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购入母公司的免税农产品应交税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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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条例下普通货物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 1、一般纳税人企业正常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实行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企业从税务角度看,一是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购进免税农产品凭证、外购物资支付的运输费用的结算单据,下同);二是购入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用销项税额抵扣;三是如果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并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根据上述特点,一般纳税企业在账务处理上的主要特点:一是在购进阶段,会计处理时实行价与税的分离,价与税分离的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与增值税,属于价款部分,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属于增值税额部分,计入进项税额。二是在销售阶段,销售价格中不再含税,如果定价时含税,应还原为不含税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一般企业在收到货款时,应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需要注意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中的销售确认时间:(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所列实施细则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例7】红星电器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向甲企业销售10台电器,每台不含税售价6000元,红星电器公司给甲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00元,税率17%,增值税额10200元。甲企业以现金支付70200元,红星电器公司将提货单、发票交给甲企业。红星电器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 借:库存现金  702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200
&&& 【例8】大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购入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600万元,增值税额为102万元。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已经到达并验收入库。该企业当期销售产品收入为1
200万元(不含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货款尚未收到。假如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不缴纳消费税。根据上述经济业务,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该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材料核算,原材料入库分录略):
&&& (1)借:材料采购 6 000 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020 000
&&& 贷:银行存款 7 020 000
&&& (2)销项税额=1 200×17%=204(万元)
&&& 借:应收账款 14 040 0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 000 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040 000
&&& 2、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日开始实行,这两部法规的修订出台是在我国特殊宏观环境下的产物,为配合我国从生产型增值税全面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在两部法规修改中,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有关规定与原来的规定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对于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 (1)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新法律依据
&&&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各自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进行了重新的规定。
&&& ①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内。
从税务处理上来说,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经营主业的认定为年营业额或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50%以下。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经营主业如纳增值税则混合销售则纳增值税,经营主业如纳营业税则混合销售则纳营业税。
&&& 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 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从税务处理上来说,兼营的纳税原则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即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提供非增值税的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 ②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第七条另有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涉及到自产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建筑业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建筑业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建筑业营业额。
&&&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 (2)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比较分析
混合销售中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销售额与劳务提供额的合计,该提供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再强调一下,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一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即应当将不同税种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混合销售与兼营,两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显的区别。相同点是: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区别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 (3)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会计处理
对应缴纳增值税项目,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对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例9】某塑钢门窗销售商店甲为一般纳税人,2008年11月,甲销售产品给乙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收取价款为20000元,另外又收取2340元的安装费。
解析:塑钢门销售商店经营主业是销售货物,提供安装服务与塑钢门窗有密切联系,销售和安装的费用都是向同一的购买者乙收取的,因此,这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销售和安装收入一并纳增值税。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 借:银行存款25740
&&&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 其他业务收入2000(收取的安装&&& 费2340元视同含税价,应换算)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740
&&& 如果安装业务耗用的购进商品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带进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 【例10】某餐饮公司2008年10月餐饮收入为500万元,其中包括销售自制的啤酒所取得的收入180万。
解析:由于餐饮公司的餐饮主业是营业税劳务,销售啤酒的收入不到总收入的50%以上,销售啤酒和提供餐饮的服务都是向同一的就餐顾客收取的,因此这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此混合销售行为应纳营业税。
其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现金5 000 0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5 000 000
计提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50 000(500万元*5%)
&&&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50 000
【例11】某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发生如下的业务:销售商品取得零售收入585万元,分别核算的饮食服务部取得营业收入200万元。
解析:由于销售商品和饮食服务部提供服务取得收入是百货商场的两类不同的业务,即销售业务和应税劳务,分别向不同的购买者收取的钱,是属于兼营行为。
&&& 对于销售业务其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现金 58500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万元/(1+17%)]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50000
对于饮食服务部收入,其会计处理为:借:库存现金 2000000
&&&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00
计提营业税为: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00
&&&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00 (200万元*5%)
&& &3、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
&&&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 【例12】某机械厂以自产的10台机床交换钢材厂的钢材,每台机床不含税价格为50万元,从钢材厂换回的钢材已入库,对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钢材价款400万元,增值税额680000元,并开出转账支票,补价1170000元。机械厂的会计处理如下:
&&& 借:原材料  400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0
&&& 银行存款 11700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 4、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其销售额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换入的旧货作为库存商品或原材料入库。会计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 5、一般纳税企业购入免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古旧图书等部分项目免征增值税。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企业购进免税产品,一般情况下不能扣税,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于购入的免税农业产品等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购入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是指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在会计核算时,一是按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有关凭证上确定的金额(买价)或者按收购金额,扣除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作为购进农业产品的成本;二是扣除的部分作为进项税额,待以后用销项税额抵扣。
【例1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收购农业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款为200万元,收购的农业产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经支付。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该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材料核算。原材料入库分录略):
进项税额=200×13%=26(万元)
借:材料采购 1 7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 000(200万元*13%)
贷:银行存款 2 000 000查看: 404|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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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境内A公司以5000万全资收购境外B公司,B公司100%控股境内C公司。b公司对C公司的投资成本为1000,C公司的目前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现将C公司转让给A公司直接持股。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呢。& & 计税成本是按5000万算还是1000万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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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学习理解,不对之处请斧正。
一、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可以操作为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用交所得税。
若不符合上述要求,比如新持有方三年内转让该等股权的,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按转所得10%计所得税。
转让所得为转让价格-出资时的成本价 (不得减相应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函[号& && && && && && &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九条自日起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五条、第六条有关内容自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五、[条款失效]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二)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条款失效]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七、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八、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材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
九、[条款失效]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十、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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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高手指教
  请指点指点
  关于免税不太清楚
  1.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是可以抵税的。用13%的税率。  
进项税=买价*13%(买价就是普通发票上的金额)  2.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才是免税的,不用计算税额。
  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但不是农业生产者单位,但专管员按政策给开具了免税的证明  
  有免税证明就可以不交税了。
  你们公司购入免税农产品是由你们公司开给对方收购农产品专用发票,进项税是收购价格*13%计算抵扣,不需要认证,收购价格*87%进成本。如果对方开给你们的是普通发票,那就不能计算抵扣
  作者: kouxin
回复日期: 12:22:00
      你们公司购入免税农产品是由你们公司开给对方收购农产品专用发票,进项税是收购价格*13%计算抵扣,不需要认证,收购价格*87%进成本。如果对方开给你们的是普通发票,那就不能计算抵扣    ============    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也能抵扣。      
  作者: 再想个名字
回复日期: 19:48:00
      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但不是农业生产者单位,但专管员按政策给开具了免税的证明    ======    依据什么政策免税了?
  作者: kouxin 回复日期: 12:22:00           你们公司购入免税农产品是由你们公司开给对方收购农产品专用发票,进项税是收购价格*13%计算抵扣,不需要认证,收购价格*87%进成本。如果对方开给你们的是普通发票,那就不能计算抵扣        ============        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也能抵扣。    =================  那也得根据对方开的普通发票填开收购农产品专用发票才能抵扣吧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时,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依买价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按取得的普通发票依价款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个才是正解哈
  那也得根据对方开的普通发票填开收购农产品专用发票才能抵扣吧  ============  不用且不能再自行填开收购发票。    向小规模纳税人的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直接根据取得的普通发票依价款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谢谢楼上的哈我明白啦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求助】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视同销售时如何计算销项税?说个例题吧,某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免税农产品,买价为20万,同时支付运费3万元,该企业将其中15%捐赠给受灾_百度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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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视同销售时如何计算销项税?说个例题吧,某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免税农产品,买价为20万,同时支付运费3万元,该企业将其中15%捐赠给受灾地区,如何计算销项?第一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的成本=20*(1-13%)+3*(1-7%)=20.19第二步:捐赠部分的成本=20.19*15%=3.03第三步:组成计税价格=3.03*(1+10%)=3.33第四步:销项税=3.33*13%=0.43
进项税额=20*13%+3*7%=2.81万元账面成本=(20+3)-2.81=20.19万元组成计税价格=20.19*15%*1.1=3.33万元销项税额=3.33*13%=0.42万元一般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关于增值税怎么计算??_百度知道
一般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关于增值税怎么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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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由国务院决定: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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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这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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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按购买金额*13%计算进项税金?一般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关于增值税怎么计算。 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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