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养老保险新政策星期天还可以交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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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348本文章共2956字,分2页,当前第1页,快速翻页:12一、哪些对象可以参加新农保?
具有高邮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二、高邮市新农保政府财政补贴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缴费有补贴。高邮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对持有县(高邮市)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高邮市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有补贴。凡年满60周岁具有高邮市农村户籍的老年居民,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均可按月领取省财政和高邮市财政共同承担的60元基础养老金。
(三)缴费长有补贴。高邮市政府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三、2011年新农保年度缴费标准是多少?
2011年高邮市新农保年度缴费标准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六个档次,鼓励参保人员选择较高档次的缴费标准或选择高于800元档次的缴费标准,多缴多得。高邮市政府将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高邮市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年度缴费档次。
四、怎样办理2011年参保缴费手续?
(一)新农保续保人员参保缴费办理程序
日后已参加新农保的续保人员,应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参保缴费证》,到高邮市各邮政储蓄网点&新农保服务窗口&,续缴2011年养老保险费。
(二)新农保新增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办理程序
2011年新增参保人员应持本人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进行参保登记,并按规定流程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新农保新增大龄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办理程序
从日起,陆续年满60周岁(日以后出生)、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且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参加新农保且缴费年限满15年(含补缴);②缴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年公布的最低年度缴费标准。参保缴费流程同上第(二)条。
所有新农保续保和新增参保人员,均在高邮市各邮政储蓄网点&新农保服务窗口&,领取新农保养老保险费专用收据。各邮政储蓄网点引导续保和新增参保人员,签订新农保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协议,并办理新农保专用存折。
五、养老金待遇由哪些部分组成?
养老金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基础养老金月领取额。
六、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一)年满60周岁;
(二)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含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的);
(三)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七、未参保人领取基础养老金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一)年满60周岁;
(二)其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子女(指未满60周岁的儿子、儿媳,未出嫁的女儿、入赘女婿)每年须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三)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未参保人指日前(日前出生)年满60周岁,且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
八、怎样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
(一)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一个月,持本人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参保缴费证》,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高邮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申领表》。经村协办员初审后,报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确认,统一报高邮市农保经办机构集中审批。
(二)未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一个月,持本人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子女当年参保缴费证明(即《高邮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申领人子女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核查表》),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填写《高邮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申领表》。经村协办员初审并公示7日无异后,报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确认,统一报高邮市农保经办机构集中审批。 本文章更多内容: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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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高邮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admin
邮政发〔2011〕193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高邮市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菱塘光电科技园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高邮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 &&&&&&&&&&&&&二 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高邮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无社会养老保险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镇2011〕1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1〕14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11〕257号),结合本市城乡居民实际,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现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乡”)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乡以乡。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并列入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保险部是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档案管理、统计管理、查询与举报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核算和收支预算的管理与监督。
市审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
市农工办、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人口计生委、国土局、农林局、统计局、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业务由各乡镇(园区)劳动保障所、市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经办。
各乡镇(园区)劳动保障所、村(居)民委员会、市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配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协办员,负责本辖区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不得同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不得重复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各级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按实际需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多缴多得。根据国家、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和本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十二条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市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市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承担。缴费补贴资金按实际参保人数,经审定后由市财政划拨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经办机构及时足额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市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参保档案,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参保人可向市经办机构查询其个人账户信息。个人缴费、市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计入统筹账户。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市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六条 参保人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分段计息,续保缴费的,中断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因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原因转移变更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随同转移或封存。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剔除政府补贴部分。
第十八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市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注销登记。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并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划至统筹账户。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60周岁;
(二)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含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
(三)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养老金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市经办机构每年对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满60周岁,已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时,己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个人未缴费而直接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其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子女每年应参保缴费;参保人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暂停缴费;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已领取养老金的,暂停发放,待其服刑期满后,再办理续缴手续或恢复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接、统计管理、内控稽核、查询服务等纳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市联网互通。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乡镇(园区)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在本辖区范围内,对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对冒领、贪污、挪用养老金或由于渎职造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严重损失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园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这件惠民实事办好。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暂无能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也可依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高邮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邮政发〔2010〕78号)同时废止。
社会保险 制度 办法 通知
打字、校对:陶 媛&&&&&&&&&&&&&&&&&&&&&&&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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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方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我市已从日起统一发放农行缴费卡按月代扣代缴,凡至今未领卡缴费和1-6月份尚未缴费的个人,请在6月28日前,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到人社局养老保险窗口办理领卡和缴费。上半年月缴费标准358.80元,1-6月份合计缴纳标准为2152.8元;下半年月缴费标准405元,7-12月份合计应缴金额:2430元。如您已经办理农行卡代扣的相关手续,请在缴费卡内存足上述金额,以保证扣缴成功。
&&&&&&&&&&&&&&&&&&&&&&&&&&&&&&&&&&&&&&&&&&&&&&&&&&&&&&&&&&&&&&&&&&&&&&&&&&&&&&&&市人社局企保部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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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来源:&&作者:朱生楼 杨晓莉&&
让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
  根据上级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今年6月20日,市政府出台了《高邮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并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新出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原先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什么区别?相关的政策又有了哪些调整和改变?
  背景介绍: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起步于1992年,2007年,省劳动保障厅将我市列为全省首批新型农保制度试点市之一,我市于当年10月份在扬州市率先出台了《高邮市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作为建立原新型农保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中政府财政补贴用于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待遇的做法深受老百姓欢迎。截至今年6月底,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2.49万人,领取养老金待遇人数为4413人,农保基金累计结余1.1亿元。
  去年8月份,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去年12月29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新农保工作会议,并下发了《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由于我市在省原新农保试点期间出台的《暂行办法》与去年国务院、省政府出台的文件精神不相一致,因此,今年,我市制定了《高邮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并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新农保,确保到今年底,农村适龄居民参保覆盖率达90%以上,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95%以上。
  政府补贴近亿元
  新农保最大的亮点就在于政府给予补贴。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农保补贴共有两大亮点:一是缴费有补贴。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二是养老有补贴。凡年满60周岁具有高邮市农村户籍的老年居民,符合领取条件的,均可按月领取省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承担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同时,为鼓励农民多缴多得,我市还建立了缴费年限增发基础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一年,每月增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市政府将根据国家、省新农保政策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照此计算,我市在今年底要完成新农保参保覆盖率达90%以上,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95%以上这两大硬性指标,省财政和市财政要共同承担近亿元的政府补贴,其中我市财政补贴将近6000万元。
  缴费灵活档次多
  实施办法明确,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都可以参加新农保。按照这个标准,全市适龄参保人数约22万。与原先我市实施的农保制度不同,新农保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实施了更加灵活的缴费标准,划分了多个缴费档次供不同参保人群选择。参保人如为残疾人、低保对象、遭遇疾病或自然灾害致穷等特殊困难群体,可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缴费档次进行年度缴费;其他参保人应按600元、700元、800元三个缴费档次进行年度缴费;也可参照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0%以上进行年度缴费。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标准,多缴多得。市政府将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本市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年度缴费档次。
  新农保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市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参保档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市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有保障
  实施办法明确,参保人遇到几种特殊情况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作以下处理:一是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因户口迁移、职业变动、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而转移变更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随同转移(政府补贴除外);无法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余额按规定退给本人(政府补贴除外);二是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患重大疾病的,经本人申请,所在村(居)委会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市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使用个人账户储存余额(政府补贴除外);三是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经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申请,参保人所在村(居)委会证明,可依法继承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余额(政府补贴除外)。
  家庭联动助养老
  &实施办法规定,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参保人领取基础养老金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年满60周岁;(二)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含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的);(三)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未参保人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年满60周岁;(二)其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子女(指未满60周岁的儿子、儿媳,未出嫁的女儿、入赘女婿)每年须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三)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子女参保、父母享受基础养老金,既是一种家庭联动形式,更是子女赡养父母的一种美德,在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同时也促进了家庭的和谐。如果无条件地给予农村老年居民晚年养老补贴的话,以现在人们对社会保险的认知程度,最后很有可能出现只有老年人或者临近老年的那些人参保,而青壮年农民不参保的现象,因此作出如此的安排。该负责人表示,让这些老年人的子女参保缴费,并不是拿他们的钱给其父母发放基础养老金,老年人的基础养老金是由政府发放的,其子女参保缴费实际上是做实了自身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来等自己年老时可以享受到更高标准的养老保障。
  新老制度衔接好
  &截至目前,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2.49万人,按照规定,从7月1日起,这12.49万人将陆续过渡到新农保上来。
  据了解,按照原来的农保政策规定,女性年满55周岁即可领取养老金,这与新农保规定的无论男女均要年满60周岁才可领取养老金政策有所区别。为妥善做好新老农保政策的衔接,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对原新农保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新农保实施前,已满60周岁且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农保领取人员(含已办理原农保领取的城镇居民),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二是新农保实施后,未满60周岁且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农保领取人员,年满60周岁后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三是新农保实施后,已满或未满60周岁且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农保领取人员,可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  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对暂无能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或被征地农民,也可参加新农保。
  &记者感言:目前,我市正在建设全面小康高邮,要实现更高水平的全面小康,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今年,我市加大财政投入,建立新农保制度,给全市农村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解除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使广大农民实现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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