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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张沂峰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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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作者: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清字[1998]9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准确掌握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真实情况,确保全面完成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我们研究提出了《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
  为了保证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进一步加强城镇集体经济的管理,准确掌握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真实情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等部门在1998年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各类“挂靠”集体企业的清理甄别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清理甄别工作意义的认识
  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群体中,一些非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投资举办企业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为享受国家有关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或为取得有关的生产和经营资格,或为保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信誉,或为便于获取有关证明材料,或因原主管部门及单位取消、变更等原因,在各地区、各部门形成了数量较多的“挂靠”集体企业。“挂靠”集体企业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集体性质,但不少企业仅与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采取自愿委托、任意划转或互相协商的松散管理方式,未纳入正常的集体经济管理范围。“挂靠”集体企业的长期存在,导致集体企业户数的虚增和资产总量的失真,影响了国家对不同公有制经济性质企业的正确判定,以及影响财会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规范执行。为此,在1998年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将认真组织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其必要性是:
  (一)有利于准确摸清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数量和资产状况,保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全面彻底。
  (二)有利于促进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促使集体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消除发生产权纠纷的隐患,维护各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四)有利于推动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维护经济正常管理秩序。
  二、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范围
  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凡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集体企业,但资本来源主要为个人或国有企业(单位)投资、合资、合作,其现有财产构成不属于集体性质为主,采取上交一定管理费(挂靠费)名义上由有关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管理、委托管理或“挂靠”管理等企业,均属此次清理甄别工作的范围。其包括:
  (一)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或个体)的企业。
  (二)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国有的企业。
  (三)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和经营的个体联营或合伙企业。
  (四)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非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或单位投资举办的国有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
  (五)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已名存实亡,有关“挂靠”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督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仍对其承担管理责任的企业。
  (六)登记注册为集体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挂靠”社会团体或经营单位。
  (七)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因原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撤销、合并、变更或划转其它单位临时“代管”的“挂靠”企业。
  (八)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其财产关系不清的各类“民营”等企业,以及其它类型的“挂靠”企业。
  三、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主要任务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等部门组织进行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时,要认真完成下列工作任务:
  (一)明晰企业财产归属。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在初步判定企业性质后,要按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资本来源及现有财产的产权,各投资者应占有的份额,或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挂靠”企业中的投资、借款的数量予以具体明确,要查清“挂靠”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数量。
  (二)对企业性质进行甄别。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是企业法人登记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不同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及分配形式,核准企业不同的所有制或不同的经济性质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确认行为,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在户数清理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登记注册时的有关投资的原始凭证和历史资料,对企业性质做出准确判定,明确企业所有制性质。
  (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经清理甄别后认定为非集体性质的企业,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督促“挂靠”集体企业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申报有关文件和资料,变更企业性质。
  四、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基本方法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要按照国家现行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要求进行,其主要内容和基本方法是:
  (一)按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户数清理、核查的具体要求,认真确定工作范围和对象,并将各类“挂靠”企业全部纳入清理甄别的工作范围,为全面铺开工作奠定基础。
  (二)认真组织企业搜集、核实企业原始投资凭证和资金来源渠道,摸清现有财产数量、企业分配关系及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等实际情况,为判定企业性质创造条件。
  (三)按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政策规定,对企业现有资产、负债、权益进行认真界定,由各投资方签署界定文本文件,据此由清产核资机构出具产权界定的法律文件,划清投资来源或出资人,明确财产归属关系。
  (四)对清理甄别后的各类“挂靠”集体企业应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1、对经核实为集体性质或集体资产与职工个人股权占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纳入本部门、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组织企业按照清产核资规定的工作内容,继续完成价值重估、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并按规定填报完成集体企业各类统计报表;甄别结果和产权界定的文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备案。
  2、对经核实为国有性质的企业,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国有企业,这些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补课完成清产核资各项工作,单独填制报表汇总上报,并在清产核资后纳入国有资产统计范围。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企业经济性质和税务登记。
  3、对经核实属于集体与私营或国有企业联营性质的集体企业,要按照集体企业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查清各类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对集体资产与职工个人资产控股的企业,要及时纳入企业财务和资产统计范围;对集体资产与职工个人资产不控股的企业,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企业经济性质或组织形式和税务登记。
  4、对经核实为私营或个人性质的企业,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限期办理变更企业经济性质和税务登记。
  (五)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对清理甄别的“挂靠”集体企业的总体情况,包括集体企业总户数、清理甄别户数及清理工作结果等,单独形成单位工作报告,并做好分类统计工作。
  五、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有关要求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任务,政策性强,涉及企业、部门等方方面面的既得利益,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等部门在组织开展此项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产权界定政策进行,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挂靠”集体企业与主管单位之间,其产权关系有法律依据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无约定的按照投资、借款或扶持性投入协商处理。
  (二)对本企业职工以外的个人投入所占比重较大(50%以上)的企业,在明确国家对集体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在该企业所形成的集体资产份额后,可按原始投资比例确定其投资权益。
  (三)为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对经产权界定后明确为私人资产的部分,经所有者同意仍留在企业使用并不变现的资产,按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可留作集体资产用于原企业的生产与发展。
  (四)对原主办单位和主要经营者均未出资,主要靠贷款、借款所形成的资产,因企业的原因至今尚未归还贷款、借款的,按原实际担保人或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单位的产权性质确定产权归属;企业已为归还贷款、借款或因债权方面原因至今尚未归还贷款、借款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确定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五)认真按照本规定进行清理甄别的非集体企业,其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允许比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优惠政策和财务规定处理;对经核实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金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补足,逾期不补足的,按实收资本重新核定注册资本金。
  六、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组织实施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是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重要工作内容,关系到整个清产核资的工作质量,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对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把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做为今年全面铺开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一)全国组织工作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具体由财政部清产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牵头,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等有关部门组织所辖区域内“挂靠”集体企业具体实施。
  (三)中央各有关部门的清理甄别工作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形式进行,即按系统集中组织清产核资的中央部门,其清理甄别工作由中央部门管理等组织实施;按属地原则组织开展清产核资的中央部门,其清理甄别工作由地方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织,各有关中央部门及企业要给予积极配合。
  (四)对清理出已名存实亡的“挂靠”集体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同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同步进行,基本工作应在6月底以前完成。
  七、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纪律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工作中要加大组织力度,做好宣传和有关政策解释工作,各类“挂靠”集体企业必须认真配合,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挂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作或走过场的企业处理如下:
  (一)对未按规定组织清理甄别工作的“挂靠”集体企业,追究“挂靠”部门及单位和“挂靠”集体企业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未按规定组织清理甄别工作的“挂靠”集体企业,其享受国家对集体企业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应限期收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处理,税务机关实施重点税务稽核。
  (三)对拒不按照要求参加清理甄别的“挂靠”集体企业,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有关费用由“挂靠”集体企业或“挂靠”主管部门及单位支付。
  (四)对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中提供虚假证明,以及侵犯出资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五)凡在此次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中,已确认为集体性质的企业,在产权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今后不得随意变更企业性质。
  附表:“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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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关于清理“假集体”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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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关于清理“假集体”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
【作者】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1
【页码】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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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集体”企业即名为集体实为私营的企业。所谓名为集体,就是说它挂着集体企业的招牌(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这类经济组织在全国很多,占私营经济成份很大比重。由于所有制性质名不副实,破坏了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着集体企业的健康发展,由此而造成的矛盾也越来越多,有不少矛盾已形成纠纷,也有的形成了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甚至刑事案件。摘掉这顶“红帽子”,恢复其本来的所有制面目,成为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红帽子”现象的产生及其违法性
  “红帽子”现象是在党和国家对私营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尚无肯定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产生和泛滥起来的。用通俗的话来说,是钻了政策、法律不严密的空子。1987年以前,国家对在个体经济(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雇工在八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实行不提倡,不公开宣传、不急于取缔、因势利导的方针。国家认为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国家应用立法,行政等手段对它们进行必要的管理,运用价格、税收(包括累进税)等经济杠杆对它们的生产、经营和收入进行控制和调节,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有机组成部分。从宏观上看,在政策和法律上观察,私营企业没有合法地位。具体地说,它们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在此情况下,那些精于经营的私营企业者,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乘国家在某些方面宏观失控、经济过热、经济秩序紊乱的情况,便寻找靠山,挂靠往国营、集体或其他主管部门(如地、市、县乡镇企业局,乡村、街道)名下。被挂靠单位名义上是他们的担保人。被挂靠单位提供发票、帐户,空白合同、空白介绍,戴了“红帽子”的私营企业可以领集体企业营业执照,以集体企业性质征税和贷款,挂靠者每年给被挂靠者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但总的来看,这些企业除多了一顶“红帽子”之外,一切自主经营。由此可见“红帽子”现象的产生没有任何政策和法律的根据,它从一出现就是违法的。第一,所有权性质名不副实;第二,逃避国家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监督,享受着违法优惠;第三,在企业内部,存在着雇工、剥削,不实行按劳分配和民主管理。
  由于所有权性质名不副实,被挂靠单位实际上并不享有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任何一项具体的权能,实际上不承担由于该企业经营而产生的任何民事责任。一些“四无”企业(无资金、无设备,无场地、无组织机构)也挂着集体企业招牌进行诈骗犯罪活动。这些企业由于产品质量低劣,不履行合同,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给披挂靠单位增添了很多诉讼之苦。
  1987年,党中央在一个文件中规定,对私营企业“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指导”;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同年,国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这样,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问题就在宪法和法律上解决了,这个问题的解决,使这顶“红帽子”从保护伞成为赘物,甚至成为羁绊。摘掉这顶“红帽子”不仅是有必要,而且成为必须。
  二、确定企业经济性质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清理“假集体”的实质是核定该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这项工作有的比较简单,有个别企业情况比较复杂。因为有些企业真假难分。有些本来是“假集体”,但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演变,其经济性质很可能因量变而发生质变,由原来的“假集体”变为名副其实的集体企业。因此,必须明确几条必不可缺少的标准。根据《》、国务院《》及其他有关规定,这些标准大体是三条:第一,资金来源;第二,管理形式,包括分配形式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形式;第三,民事责任。
  以这三条标准来看,私营企业即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个人、家庭或合伙经营,雇工在八人以上(含八人),由企业主自定工资报酬;发生了亏损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由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由私营企业主负无限清偿责任。而集体企业则与之完全不同: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提取公共积累;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并依法经核准登记;以本企业的全部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那些既有私营企业某些特征,又逐渐具备了集体企业某些特征的企业,要特别慎重。也就是说,有些企业本来是私营企业,但随企业十余年发展,逐步丧失了私营企业的一些特征。这就要具体分析以下一些基本事实。这主要指被挂椎单位:
  1.是否投资及投资数额(包括厂房、设备、土地等)以及所占企业现有全部资产的比例;
  2.是否提供技术或劳力,该技术或劳力对企业的行在和发展是否起着举足轻重的关键性作用;
  3.是否参予经营管理,是否进行业务上的重大决策,是否经常性地提供信息服务;
  4.对该企业的主要领导人是按什么管理的,是否经过政府的任命并进行管理;
  5.对企业的经济违法行为是否进行宏观法律调控和微观管理;
  6.如何参予企业的分配活动,如只提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及其他分配形式;
  7.企业与被挂靠单位间有无文字协议,有什么样的文字协议;
  8.政府在企业建立初期确定该企业是什么性质。
  以上情况,实践中相当复杂,如果基本上是只提供一块牌子(下过一个文件,颁发一个营业执照),事情就好办;如果事实上并不是这样,就各有其程度、数目字、比例上的若干差别。这些情况,同样会影响企业所有制性质的认定。
  三、确认现有企业产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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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准确掌握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真实情况,确保全面完成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我们研究提出了《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
为了保证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进一步加强城镇集体经济的管理,准确掌握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真实情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等部门在1998年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各类“挂靠”集体企业的清理甄别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清理甄别工作意义的认识
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群体中,一些非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投资举办企业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为享受国家有关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或为取得有关的生产和经营资格,或为保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信誉,或为便于获取有关证明材料,或因原主管部门及单位取消、变更等原因,在各地区、各部门形成了数量较多的“挂靠”集体企业。“挂靠”集体企业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集体性质,但不少企业仅与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采取自愿委托、任意划转或互相协商的松散管理方式,未纳入正常的集体经济管理范围。“挂靠”集体企业的长期存在,导致集体企业户数的虚增和资产总量的失真,影响了国家对不同公有制经济性质企业的正确判定,以及影响财会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规范执行。为此,在1998年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将认真组织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其必要性是
(一)有利于准确摸清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数量和资产状况,保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全面彻底
(二)有利于促进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促使集体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消除发生产权纠纷的隐患,维护各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四)有利于推动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维护经济正常管理秩序
二、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范围
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凡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集体企业,但资本来源主要为个人或国有企业(单位)投资、合资、合作,其现有财产构成不属于集体性质为主,采取上交一定管理费(挂靠费)名义上由有关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管理、委托管理或“挂靠”管理等企业,均属此次清理甄别工作的范围。其包括
(一)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或个体)的企业
(二)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国有的企业
(三)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和经营的个体联营或合伙企业
(四)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非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或单位投资举办的国有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
(五)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已名存实亡,有关“挂靠”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督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仍对其承担管理责任的企业
(六)登记注册为集体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挂靠”社会团体或经营单位
(七)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因原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撤销、合并、变更或划转其它单位临时“代管”的“挂靠”企业
(八)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其财产关系不清的各类“民营”等企业,以及其它类型的“挂靠”企业
三、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主要任务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等部门组织进行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时,要认真完成下列工作任务
(一)明晰企业财产归属。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在初步判定企业性质后,要按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资本来源及现有财产的产权,各投资者应占有的份额,或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挂靠”企业中的投资、借款的数量予以具体明确,要查清“挂靠”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数量
(二)对企业性质进行甄别。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是企业法人登记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不同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及分配形式,核准企业不同的所有制或不同的经济性质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确认行为,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在户数清理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登记注册时的有关投资的原始凭证和历史资料,对企业性质做出准确判定,明确企业所有制性质
(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经清理甄别后认定为非集体性质的企业,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督促“挂靠”集体企业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申报有关文件和资料,变更企业性质
四、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基本方法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要按照国家现行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要求进行,其主要内容和基本方法是
(一)按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户数清理、核查的具体要求,认真确定工作范围和对象,并将各类“挂靠”企业全部纳入清理甄别的工作范围,为全面铺开工作奠定基础
(二)认真组织企业搜集、核实企业原始投资凭证和资金来源渠道,摸清现有财产数量、企业分配关系及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等实际情况,为判定企业性质创造条件
(三)按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政策规定,对企业现有资产、负债、权益进行认真界定,由各投资方签署界定文本文件,据此由清产核资机构出具产权界定的法律文件,划清投资来源或出资人,明确财产归属关系
(四)对清理甄别后的各类“挂靠”集体企业应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1、对经核实为集体性质或集体资产与职工个人股权占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纳入本部门、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组织企业按照清产核资规定的工作内容,继续完成价值重估、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并按规定填报完成集体企业各类统计报表;甄别结果和产权界定的文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备案
2、对经核实为国有性质的企业,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国有企业,这些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补课完成清产核资各项工作,单独填制报表汇总上报,并在清产核资后纳入国有资产统计范围。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企业经济性质和税务登记
3、对经核实属于集体与私营或国有企业联营性质的集体企业,要按照集体企业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查清各类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对集体资产与职工个人资产控股的企业,要及时纳入企业财务和资产统计范围;对集体资产与职工个人资产不控股的企业,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企业经济性质或组织形式和税务登记
4、对经核实为私营或个人性质的企业,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限期办理变更企业经济性质和税务登记
(五)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对清理甄别的“挂靠”集体企业的总体情况,包括集体企业总户数、清理甄别户数及清理工作结果等,单独形成单位工作报告,并做好分类统计工作
五、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有关要求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任务,政策性强,涉及企业、部门等方方面面的既得利益,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等部门在组织开展此项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产权界定政策进行,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挂靠”集体企业与主管单位之间,其产权关系有法律依据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无约定的按照投资、借款或扶持性投入协商处理
(二)对本企业职工以外的个人投入所占比重较大(50%以上)的企业,在明确国家对集体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在该企业所形成的集体资产份额后,可按原始投资比例确定其投资权益
(三)为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对经产权界定后明确为私人资产的部分,经所有者同意仍留在企业使用并不变现的资产,按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可留作集体资产用于原企业的生产与发展
(四)对原主办单位和主要经营者均未出资,主要靠贷款、借款所形成的资产,因企业的原因至今尚未归还贷款、借款的,按原实际担保人或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单位的产权性质确定产权归属;企业已为归还贷款、借款或因债权方面原因至今尚未归还贷款、借款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确定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五)认真按照本规定进行清理甄别的非集体企业,其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允许比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优惠政策和财务规定处理;对经核实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金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补足,逾期不补足的,按实收资本重新核定注册资本金
六、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组织实施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是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重要工作内容,关系到整个清产核资的工作质量,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对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把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做为今年全面铺开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一)全国组织工作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具体由财政部清产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牵头,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等有关部门组织所辖区域内“挂靠”集体企业具体实施
(三)中央各有关部门的清理甄别工作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形式进行,即按系统集中组织清产核资的中央部门,其清理甄别工作由中央部门管理等组织实施;按属地原则组织开展清产核资的中央部门,其清理甄别工作由地方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织,各有关中央部门及企业要给予积极配合
(四)对清理出已名存实亡的“挂靠”集体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同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同步进行,基本工作应在6月底以前完成
七、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纪律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工作中要加大组织力度,做好宣传和有关政策解释工作,各类“挂靠”集体企业必须认真配合,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挂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作或走过场的企业处理如下
(一)对未按规定组织清理甄别工作的“挂靠”集体企业,追究“挂靠”部门及单位和“挂靠”集体企业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未按规定组织清理甄别工作的“挂靠”集体企业,其享受国家对集体企业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应限期收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处理,税务机关实施重点税务稽核
(三)对拒不按照要求参加清理甄别的“挂靠”集体企业,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有关费用由“挂靠”集体企业或“挂靠”主管部门及单位支付
(四)对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中提供虚假证明,以及侵犯出资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五)凡在此次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中,已确认为集体性质的企业,在产权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今后不得随意变更企业性质
“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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