忍这种谬论猖獗泛滥深感遗憾。 咱立场如此“反动”,哪有资格做打手,文革俺被那种文痞折腾惨了,所以痛恨文革年代,痛恨那种动不动就说别人反动的文痞。论者的水平和那些文痞比也不算低了,若在那个年代,你会是最出色的打手。(这句话原样奉还。)如果谁有能力再发动,俺老夫就豁出去拼了。 俺是个老实本分的小知识分子,就因为坚决反对某个大人物的“知识越多越反动”的混账谬论,被其走狗恶毒攻击。真理不是狗儿们强词夺理就能歪曲的。说文革是俺这种人太多了,说文革被整治惨的人是投机错的人。这都是明目张胆打击一大片,公然为文革翻案。俺一个老实人被逼急了,反击痛打一只咬人疯狗,只是尽良民本分,算不上打手。俺知道这类癞毛狗大放厥词有某种背景撑腰,俺不怕。俺再次对官方容忍这种谬论猖獗泛滥深感遗憾。太低先生的智商也真是太低了,真是以无知为荣啊!俺是个快70岁的糟老头子,哪里躲得过文革呀?俺得给这个年龄太低智商也太低的“太低”先生补课。这句混账话不是文革后才有的,而是文革中《红旗》杂志发表的文章中出现的。《红旗》杂志这类言论多得很,记得其中有讲上海农村赤脚医生的文章有一段话说:一个赤脚医生到大医院进修以后,“看起了八块钱一本的医书,垮掉了。”(这也是原话。)一个人看起专业书籍就叫垮掉了,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吗?就是这些连篇累牍的违反马克思主义的极左文章中出现了“知识越多越反动”的原话。只是当时并不知道这是什么高人修改文章稿子时加上的。文革后总结四人帮罪行翻出这句话,矛头所向何方俺并不知道,都是左狗拼命维护这句话,俺才知道来头不小。既然是总结四人帮罪行,你为什么还要说它正确?“知识越多越反动”根本不成立,但是无知而死不认错的不学无术者却实有其人。不学无术的人自然会推崇“知识越多越反动”的正确性。但是既然是不学又无术,就不可能证明其正确性。“知识越多越反动”这句话就是违反马克思主义违背唯物史观的彻头彻尾的混账话,不管加上什么样的前提都毫无正确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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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参考资料:《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三个基本法律构成关系三个基本构成的联系这三个方面的法律,都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它们通过调整各自领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经济法统一的基本功能,完成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国家分别在三个方面调节经济和有关人们的行为规范的法律保障.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不同一,在调整领域和所担当的任务上不同市场规制法是在市场竞争领域,保障国家以强制干预方式排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自由竞争的妨害,促进社会经济本身固有的调节机制及市场调节充分发挥作用;国家投资经营法是在国家投资领域,规范和保障国家以财力直接投入运营,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运行;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不同一,在调整领域和所担当任务上不同国家宏观调控法涉及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实在其宏观和总体的某些关键和必要部位,国家实行调节的法律.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不同二,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在经济法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西方国家] 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最早出现的法律,在西方国家长期居于各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经济法的核心,通常是指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即在一定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经济法立法体系中,何种法律处于最重要和主导的地位.第一,由于西方国家所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国家不干预经济是一贯传统.第二,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也不允许国家过多干预经济.不到十分必要,国家干预往往遭到各私有者的坚决抵制.反垄断法成为西方国家经济法核心的原因[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立法,在数量和重要性方面不仅在经济法体系中,而且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个经济立法中,,远居首位,为其核心.国家投资经营法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核心的原因从政权建立时候起,就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大量,全面介入经济生活;几乎完全排除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经济法体系的核心的发展变化历史条件的变化,特别是国家经济体制变化和国家经济调节的重点和方式变化,必然引起各有关立法的相互关系和地位的变化.近一二十年以来,无论世界哪一个国家,经济法的核心正在发生转移,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正在上升.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变化的原因一, 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引起生产更进一步社会化和经济的全球化;二,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和跨国公司,由于借助现代高科技,它们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强大.跨国公司的强大力量及其流动性正在削弱当地政府施政的效率,改变政府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对企业予以引导,促进,提供帮助和服务等等,促使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体系和立法.三,反对垄断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一种方式,其对于社会经济的作用具有某种间接性和被动性,作用面有一定局限性,远不如宏观调控作用更加积极主动,影响面大和效果显著.为此,原处于核心地位的反垄断法,让位于国家宏观调控法.当今世界,各国经济法的核心正在发生两股相向的变化趋势:在西方,反垄断法移向宏观调控法;在中国,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让位于宏观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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