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聘用国外高级管理人员员,科技人员在工作中确需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必须什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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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释义 关于对外提供国家秘密和境外人员知悉国家秘密的保密管理规定(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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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 针对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涉密事项增多、境外人员在国有企业担任高管等情况,本条建立了对外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境外人员知悉国家秘密的审批制度和保密协议制度。
& & “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是指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对外交往合作的实际出发,权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适度、对等的原则,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后,向境外合作方提供国家秘密。机关、单位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时,应确定范围,进行保密审查并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执行政府间保密协定或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目前,涉及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等。根据现有规定,机关、单位经批准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外提供机密级以下国家秘密,绝密级国家秘密不得对外提供。
& & “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是指机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任用、聘用的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人员。随着我国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深入,许多领域引进境外人才,任用、聘用境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情况日益增多。这些人员在工作中确需接触、知悉我国家秘密的,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事一批”原则,报有关机关批准。
&&&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合作中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根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与接受方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外提供的国家秘密事项及理由、承担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机关、单位任用、聘用境外人员的,应根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与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境外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需要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及理由、承担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协议的法律效力等。机关、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保密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反协议的情形或存在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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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区党工委办公室
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桑海开发区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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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党工委办公室&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桑海开发区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区机关各部门,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桑海开发区保密工作制度》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桑海开发区党工委办公室
桑海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3月21日
桑海开发区保密工作制度
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推动开发区的稳定和发展,特制订如下保密工作制度。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
1.为使全体工作人员增强保守秘密的意识,遵守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制定本规定。
2.全体工作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在工作中贯彻执行各项保密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3.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国家秘密;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复制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储存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携带时,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保管;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普通邮政和电子邮箱传递秘密事项;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讲演中涉及秘密事项;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国家秘密,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4.主管领导保密职责:开发区主要领导对管委会的保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保证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管委会贯彻执行;保证各项保密制度的贯彻实施;为保密工作提供组织及财力、物力的保障。
5.分管领导保密职责:开发区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管委会的保密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落实管委会保密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保证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管委会的组织实施;保证管委会的保密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够切实履行职责。开发区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对其分管的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在研究、部署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并进行监督检查,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做到哪里。
6.全体工作人员遵守保密制度规定的情况纳入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对因失职发生重大泄密事件发生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二、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1.成立保密委员会,区主要领导任主任,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保密委员会负责区党工委、管委会所有涉密人员的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涉密人员的管理。
2.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新进、调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涉密资格审查,签定保密承诺书。
3.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涉密人员的政治表现、工作态度、保密观念、组织纪律进行考察、考核。考察、考核的结果同时记入个人考察资料,作为年度考核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经考察不适合从事保密工作的,应及时调离涉密岗位。
4.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参加保密业务知识培训,做到熟悉保密法律、法规,能依照相关保密范围,及时、准确划分和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5.涉密人员调离涉密岗位,应签订保密承诺书,并对其进行离岗保密纪律教育。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涉密人员脱密期内需对涉密人员的政治表现、保密观念、组织纪律进行跟踪管理。
6.涉密人员调离必须及时向组织移交本人经管、保存的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在脱密期内不得因私出国(境)和去国(境)外机构工作。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完成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7.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出境学习、考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8.违反本规定,将按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管理规定
1.为加强开发区保密管理,提高全体职工在社会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央和国家保密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开发区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以及已经和可能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的保密管理。
3.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以及已经可能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签订人员包括在岗(在职、借调、聘用)及离岗未满三年(退休、调离、辞职)的全体工作人员。
4.开发区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工作。
5.签订保密承诺书之前,应当将国家保密法规制度的重点内容以《保密告知书》的形式予以通告,作为签订保密承诺时必须重点对照的行为规范与承诺内容;对有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要求熟悉保密承诺内容,知道违规和泄密应当承担的法纪责任,并能够按照所承诺的内容、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6.签订《保密承诺书》必须由本人签署姓名,不得代签;《保密承诺书》一式三份,除本人留存一份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各存一份备案,长期保存。新进入开发区人员每年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履行签订保密承诺书的相关手续。
7.保密承诺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签订人员必须在年度述职或工作总结中对保密承诺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违反保密承诺的,在年度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8.凡违反保密承诺而发生泄密事件或重大泄密隐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四、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一)秘密载体的制作
1.制作秘密载体,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和编号。
2.纸介质、磁介质等秘密载体应在管委会内部制作。
3.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4.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二)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1.收发秘密载体,必须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秘密载体,按规定密封包装,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部门名称,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3.在区内传递绝密级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并实行两人护送制。
4.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三)秘密载体的使用
1.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知悉人员的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2.收到绝密级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悉载体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3.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要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4.阅读和使用绝密级载体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5.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6.严禁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复制机密、秘密级载体,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定点复制,复制件应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视同原件管理。
7.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的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8.摘录、引用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9.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载体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两人以上护送。
10.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1l.禁止将绝密级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载体出境的,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12.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秘密载体的保存
1.保存秘密载体,须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2.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3.涉密部门定期对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县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4.按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5.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将所保存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6.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五)秘密载体的销毁
1.销毁秘密载体,须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2.销毁秘密载体,须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须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粉碎,送市保密部门指定的保密废纸销毁定点单位销毁的,应由送件部门两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3.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须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4.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违反本制度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保密教育培训制度
1.涉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国家秘密负有重大责任,必须接受保密培训和保密教育。
2.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党工委、管委会涉密人员及在职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工作,把保密教育列入有关教育计划日程。
3.结合形势和任务经常性、不拘形式地开展保密培训和保密教育工作。重大节日、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对因公出国和因私出境的涉密人员、离职或离岗的涉密人员、新进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保密教育。
4.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培训教育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
5.保密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做到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
6.党工委、管委会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内容之一,保密教育培训不合格者,不得评先和提拔任用。
六、涉密计算机管理制度
1.为保护开发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开发区信息化办公的安全,加强电子文件、档案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不得携入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机房;机房内严禁吸烟;机房内不准吃饭、吃零食或进行其他有害、污损计算机的行为;机房严禁乱拉接电源,以防造成短路或失火。安装坚固门锁系统,防止计算机设备被盗。
3.未经开发区批准,外来人员不得使用涉密计算机。外来人员参观机房,须有开发区指定人员陪同。计算机处理秘密事务时,不得接待参观人员。操作人员按开发区陪同人员要求可以在计算机演示、咨询;对参观人员不合理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应婉拒。
4.任何人未经保密员许可不得使用涉密计算机登陆互联网;任何移动存储设备(U盘、移动硬盘、软盘、光盘)未经保密员许可不得擅自连接涉密计算机;任何人未经保密员许可不得拷贝涉密计算机中的任何文件。
5.涉密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计算机,维护工作包括保障涉密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维护,运行环境的维护,网络安全的维护,计算机系统性能的维护。
七、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1.为加强开发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软盘、移动硬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3.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对各部门、单位执行本制度负有监督、检查职责。
4.各部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5.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
6.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办公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7.严禁工作人员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8.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存必须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须的保密设备,存放在保密设备里。日常由使用人员保管,节假日交由部门指定的专人统一保管。
9.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须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放到保密设备里。
10.需要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按相关规定归档。
11.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12.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信息清除处理时所采取的信息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13.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由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登记造册,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到市保密局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送交市保密局统一销毁,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销毁。
14.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15.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失泄密隐患的,按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处理。
16.违反本制度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网络保密安全管理制度
1.各部门、单位向各单位网络系统提交信息前要作好查毒、杀毒工作,确保信息文件无毒上载。
2.根据情况,采取网络病毒监测、查毒、杀毒等技术措施,提高网络的整体抗病毒能力。
3.各部门、单位对本单位所负责的信息必须作好备份,并进行审查,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发布,管理人员必须对所发布信息,对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发布范围,信息栏目维护的负责人报领导审查,信息发布后还要随时检查信息的完整性、合法性;如发现被删改,应及时报告领导。
4.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存储、传输等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执行;
5.涉及国家秘密文件、材料信息,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在网络上发布和明码传输;
6.个人计算机中的涉密文件不可设置为共享,个人电子邮件的收发要实行病毒查杀。
7.凡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和部门利益、社会安定的秘密信息和敏感信息,其电子文档资料须加密存储,在传输过程中视情况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采用文件加密传输或链路传输加密。
中共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办公室 & 2013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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