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屠宰场屠夫要哪个部门审批?

留言编号:9452 发表用户名:guest | 发表时间: 20:33
【咨询】 建设一个肉牛屠宰厂需要到规划局做些什么事情?
建设一个肉牛屠宰厂需要到规划局做些什么事情?资料查询得知建立肉牛屠宰厂需要市商务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畜牧,卫生,环保。这里想知道建设肉牛屠宰场需要到规划局提交那些许可和需要的文件。
回复部门: 回复时间: 11:27
你好!建设一个肉牛屠宰厂需要在我局办理以下事项:1、如果该项目为国家投资项目,请按以下程序办理:首先请到我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国土部门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后将所设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交我局审定,待审定后将申报材料报至我局窗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查验线表后,在施工至正负零须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项目建设完工后需报我局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2、如该项目为自由资金投资项目,请按土地出让合同要求,至我局办理程序一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以后手续。3、如果项目属自有土地且土地性质相符,则可直接将所设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交我局审定,待审定后将申报材料报至我局窗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查验线表后,在施工至正负零须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项目建设完工后需报我局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注:所有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及流程详见附件办事指南,如有疑问请致电我局窗口具体咨询。       南昌市城乡规划局办事指南(一)一、办理事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审批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三、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非一审一核四、申报材料1. 行政许可申请书;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及附件:(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述副本及复印件需查看原件);(2)市政府批文;(3)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4)标有近期现状的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涉及红线绿线等五线的,须标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红线绿线等五线)(原件)。(5)凡国家投资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电子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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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生猪定点屠宰厂迁建项目环保审批许可公示
我局于2012年5月23日受理了忠县新立兴牧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迁建项目审批许可申请材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生猪定点屠宰厂迁建项目
建设地址:忠县新立镇双柏村9组
建设单位:忠县新立兴牧食品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忠县巴王环境咨询服务中心
建设规模和内容:
工程规模:项目占地400平方米,投资约50万元。
建设内容:该项
目按照四星级屠宰场规范化生产标准设计,设计日宰生猪能力为20头的生产线。
排放标准:
&&& 废水:《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废气:《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级
噪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类
固废:《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
1、废水:本项目待宰圈废水、屠宰废水、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经生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废气:通过选用清洁能源、绿化隔离带等措施来降低粉尘及屠宰场恶臭气体的排放。
3、噪声:在设计中合理布局,噪声较大的车间要选低噪声设备,用隔声及消声性能较好的建筑材料,操作室采用双层复合板、双层隔声门及门窗密封装置,减轻噪声对操作人员的危害和对环境的影响;采用先进的电麻设备,避免宰杀时猪叫。
、固废: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加强管理,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等普通固废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卫生填埋;主要排放的固体废物为粪便、废水过滤物和污泥经堆肥发酵后作肥料,猪毛、猪血等回收外销;锅炉炉渣送砖厂制砖,不产生二次污染。
评价结论:
该项目属国家食品加工业类建设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严格落实评价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后,项目建设和运营对项目周边外环境的影响较小,能为环境所接受。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即日起,公众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受理中心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忠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温州市商务局 经信委 财政局 环保局 农业局 卫生局工商局 质监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公告>
温州市商务局 经信委 财政局 环保局 农业局 卫生局工商局 质监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字体:[
日期: 14:59:25浏览次数:
温州市商务局 经信委 财政局 环保局 农业局 卫生局工商局 质监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商务局、经信局、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近期,国家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省商务厅等九部门也转发了《国家九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2〕25号),部署要求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开展审核清理工作。由于我市生猪屠宰行业总体发展水平较低,屠宰企业数量多、小而散且分布广,布局不尽合理,换证工作进展缓慢,特别是一些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不能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规程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给肉品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和管理,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市商务局、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猪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清理工作目标
  2012年7月10日前,全面完成审核清理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和《温州市贯彻〈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屠宰规划纲要》)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场、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立标准,在各县(市)生猪屠宰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采取统分结合、条块结合的原则,对全市定点屠宰企业进行一次彻底的资格审核清理,确保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我市《屠宰规划纲要》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审核清理工作对象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截止2011年12月,经我市重新审核换证合格,并上报省商务厅备案的8家定点屠宰场的复核,及1家正在迁建整改的定点屠宰场验收发证。
  (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按照我市《屠宰规划纲要》要求,全市上报省商务厅备案的小型屠宰场点规划布点为35家,各地要严格按照《屠宰规划纲要》,重点做好当地小型屠宰场点的整合,取消、关闭不符合要求的场点,对整合、新建的小型屠宰场点严格把关、严格准入,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并颁发小型屠宰场点证。
  三、审核清理具体标准
  审核清理工作要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等的规定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进行。具体审核清理中要严格遵守《温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温政办〔2009〕95号)及《温州市贯彻〈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方案》(温经贸市场〔2010〕371号)所明确的准入条件和标准(详见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场清理整顿审核标准;附件2: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清理整顿审核标准)。生猪定点屠宰场由市商务局联合市农业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确认,报省商务厅备案。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由县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当地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确认,报市商务局备案。
  四、审核清理阶段时限
  审核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健全组织、制定方案(2012年3月30日前)。市政府将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商务、经信、财政、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环保、食药监等部门参加的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审核清理的具体组织协调等工作。各县(市)也要完善审核清理部门协调机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审核清理实施方案和成立领导小组情况,请于3月30前报市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限期整改(2012年3月31日至5月底前)。2012年3月,各县(市)组织本辖区内所有屠宰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2012年4月,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合对本辖区内屠宰企业逐一进行审核并提出清理整合意见,责令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限期至5月31日止);2012年5月,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当地屠宰企业整合、整改的基础上,严格标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审核标准的小型屠宰场点予以颁发小型屠宰场点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信息。
  第三阶段:实地审核、落实整改(2012年6月底前)。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屠宰企业自查、整改结束后,进一步做好复查,同时将情况汇总报市审核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出审核验收申请。本着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市商务局、农业局、环保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将抽调专人,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审核清理工作进行实地检查验收。重点是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场、小型屠宰场点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将验收情况通报各县(市)政府。
  第四阶段:联合验收、迎接督查(2012年7月底前)。全市审核清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省审核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审核清理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省九部门将组织联合工作组,对我市审核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通报市政府。同时,省商务厅对全省各市验收情况进行汇总,上报省政府及商务部。
  五、清理审核工作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要严格践行法律赋予的生猪屠宰监管职责,加强领导,强化生猪屠宰管理,增强审核清理换证的责任意识,结合本地压缩定点屠宰企业规划,严格把关,严禁走过场、走形式,切实将审核清理换证工作抓紧、抓好,保障全市人民食肉安全。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密组织、强化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审核清理作为2012年屠宰行业管理的头等大事和基础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建立完善审核清理部门协调机制,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各地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发现生猪屠宰企业违法线索,要及时互相通报;各地经信、商务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企业改造升级;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工作;各地商务、公安、工商、农业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市场肉品来源情况检查,对无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生猪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二)严格程序、强化落实。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核清理实施方案,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的办法,严格工作程序,切实把握工作节奏。按照自下而上,先企业自审、后县级逐个审核、再市级联合全面审核的程序抓好落实。全市审核清理中的情况及时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我市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我市审核领导小组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由省商务厅汇总上报),省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后,向全省公告。
  (三)透明公开、强化监督。各地审核清理工作,要主动透明公开,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企业,要在相应媒体上刊登定点屠宰场设立条件的同版内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对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也要通过当地媒体及时予以公布,主动接受广大消费者和媒体监督;要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备案和公布制度,严格依法处置违法违规企业;各地审核清理工作要遵循法律赋予的职责,利用全国统一展开的审核清理契机,彻底解决历史遗留的、受机构改革影响拖欠的问题,不自行降低审核标准,不得将不达标定屠宰企业作为小型屠宰场点予以通过审核,省、市审核清理领导小组将组织明查暗访及专项检查,适时通报各地政府。
  各地审核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从2012年4月起,每月1日、11日、21日前,将相关情况报市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温州市商务局市场处龚细午
  电话:
  传真:
  邮箱:
  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核清理标准
2.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
  温州市商务局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温州市农业局温州市卫生局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商贸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通知
  抄送: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市政府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温州市商务局办公室&&&&&&&&&&&&&&2012年3月22日印发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核清理标准
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
负 责 人:(签字)联系电话:
现场审核结论
  厂(场)资质
  依法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现场查验原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条例》第六条
  现场查验相关资料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
《条例》第七条
  现场查验
生猪屠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章
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现场审核结论
厂(场)设立规定
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
  《条例》第五条
  《条例》第六条
查看省级《设置规划》是否符合《条例》规定&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厂(场)的设立是否符合省级《设置规划》要求。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GB《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1
现场审核结论
厂(场)设立规定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GB《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2
厂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1.2
  水源条件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
《实施办法》第七条(一)项
查验半年内《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生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GB《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1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GB《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2
现场审核结论
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其中待宰间面积不得低于350㎡。
GB 《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2.1、4.2.5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屠宰车间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20㎡。
GB《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4.1
无害化设施
应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间等设施。
《条例》第八条第(六)项
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
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项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6.4.1、4.6.4.3
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悬挂输送机、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先进的技术设备。
《实施办法》第七条
SB/T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3.1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
  《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现场审核结论
应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无害化处理设备
应配备符合SB/T10571&2010《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等标准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
《条例》第八条第(六)项
现场查看设备性能,设备应运行完好
  屠宰技术人员
  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项
  现场查看健康证明原件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条例》第八条第(四)项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现场查看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制度与记录
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例》第十二条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例》第十三条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现场审核结论
制度与记录
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例》第十三条
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小时 ~ 24小时,宰前3小时 停止喂水。
生猪屠宰应实施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燎毛、割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等工艺流程。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4.2、4.3
从致昏到刺杀放血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 的规定,不得超过30秒;从刺杀放血处到猪屠体浸烫(或剥皮)处,应保证放血时间不少于5.00分钟。
GB《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5.2
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5.2
  宰 宰前检验岗位应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岗位应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验、复验与盖章。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GB/T l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应包括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现场审核结论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章
不合格产品处理要求
不合格产品处置
对检验检疫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GB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现场审核(复核)日期:年月日;审核(复核)意见。
现场审核(复核)参加人员:商务主管部门、农业行政管理门、环境保护部门,其他部门意见。
注:此页复印使用;现场审核时将此表填写完整并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
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
负 责 人:(签字)联系电话:
一、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立
  《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省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符合环保要求。
现场查验有效资质原件
《省实施办法》第三条
是否符合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要求。供应本地市场的具体区域范围。
审核相关文件要求(重点看条件要求或数量要求)
GB《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2强制规定,《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基本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查看相关文件
□基本符合
总平面布局
  GB《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2强制规定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现场查看
□基本符合
  GB《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2、4.3、4.4建筑规定
应有待宰间、急宰间、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间、屠宰间、污水处理设施等
  现场查看
□基本符合
GB《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
  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SB/T《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应配备猪屠体清洗装置、致昏器、烫毛设备、脱毛设备、劈半设备等。
  现场核对
□基本符合
从刺杀放血处到猪屠体浸烫处,应保证放血时间不少于5分钟。
  现场核对
□基本符合
  GB/T 《 鲜、冻肉运输条件》运输工具规定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现场核对
□基本符合
  《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抽查人员健康证明
  《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查看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学历证和培训合格资格证及人数
检验、消毒等
《条例》第八条,《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四)项的规定
应配备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规定检验内容所需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检验设备:显微镜、刀、钩、剪等设备和工具。
消毒设施:82℃热水供应设施
消毒药品:氢氧化钠、漂白粉、过氧乙酸、75%酒精等
□基本符合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条例》第八条
《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配备符合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规定要求的,设备性能完好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现场查看设备运行状况、无害化处理效果
□基本符合
二、屠宰与检验
  《条例》第十、十二条
  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
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查看宰前近3个月验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接受记录和宰前检验记录
屠宰与检验管理
《条例》第十三条,
《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应建立《条例》里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记录
  查阅文件和记录
□基本符合
应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现场查对
□基本符合
GB/T17236-200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
宰后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
现场查看生产工艺与布置
□基本符合
《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处理
《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根据不同的处理结果,按照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查验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处理通知单》和《无害化处理记录》及印章
三、经营管理
  《条例》第十二,十三条
  应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
查看建立制度的文件
查看2009年&2011年之间的屠宰生产记录,宰前、宰后检验记录,销售台账。
□基本符合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查看建立制度的文件
□基本符合
现场审核日期:2012年月日;审核意见。
现场审核参加人员:商务部门、农业(畜牧)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其他部门意见。注:此页复印使用;现场审核时将此表填写完整并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1、依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立条件、屠宰与检验、经营管理等方面要求,特制订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
  2、本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要求不同,其审核结论设为&符合&、 &基本符合&、&不符合&。其中:
  (1)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审核内容,其审核结论设为&符合&、 &不符合&;一般性要求的其审核结论设为&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当审核项目与标准完全相符的,该项目判为&符合&。
  (3)当审核项目与标准基本相符,但对最终产品质量安全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该项目判为&基本符合&。
  (4)当审核项目与标准不相符,该项目判为&不符合&。
  3、审核结论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确定审核结论的原则是:
  (1)存在1项以上(含1项)不符合项,审核结论确定为&不符合&;
  (2)存在3项以上(含3项)基本符合项,审核结论确定为&基本符合&;
  (3)各项都符合的,审核结论确定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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