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如何利用信用卡赚钱职务之便赚钱是否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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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之法律保障研究
姓名:刘佳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指导教师:周桂党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腐败行为可以说是一种“秘密犯罪",
对其查处的难度较大,惩治成本也较高,这就需要通过一种强有力的措施来防止权力异化,
降低权力寻租的空间。反腐败一直以来也是世界各国努力要攻克的重要难题之一。“阳光
是最好的防腐剂”,被称为“阳光法案’’、“终端防腐’’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已被
世界不少国家公认为“反腐利器’’,是预防和遏制腐败、保证为政清廉的有效措施之一,
几乎成为各国在反腐败实践中所应用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
对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予以法律保障对于我国预防和惩治腐败、健全法制、
发展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尽管我国对该制度的研究由
来已久,中央和地方的相关部门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财产申报的规定,特别是个别地方已
经付诸实践,但由于有关政策性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且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
实践中也鲜有实效,使得对该制度予以法律保障在我国的推进十分艰难。
基于以上考虑,本论文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较为全面地从法律保障的维度
来阐述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即: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概述、国外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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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交通局公职人员开路虎盗挖煤 凤凰镇书记雇公关忙删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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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初,《经济参考报》报道山西鲁能晋北铝业与江苏、福建“煤神”联手,在山西宁武境内违法大规模挖“黑煤”,就此引起山西高层震怒,随之山西省委书记袁纯清亲批要求彻查。然而,山西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打击非法开采露天煤炭资源,但是这一禁令在山西宁武县,领导视而不见,简直成一纸空文。近日,本报多次接到举报称,山西宁武县多个乡镇非法露天盗采猖獗,而且多达几十处。更为蹊跷的是山西宁武交通运管部门的一些官员利用职务之便,开豪车,狂盗采,又现交通运管“路虎哥”, 当地凤凰镇政府书记、镇长大肆包庇,黑金利益链背后,哪些官员私设了“小金库”?就此记者进行实地调查。
“挂羊头卖狗肉” 牟取经济利益初入隆冬的宁武县城笼罩在阴霾之下,虽被冠以“凤凰城”但城内的各路“凤凰”即官商忙于经济利益的角逐,而对于国家法律似乎不屑一顾。1月14日下午4时,记者在知情人的带领下,在宁武县凤凰镇(原名城关镇)的辖区火烧湾(亦称火烧沟)村附近进行调查,穿过宁煤集团庄旺煤业矿区之后几百米就是一个私挖乱采点。通往私挖乱采山顶的道路仅一辆车可以通过,整个道路笔直无比,但是盗煤者却是铤而走险几乎不顾安全而“掘金”。道路曲折蜿蜒,盘旋到山顶之上是破败不堪的景象。4、5台大型挖掘机隆隆声响彻整个山顶,放眼望去整个山顶被剃头似的,植被破坏的更是无法形容。随后记者拍摄整个盗取黑煤的场面,为了能采到煤炭资源,山顶覆盖的石子被掀起随处可见,大风狂作之时整个场面犹如战场一般,尘土漫天,几乎分不清人与物。见到记者拍摄盗采现场一位老者前来制止,记者就此下山。但是没过几分钟,一辆路虎呼啸而来鸣笛示意记者停车,直至山下记者停车,这位盗采老板询问之后,又呼啸而上。之后,记者又来到宁武县城关镇管辖区岭沟村附近的盗采点。然而此处却是戒备森严,在通往山上的路口6、7个身着迷彩的年轻人把守着,记者要求上山查看却遭到拒绝。随后记者徒步在盗采现场的对面山顶进行拍摄,整个山顶规模宏大,几十台大型挖掘机忙于作业,大部分山体植被被剥离,耕地被蚕食,依稀还能看到几处残余的耕地。所有山体被拦蹂躏得面目全非,有的被开膛破肚,有的被剖腹挖心,看着眼前触目惊心的场面,让人感觉到不寒而栗。但是最后记者仍然遭到“迷彩”追赶。据知情人透露,“路虎哥”是山西宁武县交通局运管所在职人员,名为曹大勇。此人在火烧湾盗采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驾驶的路虎就是去年年底盗采之后赚钱所买。在岭沟村附近的盗采者是福建一位陈姓老板,之所以能在此处如此猖獗,是因为陈老板挂靠山西忻州神达集团栖凤煤矿,名为地质灾害治理实为盗采煤炭资源。在宁武县最大的盗采明煤者为山西宁武朝凯煤业,无论在什么地方盗采都是上百台挖掘机作业,在当地可谓是“佛挡杀佛,人挡杀人”。记者经过多方调查得知,朝凯煤业同样是没有合法手续进行露天开采,而是挂靠山西忻州神达煤业,朝凯只向神达集团交纳管理费即可,至于其他一切事情任由朝凯集团作为。治理自然灾害,填沟造田垦复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本来是一件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可是在山西宁武县却找不到治理和造田的痕迹,而是“挂羊头卖狗肉”,一味地私挖乱采追求巨额的经济利益。记者在调查中获知,山西宁武县仅仅凤凰镇就多处私挖乱采点,而且场面规模都很宏大。最为根本原因是该镇党委书记名为武强,其哥哥是山西忻州市政法委书记武德。
宁武政府被指包庇位于晋西北黄土高原边缘的山西宁武,境内矿产资源丰富,尤其煤炭资源得天独厚,而且煤质好、煤层厚、埋藏浅、易开采。宁武煤田总储量为800亿吨,占全省煤炭总储量的10%,因而是山西省重要产煤大县。由于宁武的煤炭资源埋藏浅易开采,因而露天开采成了“既定方针”。但是在露天开采过程中存在占用耕地、破坏植被的情况,因而在宁武县露天开采“暴力流血”事件时有发生。当然打着各种旗号的盗采者也是数不胜数。记者调查城关镇所辖的盗采点就是如此。1月15日上午记者向山西宁武县宣传部薛部长进行了解,薛部长安排记者到凤凰镇了解。在凤凰镇记者向负责私挖乱采的书记和国土所所长进行了解。该负责人表示,曹大勇确为交通局运管所公职人员,在火烧湾村进行私挖乱采也是其人所为。但是他也是刚刚开始挖,还没有见煤了。记者问道:“那么他到底挖了多长时间?是否有合法手续?”这位负责人却闭口不谈。对于岭沟村的开采点,这位负责人是这样回答:“岭沟村不是私挖乱采,那是忻州神达集团栖凤煤矿进行灾害治理,而且治理范围也属于栖凤煤矿。”那么既然是灾害治理为何多处设卡防止外人进出呢?既然是正常合法的工作为何不能让记者对面瞭望呢?该负责人笑而不答。据知情人称,宁武栖凤煤矿是山西忻州神达集团整合矿井,但是该矿的手续都不健全,灾害治理更是打的幌子,实为露天开采。无奈之下,该负责人称,这个老板是一个陈姓福建人,他挂靠忻州神达栖凤煤矿,但仅仅土地征用就花费2000万左右,其他方面费用不说,所以他们都不容易,露天开采手续是否健全不清楚。山西宁武在打击私挖乱采的工作表面上做的相当“扎实”,公安、国土、武装部、乡政府等多部门只要是给予“经济支持”,一路可以绿灯。记者举报私挖乱采希望城关镇“打黑”部门进行现场查处,但是两位负责人的回答让记者惊讶:“我们不能上去,打黑队上去也不管用。既然人家能那么明目张胆的开采,想必是后台很硬。”其中一位负责人称,“现在网上报道的多了,即使你们报道了追究责任,也轮不到我们头上,下面还有打黑大队长、小队长等。”记者在当地调查得知,山西宁武县凤凰镇辖区私挖乱采相当猖獗,乃至整个宁武县辖区包括薛家湾乡、涔山乡、余庄乡等多个乡镇的辖区都有私挖乱采点。不仅是个人进行,包括部分乡政府也进行此“勾当”。日晚2时左右,山西宁武凤凰镇小庄旺村村民李愣小(大名李海林)伙同村里两人在先前镇政府开采的地方偷挖露天煤,最后殒命。然而,最终镇政府推诿不予承认。最让记者不敢相信的是,知情人透露,宁武县境内的我国三北防护林体系中段、天然次生林为华北之最的管涔山林区,也被私挖乱采者破坏不堪,整个原始森林林区遭到灭顶之灾。但是作为当地政府却无人过问,即使过问也是走走过场而已。记者在腾讯微博和忻州百度贴吧发现,有网友呼吁:“十八大之时,宁武县的私挖乱采仅仅停歇了几天,然而十八大过后宁武县的私挖乱采又疯狂起来。如今临近春节了,宁武县挖风化煤、铝矾土更疯狂。”那么为何百姓能发觉这些非法行为,而宁武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却视而不见呢?难道正如网友所言“黑色交易”作祟而枉顾法律?1月16日下午,记者向山西宁武县县长边东升进行采访,但最终没有获得采访。
山西政府禁令 宁武成“空文”早在日,山西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立即停止以各种名义变相违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紧急通知》强调: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违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如有违法立即停止,各地各部门不得再行批准和同意此类涉煤涉矿项目上马。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4月14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再次强调,坚决取缔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 层矿的非法行为;从严规范露天煤矿采矿秩序,对全省核准的露天煤矿进行排查,没有申领长期采矿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连日来,山西5起安全事故让山西官方如坐针毡,对此山西省代省长李小鹏多次发言,要严格事故问责,加紧事故调查,无论涉及到哪一层、涉及到什么人,只要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都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山西省政府要求全省开展第二个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对发现的一般隐患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做到彻底治理、限期销号。要坚持预防为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抓好春节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工作。2012 年4月14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联合启动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决定对非法违法采矿者和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力的市县领导,采取法律 和纪律的手段进行责任追究;对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地区,省政府将约谈有关主要领导,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然而山西宁武县城关镇以及其他乡镇如此违法盗采煤炭资源,山西省政府对于忻州市、宁武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两级领导是否该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记者 康涛 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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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时间:| 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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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1、释义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随着高科技的运用和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职务犯罪的特点也就呈现出“犯罪主体特殊性”“犯罪手段隐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点。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2、影响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教育等管理职能,都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来实现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但是,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触犯刑律。因为职务犯罪具有严重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现代国家理论、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蔓延,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在不断加大惩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工作。3、详细解释概括1、什么是职务犯罪 在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 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 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种类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394―396)包括:1、2、3、 4、 5、 6、 7、 8、 9、10、11、12、。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3、 4、 5、 6、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特点贪污受贿多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0年审结的贪污贿赂案占同期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涉及领域广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亿元案迭出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作案智能化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查办惩处难度。表现形式一、渎职侵权犯罪主要表现。一是不正确履职放纵违法犯罪;二是违法、越权处理公务;三是执法监管监察不作为;四是以罚款代管、代刑;五是野蛮执法;六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七是违法违规发放相关证照;八是贿选、骗选、破坏选举等。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上的存在钱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没有问题、渎职侵权犯罪最多就是工作失误、平庸不是错自己什么也不干就不会犯罪等认识上的误区,导致重视不够,易发生渎职侵权问题。二、贿赂犯罪主要表现。一是权力资本化,包括入干股,少投资多收益等;二是权力期权化,事先约定,离职后收钱。三是自己用权,家人、亲友收钱;四是办事后收取感谢费;五是赌博时接受人出资垫底钱。贿赂犯罪已经成为职务犯罪中最突出的类型,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是在不断变化.4、犯罪原因政治素质低、精神文化空虚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政治学习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思想,动摇了理想信念。在精神文化方面,权力腐败助长腐朽没落思想,瓦解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信心,滋生对执政党的政府的离心离德倾向。权力过于集中、缺少监督和制约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的疏漏。无疑,正是过分集权的体制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用公的可能。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而且,权力过分集中还使得纠正权力过错的代价大大提高。1、权力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权力现象的一个客观规律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在失控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常会由于没有压力和牵制而轻易地进入权力过程,从而使用权人形成不谨慎甚至是随意的精神状态。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的规范也往往流于形式,丧失应有的权威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江泽民同志说,权力被滥用而又得不到制止,往往就会出现大问题。我国腐败现象发生的现实直接地证明了这一点。虽然在党政体制中有专职地监督各级权力的机构,但监督权和被监督权之间明显失衡,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权力运作的规律表明,权力越大、越关键,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权力体制中的情况却是相反,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却越弱。正因为制约监督不力,才使得某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2、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力不足。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是现代权力制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这样的制度尚未健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权利行为组织性差,制度保障也不够。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业绩评估和考察、权力违法的遏制以及权力受腐败行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良好的权力观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最终导致执法犯法,后悔莫及。权力观是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决定着人的理想信念、价值标准和行为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讲,权力观是观察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最直接、最集中、最具体的窗口。对领导干部来说权力就意味着责任和义务,权力是人民给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但在翻滚涌动的经济大潮中,有一些干部摆不正位置,政治觉悟不高,信念不足够的坚定,免疫力不足够的强,最终把权力当成谋私的工具,亵渎了人民赋予的权力,走向了后悔的腐化堕落之路。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5、危害性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首先,它将破坏政权的稳定,导致政治体系合法性的危机。国家政治体系是一个多成分的结合体,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国家政治体系的统治系统是由自愿服从和信仰体系构成。一个政权的维系取决于公众对政治体系合法性的确认和信仰。职务犯罪的多发、频发、高发态势会导致公众认为国家已背离了存在的初衷,成为权力拥有者发财致富的工具,或成为被滥用和不负责任加以行使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现存政权合法性必然产生危机,社会就会出现动荡局面。“如果人们对哪一个政权具有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论,其结果必然导致内战或革命。”职务犯罪是发生在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中的犯罪,因此,它总是同国家政权密切相关的。邓小平()同志曾对腐败现象给政权造成的严重危害作过精辟的概括,并且为之忧心忡忡,夜不能寐。他指出“腐败现象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尤其是侵蚀到我们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大业。”在党的十六大上,他进一步明确指出:“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党的地位就会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显然,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根本对立的。它的滋生蔓延会危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国家政权的稳定,导致政治危机。其次,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是建立在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基础之上的,解放后,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威信很高,政权非常稳固,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和发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不断蔓延滋生,不少国家公职人员把自己所掌握的本属于人民的权力资本化、商品化,搞钱权交易,以权谋私。处于各级领导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绝大部分是共产党员,如果这些人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或任意亵渎职责,必然大大地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破坏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破坏国家秩序职务犯罪对国家秩序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危及法治建设和政府改革进程。首先,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危害国家政权的法治基础。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受侵害的重要保证。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是法治的重要体现。而法治作为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特征是维系国家的重要手段。职务犯罪对于国家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破坏是相当严重的。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犯罪主体是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更是国家法治的捍卫者。坚决、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国家各项职能的实现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如果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的行为背离法律的要求,破坏法律的尊严、统一和正确实施,将会对其他工作人员产生误导作用。促使奉公守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审视自己的行为方式时怀疑法律的严肃性,从而在根本上动摇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造成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下降,导致法律调节功能失灵。同时,国家工作人员是由人民选举或受人民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职责要求他们自觉地遵守法律,成为社会法制观念的代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或滥用职权,则必将玷污法律在民众心目中庄严神圣的形象,使社会成员失去公平感和安全感,从而放弃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进而导致国家秩序的混乱和法治基础的丧失。其次,职务犯罪对政府现代化运作形成阻碍。政府的良性运作是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最根本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不能随意介入市场,影响经济活动的具体运作,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仍有赖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干预。在一定意义上说,政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而职务犯罪则从根本上损耗政府的效能,使经济失去积极、有效的调控机制。职务犯罪促成并加剧了政府运行的低效状况。在现代社会中,时间对于经济活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被视为最重要的资源。“腐败官员延宕政策的执行,拖延办事时间,往往是敲诈勒索的基本手段,经济实体要想迅速办理有关事宜则须向他们行贿。”同时,政府为防止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制定了繁琐而复杂的办事程序和手续,又进一步加剧了低效率,使政府运行进入恶性循环。职务犯罪还加大了政府行政改革的难度,职务犯罪是对行政法律规范的背叛和践踏。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是腐败产生和蔓延的温床,是职务犯罪赖以生存的土壤。对职务犯罪而言,既想隐蔽罪行继续实施犯罪活动,又想逃避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因此,他们喜欢暗箱操作,会尽力阻挠行政公开,妨碍社会民主化进程。为维持既得利益并保证现有环境的存在,他们自然不会愿意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行政运行机制,而且还会想方设法地设置障碍。从而增大了改革的难度。破坏市场经济及其发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犯罪,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因为每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面临资源短缺和资金不足的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国家有限资金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从经济上讲,职务犯罪是权力的设租活动,必然加重市场经济中的矛盾和问题,破坏社会资源按照市场规律实行优化配置,导致资源经费和资金流失,最终阻碍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对经济增长产生危害。首先,职务犯罪行为不利于政府的发展计划和政策的实施。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使他们丧失了公共目标和公共责任感。为个人谋取利益,利用手中权利公饱私囊。他们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抛置脑后,阻碍政府法规和发展计划的有效实施。使政府的发展计划扭曲变形甚至落空。其次,职务犯罪对市场经济最直接的影响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失。据有关资料显示职务犯罪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家权利巩固和强化的基础与前提。职务犯罪的各种形式,无论是贪污受贿犯罪等谋私型犯罪,还是渎职等不负责任犯罪都是以牺牲公共利益,特别是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表现特征的。据专家分析,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达58种。1982年到1992年有5000亿国有资产流入个人或私营企业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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