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储运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简介近五年的发展状况

长荣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简介
&& && 青岛长荣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是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和台湾长荣海运公司共同投资于日正式成立之合资企业。主要经营集装箱的中转、储存、拆装箱、运输、修箱及其他相关业务。
&&&&公司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前湾三期新港区内,紧临码头且靠近高速公路和铁路,交通便利,八方逢源。公司现拥有6万平方米集装箱堆场。配备各国进口集装箱空、重叉车5部,装箱大小叉车6部,集装箱牵引车十余部,冷藏箱插座72个及修箱厂,随时提供客户安全、便捷的各项服务。
&& & &公司拥有一大批在集装箱码头和堆场工作多年的资深业务技术专业人才,我们对集装箱堆场业务使用计算机管理,并与海关、码头、船公司进行EDI联网,以便为客户提供周全的服务。公司以青岛港为依托,受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多式联运业务、拆拼箱业务具有价格合理、安全快捷,手续简便的特殊优势。
&&&&公司以“安全、便捷、品质、合理”为服务宗旨,今后将一如既往的秉持着青岛港与长荣公司的企业文化,不断提升服务品质与管理,竭诚为国内外客户提供24小时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公司的经营理念
诚信为本、顾客至上、
创新发展、追求卓越。
近十年来打造了四个一流
一流员工队伍、一流管理水平、
一流服务品牌、一流效率效益。
公司的优势
长荣场站与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长期保持合作关系,并享有极高的信誉。
拼箱库优势
优越的办公环境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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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弘集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与泉州安凯储运有限公司、泉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黄石安源船务有限公司、广西长荣海运有限公司、石狮市利佳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泉州一洋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郭东圣、林亚查、王经文、林朝晖、林丽森、郭东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初字第5006号原告厦门弘集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258号103室之十七,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巍、武泽亮,该公司职员。被告泉州安凯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法定代表人林志明。被告泉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仁建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余河。被告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法定代表人郭东圣。被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868号。法定代表人郭东泽。被告黄石安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武汉路182号。法定代表人卢天赠。被告广西长荣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二十二层号房。法定代表人高名清。被告石狮市利佳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聪明。被告泉州一洋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建设银行大厦17层C座1。法定代表人林朝晖。被告郭东圣,男,回族,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林亚查,女,汉族,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王经文,男,汉族,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林朝晖,男,汉族,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林丽森,女,汉族,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郭东泽,男,回族,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弘集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安凯储运有限公司、泉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黄石安源船务有限公司、广西长荣海运有限公司、石狮市利佳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泉州一洋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郭东圣、林亚查、王经文、林朝晖、林丽森、郭东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弘集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泽潇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邱武全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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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878号原告厦门弘集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258号103室之十七,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真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红、武泽亮,该公司职员。被告泉州安凯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法定代表人林志明。被告泉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仁建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余河。被告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法定代表人郭东圣。被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868号。法定代表人郭东泽。被告黄石安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武汉路182号。法定代表人卢天赠。被告广西长荣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二十二层号房。法定代表人高名清。被告石狮市利佳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聪明。被告泉州一洋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建设银行大厦17层C座1。法定代表人林朝晖。被告郭东圣,男,回族,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林亚查,女,汉族,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王经文,男,汉族,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林朝晖,男,汉族,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林丽森,女,汉族,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郭东泽,男,回族,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弘集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安凯储运有限公司、泉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黄石安源船务有限公司、广西长荣海运有限公司、石狮市利佳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泉州一洋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郭东圣、林亚查、王经文、林朝晖、林丽森、郭东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弘集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元,由原告厦门弘集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泽潇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代书 记员  邱武全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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