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权限管理双币信用卡是什么意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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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文  号:建总发[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二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操作规程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了加强信用卡授权业务的管理,规范授权业务的操作,进一步改善用卡环境,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操作规程》,经日第九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信用卡授权工作是防范信用卡风险、改善用卡环境的重要环节。各行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认真学习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各行须在日前完成信用卡业务主机系统、自动柜员机、POS、储蓄网点等前端软件的修改和参数调整,以及前后台管理与操作人员、储蓄网点操作人员、商户的培训工作,确保日起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信用卡授权业务。
  三、本办法自日起正式开始执行,在此之前的有关信用卡授权业务的各项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照本办法之规定执行。
  四、各行可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操作规程》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五、对本办法执行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由一级分行负责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总行。
一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日第九次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卡业务管理,促进龙卡业务的发展,规范信用卡授权业务运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卡授权是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物消费、提取现金、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账或办理其他转账交易的查询和批准过程。
  第三条 各级信用卡授权机构在办理信用卡授权时应当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做到准确、迅速、规范、安全。
  第四条 建设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全行信用卡授权业务。信用卡授权业务机构分两级,即总行授权中心和一级分行授权中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准贷记卡授权业务,有关贷记卡授权业务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二、授权业务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总行授权中心负责全行授权业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授权业务的管理与考核、授权机构的审批、授权资料的维护、龙卡网络交易的转发、授权纠纷的仲裁等。
  第七条 各一级分行应设立一级分行授权中心,负责所辖范围内授权业务的管理,为所辖发卡行所发信用卡进行的交易及其他发卡行发行的信用卡在本辖区特约商户、取现网点进行的交易进行授权处理。
  第八条 一级分行授权中心在提供授权服务的同时,应及时向各所辖发卡行反馈特约商户、取现网点和持卡人的意见、建议及信用卡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重要客户登记制度,建立、规范在紧急或异常情况下与发卡行的联系渠道,保证对重要客户的服务和对紧急情况、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
  第九条 一级分行授权中心应根据业务发展和防范风险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人员,保证全年每天24小时对外提供授权服务。
  1.设备要求:专用的授权业务主机一台,备机一台,授权终端两台以上;专用授权电话线路两条以上,传真电话一部,电话录音监控系统一套;其他必要的通讯设备和值班专用设备。
  2.人员要求:各行应指定品德良好、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授权值班工作,保证每班至少两名授权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授权业务。
  3.场所要求:设立专门的授权值班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授权值班室。
  第十条 各二级发卡行应设立专门的部门,由专人负责维护向一级分行授权中心转接授权信息的设备、设施,保证授权请求及时到达一级分行授权中心;负责对由一级分行转来的授权业务或其他如持卡人情况咨询、核实等业务的处理;核实特约商户、取现网点的撤销授权申请,并传真通知授权中心撤销授权;每日复核授权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授权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 信用卡授权根据授权类型的不同分为本行卡授权和本代他授权;根据处理方式的不同分为自动授权和人工授权。
  本行卡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中心对本行或辖内发卡行所发信用卡在本地、异地进行交易时的授权过程。
  本代他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中心对其他发卡行发行的信用卡在本行或辖内发卡行特约商户、取现网点进行交易时的授权过程。
  自动授权:利用联机交易终端,通过龙卡网络或城市综合网络进行交易的自动批准过程,包括POS预授权、POS消费、ATM取款、网点终端取款等交易。
  人工授权:通过电话、传真或其他通讯手段传递授权信息,由授权人员决定是否批准交易的授权过程。
  第十二条 授权中心在办理信用卡授权业务时,对批准授权的交易应给出授权码。授权码为6位随机数字,同一会计周期内不得重复。
  第十三条 特约商户、取现网点具备联机交易条件的,应利用交易终端进行联机交易。
  不具备联机交易条件或因故不能进行联机交易的,遇以下情况时应进行人工授权:
  1.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账业务;
  2.消费交易金额超过商户授权限额;
  3.取现交易额超过1000元;
  4.对受理的信用卡交易有疑问。
  第十四条 授权最高限额是指允许发卡行批准信用卡交易的最高额度。发卡行不得批准超过此限额的信用卡交易。
  第十五条 自动授权的授权最高限额是:
  购物消费和转账交易自动授权的最高限额为持卡人可用余额(可用余额=账户余额-未达授权额+信用额度,下同)。
  取现交易自动授权的最高限额为持卡人账户余额扣除未达授权额,超过此限额时,须进行人工授权。
  第十六条 人工授权的授权最高限额是:
  购物消费和转账交易的授权最高限额为持卡人可用余额。
  取现交易的授权最高限额为信用卡账户余额与信用额度的50%之和再扣除未达授权额,且每天取现累计使用的信用额度(即交易金额大于账户余额扣除未达授权额的部分,下同)不得超过2000元。
  第十七条 在办理信用卡人工授权时,各级授权人员的授权审批权限为:
  1.不使用信用额度交易的授权审批权限
  对个人卡账户在其账户余额扣除未达授权额内的当日累计取款、转账和消费的授权审批权限:
  (1)授权经办人员10万元(含)以下;
  (2)授权部门经理10万元至20万元(含);
  (3)信用卡部门负责人20万元以上。
  对单位卡账户在其账户余额扣除未达授权额内的当日累计消费和转账的授权审批权限:
  (1)授权经办人员20万元(含)以下;
  (2)授权部门经理20万元至100万元(含);
  (3)信用卡部门负责人100万元以上。
  2.使用信用额度交易的授权审批权限
  对同一卡账户当日进行购物消费和转账交易累计使用的信用额度的授权审批权限:
  (1)授权经办人员1万元(含)以下;
  (2)授权部门经理1万元至3万元(含);
  (3)信用卡部门负责人3万元以上。
  对同一卡账户使用信用额度取现的授权审批权限:
  (1)专职授权人员5000元(含)以下;
  (2)授权部门经理5000元至15000元(含);
  (3)信用卡部门负责人15000元至25000元(含)。
  第十八条 发卡行应根据特约商户所属行业及资信情况确定特约商户的授权限额。特约商户可以不经过授权直接办理同一卡当日累计交易金额在授权限额以下的信用卡交易。不同行业的特约商户其授权限额最高为:
1.民航、宾馆、服务、文娱场所
2.铁路、运输部门
3.商店、商场
4.其他行业
  第十九条 授权中心办理信用卡人工授权业务,应审核如下内容:信用卡卡号、持卡人姓名、持卡人身份证后5位(18位身份证为后6位、其他身份证件为全部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
  第二十条 交易金额超过3万元的信用卡人工授权,须填写《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传真书》,以传真方式回复授权结果。
  第二十一条 经过人工授权批准的信用卡交易,如因故未能完成,须申请撤销授权。撤销授权时,应由收单行对实际交易结果核实确认后,填写《建设银行信用卡撤销授权通知书》,传真至发卡行。发卡行对撤销交易进行审核后,经授权部门经理批准,由双人操作冲正持卡人未达授权记录。
  对于超过45天的未达授权,发卡行应自动撤销。
  四、操作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授权经办人员应当使用普通话处理电话授权业务,并使用自己的操作员代码和密码进行授权操作。操作员应妥善保管本人操作密码并定期更换。
  第二十三条 所有给出的授权号码应当留有计算机记录。正常情况下,禁止不通过授权终端给出授权号码。严禁授权权限下放,防止越权授权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各级授权中心应为机器设备、通讯线路设置相应的备份措施,并制定应急方案,规范各种紧急情况下的授权操作。
  第二十五条 授权经办人员应每天打印前一天《授权登记簿》,并与手工登记的“信用卡授权记录单”一并交授权部门经理检查。
  授权部门经理的检查内容为:
  (1)打印的授权记录与手工“信用卡授权记录单”对照是否相符;
  (2)授权记录与当日打印的透支明细对照;
  (3)有无超越权限授权、违规操作现象;
  (4)授权转发是否符合规定,3万元以上的大额授权是否有传真记录;
  (5)有无未经请示、擅作主张拒绝合法持卡人合理支付请求的现象。
  信用卡业务部门负责人应每月对授权记录至少抽查一次。
  第二十六条 授权中心须建立严格的授权登记制度,对所有的授权均应有完整的记录。按月进行业务统计分析,并向总行授权中心上报授权月报和文字分析材料。
  第二十七条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授权值班室。值班室应建立值班登记簿,对值班情况及代班、替岗情况进行登记,临时代班、替岗必须经过部门经理批准。值班室计算机、电话、传真机、电传机不得用作其他业务或私事。值班室及授权设备应保持清洁、干燥。
  第二十八条 “授权业务专用章”是批准授权唯一有效印章,仅限于在授权业务中使用,由授权值班经理(或专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九条 授权监控设备和监控记录应有专人管理,有效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为3个月。
  第三十条 各级授权中心应妥善保管授权记录、授权登记簿等授权档案,定期装订,集中归档保管,保管期为三年。
  五、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日起执行。
二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操作规程
  (日第九次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卡业务管理,促进龙卡业务的发展,规范信用卡授权业务运作,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管理办法》及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信用卡授权根据授权类型的不同分为本行卡授权和本代他授权;根据处理方式的不同分为自动授权和人工授权。
  二、特约商户授权
  第三条 POS自动授权
  安装POS的特约商户,每笔信用卡交易应通过POS划卡操作申请授权。
  1.若屏幕显示“交易成功”表示此笔交易已经授权批准。
  2.若屏幕显示“余额不足”、“请与银行联系”、“止付卡,请没收”等,表示此笔交易不被批准,收银员不能办理此笔交易,并应按照屏幕提示进行相应处理。
  3.卡片磁条损坏或POS因故不能使用时,改用手工压单方式办理。
  第四条 人工授权
  在未安装POS、因故不能使用POS进行联机交易的情况下,对于超过商户授权限额的交易,需进行人工授权,操作程序是:
  一、特约商户收银员拨通授权电话,提供下列资料:
  特约商户名称;
  信用卡卡号(以下简称卡号);
  信用卡有效期(以下简称有效期);
  持卡人姓名(以下简称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15位身份证号码的后5位、18位身份证号码的后6位或其他类型身份证件的完整号码,下同);
  交易金额;
  受理时遇到何种问题(对这笔交易有怀疑时,下同)。
  二、在得到电话授权应答后:
  1.若批准授权,特约商户收银员记录授权号码,将授权号码填写在签购单指定位置。
  2.若不批准授权,不得进行该笔交易并按收单行的要求作进一步处理,如没收止付名单卡等。若持卡人要求解释,建议持卡人与发卡行联系。
  第五条 预授权
  预授权一般限于宾馆类特约商户操作,适用于消费前预付押金、消费后再进行结算的情况。特约商户可通过电话、POS进行预授权,操作程序与普通授权操作相同。
  在办理结账时,如结账金额大于预授权金额时,超额部分须另行办理授权。
  三、取现网点授权
  第六条 终端自动授权
  1.取现网点受理信用卡取款应首先通过联网终端处理。
  2.若终端因故无法响应时,改用手工压单方式办理交易,不得拒绝受理。对于超过1000元的交易,应通过电话申请授权,并用手工压单方式交易。
  3.屏幕显示“交易成功”,打印出取款交易凭条。
  4.若屏幕显示“拒绝”、“请与卡部联系”、“止付卡,请没收”等,经办人员作相应处理。
  5.若已通过电话取得授权号码,选择终端授权取款功能,划卡后输入取得的授权号码、取款金额,打印授权取款交易凭条。
  第七条 人工授权
  在因故不能进行联机交易的情况下,对于超过1000元的取现交易,需进行人工授权。操作程序是:
  一、取现网点经办人员拨通授权电话,报告下列资料:
  取现网点名称;卡号;有效期;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交易性质;交易金额;受理时遇到何种问题。
  二、在得到电话授权应答后:
  1.若批准授权,取现网点经办人员记录授权号码,使用手工压单方式交易的,将授权号码填写在手工压印的取款单指定位置。
  2.若不批准授权,不得办理此笔信用卡交易,并按授权中心的要求作进一步处理。若持卡人要求解释,建议持卡人与发卡行联系。
  四、授权中心授权
  第八条 对于本代他授权,如发卡行为龙卡网络系统成员行,可通过龙卡网络系统授权终端进行授权。操作程序是:
  1.授权中心经办人员接受取现网点、特约商户的电话授权申请,登记“信用卡授权记录单”并把有关资料输入授权终端(已取消手工登记“信用卡授权记录单”的行,可直接把有关资料输入授权终端,下同)。
  2.通过龙卡网络系统,授权终端进行自动授权并给出授权结果。
  3.经办人员记录授权结果并回复取现网点或特约商户。
  第九条 对于本代他授权,当不能通过龙卡网络系统进行授权时,采用电话授权。操作程序是:
  1.收单行所属一级分行授权中心(简称收单行授权中心,下同)经办人员接受取现网点、特约商户的电话授权申请,登记“信用卡授权记录单”并把有关资料输入授权终端。
  2.授权经办人员拨通发卡行所属一级分行授权中心(简称发卡行授权中心,下同)电话,报告下列资料:
  收单行名称;卡号;有效期;身份证件号码;交易性质;交易金额;受理时遇到的其他问题。
  3.对于交易金额不超过3万元的授权,发卡行授权中心通过电话回复授权结果,收单行授权中心进行如下操作:
  (1)经办人员登记“信用卡授权记录单”,并输入授权终端。
  (2)将授权结果回复取现网点或特约商户。
  4.交易金额大于3万元的授权,发卡行授权中心通过传真回复授权结果,收单行授权中心进行如下操作:
  (1)收到“信用卡传真授权书”后,检查是否有授权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签名、是否盖有授权专用章。传真件复印作收单行“信用卡授权记录单”的附件。
  (2)将授权结果回复取现网点或特约商户。
  第十条 对于交易额未超过商户授权限额的异地卡购物消费交易或不超过交易额1000元的异地卡取现交易,收单行授权中心在收到授权申请时可在核实进行交易的信用卡为非止付卡、非过期卡后直接批准交易并给出授权码。
  第十一条 对于本行卡授权,授权中心按照授权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授权结果,并回复授权申请方。操作程序是:
  1.授权中心经办人员接受本地取现网点、特约商户或异地收单行的授权请求,在“信用卡授权记录单”上登记下列资料,并将其输入授权终端:取现网点、特约商户、收单行名称;卡号;身份证件号码;交易性质;交易金额;受理时遇到的问题等。
  2.电脑显示持卡人资料、可用余额、账户余额、未达授权、信用额度以及近期用卡情况的查询结果。
  3.经办人员对持卡人资料核对无误后,根据有关规定在本人授权审批权限内决定是否同意此笔交易。对超出本人审批权限的授权,上报有权人审批。
  4.将审批结果输入授权终端,对于批准的授权,授权终端给出授权码。
  5.将授权结果回复取现网点、特约商户或收单行。遇下述情况时,须以传真方式回复收单行:
  (1)交易金额超过3万元的授权;
  (2)要求没收卡片;
  (3)因故请求收单行受理止付卡或过期卡交易。
  第十二条 已经授权批准的交易,因故没有完成的,须进行撤销授权交易。操作程序是:
  一、自动授权须在原交易终端通过发起授权撤销交易进行自动撤销。自动授权因故不能自动撤销时,按照人工授权的撤销程序办理。
  二、人工授权的撤销程序是:
  1.取现网点、特约商户申请撤销授权。
  2.对于本行卡授权的撤销,经授权负责人批准后,由双人操作冲正持卡人未达授权记录。
  3.对于本代他授权的撤销,填写《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撤销通知书》,传真到发卡行授权中心,发卡行授权中心按照本行卡授权撤销的操作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一级分行授权中心对于所辖发卡行所发信用卡在任何建设银行特约商户、取现网点进行的交易,均按照本行卡授权操作程序处理;对于其他发卡行所发信用卡在辖区内特约商户、取现网点进行的交易,按照本代他授权操作程序进行处理。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日起执行。
  1.《建设银行信用卡传真授权书》(略)
  2.《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撤销通知书》(略)
  3.《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登记簿》(略)
  4.《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记录单》(略)
  5.《建设银行信用卡集中授权业务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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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欺诈是指故意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或用本人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对&&&&象现金货币、商品货币形&&&&式失卡冒用
(一)信用卡欺诈的对象[1]
从主观上看,信用卡欺诈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有4种,即现金货币、商品货币、商户劳务和信用卡本身。
现金货币和商品货币是社会财富的载体,属于有形财物。信用卡欺诈的行为人将非本人的财物非法占有为己有,是对社会财富的侵害。显然,有形财物是信用卡欺诈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商户劳务,这里指的是信用卡特约商户,如宾馆、娱乐中心等消费场所的服务人员为持卡人提供的服务性劳务。这是一种存在于服务过程中的物化了的社会劳动,属予社会商品的一种。同样,信用卡本身具有物质形式,即塑料质卡片,在流通领域内作为商品交易的凭证使用,体现出一定的货币职能,因而它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从社会商品这个视角分析,无论商户劳务还是信用卡本身都可能被信用卡欺诈行为直接侵害而成为信用卡欺诈行为的对象。
但是,仅从直观上分析,尚不足以揭示信用欺诈行为对象的全部涵义。因为,就信用卡欺诈行为的本质而论,欺诈行为首先是而且主要是对信用卡所代表的银行信用的侵害。非法使用信用卡,就是非法使用银行信用;非法取得信用卡,就是非法取得银行信用。无论哪种欺诈的行为方式,都是直接作用于银行信用而实现行为人所企求的违法结果。可见,侵害银行信用才是信用卡欺诈行为对象的本质内含。
(二)信用卡欺诈行为的客体
信用卡欺诈行为的客体与信用卡欺诈行为的对象之间有着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欺诈对象是欺诈客体的外在表现,欺诈客体是欺诈对象的内在本质。根据对信用卡欺诈对象的分析,信用卡欺诈行为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它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银行金融管理秩序和商户经营管理秩序。
(三)信用卡欺诈行为的中介是信用卡本身
信用卡欺诈行为最明显的一个特点便是其欺诈中介为“信用卡”本身,也就是说,信用卡欺诈行为都是通过利用“信用卡”这一媒介物而实施的。这里的“信用卡”即包括真卡(如在真卡被遗失或被窃后,行为人冒充持卡人而去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是使用真卡欺诈行为的范围),也包括伪卡、“黑卡”等。无论是真卡,伪卡或“黑卡”在信用卡欺诈违法犯罪活动中都成了不法分子实施欺诈行为的工具之一,都充当了违法犯罪活动手段。(1)失卡冒用[2]
失卡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发卡银行在向持卡人寄卡时丢失,即未达卡;二是持卡人自己保管不善丢失;三是被不法分子窃取。
(2)假冒申请
一般都是利用他人资料申请信用卡,或是故意填写虚假资料。最常见的是伪造身份证,填报虚假单位或家庭地址。
(3)伪造信用卡
国际上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有60%以上是伪造卡诈骗。其特点是团伙性质,从盗取卡资料、制造假卡、贩卖假卡,到用假卡作案。
伪造者经常利用一些最新的科技手段盗取真实的信用卡资料,有些是用微型测录机窃取信用卡资料,有些是伺机偷改授权机终端功能窃取信用卡资料,当窃取真实的信用卡资料后,便进行批量性的制造假卡,然后通过贩卖假卡大肆作案,牟取暴利。(一)健全规章制度[1]
首先要从健全制度着手,并须对规章制度的实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要严格控制空白卡、凭证、单据的发放和认真执行登记、保管制度。对“黑名单”的登记、发送要及时、准确。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做好授权工作。为了适应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发展,不仅要对信用卡工作人员反复培训,也应使所有银行业务人员对信用卡的功能、业务要求及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和认识,发挥信用卡工作人员积极性,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
(二)提高信用卡从业人员和特约商户从业人员的辩认真伪信用卡能力
信用卡欺诈犯罪中有很大部分是由于不法之徒使用假信用卡,而信用卡业务工作人员和特约商户工作人员缺乏辨认能力或工作疏忽所致,因此必须大力提高信用卡业务工作人员和特约商户工作人员的辨认真伪信用卡的能力,同时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心。
(三)大力提高信用卡的防伪技术
提高信用卡的防伪技术,无疑为那些唯利是图、蠢蠢欲动的不法之徒,设置了一道屏障,定会大大减少假信用卡欺诈现象发生。
(四)严格授权管理
授权管理是指对信用疑问的咨询和超限额消费进行控制的一种手段,授权管理方面做得好,可以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降低风险损失,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要制定详尽的分级授权原则和分级授权金额起点,坚持在职权范围内授权,坚持24小时授权制度并实行严格的授权记录和交接班登记制度,确保每一笔业务准确无误。
(五)银行信用卡业务从业人员和特约商户从业人员在接交信用卡时,应该严格遵守操作步骤。
(六)建立空白凭证和打卡机管理制度
空白卡容易被犯罪分子盗取后,自烫假卡号等资料伪造成“信用卡”。因此必须加强空白卡的管理,以防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各种空白凭证(卡)的领取,发出及出入库都必须纳入“空白重要见证”表外科目分户核算,专人负责管理,业务主管应当不定期地经常进行核查,确保帐实相符。
(七)狠抓电子工程建设
信用卡业务需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设备来传递信息,提供服务等。因为止付名单和恶意透支等方面传递和预防都需要发达的电子网络,止付名单如果传递不及时,就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每期止付名单经过内部整理、印刷、邮寄等程序,一般要10天左右,才能发送到特约商户和取现点。在这一段时间内若被不法分子冒用则可能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所以应该早日建成POS自动授权系统;止付名单查问机,实现全国的数据文件交换电子化,迅速传递相关信息,可以采用象美国运通公司采用的一种称为CAT90信用卡核对终端机。此外,应该强化信用卡从业人员计算机知识,只有这样,才能用先进的科技技术打击犯罪活动,制止信用卡欺诈犯罪行为。为此,我们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抓好电子工程建设。
(八)严格执法,加强打击信用卡欺诈犯罪活动的力度
对于利用信用卡犯罪伪造信用卡或恶意透支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在我国的旧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因为我国的刑法典产生于1974年,而我国开始使用和发行信用卡则始于1986年,有关立法并没有跟上,这样就给我们的司法实践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司法部门对于信用卡欺诈作为的打击力度。因为对于情节严重的信用卡欺诈犯罪活动只让不法之徒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显然是不利于打击这种违法犯罪活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了对于信用卡欺诈行为的一种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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