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基辽宋西夏金代通史的钱款和银行的利息调动有无关系

2014年农业银行定期存2年2万元利息多少钱款利率_百度知道
2014年农业银行定期存2年2万元利息多少钱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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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000元。本息合计目前农业银行的二年期定期存款的年利率3。定期存款二万元到期利息收入:%*2=1500元.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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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假银行”之所以能够骗得真钱款,除了装修像银行之外,高息引诱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广大群众在要求监管部门加大违法金融处罚力度的同时,更应该擦亮自己的眼睛,天上没有掉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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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神秘飞来的钱款,自然银行不会有什么损失,这笔钱早早晚晚还是要回到银行的。而对于神秘飞走的钱款来说,百姓就没有银行的幸运了”,没依据,钱还是会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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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南侨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等返还钱款纠纷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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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侨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等返还钱款纠纷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民一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侨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桃江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周兴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武平,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鸿鹏,南侨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200号。  负责人:宁黎明,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庚生,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耀文,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博乐路111号。  负责人:朱振飞,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庚生,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50号。  负责人:严衍庠,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微,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工技术协会。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滇池路97号602室。  负责人:郑钟铭,会长。  委托代理人:陈庚生,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工会。住所地:上海市九江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周元仁,主席。  委托代理人:陈庚生,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侨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侨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上海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嘉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上海五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工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建行上海分行职工技协)、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工会(以下简称建行上海五支行工会)返还钱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沪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武平、何鸿鹏,被上诉人建行上海分行、建行嘉定支行、建行上海分行职工技协、建行上海五支行工会的委托代理人陈庚生、建行上海五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南侨公司的前身是路华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华公司)。路华公司的企业类别为外商独资经营,注册资本美元1000万元,董事长周兴宣,束萍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1994年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路华公司的英文名称字头由LUHUA变更为LUWA。在1994年至1995年间,路华公司分别以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与建行上海分行、建行嘉定支行、建行上海五支行签订了一系列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路华公司还与建行上海分行职工技协签订参建协议,为案外人上海建弘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弘公司)担保,由上海银沪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银沪公司)支付垫付款。1995年8月束萍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路华公司对财务往来账册进行清理,并委托上海公信审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借款、担保、参建等情况进行审计鉴证。日,上海公信审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结论为:1?关于以路华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情况。(1)自日至日用路华公司名义向上海市各建行借款四笔共计3000万元,至日止已还款550万元,尚欠2450万元,具体借款情况如下:1?日,路华公司向建行上海分行借款700万元。(2)日、2月17日路华公司向建行上海分行分别借款300万元、500万元。(3)日,路华公司向建行嘉定支行借款1000万元。(4)日,路华公司向建行上海五支行借款500万元。2?路华公司对“路华实业(路华实业有限公司)”和“建弘(建弘公司)”借款担保的情况。(1)自日至日止路华实业有限公司向建行上海五支行借款二笔共计1700万元,至日止已还款7 044 822?37元,尚欠款9 955 177?63元。(2)路华实业有限公司向建行上海五支行借款900万元,路华公司提供担保,该款未还。(3)建弘公司向建行上海五支行借款500万元,路华公司提供担保,该款未还。(4)路华实业有限公司向建行上海五支行借款800万元,路华公司提供担保尚欠955 177?63元未还。3?关于建行上海分行职工技协参建情况。路华公司与建行上海分行职工技协签订参建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路华公司与建行上海分行职工技协合作建设国权北路小区38 000平方米住宅楼项目,每平方米建设成本1800元,总投资6840万元,其中2000万元由建行上海分行职工技协投资,另外资金由建行上海分行职工技协帮助路华公司筹措,该项目建成销售后路华公司以每平方米132元的利润支付给建行上海分行职工技协,合计约500万元。束萍为启动路华公司曾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原在路华公司账面上反映为短期借款,路华公司卖出外汇后由建行国际业务部直接将此款划入路华公司在建行上海卢湾支行账户,已用于支付原向光大银行借款400万元(日还清)、向建行上海卢湾支行借款600万元(日还清),余下的1000万元未还。案外人建银实业公司共收到利息406 875元,由于双方签订的参建协议书既没有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又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实际操作及账面处理上,将此参建款视同银行贷款一样付息。4?关于进口胶合板报关费的情况。日建银实业公司划给建弘公司进口胶合板报关费274?5万元,尚未归还,路华公司为此提供担保。审计报告结论为:截至日,路华公司及其担保各公司共欠银行借款万元,其中直接向银行借款2450万元,担保贷款万元,建行参建款1300万元及报关费担保借款274?5万元,以上向各建设银行贷款、担保贷款、参建款、进口胶合板报关等事项,会计报表亦未反映,均为束萍擅自所为,董事会不知亦未授权。审计报告还记明:关于路华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所用印鉴的真伪及采用此印鉴签订协议的问题,建议提交司法部门和律师协助办理鉴定与鉴别。印鉴真伪,有关开户印鉴是否是路华公司的合法印鉴尚未核实。  日,路华公司董事长周兴宣及公司的高级职员、律师、审计师与建行上海五支行时任副行长严衍庠及该行高级职员、律师就束萍任职期间债权债务能否确认,如何偿还进行了协商,双方同意继续协商此事,但未达成协议。日,路华公司致函建行上海分行称:“我公司原董事、总经理束萍在任期间,未经公司董事会认可与授权,擅自以公司名义(包括采取种种非法手段)自1994年7月至1995年5月止,先后与贵行下属诸支行及企业发生了十一起贷款、参建和贷款担保的经济关系”。“因贷款、贷款担保及参建三部分所发生的债务金额计人民币5520万元,对上述债务之确认事宜我公司董事会经反复研究并与贵行债务清理小组主要领导多次协商,本着同舟共济、着眼未来之诚意,在贵行保证不对我公司起诉并就有关问题能达成书面协议的前提下,我们原则认可上述债务并同意以债务重组的方式与贵行圆满解决贵我之间的债务与债权之事宜”。并提出以束萍个人别墅、转让路华公司房地产项目与建行上海分行参建房地产项目等方式抵偿所欠债务。路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兴宣在函上签署了姓名。  日,建行上海分行(甲方并代表建行嘉定支行、建行上海五支行、建行上海分行职工技协、上海银沪实业公司)、路华公司(乙方)、上海康德利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协议书》,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作出约定:  1?路华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建行上海分行于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人民币700万元,束萍作为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坐落在上海市东湖路56弄60号(建筑面积392?3平方米)洋房一栋,与抵押权人建行上海分行于日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一份。《借款合同》已于日到期,路华公司尚欠贷款本金350万元。  2?路华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建行上海分行于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800万元,束萍作为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坐落在上海市东湖路56弄58号(建筑面积332?8平方米)花园洋房一幢,与抵押权人建行上海分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一份,借款合同已于日到期,尚欠本金800万元。  3?路华公司作为借款人、案外人建弘公司为担保人与建行嘉定支行于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日签订《借款期限展期协议书》,展期协议已于日到期,路华公司尚欠800万元。  4?路华公司与建行上海五支行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500万元,于日到期,尚欠本金500万元。  5?案外人路华实业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建行上海五支行于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路华公司为担保人,借款人民币800万元。路华公司作为担保人于日出具《不可撤销人民币借款担保书》一份。《借款合同》于日到期,借款人尚欠本金955 177?63元,路华公司作为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  6?案外人路华实业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建行上海五支行于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人民币900万元,路华公司作为担保人出具《第三方不可撤销担保保证书》,《借款合同》于日到期,借款人欠本金900万元,路华公司作为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  7?案外人建弘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建行上海五支行于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人民币500万元,路华公司作为担保人出具了《第三方不可撤销保证书》,《借款合同》于日到期,借款人欠本金500万元,路华公司作为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  8?建行上海分行职工技协分别于日、8月16日、日支付给路华公司参建款8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共计人民币1300万元。  9?日,银沪公司作为案外人为建弘公司垫付报关费274?5万元,路华公司作为担保人保证偿还,现案外人未能清偿债务,路华公司作为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  鉴于以上9个合同,双方确认:  1?路华公司与建行上海分行职工技协签订的参建协议终止履行,路华公司应偿还建行上海分行职工技协人民币1400万元及参建款850万元的利息。  2?鉴于第1、2个合同所述路华公司共欠建行上海分行人民币1150万元及相应利息,路华公司同意向建行上海分行提交所有抵押物的产权证,建行上海分行同意以处分所有抵押物后优先受偿所得价款。  3?路华公司欠建行上海分行债务合计为44 700 177?63元及相应利息。  上述协议签订后,路华公司实际履行协议的大部分内容。上海市有关法院对路华公司原总经理束萍涉嫌经济犯罪行为已作出终审判决,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本案双方当事人讼争的事实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南侨公司在案外人束萍被捕后与被上诉人签订确认双方债权债务的《协议书》,在此之前南侨公司对审计机构出具的确认债权债务的审计鉴证报告亦表示认可,南侨公司按与建行上海分行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履行大部分还款义务,南侨公司以束萍私刻公章和使用作废公章、建行上海分行等单位诱使南侨公司签订合同为由,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据此判决:对南侨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289 288?94元由南侨公司负担。  南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协议书》所涉及的借款、担保及参与被上诉人房地产开发,系束萍私刻南侨公司的印鉴,假冒南侨公司名义,在南侨公司不知情情况下实施的个人行为;(2)被上诉人对债务产生有明显的过错;(3)束萍所借款项相当一部分未用于南侨公司的房地产开发和日常经营活动;(4)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据此,南侨公司不应承担偿还债务的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1)南侨公司总经理束萍擅自使用作废公章和私刻公章与银行发生借款、担保、参建的经济关系,南侨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路华公司(LUHUA)于日设立,日路华公司的英文名称字头变更为LUWA,变更后刻制了新印鉴,已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路华公司虽然对变更前的路华公司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予以继承,但不能再以路华公司(LUHUA)名义对外进行经济活动,以变更前的路华公司名义进行的经济活动,变更后的路华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束萍用作废的前路华公司公章或私刻的路华(LUWA)公司公章为其个人控制的路华实业公司、建弘公司、合肥中工房地产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对变更后的路华公司(LUWA)不发生法律效力。(2)日的还款《协议书》是在上诉人未取得束萍与建行上海分行等单位恶意串通证据的背景下,违心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应当无效。束萍与建行上海分行系统的个别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建行上海分行系统几家单位在贷款手续不全、不完备的情况下发放贷款,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被上诉人的行为属欺诈行为,还款协议无效。南侨公司依据该协议代束萍向建行上海分行所还款项应返还给南侨公司。被上诉人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1)束萍与建行上海分行系统几家单位签订借款、参建、担保合同时,其身份为公司的副董事长和总经理,签约行为当然是职务行为,行为后果应由南侨公司承担。对束萍涉嫌经济犯罪行为的起诉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对束萍使用私刻和作废路华公司公章一事未予认定,但认定束萍私刻其他单位公章的事实。不论建行上海分行系统的几家单位在向路华公司发放贷款是否有失误,只要借款进入上诉人账户,上诉人就应承担还款义务。(2)双方于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签约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多次协商,又请审计师事务所对相关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之后又致函被上诉人确认相关债权债务并提出债务清理及重组的具体建议与方案,体现了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该协议已签订数年,大部分内容已实际履行。南侨公司已超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还款《协议书》前,双方就束萍任职期间发生的债务如何清理、如何偿还于日进行座谈协商。日,路华公司委托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报告,结论为截止到日,路华公司及其担保各公司共欠银行贷款万元,但称均为束萍擅自行为,董事会亦未授权。路华公司于日致函债权人代表建行上海分行确认因贷款、债务担保及参建所发生的债务为5520万元,并原则认可上述债务并同意以债务重组方式与该行圆满解决双方债权债务事宜,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日,双方就最终确认债务数额、偿还方式、期限达成《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大部分内容已履行完毕,应认定《协议书》有效。束萍任路华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以路华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相对人建行上海分行等单位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束萍有权对外签订合同;即使束萍无权处分公司财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南侨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书》已对束萍的签约行为予以追认,故束萍与建行上海分行系统的几家单位签订的借款、担保、参建合同有效。建行上海分行及该系统的几家单位在与路华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参建合同时,对路华公司使用过期印鉴的过错并不导致以后南侨公司与建行上海分行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协议书》是束萍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捕后,由南侨公司与建行上海分行系统的几家单位根据审计报告,经多次协商签订的,且大部分合同内容已实际履行,因此,南侨公司上诉主张该《协议书》系受到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应为无效,证据不足,束萍代表南侨公司与建行上海分行系统的几家单位签订借款、参建、担保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证据亦不足,本院对南侨公司上诉主张《协议书》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上海市有关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书中认定束萍私刻公章并以公司名义借款的事实与本案讼争的借款、担保、抵押、参建无关,南侨公司上诉主张束萍私刻公章,本案争议事实为束萍个人经济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不应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9 288?9元,由南侨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小光&&   审 判 员 孙延平&&   审 判 员 吴晓芳&&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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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亿住宅维修基金沉睡 成监管部门生财工具
&&5000亿住宅维修基金现状:使用难、监管难、增值难&&新华社最近一篇关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报道引发轩然大波。据悉,目前全国收缴的维修资金在5000亿元左右,其中大部分处于&沉睡&状态,一部分还被个别监管部门私自用来&钱生钱&。&&消息一出,引发了业界对住房维修资金安全的担忧。《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经多路调查发现,虽然维修资金被挪用情况并不多见,但是公共停车位、广告等法定应该纳入到公共部位的营业收入,却存在监管空白。此外,维修资金的投资渠道能否进一步扩大,从而更好地实现保值增值,也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业界呼吁,在原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6年之后,相关管理办法亟需进一步完善。&&《《《&&案例&&代管机构&借鸡生蛋&290万维修基金定存收益归属成疑&&每经记者 查道坤、杨羚强发自南京、上海&&近日,南京江宁恒安嘉园小区(以下简称恒安小区)的业主想使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却发现一部分维修资金被主管部门江宁区住建局私自从活期转存为定期,并盈利293.5万元。当业主向该部门索要利息时,却被告知业主只能使用35.7万元的活期利息,没有资格使用定存收益。&&针对业主的质疑,江宁区住建局有关负责人称,定期与活期的利差客观存在,早先确实没有向业主公布,但去年已向业主代表提供相关材料,利息一部分上缴财政,另一部分则用于办公经费的支出。&&根据原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等转入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在并未向业主公开的情况下,江宁区住建局私自利用这笔资金进行营利,这种借鸡生蛋的做法涉嫌违规。&行业张建初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江宁区住建局办公室,一位负责人表示,&这个事情已经有报道,我们也进行过回应,现在不会再就此事表态。&&&住建局用维修资金&钱生钱&&&近日来,南京不少小区开始将维修资金由活期转向定期,恒安小区的业主也计划将这笔资金&活转定&,从而获得更多收益。&&公开资料显示,恒安小区始建于2005年,2006年有1088户家庭入住,共缴纳维修资金1097万元,这笔资金一直由江宁区住建局代为保管。&&当业主询问这笔资金产生了多少利息时,江宁区住建局一直回避这一问题,最终经过几番交涉后,住建局回应称,小区居民拥有的活期利息仅35.7万元。&&然而,小区业委会副主任李军红在为维修资金办理 &活转定&时发现,早从2006年开始,江宁区住建局就已将这笔资金转为1年期定期存款。&跟业主说存的是活期,实际上住建局存了定期,产生的利息住建局得大头,业主只能得零头。&李军红表示。&&李军红进一步调查发现,小区的维修资金已经产生了329万多元的利息,其中包括293.5万元1年定期利息,但是在向住建局索要这笔资金时,他被告知除了35.7万元活期利息外,余下的293.5万元业主没有资格使用。&&该小区业主唐先生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本来就是拿我们的维修资金产生的利息,为何不给我们,作为代管部门,无权利用这笔资金私自获利。&&&针对业主的质疑,江宁区住建局有关负责人称,定期与活期的利差客观存在,早先确实没有向业主公布,但去年已向业主代表提供相关材料,利息一部分上缴财政,另一部分则用于办公经费的支出。按2008年以前的地方相关规定,代管单位每年可以从增值收益中提取2%左右的管理费用,现在已停止提取。&&&即使按&2%&计算管理费,需要293.5万元吗?&部分小区业主质疑:代管部门以收管理费为由私自转存定期,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9月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江宁区住建局物业科,该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让记者先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这个事情已经有报道,我们也进行过回应,现在不会再就此事表态。&&&根据原建设部和财政部2007年联合颁布的《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等转入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房地产行业专家张建初表示,&在并未向业主公开的情况下,江宁区住建局私自利用这笔资金进行营利,这种借鸡生蛋的做法涉嫌违规。&&&维修资金收支不透明成诱因&&恒安小区的维修资金问题被媒体报道后引发高度关注,北京、上海、广东、河南等多地不少小区业主均对外透露,想摸清维修资金实际产生了多少收益困难重重。&&而据原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布的《办法》,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既然已有明文规定,为何相关职能部门却没有履行?业界猜测,这笔巨额的维修资金可能没有真的 &沉睡&,而是被一些主管部门用来钱生钱,沦为某些利益部门的生财工具。&&房地产行业专家李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住房维修资金虽是代收的,但业主才是真正的主人。然而,维修资金业主难以使用,却为开发商、银行及有关部门带来巨额利润,&之所以造成这样的局面,主要原因是这笔数额庞大的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不透明,财政和审计部门缺乏监督。&&&南京本地一家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陈飞对记者表示,&很多银行盯上这笔巨额的维修资金,因为对银行来说,当然欢迎活期存款,既可少付利息,又能随时调动大笔资金。其实代管单位并不糊涂,因为维修资金是各大银行争抢的对象,他们可利用手中的选择权从中渔利,有代管单位将钱存在小银行,因为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小银行的利息和吸储返还比例较高。&&&按照原建设部和财政联合颁布的《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但在张建初看来,维修资金处在一个监管盲区,&很多时候只会看到使用者,不见监管者,有时候监管者往往也是使用者,根本就无法监管。&&&记者了解到,目前在南京有相当一部分小区并不公开维修资金的账户利息收入情况,导致业主无法监督,一定程度上给个别部门挪用维修资金带来了便利。&&张建初对记者表示,恒安小区的案例只是维修资金被私自利用获利的冰山一角,&其实很多小区业主,只知道缴了维修资金,但是很少申请这笔资金,更不知道可以利用这笔资金进行投资获利。&&&按照规定,公共维修资金由房管部门监管,所有权归购房人,不得挪用。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维修资金使用应由业主决定&&对于恒安小区维修资金被违规使用的问题,江宁区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存定期的利息还在业主账户上,不存在挪用。不过,对于下一步事情如何解决,该局拒绝回应。&&今年7月22日,南京市住建委出台的 《关于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通过行政监管手段追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物业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应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南京市主管部门虽然对维修资金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张建初看来,上述《意见》和2007年的政策相比并没有实质性进步,&想要真正解决维修基金的猫腻,除了监管部门加大监管之外,应该将托管权下放给业主,由业主自行决定这笔资金如何利用,这样才能杜绝因监管不透明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对维修资金的监管依据是原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分布的《办法》。但《办法》只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远低于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杜跃平指出,尽管《办法》只是部门规章, 但约束效力并不受影响。根据上述《办法》规定,虽然江宁区住建局有可能在小区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 将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但定期存款产生的利息,却不太可能被挪用,因为通常维修资金的专管账户是由业委会和房管局共管,非经同意不可能被挪用。&&根据《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仅从《办法》条文上看,维修基金的监管是能得到保障的。&&杜跃平及华东的一些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事实情况也是如此。维修基金的动用,不仅需要得到本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还需要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批。维修资金被挪用的现象在行业内并不多见。&&《《《&&链接&&5000亿维修基金投资渠道单一&&每经记者 杨羚强、查道坤发自上海、南京&&南京江宁恒安嘉园小区维修资金被违规使用一事曝光的导火索,是南京不少小区目前正在进行的维修资金&活转定&。&&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不少小区都将维修资金从活期转为定期存款。早在2012年,南京市钟山花园城博雅居小区的业主就将700万元维修资金定存3年。&&因维修资金的动用受相关政策限制,目前大部分的小区都只能靠存中长期的定期存款,来实现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截至2013年,南京市归集的住宅维修资金达50多亿元,而据新华社报道,自1998年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至今,我国归集的维修资金在5000亿元左右。&&5000亿元维修资金&沉睡&&&按照规定,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必须由业主大会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可是,要找到三分之二的业主签字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只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商量以后,才有可能。特别是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动用住宅公共维修资金几乎是不可能的,征求业主意见非常困难。&&南京市物业协会副会长王中宁表示,仅以南京为例,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比例太低,&维修资金使用办法规定,小区需有业主委员会,需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但南京市至少有一半小区没有业委会。&&&除此之外,从申报到批准动用住宅公共维修资金的程序也比较繁琐。&&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多年的周磊介绍,&像报批审核这个过程至少需要一个星期。甚至连在小区内公示的影像资料都得提供,很麻烦!&&&也正因为此,南京大部分维修资金并未被使用。据南京市住建部门的统计,南京从1997年归集公共维修资金,随着城市快速发展,新交付的小区越来越多,到去年为止已归集50多亿元,平均每个小区的维修资金都在300万元以上。&&不过,由于新建商品房在5年保修期内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加之很多小区共用部位严重损坏的情况并不普遍,这些资金中绝大部分处于&沉睡&状态。&&维修资金投资渠道狭窄&&虽然资金不能随意使用,提升了其安全度。但由于投资渠道的有限,维修资金也遭遇了保值增值的难题。&&除了活期转定期的理财方式外,业主大会并没有更好的办法,让这部分资金保值增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经业主大会同意,维修资金可以在银行间债券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但据上海物业及资产管理部董事及主管邹应龙介绍,多数业委会目前更多的还是把维修资金通过通知存款等方式存在专户银行,选择购买国债的并不多。&&资料显示,通知存款的利率虽然高于活期,但年化收益率也只有不到2%。而目前维修资金大多存放于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也可能让维修资金在未来错失存款利率市场化带来的收益率选择权。在上海,维修资金主要存在上海银行或建设银行(4.11, 0.00, 0.00%);而在全国的很多城市,建设银行是监管部门指定的维修资金存储银行。&&邹应龙介绍说,在上海银行和建设银行设立维修资金的专户,有利于监管部门通过网路监管维修基金的支取。&&但是,这一规定,也限制了未来业委会选择更高利率银行的自主权。&&按照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目前维修资金的投资渠道远比养老金、社保基金窄,现有的资金如何保证能在若干年房屋大修时还够用,对很多业委会而言都是一个考验。&&《《《&&延伸&&小区公共收益监管空白:广告、停车费是笔糊涂账&&每经记者 区家彦 发自广州&&&我们小区的业主和物业公司最近发生了多次冲突,主要是因为物业公司要求涨管理费得不到业主的同意,业主要求查询停车费、广告费等详细账目,物业公司再三推辞,部分业主甚至多次到管理处与工作人员争吵&,卢明 (化名)是广州白云区某知名楼盘的业主,最近社区里发生的纠纷让他不胜其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然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经过多方采访发现,包括电梯广告、停车费等小区公共收益普遍缺乏有效监管,除了收支缺乏透明度,被物业公司占用的情况并不少见。&&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随着老一批的住宅商品房进入维修的高峰期,要让小区公共收益更好地为维修资金&输血&,建立完整的监管体系刻不容缓。&&小区公共收益的&糊涂账&&&每次走进社区的大门,穿梭在外墙与电梯间色彩斑斓的广告总能吸引到卢明的目光,但和小区里的大多数业主一样,卢明一直没有搞懂这些广告收入到底归谁所有。&&根据《物权法》第六章第70条和第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长期关注物业管理行业的广州市社科院高级研究员彭澎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小区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这部分产生的收益也同样归全体业主所有。从行业现状来看,小区公共收益主要来自三大块:小区内的广告、停车场收费、租赁的摊位收益。&&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程磊表示,按照现有的政策,如果小区内已经成立了业委会,公共收入由业委会代管,无业委会的小区则由物业公司代为管理,具体由谁支配需要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投票决定,代管方需要向业主公示账目。&&然而,对于不少业主而言,上述收入却变成一笔&糊涂账&,有些业主甚至从不了解相关信息。&&程磊告诉记者,目前在国内已经成立业委会的楼盘占比并不高,以广州为例,只有约25%的楼盘有业委会,这意味着有75%的楼盘公共收益由物业公司代管。虽然《物权法》有了大方向的规定,但公共收益的收支并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收支是否公开透明则因物业公司而异。&&&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猫腻&,广州某副总裁向记者透露,比如小区广告,一年下来广告投放次数多如牛毛,如果业主本身没有完整的统计系统,基本无法对广告收入作出有效监测。停车位收益也是如此,依据《人防法》规定,小区开发地下空间时应配备一定比例的人防工程,这部分空间大多会被物管公司用作停车位,但原本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往往会落到物管公司的手里,类似情况还有小区地面上的公共停车位。&&此外,会所也是一个暗藏猫腻的地方。上述人士介绍,开发商在销售时大多会把会所设施以公摊的形式卖掉,但会所产生的租赁收入却往往流入开发商以及物业公司的口袋里,除非有业主特意寻找图查询产权明细,否则这部分收益难以被察觉。&&正因如此,虽然卢明所在的小区也曾向业主公示财务收支状况,但往往是开支相对透明,收入部分却是模糊不清,也因此屡屡引发业主质疑。&&多地业委会数量不足一成&&在程磊看来,在与物业公司的交涉过程中,业主之间本身犹如一盘散沙,在重大决策上很难达成一致,因此业委会的角色举足轻重。但现实情况是,业委会的成立和运作面临重重困难。&&根据住建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住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套住宅交付使用满两年的,可以通过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虽然成立业委会的政策门槛并不高,但由于多数业主权利意识不高,在成立过程中往往缺少组织者和发起人,加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害怕业委会成立后会发动业主维权从而损害其既得利益,往往会加以阻拦,所以即便在经济发达城市,拥有业委会的楼盘占比也并不高。&程磊说。&&《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整理有限的媒体报道发现,截至2014年年中,东莞市在房管部门备案的楼盘有1100多个,但只有130多个小区成立了业委会;西安业委会数量约为200多个,不足全市小区总数量的10%。即便是在国内最先产生业委会及最先制定物管条例的深圳,根据《深圳商报》的报道,2013年该市实际运转的业委会数量比例也不到全市小区数量的7%。&&而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也并不一定能保证运作工程公开透明。上述房企副总裁向记者表示,近年来有关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串通牟利的例子常有发生,曾经出现过某些位于商业发达地区或地铁站附近的小区,业委会成员与物业公司串通收取利益,默许后者只公开部分广告账目,一些业委会成员甚至利用职务便利将物业承包给自己的公司。&&&业委会的权力非常大,在现行的监管制度上,只有地方政府房管部门下属的物业管理处能对业委会的行为加以约束,但也只能提供指导性意见,一旦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站在同一阵线,业主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所以建立一套对业委会的监管制度已经刻不容缓&,上述人士表示。&&程磊也认为,物业服务方作为商业公司,必然会受利益驱动,因此监管的核心应该放在业委会上,一方面,要通过政策便利鼓励更多小区成立业委会;另一方面,政府也应该建立一套严谨的监管体系,让业委会更好地为业主谋取利益。&&《《《&&难点&&维修基金动用难 小区业委会缺位成主要瓶颈&&每经记者 尚希 发自北京&&公开数据显示,1998年实行房屋维修基金制度以来,截至2013年底,北京市的这笔钱累计约达350亿元,使用额约8亿元。使用比例仅为2.3%。极低的使用率背后,维修资金挪用乱象丛生。这些原本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资金却成为躺在银行里的生息的工具。&&&动用维修资金的最大难题是小区没有业委会。&秦兵房产律师团律师徐斌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需要解决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关于共有物权的管理问题。&&业委会缺失阻碍维修资金使用&&所谓房屋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账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专项物业维修资金交由业委会管理,但首要前提是,小区有一个便利规范的业委会。以广州为例,近期重启完善修订流程的《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中就提到,允许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小区业主大会实行&直管&。&&据了解,目前广州全市130亿元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率仅为1%,而目前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楼盘仅有25%,业委会的缺失阻碍了这部分专项基金的灵活使用。&&据了解,当前维修资金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但在法律上并没有确定政府部门是受委托人。&维修资金是必须缴纳的,并非自愿原则,而且小区的公共部位损害或者需要修缮时,这一意见在传达给资金持有部门时并不能即时奏效,对监管部门来说也不能做到财尽其用。&北京某物业负责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导致一些问题很久得不到解决,也存在侵占、挪用的风险。&&&按照现行法律要求,在小区成立业委会之后,维修资金将移交业委会,但目前北京85%的小区没有业委会,15%的业委会不清楚移交的程序。&徐斌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于维修资金的移交程序,业委会可以向小区办、建委、业委会专家以及其他小区有经验的业委会咨询,但业委会的建立更需要立法的推动。&&按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对于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一般是由业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部分负责具体工作,但很多小区并没有成立属于自己的业委会,也就不能灵活自如的对这部分专项基金进行监管。&一位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维修资金提取应简化流程&&一组数据揭示了维修资金面临的严峻现实。&&截至2013年底,北京市维修资金累计金额约为350亿元,使用额约8亿元。据了解,目前北京这笔资金的账目管理在&北京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归住建委相关部门,涉及这笔资金监管的包括房管局、审计单位等多个部门。&&据 《青岛财经日报》2014年2月报道,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物业管理处处长陈伟表示,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定了严密的审批程序,但缺乏细化的操作规程,造成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复杂,并且在和执行中存在缺陷。更重要的是,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作为维修资金代管机构的同时,又是维修资金的监管机构。这种双重性质的机构定位,使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集资金代管、监管职能于一体,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维修资金立法应该强调专款专用,一旦挪用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一位负责维修基金研究的分析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只有加大执法力度以及强制性措施才能真正维护业主的权益,而在后期的使用提取过程中,也应该简化流程。&&徐斌对记者表示,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法律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便是关于共有物权的管理。但涉及部分监管部门挪用、乱用的情况,在刑法中对于挪用资金等渎职犯罪已有规定,不需要另外立法。&&上述分析人士表示,维修资金制度立法,因其涉及金额大、人群广,短期内应当缩短、简化决策过程,长期则应以更高程度的业主自治作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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