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协议书范本开网吧这个钱怎么付

2,3个人合伙开一间网吧大约要多少钱_百度知道
2,3个人合伙开一间网吧大约要多少钱
大约100台机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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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目前网吧文化管理证不能办理,也就是不能开新的网吧,只能购买别人转让的了5636网吧联盟提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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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买家被人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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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合伙开网吧合同怎么写。_百度知道
合伙开网吧合同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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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你的问题,本律师建议:先看一下《合伙企业法》及相关的关于“合伙”的法律规定,合同内容应当符合相应规定,并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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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查看: 858|回复: 10
这个曾经辉煌的网吧是否可以接手
签到天数: 259 天[LV.8]以坛为家I
& & 这是三线城市这个网吧在一个老商业圈旁边,人流量还行,门面房第三楼,有900平方,放置了150台左右的机子,大厅加卡座加包房,收费是会员3、4、5元三个等级。配置是I3加R6,27黑色显示器。说下这个网吧背景,是三个富二代合伙开的的有4年了,刚开时候很爆,包房也很爆,包房用的手绘,很有艺术感,据说投资了快200万,随着时间的磨合一切都陈旧了,环境走的黑色色调现在看上去非常老套。现在上座率早上几乎没人就六七个人,下午40人晚上50人左右,附近有几个小网吧环境都很差,有一个网吧新装修的150台机子,500平方地下室,大厅加高档区加竞技加包房,配置大厅I3加750,27白色显示器,高档区I5加750TI加32显示器,收费会员3、4、5元三个等级,充值50送20、100送50元,早场6元,星期二冲多少送不多少。下午和晚上几乎爆满,上午有三分之一的上座率。大概情况就是这样,这个网吧要转70万,我算了这个网吧的开支房租一月3.8万,人员工资1万,电费1.8万,别的乱七八糟的4千,加起来最少得6万每月。说下这个网吧的缺点,出入有点不方便(三楼),电梯太慢,楼梯上着又不方便,房租太高,地方太大,优点就是老网吧有点老客户,位置还行,别的真的没了。如果接手估计一共至少需要投资100万才能把人气拉过来。但是投资一百万,一天网费需要收到4000,一月12万减去6万开支盈利6万,需要17个月回本,这样的回本速度我觉得已经是很好了,但是这样的地方这样的投资能保证一个月有12万的收入吗,小弟现在开的是镇上的小网吧,50台机子,没经营过大网吧不知道这样的收入能做到吗,还请论坛的大哥大姐们给个指点。
签到天数: 188 天[LV.7]常住居民III
慎入慎入慎入慎入慎入慎入
签到天数: 31 天[LV.5]常住居民I
慎入慎入慎入慎入慎入
签到天数: 259 天[LV.8]以坛为家I
我现在经营的是小网吧50台机子.3元会员2.5收费没有冲送,现在一天收入是1500,但是不知道150台机子一天做到4000元好做不,主要还有分等级收费、充钱送钱,小弟还真算不出来,忘有经验的说下啊
当然也要看实地情况!&
发表于 7&天前
150台 做4000 是保守水平了 !&
发表于 7&天前
签到天数: 507 天[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7&天前
我现在经营的是小网吧50台机子.3元会员2.5收费没有冲送,现在一天收入是1500,但是不知道150台机子一天做到 ...
150台 做4000 是保守水平了 !
是单网费吗。我现在在考虑还能不能做点别的附带收入&
发表于 7&天前
签到天数: 507 天[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7&天前
我现在经营的是小网吧50台机子.3元会员2.5收费没有冲送,现在一天收入是1500,但是不知道150台机子一天做到 ...
当然也要看实地情况!
签到天数: 259 天[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7&天前
150台 做4000 是保守水平了 !
是单网费吗。我现在在考虑还能不能做点别的附带收入
签到天数: 283 天[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5&天前
面积要是能减到600平,另外300平出租,或者降低房租,应该可以做,按你描述的就是房租大头,各方面跟不上的情况下有50来个人,投资进去生意应该可以做上去,大网吧生意上去回本快,就是累人
签到天数: 74 天[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3&天前
这规模 员工工资只算1W?
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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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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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方秀群与许春、毛雨、吴红波、柯芬、第三人慧群网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方秀群与许春、毛雨、吴红波、柯芬、第三人慧群网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11)白民初字第00028号
原告(反诉被告)方秀萍,女。
被告(反诉原告)许春,男。
被告(反诉原告)毛雨,男。
被告(反诉原告)吴红波,男。
被告(反诉原告)柯芬,女。
第三人白河县慧群网吧。
上列当事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诉讼中许春、毛雨、吴红波、柯芬提出反诉,本院于日裁定驳回反诉并作出(2010)白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方秀萍、许春、毛雨、吴红波、柯芬提出上诉,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民终字第4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除柯芬未到庭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秀萍诉称,日,方秀萍、许春、毛雨、吴红波、柯芬五人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约定每人出资22万元合伙经营慧群网吧,实行轮流执事,平分利润,之后开始经营。2009年8月,原告本应分得上月利润26184.70元,但其他四名合伙人以不适当的理由扣除原告应得利润25500元。2009年8月份以后至今的利润也未支付。日,其他四名合伙人向原告送达了《合伙除名通知书》,将原告驱除出伙。四被告未按合伙协议约定给原告分配应得利益,恶意串通将原告除名,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依法确认《合伙除名通知书》无效,四被告共同给付原告2009年7月至10月15日应得利润72350.28元和日至结案前期间应得利润。日,原告方秀萍的诉讼请求增加变更为要求四被告给付原告2009年8月至2011年3月(日至10月15日除外)应得利润元。
被告许春、毛雨、吴红波、柯芬辩称,原告诉称内容与事实不符。2007年11月,原新世界、随缘、慧群、新月、一扬网吧合并重组,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和公司章程,但未在工商部门注册公司。日,五名合伙人决定按照方秀萍、吴红波、许春、毛雨、柯芬排序依次轮换担任董事长管理经营慧群网吧,一年一轮,并约定了违约责任。日,方秀萍突然提出辞职。7月19日,其他合伙人同意方秀萍辞去董事长职务,由吴红波接替董事长。因吴红波身患疾病由吴委托柯芬代为管理。8月3日,吴红波、许春、毛雨、柯芬在分配利润时扣除了方秀萍的违约金20000元,并扣除方秀萍任董事长错误出售空调、电脑和合并时未交付空调的款项共6100元。9月3日,方秀萍的丈夫程光明对8月份财务账目提出异议,致该月利润不能正常发放。9月4日上午8时50分,方秀萍、程光明到网吧将分到方秀萍名下的电脑砸毁,让收银员停止工作。当日下午将网吧大门锁闭,并于9月5日在网吧墙外张贴大字报。9月10日,方秀萍私自开门营业。9月26日,四被告召开股东大会,方秀萍拒绝参加。四被告只有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决议要求方秀萍归还经营权,将非法经营收入上缴财务。告知书发出后方秀萍不予理睬。10月12日,四被告向方秀萍下达了《合伙除名通知书》,并于10月15日强行从方秀萍手中接管网吧经营权。方秀萍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合伙除名通知书》有效。原告错误处分空调、电脑,违反合伙协议辞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日至10月15日,原告私自经营慧群网吧,其要求分得在此期间的利润和日至结案前的利润均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方秀萍的诉讼请求。同时,四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方秀萍因不遵守协议约定,赔偿许春、毛雨、吴红波、柯芬日至日营业损失元。
第三人白河县慧群网吧述称,慧群网吧由毛绍林投资,采用家庭经营方式。后根据上级要求,白河县城的随缘、一扬、慧群、新月、新世界五家网吧合并经营。合伙后,五家网吧仍保留自己的证照,无偿使用慧群网吧证照。在合伙经营中五名合伙人意见不统一时应当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方秀萍的行为造成慧群网吧停业,损害了合伙人的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依法裁判本案。
审理查明,方秀萍、许春、毛绍林、吴红波、柯芬于2001年至2005年先后分别开办了一扬、随缘、慧群、新月、新世界网吧。其中慧群网吧由毛绍林投资,毛绍林和其子毛雨等家庭成员共同经营。2007年国家加强网吧管理,推进网吧存量市场结构调整,毛雨、方秀萍、许春、吴红波、柯芬于日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每人出资22万元,合伙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同时约定入伙、退伙、出资等其他事项,未尽事宜以合伙人签字认可的公司章程中的条款为准。11月2日,五人又签订了慧群网吧(公司)章程。其中,五人合伙协议第七条约定了禁止行为,该条第1项约定“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果业务获利归合伙。”;第5项约定“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人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网吧章程中,第16条规定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第21条、26条规定召开股东、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董事。第18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协议达成后将慧群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变更为网吧、210台(电脑)。但慧群网吧工商营业执照内容未作变更登记。毛绍林同意合伙人无偿使用慧群网吧的证照,五名合伙人选举了柯芬为负责人开始管理经营慧群网吧。
日,五名合伙人召开会议决定自2009年起方秀萍、吴红波、许春、毛雨、柯芬按此顺序每人一年轮转担任“董事长”(负责人)管理经营慧群网吧。如下任不接受,罚金4万元。如主动辞职罚金按未任职月份数与十二个月份数之比乘以4万元计算。轮换顺序可以协商调换,但必须由交换双方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合伙人会议)批准。
日,担任“董事长”的方秀萍在合伙人会议上以自己的孩子年幼需人照顾,网吧内部管理困难、压力大等事由提出辞去“董事长”职务,会议准予方秀萍辞去“董事长”职务,由吴红波于次日9时接任。7月11日、7月13日、7月14日,合伙人会议对管理经营方式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决议按照日的会议精神执行。在7月14日的会议中,吴红波提出申请将其管理经营权与柯芬调换。
日,五名合伙人召开会议讨论方秀萍在任职期间是否存在疏漏、失误以及如何处理,同时讨论方秀萍辞职收取罚金的问题。会议以4:1通过决议,由方秀萍补交主机变卖款600元(200元/台×3台),长虹空调款2500元,柜式空调由方秀萍负责追回,如不能追回补交款3000元。同时对方秀萍辞职收取罚金。方秀萍认为以前没有统一标准,形成统一标准后方能认定责任。如果要进行赔偿,其持保留意见。日,五名合伙人对2009年7月份的利润进行分配,每人分得26184元。按照7.19会议决定,扣除方秀萍应向慧群网吧补交主机变卖款600元、长虹空调款2500元、柜式空调款3000元、辞职罚金20000元,合计26100元,方秀萍领款84元。
日、8月21日,合伙人会议讨论后以4:1通过将库存旧电脑平分到各合伙人名下,同意吴红波委托柯芬为“董事长”(负责人)。方秀萍持反对意见。日,合伙人会议公布8月份收支状况,当月盈利元,准备照常平分利润。因方秀萍及其丈夫程光明提出异议,该月利润未能发放。
日上午,柯芬安排员工将分配的旧电脑送至方秀萍经营的电脑器材店中。方秀萍、程光明将旧电脑从其店中搬出扔在慧群网吧室内,在方秀萍要求下,慧群网吧收银员、顾客离开网吧。9月5日,方秀萍将慧群网吧大门关闭加锁,在网吧外墙上张贴大字报。9月10日,方秀萍自己经营慧群网吧业务。
日,四被告召开合伙人会议,电话通知方秀萍参加,方秀萍以丈夫不在家为由拒绝参加。会议决议要求方秀萍于日20时前将毁坏的电脑自行搬离网吧,将网吧的经营权交负责人,将非法经营收入上缴网吧财务人员。日,四被告联名向方秀萍下达了“合伙除名通知书”,以方秀萍不按约定执行合伙事务,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四人一致同意将方秀萍从合伙中除名,还要求方秀萍交出合伙事务,三日内进行清算。10月15日,四被告从方秀萍手中接管慧群网吧。后五名合伙人未进行清算,四被告至今一直经营慧群网吧。
另查明,慧群网吧在、8月份的纯利润分别元、元和元。日至9月4日网吧经营收入为16071.5元。
本案在审理中,四被告撤回对原告的丈夫程光明提起的反诉,本院以(2011)白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经调解无果。
上述案件事实,经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原告申请本院调取自慧群网吧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各5份。原、被告提供的合伙协议书、慧群网吧(公司)章程各1份。毛绍林、毛雨一致的陈述记录。本院调取毛雨提供的委托书1份。证实方秀萍、许春、毛雨、吴红波、柯芬合伙经营慧群网吧的事实经过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内容。
二、原、被告提供除名通知书,证明四被告于日联合签名书面通知将原告除名。
三、四被告提供的会议记录13份(共13页),方秀萍的辞职信1份。其中:1、日的会议记录。证实五名合伙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09年起五名合伙人对慧群网吧实行轮流管理经营和具体实施方案及罚金、调换任职顺序等事宜。2、日的会议记录、辞职信。证实方秀萍以多种理由提出辞职,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接受其辞职,将任职期内账务清算后交吴红波。3、日、7月13日、7月14日的会议记录。证实日至14日期间,合伙人多次召开会议讨论管理经营方式,最后决议按照日的会议精神执行。在7月14日的会议中,吴红波提出申请将其管理经营权与柯芬调换。4、日的会议记录。证实合伙人会议讨论方秀萍在任职期间是否存在疏漏、失误以及如何处理,同时讨论因方秀萍辞职收取罚金的问题。会议以4:1通过决议,由方秀萍补交600元主机变卖款,2500元长虹空调款。柜式空调由方秀萍负责追回,如不能追回补交3000元。同时对方秀萍辞职收取罚金。方秀萍认为以前没有统一标准,形成统一标准后方能认定责任,如果要求赔偿,其持保留意见。5、日、8月21日的会议记录。证实合伙人会议讨论后以4:1通过将库存旧电脑平分到各合伙人名下,同意吴红波委托柯芬为“董事长”(负责人)。方秀萍持反对意见。6、日的会议记录。证实合伙人会议公布8月份收支状况,决定正常发放利润。方秀萍及其丈夫程光明提出异议,造成该月利润不能正常发放。7、日会议记录,证实四名合伙人召开临时会议决定对方秀萍擅自经营及经营收入的处理方案和措施。
四、原告提供的收据3份,
本院调取慧群网吧的收据1份,四被告提供的账页1份。证实日,五名合伙人对2009年7月份的利润进行分配,每人分得利润26184元。按照7月19日的会议决定,扣除方秀萍应向慧群网吧交主机变卖款600元,长虹空调折价款2500元,柜式空调折价款3000元,辞职罚金20000元,合计26100元。方秀萍领款84元。
五、四被告申请证人马X、冯X、夏X的证言,照片12张。证实日上午,柯芬安排员工将分配给方秀萍的旧电脑送至方秀萍经营的电脑器材店。方秀萍、程光明将旧电脑扔在慧群网吧营业室内。在方秀萍要求下,慧群网吧收银员、顾客离开现场。四被告闻讯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警察赶到现场询问调查,经调解未果。方秀萍将网吧大门关闭加锁并在网吧门前张贴大、小字报。
六、原告提供的收支明细表,原告申请本院调取慧群网吧收支明细表。证实慧群网吧、 8月份收支状况。
七、本院调取的慧群网吧9月1日至9月4日交班报表,证实慧群网吧此期间的收入状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提供的收入明细本1册(共计25页)、支出明细2册(共计12页)。拟证明原告自日至日,经营收入137419元、支出29229.50元。四被告认为收入票据属实,又认为原告自己擅自不正常经营,工作人员由原告自己聘请,上班时间减少,且9、10月份账务记载不全,无夜班收入记载,经营中没有财务人员和合伙人监督,支出不合理,违反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其收入、支出不具有客观性,四被告不予认可。经审查,原告用非法手段强行经营一月余属实,但提供基本账务清楚,四被告对收入、支出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现无证据证实有夜班收入,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原告提供自己计算的日至10月15日应分利润明细表,拟证明上述时间原告应分的利润。四被告认为原告计算的7、8月份正确,但9、10月份计算有误,原告没有向慧群网吧交账,不予确认。经审查,原告自己制作的明细表相当于书面陈述,四被告不予认可,该证据不予采信。
原告提供的日至2008年10月的股东利润分配记录1册、移交清单1份、2009年1月至6月的收支明细表1份。拟证明合伙期间合伙人所分利润为纯利润。四被告认为2009年7月以前的利润已经分配,且利润就是纯利润,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经审查,该组证据无原件核对,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联,故不予采信。
四被告提供10月12、15、17日会议记录,拟证实四名合伙人召开会议决定对原告除名,并于日将原告除名。原告认为10月12、15、17日会议记录没有通知原告参加会议。不予认可。经审查,
10月12、15会议记录无其他证据印证,17日会议记录与本案争议无关联,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四被告提供的2009年11月、12月份的营业收入、点卡纯利润、出货利润表。拟证明慧群网吧每天的收入数额。原告认为该证据没有会计、出纳审核,没有收入支出票据佐证,不具有真实性。经审查,原告质证意见理由成立,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原告方秀萍、被告许春、毛雨、吴红波、柯芬五人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签订了合伙协议及章程,约定了经营范围、出资比例、盈余分配、入伙退伙等内容,并制定章程作为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按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虽未按合伙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但方秀萍、许春、毛雨、吴红波、柯芬五人共同经营网吧的行为符合个人合伙经营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个人合伙,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及章程并按照法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方秀萍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强行经营合伙业务,独享利润,被其他合伙人书面通知除名。原告方秀萍认为许春、毛雨、吴红波、柯芬联名作出的除名通知书没有提前三天通知其参加合伙人会议,未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对将方秀萍除名问题进行讨论表决,除名通知书无效。首先,按通常理解,本案的合伙经营是正在赢利的,违约合伙人是不会自我除名,把自己排除在合伙利益之外的。其次,“须全体股东、董事开会表决除名”这一约定存在理解瑕疵,此处的“全体”应理解为被表决对象以外的其他全体合伙人,否则该约定不能履行成为无效约定或变为自愿退伙。第三,原告方秀萍违反了合伙协议第七条第1项约定,强行经营,独占利润,损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影响了其他合伙人对方秀萍的信赖,其他合伙人在此情况下按合伙协议第七条第5项约定一致同意以联合签名书面通知形式将方秀萍从合伙中除名,符合约定和情理。第四,合伙协议已有约定即发生重大问题时,五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且无提前三天通知之限制。基于上述事由四被告一致同意将方秀萍除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和情理,不违反法律规定,除名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从送达日起即具有约束力,原告方秀萍与四被告的合伙关系解除。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有权分得合伙期间正常经营的利润。对原告主张分配2009年8月份、9月1日至9月4日的利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合伙经营财务制度健全,各月收支账务均有记载,应以合伙有记载的账务计算分配利润,2009年8月份原告方秀萍可分得利润为24525.58元(元÷5人);9月1日至9月4日的利润因合伙经营的电费税费工资等支出是以月计算的,本院虽调取该4天的收入票据,但无法计算这几天的支出数额,因此这4天的利润可按2009年9月份之前3个月日均利润累计分配给原告方秀萍即分得3424元〔(2009年6月利润+7月利润+8月利润)/92天/5人×4天〕。以上两项由四被告负责赔偿。原告方秀萍主张分配日后的利润,本院已确认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方秀萍与四被告的合伙关系自原告收到除名通知书之日终结,对原告方秀萍此项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方秀萍可另行主张清算等权益。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日至日,因反诉被告方秀萍强行锁门造成慧群网吧停业,后方秀萍擅自经营又未将营业收入上交慧群网吧财务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和合伙章程规定,对此期间的经营损失和利润,方秀萍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在举证期限内方秀萍提供了慧群网吧日至10月15日收支账务及票据,反诉原告许春、毛雨、吴红波、柯芬仅提出账票不全,缺少每日一班的账务记载。经查,反诉原告认为缺失的账务属每日晚12时至次日8时的账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网吧在晚12时至次日8时禁止营业,该营业段的盈利收入不受法律保护,反诉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这期间的收入。因此,日至10月15日期间的经营损失按合伙协议第七条(5)项约定的按实际利润损失赔偿。即反诉被告方秀萍应赔偿反诉原告许春、毛雨四人共86551.6元〔(9月10日至10月15日期间的收入137419-支出29229.5)÷5人×4人〕。停业5天人均盈利损失按9月1日至4日计算办法计算利润损失共计4280元〔(2009年6月利润+7月利润+8月利润)/92天/5人×5天〕,由反诉被告方秀萍赔偿反诉原告许春、毛雨、吴红波、柯芬共17120元(4280元×4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三)、(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春、毛雨、吴红波、柯芬于日作出的《合伙除名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
二、被告许春、毛雨、吴红波、柯芬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方秀萍合伙利润分配款人民币27949.58元。
三、驳回原告方秀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被告方秀萍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反诉原告许春、毛雨、吴红波、柯芬营业利润赔偿款人民币共元。
五、驳回反诉原告许春、毛雨、吴红波、柯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58元,由原告方秀萍负担7033元,被告许春、毛雨、吴红波、柯芬共同负担4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与本诉合并审理后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方秀萍负担1130元,被告许春、毛雨、吴红波、柯芬共同负担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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