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员工提供应税收入服务如何征税

东审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最新财税政策专题培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政策解读
&&&&&&&&&&&&
&&&&&&&&&&&&&&&&
2012年最新财税政策专题培训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政策解读
二、最新财税重点政策实务操作解析 &
&培训会举办方:北京东审鼎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服 务 热 线 :01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政策解读
上海市首先试运行已经初现减税成效。纳税人在改革后税负出现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幅度更达40%. 营改增试点将延续上海的模式,试点行业不变、试点政策不变、试点方案不变。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
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3.试点时间。上海市于
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差额征税)。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
一般纳税人认定&
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规定差额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如:交通运输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分运600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1000万元计算。
2、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4、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5、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6、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7、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8、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9、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不需提交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10、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不需重新申请认定和自开票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12、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1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试点地区企业向境外支付的数据处理、存储、设备维护费用等服务费是否属于营税改增的范畴,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税法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境外公司提供完全在境外的信息技术服务,但接受方在境内,由此可见,境外公司向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试点地区企业向境外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包括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如: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单位班车)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税服务征税范围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
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广告服务,
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非试点交通运输业)。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公益广告)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混业经营税率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5、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11%、6%);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国际运输服务范围)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无许可证、经营范围外)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2).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3).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
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纳税人承揽运输业务后实际未提供运输劳务,而将运输业务发包给其他运输人的,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按差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对物流外包业务以物流业务承接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收代付的运输、仓储、包装、分拣、装卸、加工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货运代理和仓储服务是否采用差额征收的计缴方法?
原营业税差额纳税的试点企业,如何在新政下开票?如货代总收入100万(含税),可差额扣除成本40万,那么销项税为(100-40)/1.06*0.06=3.4万,是否可按100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入按100-3.4=96.6万入账?
如货代总收入100万(含税),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不包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40万,实际销项税为3.4万[(100-40)/1.06*0.06] ,应按100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相关科目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43396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 56604(100&(1+6%)&6%)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差额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如甲供油)
4、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例:试点地区某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企业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中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承接了一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合同含税金额为10.3万元,其中需要支付给境外代理机构7.21万元。企业当月完成了该项业务,款项已收到并支付给境外代理机构7.21万元,收到境外代理机构签收单据
根据规定,属于可以差额纳税范围。
应缴增值税=3.09万元(10.3-7.21)&(1+3%) &3%=0.09(万元)。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增值税普通发票);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税务机关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进口),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六)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七)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试点地区的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取得非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开出的运输发票,是按差额纳税还是直接抵扣7%?
试点纳税人取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开具的运输发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营业税范围)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自然灾害损失收到保险赔款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范围的界定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部分,对企业自然灾害损失收到保险赔款或者责任人赔偿的部分,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研制新产品失败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研制新产品失败后,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属非正常损失范围?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免费巴士收取的运输发票是否可抵扣?
公司注册地在上海,性质为百货公司,为吸引顾客流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巴士运输协议,由租赁公司提供客车并配备司机接送顾客到我司购物,现租赁公司就该项业务提供《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问我司收取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按11%抵扣进项税金?
据此,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钠税人,取得接受的客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如在试点地区取得服务业、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进行抵扣?是否还需依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如用于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以抵扣,如用于营业税则不可抵扣?
政策依据: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对于非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据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不包括以上列举的范围。
购入软件能否抵扣进项税?
某企业由于需要进行技术更新,购入一套生产用软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否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据此,企业购入生产用软件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论按照会计规定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管理,其软件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备件加速快递服务费的税率是多少?
某企业从试点地区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开具的是备件加速快递服务费,税率17%,请问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能认证抵扣吗?
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据此规定,贵公司从试点地区取得“快递服务费”超出试点范围的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认证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处理
1、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销售方)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购买方)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销售方)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3、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试点过渡政策衔接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
试点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跨年度租赁)
,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跨年度租赁: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如:跨年度租赁2012年5.1— 应按5%缴纳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在该地区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试点纳税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原营业税差额纳税的试点企业,试点后取得运输收入
1110万元(其中分运666万元),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分运价款的666 万元并取得发票,
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会计处理。
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1100000
&(1+11%)&11%)
取得(非试点)分运发票计算差额纳税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营改增抵减666000&
&(1+11%)&11%
:主营业务成本 5994000
贷:银行存款&
应缴增值税=
()&(1+11%)&11%=44(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例:试点地区某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企业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中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承接了一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合同含税金额为10.3万元,其中需要支付给境外代理机构7.21万元。企业当月完成了该项业务,款项已收到并支付给境外代理机构7.21万元,收到境外代理机构签收单据&
根据规定,属于可以差额纳税范围。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 3000(10&(1+3%)&3%)
取得境外签收单据计算差额纳税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 2100(7.21&(1+3%)&3%)
:主营业务成本70000
贷:银行存款 72100
应缴增值税=
(10.3-7.21) &(1+3%) &3%=0.09(万元)。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