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人社局解决上海大龄就业补贴困难人员优惠证到期没有养老保险补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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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9号)&
稿件来源:中国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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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津政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年缴费标准为:一档600元、二档900元、三档1200元、四档1500元、五档1800元、六档2100元、七档2400元、八档2700元、九档3000元、十档3300元。
  (二)集体补助。在参保人个人缴费以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给予的缴费补助、资助,不得超过缴费十档即3300元标准。集体补助不得替代参保人个人缴费。
  (三)政府补贴。市财政对应参保人所选缴费档次按年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一档60元、二档70元、三档80元、四档90元、五档100元、六档110元、七档120元、八档130元、九档140元、十档150元。
  有条件的区县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
  (四)日起,距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在2015年至2017年三年内(不得超过60周岁)可选择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市财政按照补贴一档即60元标准逐年给予缴费补贴,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市财政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缴费补贴。自日起参保人不得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五)日前已一次性趸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自日起市财政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逐年给予缴费补贴,其中:日至日期间趸缴的,按照补贴一档即60元标准给予缴费补贴;日前趸缴的,按照就近向上确定的“缴费档次”对应给予缴费补贴。
  (六)符合代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即二档900元标准缴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为其代缴,代缴年限不超过15年。参保残疾人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区县残联一次性补足代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符合代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应逐年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提出代缴申请,未提出代缴申请的,不予代缴养老保险费。
  (七)参保人应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下同)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参保申请,由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代为办理参保登记;也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参保登记。参保登记后,本人应持缴费通知单于当月20日前到指定银行办理缴费手续。年度缴费的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符合代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参保登记前应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于11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提出代缴申请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国家实施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规定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每年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布。
  (三)参保人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按到账时间记账,自次月开始计息。
  (四)参保人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再次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五)符合代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其代缴费部分作为政府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六)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且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返还给本人,终止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三、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一)参保人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领取待遇申请,由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代为办理核定手续;也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服中心直接提出领取待遇申请。街乡镇劳服中心核定参保人领取待遇资格后,报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0日。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一)日起,距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自2015年起逐年缴费(按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选择一次性趸缴费人员除外)。达到领取年龄时应按照缴费满15年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市财政对应本人所选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缴费补贴。未逐年缴费或中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养老保险费的,其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年度市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
  (二)日起,距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市财政对应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达到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养老保险费,其补足的年限市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对参保人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天。
  (四)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失踪、下落不明的,自失踪、下落不明之月起6个月内继续发给待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停发放待遇。暂停发放期间领取待遇人员重新出现的,恢复并补发其应领取的待遇;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机制,加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公安部门户籍变更、民政部门殡葬登记和丧葬补贴发放,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认定等信息的定期比对,防止误领、冒领养老金问题的发生。对于疑似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相关信息提供街乡镇劳服中心,由街乡镇劳服中心限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其家属应于2个月内向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申报,不得瞒报、漏报。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被征地农民参保
  (一)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货币安置补偿办法替代被征地农民参保。
  (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每年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布。
  (四)被征地农民由申请用地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市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
  (五)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尚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申请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费与个人缴费部分合并计入本人个人账户。
  (六)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或老年人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自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的次月起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参保缴费的,在原待遇基础上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加标准为养老保险缴费额除以征地参保时本人实际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改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停止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
  (七)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70周岁以上的,按照7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
  (八)申请用地单位在办理征地手续前,按照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提出的参保人数和缴费标准,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存入市财政局开设的预存专户。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申请用地单位的缴费凭证等进行核查,并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复核。核查、复核材料为申请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办理征地手续的凭证。
  (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用于特殊困难人员优先参保或符合参保条件人员集体参保的办法,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使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46号)规定执行。
  (十)符合代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按照被征地农民有关规定缴费后,缴费期内区县残联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十一)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经核实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将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或预存缴费账户,终止并解除本人养老保险关系。
  六、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8号)规定执行。
  七、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规范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
  (二)社会经办机构应定期组织街乡镇劳服中心对领取待遇人员进行生存认证,发现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停发其待遇;冒领、骗取待遇的,应责令退还;不予退还的,应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中抵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无法确认领取待遇人员生存状况的,可暂停发放待遇,待确认后再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期间的待遇。
  (三)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强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预决算管理,提高预决算编报水平,全面、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严格执行预算,按规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不断提高预算透明度,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构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八、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乡镇劳服中心具体经办,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参保人缴费和个人账户对账制度,通过对账单、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为参保人提供个人查询。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乡镇劳服中心应按规定妥善保存参保人的参保资料,记载参保人缴费和个人账户等数据信息。(四)全面启动社会保障卡的服务功能,为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等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日起,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统一由社会保障卡发放待遇。日前持金融机构存折领取待遇的人员,逐步实行由社会保障卡发放待遇。
  九、其他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人力社保部等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34号)规定执行。国家实施新的制度衔接办法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日前年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按月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80元;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90元;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100元。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依据本市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出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日至日符合享受“残疾人缴费补贴”条件而未办理申请手续的残疾人,日后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未办理申请年度也不给予一次性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日前已在本市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日后户籍跨省市迁移的人员,每年须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未提供生存证明的,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
  (五)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也不愿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养老保险费的,清退本人个人账户,终止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六)按照市政府《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号,以下简称“津政发112号文件”)参保的征地参保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范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征地补贴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计息、衔接和继承等按照《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养老金资金渠道,仍按照津政发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日起施行。《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津人社局发〔2009〕22号)同时废止。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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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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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人社[2013]58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字体显示: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厦人社〔2013〕5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未享受安置就业政策上山下乡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将该类人员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的范围
原我市城镇户籍,由我市统一组织上山下乡且未享受安置就业政策,未享受任何基本养老待遇(不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人员。
二、缴费及待遇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从未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一次性缴交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900元,缴费比例为20%,缴费后可办理退养手续,各区在本区该类人员一次性缴费15年时给予1万元缴费补贴(于足额缴费后发放)。退养待遇每月720元,该待遇标准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但与企业退休职工待遇调整保持差距。
(二)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补缴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该类参保人员在参保后未办结退养前死亡,由参保人生前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凭相关材料向区社保中心申领其个人缴费部分(扣除各区财政对参保人提供的一次性缴费补贴)。
(四)该类参保人员退养后死亡,参保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可申领其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及遗属抚恤待遇参照《贯彻&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092号)的规定执行。
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缴费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基数为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补缴后可办理退休手续,纳入我市企业退休职工待遇正常调整范围。也可以退回个人缴费部分总额(不含企业缴交及各项政府补贴)后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办法参保缴费并办理退养手续。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表格,填写并附以下材料后送至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审核。材料包括:
1、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因上山下乡由我市城镇迁往农村落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证明材料。现户籍为我市城镇的,应同时提供公安部门出具且注明户籍由农村迁回城镇迁回原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证明材料。若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未注明迁回原因的,应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非因招工迁回户籍的证明。
2、各级政府档案部门提供的本人当年上山下乡登记表、调查表或花名册等原始档案信息证明材料,或原“知青办”出具的表述完整的“知青证明”。
&3、自行回父母亲属所在地农村插队、随父母下放或整户下放的,必须提供纳入当地上山下乡知青统计的各级政府档案部门原始档案信息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为首页和个人页复印件)。
(二)户籍所在居(村)委会就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按规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予以确认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居(村)委会审核通过后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条件参保。
(四)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缴费及待遇发放手续。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附件:未享受安置就业政策上山下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审批表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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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人数: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厦人社〔2013〕5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未享受安置就业政策上山下乡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将该类人员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的范围
原我市城镇户籍,由我市统一组织上山下乡且未享受安置就业政策,未享受任何基本养老待遇(不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人员。
二、缴费及待遇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从未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一次性缴交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900元,缴费比例为20%,缴费后可办理退养手续,各区在本区该类人员一次性缴费15年时给予1万元缴费补贴(于足额缴费后发放)。退养待遇每月720元,该待遇标准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但与企业退休职工待遇调整保持差距。
(二)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补缴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该类参保人员在参保后未办结退养前死亡,由参保人生前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凭相关材料向区社保中心申领其个人缴费部分(扣除各区财政对参保人提供的一次性缴费补贴)。
(四)该类参保人员退养后死亡,参保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可申领其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及遗属抚恤待遇参照《贯彻&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092号)的规定执行。
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缴费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基数为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补缴后可办理退休手续,纳入我市企业退休职工待遇正常调整范围。也可以退回个人缴费部分总额(不含企业缴交及各项政府补贴)后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办法参保缴费并办理退养手续。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表格,填写并附以下材料后送至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审核。材料包括:
1、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因上山下乡由我市城镇迁往农村落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证明材料。现户籍为我市城镇的,应同时提供公安部门出具且注明户籍由农村迁回城镇迁回原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证明材料。若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未注明迁回原因的,应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非因招工迁回户籍的证明。
2、各级政府档案部门提供的本人当年上山下乡登记表、调查表或花名册等原始档案信息证明材料,或原“知青办”出具的表述完整的“知青证明”。
&3、自行回父母亲属所在地农村插队、随父母下放或整户下放的,必须提供纳入当地上山下乡知青统计的各级政府档案部门原始档案信息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为首页和个人页复印件)。
(二)户籍所在居(村)委会就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按规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予以确认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居(村)委会审核通过后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条件参保。
(四)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缴费及待遇发放手续。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附件:未享受安置就业政策上山下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审批表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当前位置:
六安:社保补贴“援手”就业困难人员
  六安新闻网讯 记者日前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完善就业补助政策,加强就业援助,六安市2012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各项工作目前正在开展,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携带相关材料前往街道、社区等部门进行申报办理。
  据了解,2012年度社保补贴的补贴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以及申请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持《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经认定的城镇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低保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却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或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在2012年度金安区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工作会上,金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杨向东局长对记者介绍到。记者同时了解到,2012年度社保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对就业援助对象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8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
  关于社保补贴期限是这样规定的,除对首次申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日前被认定为“4050”人员,其享受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已满3年(截止日),目前仍未实现稳定就业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社保补贴可延长至退休(女性年满50周对,男性年满60周岁)。(张旭 杨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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