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煤矿工作20年被除名的台风,医疗保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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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煤厅字[1996]第491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煤炭部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各在京直属企业:
  《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已经以煤厅字〔1996〕第377号文发给你们。为了贯彻好《试行方案》,部制订了《〈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施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煤炭工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必须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具体指导并积极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各级社保机构要与劳资、人事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部统一部署,扎实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掀起宣传高潮。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利用文艺演出、知识竞赛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目标、原则、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社保部门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解答群众关心的疑点、难点问题,消除职工群众的疑虑,避免出现思想波动。同时,要抓紧搞好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尽快培训出一批熟悉、掌握新政策,能够熟练进行操作的专业人员,确保新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搞好个人帐户建帐和管理。要结合贯彻《试行方案》,以对帐单的形式进行第一次对帐,以后要形成制度,每年对帐一次,接受监督,取信于民。要积极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配备微机,提高工作效率。各级社保机构要尽快把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四、要加强基金管理,特别要管好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保险基金的所有权不属于企业,而是属于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务、审计、社保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检查监督。各单位社保机构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基金的收支、营运及管理情况。
  五、各单位要在严格执行统一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超出《试行方案》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各单位提出具体意见,报部审批。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业务问题,要及时报告,由部研究后统一答复。
  附:《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部批复的《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行方案》适用于煤炭工业部《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实施方案》规定的、纳入行业统筹的各类企业及其在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第三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缴费工资总额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定。
  第四条 单位被宣告破产或由于其它原因清算财产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将其欠缴和单位缴费应划入个人帐户中的养老保险费(含滞纳金)列为第一顺序进行清偿。
  实行产权转让的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从产权转让所得收益中,一次性划出部分资金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含滞纳金)。
  第五条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试行方案》第九条规定确定,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在煤炭部公布上年行业平均工资后,于四月底之前核定完毕并于一月一日起按核定的当年缴费工资和统一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按年度应付工资和实际支薪月数简单平均。
  第六条 上年在本单位没有工资记录的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确定工资基数,自起薪之月起开始缴费:
  1.新参加工作并执行初期工资的职工,按上一年度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执行初期工资的职工,按本条第2款办理。
  2.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复退军人和转业军人,以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因失业安置或其它原因重新就业的职工,以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 职工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确定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下岗职工发给生活费的,自下岗之月起按上年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停工、停产减发基本工资的,停工、停产期间按上年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减发基本工资的,不改变缴费基数。
  3.企业分流职工安排从事第一产业并由个体经营的,按上年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八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仍按规定正常缴费,不降低缴费工资基数:
  1.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
  2.女职工生育在规定的哺乳期休长假期间;
  3.出国、出境工作仍在国内原单位领取工资期间;
  4.单位组织对外提供劳务或借调到外单位工作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期间;
  5.带工资上学期间;
  6.被判处徒刑缓刑不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单位工作期间。
  第九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中止个人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1.因病休养六个月以上领取生活费期间;
  2.不带工资上学期间;
  3.企业破产等待安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第十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自次月起终止个人缴费:
  1.调离本单位;
  2.符合正常条件退休;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
  4.被除名、开除;
  5.其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职工停薪留职、个人承包国有资产经营的,按不低于行业平均工资的17%缴费。
  第十二条 职工因缴费致使本人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由所在单位补给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差额。但属于停薪留职、个人承包经营、个体经营等情况,无法核实其个人收入的,不给予补差。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应付工资中按第一顺序进行扣缴。扣缴金额必须同时全额汇入社会保险机构帐户。
  第十四条 国有民营、租赁经营的单位及其职工,单位和个人按统一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尾数四舍五入。个人帐户记帐及养老保险金计发亦同。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 煤炭企业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逐月登记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
  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规则是:
  1.按照煤炭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积累率(12%)减去当年个人缴费比例计算差率,用计算差率乘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即为单位划入金额。
  2.职工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必须于当年补足本息。否则,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按其本人欠缴比例相应减划减记。
  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个人承包国有资产经营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其缴费基数的12%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第十八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煤炭部公布的当年记帐利率计算利息,每年初结息一次。计息规则为:
  1.职工个人帐户当年缴费额(包括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下同),按公布的记帐利率50%计息,本金和利息记入累计储存额。
  2.职工个人帐户上年及以前的本利累积储存额按公布的当年记帐利率全额计息。
  3.职工在个人帐户结息以前终止缴费的,其当年的个人帐户缴费额不计利息。
  4.职工退休后,按其个人帐户储存余额(逐年减去累计领取额)和公布的记帐利率全额计息,当年的领取额按公布的记帐利率的50%计息,一并记入储存余额。
  第十九条 煤炭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记帐规则,及时、准确记载职工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划入金额和记帐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应以对帐单形式于每年三月份之前与职工核对一次,并认真接受被保险人的查询。
  第二十条 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发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企业缴费划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而中止缴费期间,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个人帐户暂予保留。在本单位重新就业的,自重新就业之月起恢复缴费;到外单位重新就业的,由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职工出国定居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 职工被判处徒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第二十五条 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1.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2.《试行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试行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
  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适用有关工龄折算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视同缴费年限指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条 实际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缴费年限按实足缴费月数计算,每年折算一次,折算数以年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实际缴费年限按折算数累加计算。
  第二十八条 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从日开始计算。日后,单位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在规定期限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后,可补计实际缴费年限。
  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在保留个人帐户期间恢复工作(或重新安置就业)和缴费的,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九条 职工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比应缴费年限每减少一年,其过渡性养老金在《试行方案》第二十条规定的计发比例基础上,减少一个百分点。
  第三十条 应缴费年限指日以后,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负有缴费义务的年限。
  第三十一条 符合按井下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指在井下工作累计满九年,包括退休时仍在井下岗位工作或退休前已调离井下岗位安排到地面工作的人员。
  《试行方案》第十八条式中108不适用于地面提前退休工种。
  第三十二条 《试行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计发其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退休前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职工退休前三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同期本企业货币工资平均增长指数。
  第三十三条 原在井下岗位,后调到地面工作,符合按井下条件退休的工人,可将其在井下工作时享受的井下工作津贴标准纳入本人退休前月平均缴费工资。
  原在井下岗位后调到井上岗位,采掘工作满15年,井下辅助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人,退休时井上下调动前后岗位工资差额纳入本人退休前月平均缴费工资。
  第三十四条 职工退休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其在岗工作最后三年的月平均工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计算本人退休前月平均缴费工资:
  1.因病享受劳保生活费的人员;
  2.下岗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3.领取生活费的退养人员。
  第三十五条 《试行方案》第二十条按原办法计算养老保险金所涉及的本人标准工资,以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关于印发〈煤炭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的通知》(中煤总劳字〔1992〕第501号)所确定的岗位工资,煤炭部《印发〈煤炭工业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煤劳字〔1994〕第253号)所确定的技能工资、等级工资标准为准。
  第三十六条 符合离休条件的离休人员,其养老金仍按国家现行规定计发。
  第三十七条 《试行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但享受按《试行方案》规定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所增加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试行方案》实施后五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数的,对高于部分实行比例限制。1996年退休的,不得超过原办法计发数的6%,年限制比例分别为7%、8%、9%、10%,2001年起取消限制。
  第三十九条 《试行方案》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试行方案》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可在《试行方案》第十九条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比例的基础上,按原规定增加一定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计发数。
  第四十条 1995年已经开始缴费并于当年退休的,鉴于已按原办法确定了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处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继续计算利息。
  第四十一条 日以前的个人缴费,社保机构应作一次性清理,清理出来的资金,不进入个人帐户,单独列帐管理。
  第四十二条 《试行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从社会统筹基金中一次性支付,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统筹基金。计发生活补助费的缴费年限累计尾数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三条 农民轮换工回乡金纳入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试行方案》实施前进矿的农民轮换工合同期满返乡时,按原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提取的回乡金移交社会保险机构,划入社会保险帐户。实施后进矿的农民轮换工合同期满返乡时,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合同关系。
  第四十四条 来自农村的农民轮换工、合同工、临时工违反劳动合同自行离职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并入统筹基金。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第四十五条 退休人员应按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时间,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复核手续;对拒不办理复核手续的,可停止支付养老金。
  退休人员由于出国、出境或异地安置等原因,本人不能办理复核手续的,应每半年出具生存证明书。
  退休人员由于出国、出境或者异地安置,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等原因,本人不能领取养老金,需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代理书。
  第四十六条 退休人员下落不明,6个月以内的,其基本养老金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停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四十七条 退休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徒刑,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被处以劳动教养的,在劳动教养期间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发给生活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恢复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四十八条 职工跨行业统筹范围调动时,按劳动部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资金转移手续,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并证明资金转入后,人事和劳资部门方可办理工作介绍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试行方案》第三十三条中的职工平均工资,指按煤炭行业统筹范围内工资总额和平均人数计算的平均工资;工资指数指煤炭行业统筹范围内职工不同年度平均工资变动指数。职工平均工资和工资指数每年四月份由煤炭工业部公布。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单位,指煤炭行业统筹范围内独立核算的企业并与社会保险机构进行资金结算的单位。
  第五十一条 职工1996年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并按原办法计发养老保险金的,应按《试行方案》和本实施细则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从重新确定的次月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试行方案》自日起试行。与《试行方案》和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试行方案》和本实施细则为准。国务院另有新规定的,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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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市一煤矿152名职工被开除 当事人20年之后才知情
  江西宜春丰城市河东煤矿(原名丰城县河东煤矿)在1988年强制开除了该矿152名职工,当事职工直到20年后(2008年) 才知道这一情况。从2008年今,被除名职工徐富根、熊国亮、朱小辉等11人(徐友顺、陈学良、涂美珍、陈光明、孙有泉、谢国华、朱春华、朱小辉、卢淑君)联合要求丰城市河东煤矿和丰城市煤炭局给一个合理的说法,但至今未果...
  改制后才方知自己早被开除
  徐富根、熊国亮表示他俩和另外9名维*权职工的遭遇要从1988年说起。1988年初,由于经济效益不好,丰城县河东煤矿(注:丰城县后改为丰城市)决定裁员增效。“当时,我们和其他150名被除名的职工被以停薪留职的方式回家等候上班通知,我们11人正在其中。”徐富根说。
  徐富根等152名职工显然没有等到上班通知,直到2003年河东煤矿全面改制,徐富根等152名职工也不知情。“丰城市煤炭局副局长毛志任改制组长,原矿长郭有顺成了老板,按照规定,凡在册职工都有参加改制的权利,如补发工资,医疗费,置换身份,买断工龄,参加社保等。他们却并没有通知我们。”参与维%权的职工朱小辉说。
  本文作者了解到,徐富根、熊国亮等职工之所以在停薪留职20多年后才知道河东煤矿已改制,并且还意外获知152名职工早已被除名,而透露这消息的人叫聂珍英。“聂珍英正直早于我们152名职工知道河东煤矿改制、除名内幕者,她从2003年前后就开始不断到有关部门控*告河东煤矿和上级主管单位丰城市煤炭局。”
  2008年,刚刚得知企业改制和自己被开除消息的徐富根、熊国良等职工并不相信聂珍英透露话。后来,徐富根、熊国亮联系到徐友顺、陈学良、涂美珍、陈光明、孙有泉、谢国华、朱春华、朱小辉、卢淑君等11人联合找河东煤矿和丰城市煤炭局理论后才真正得知自己早在1988年就已经被河东煤矿除了名。
  由于对被河东煤矿开除一事并不知情。于是,徐富根、熊国亮等11人从2008年至今一直在为此事向丰城市、宜春市、江西省有关部门投诉了,但无人理睬。徐富根等职工通过不断地投诉和举*报却发现河东煤矿在除名和改制的问题上存在很多不为人知的内幕。
  152名职工被除名&煤矿改制背后的猫腻
  是什么原因让徐富根等11名职工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988年的那次大除名和2003年的改制到底有无玄机?河东煤矿1988年强制除名152名职工和2003年改制背后有无猫腻?
  通过丰城煤矿丰河字(88)21和丰河(88)第24号文件以及矿长办公会议记录,本文作者发现152名确实在1988年就因为各种原因被除名。但徐富根、熊国亮等11名职工却坚持认为这除名通知书背后有猫腻。“这除名通知我们并不知道,是河东煤矿改制后才拿出来给我们的,即便真的是煤矿作出的决定,按照当年的法律,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一下子就开除152名职工,合法吗?”
  丰河字(88)21和丰河(88)第24号文件显示的日期是1988年10月和12月,然而,11名职工向本文作者表示该文件中漏洞百出。“其中漏洞最大的是熊国亮,1988年被“除名”的熊国亮,其实在 1990年和1991年还照常上班,拿工资。像熊国亮这样的还有很多,我们只不过没时间找。”
  此外,本文作者经调查走访还得知被除名职工朱春华在2003年河东煤矿改制时曾被通知到煤矿办理社会保险等。“由于当时没有告诉我改制,也没有通知我上班,我没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到现在他们却不给我办,甚至声称我也在1988年被开除。”朱春华表示。
  河东煤矿职工陈学良最痛恨被除名一说。据了解,陈学良的手在1987年在井下作业时受伤,河东煤矿赔偿其医药费后,煤矿有关负责人要求陈学良在家休养。“矿上的人告诉我说需要上班时会通知我,但后来一直没通知,现在说我被除名了,实在说不过去。”
  徐富根等11名被除名职工甚至怀疑自己的身份被人顶替,而徐富根等人的这一猜测也从有关事实和文件上得到了印证。“档案局里,我的档案袋子里竟然装了一个叫徐伏根职工的档案,他们把我的照片撕掉,一张档案上贴着徐伏根的照片,档案上家庭成员确是我的,他们居然玩起了冒名顶替。”徐富根手拿自己档案的照片气愤地说。
  实际上,正是由于徐富根等职工对自己1988年被除名,2003年煤矿改制一事全不知情,才导致如今维*权行动艰难而又曲折。但职工们对原矿长兼书记郭有顺是如何承包了煤矿,和煤矿为何要在改制后才拿出所谓的除名通知书充满了疑惑。“如果有必要我们将调查当年的改制是否合法。原矿长承包了煤矿背后肯定有猫腻!”职工朱春华表示。
  此外,徐富根等11名维*权职还向本文作者透露一些根本没在煤矿上过班的人如今却拿了退休金。“其中某部门一名科长的老婆根本没上过班,但到现在她照样拿退休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不是刻意和那些没真正上班却拿退休金的人比,我们只是想讨回我们的权益,毕竟我们为河东煤矿付出了我们宝贵的青春。”
  职工维权举步维艰:批示成废纸
  煤炭局长孟新龙:改制难免有人被冤枉
  截至目前,徐富根、熊国亮、徐友顺、陈学良、涂美珍、陈光明、孙有泉、谢国华、朱春华、朱小辉、卢淑君等11人在为被强制除名一事四处上告,但河东煤矿和丰城市煤炭局乃至丰城市信访部门均未给徐富根等11名职工任何合理说法。
  据悉,徐富根等职工曾就自己的遭遇向有关媒体求助,而曾经关注过徐富根等11名职工遭遇的一记者称曾正面采访丰城市煤炭局局长孟新龙,他说:“孟新龙局长坦言企业改制难免会有人被冤枉,但孟新龙表示徐富根等人的遭遇已经是历史遗留问题,还说152名职工的问题如果都给解决矿上要拿出1000 多万,所以不能都解决,孟新龙局长当时曾说可以按职工的实际情况给解决,但最后并没有落实。”
  除了向媒体求助外,徐富根等职工也在通过信访和向省、市有关领导邮寄信*访材料反映所遭遇的不公。“宜春市和丰城市有关领导也曾作出批示或电话指示煤矿方和其主管单位妥善处理此事,但批示到了丰城市煤炭局和河东煤矿都成了废纸,最可恨的是,我们到丰城市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也不被受理。”职工朱小辉如是说。
  徐富根等11名维权职工维*权不成,却多次遭到丰城市煤炭局和河东煤矿相关人员的取笑和威胁。据悉,河东煤矿保卫科数名工作人员曾找到徐富根家里,声称徐富根不能到处乱告,否则将来吃亏不知道是怎么吃的。“煤炭局的毛志甚至公然取笑我们随便去告,告到胡总书记、温总理面前他们都不怕,毛志还扬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徐富根气愤地说。
  近日,徐富根等11名维*权职工经过咨询北京律师后终于得到了河东煤矿将徐富根、熊国亮等11名职工和另外141名职工强制除名程序违法的结论。而闻讯此事的北京数位律师对此事甚感诧异,并呼吁河东煤矿和丰城市煤炭局不要拿所谓的除名处理通知书为由搪塞维*权职工。
  “律师告诉我们,根据国有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河东煤矿在开除我们之前没有找我们谈话,他们没有证据。审批处分事件没有案规定,没有则依法征求矿工会的意见,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被开除职工签字或公告送达的样本,河东煤矿剥夺了我们的申辩权。所以即便除名是真实的情况,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11名职工表示将誓死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作者注意到,11名职工在给有关部门的控诉信中明确表示哪怕碰得头破血流,告到江西省委、政.府,直至中央、国务.院也要为自己套一个公道。“实在不成我们就卧轨,自杀是我们自己的权利,谁也干涉不了,活不下去,死总可以吧!”
  独立撰稿人伍爱国则呼吁丰城市煤炭局以及丰城市委、市政.府应高度重视徐富根等11名职工的诉求。伍爱国表示:“作为全国百强县市,丰城市是不应该有这种匪夷所思事件出现的,况且徐富根等职工出具了响应证据,如果丰城市煤炭局等有关部门一昧无视11名维*权职工的诉求任凭事态发展,势必会引发更大的涉访纠纷,南昌百人跳桥事件就是最好的见证。”
  截至发稿,中国反腐维权网已向丰城市委书记和丰城市长实名举报此事,接到举报信后,丰城市煤炭局给中国反腐维权网的回函否认上文说法,而丰城市委宣传部一工作人员曾来电表示将尽快处理11名职工的诉求。但朱小辉等11名职工多次到丰城市煤炭局理论,被告知无法解决....中国反腐维权网将以发公开信的形式,实名向丰城市长和丰城市委书记举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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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监督,丰城煤炭局拒不纠错,局长孟新龙称改制难免有人被冤枉
中国反腐维权网发自北京 (文/图 葛树春)&江西宜春丰城市河东煤矿(原名丰城县河东煤矿)在1988年强制开除了该矿152名职工,当事职工直到20年后(2008年) 才知道这一情况。从2008年今,被除名职工徐富根、熊国亮、朱小辉等11人(徐友顺、陈学良、涂美珍、陈光明、孙有泉、谢国华、朱春华、朱小辉、卢淑君)联合要求丰城市河东煤矿和丰城市煤炭局给一个合理的说法,但至今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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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后才方知自己早被开除
徐富根、熊国亮表示他俩和另外9名维*权职工的遭遇要从1988年说起。1988年初,由于经济效益不好,丰城县河东煤矿(注:丰城县后改为丰城市)决定裁员增效。“当时,我们和其他150名被除名的职工被以停薪留职的方式回家等候上班通知,我们11人正在其中。”徐富根说。
徐富根等152名职工显然没有等到上班通知,直到2003年河东煤矿全面改制,徐富根等152名职工也不知情。“丰城市煤炭局副局长毛志任改制组长,原矿长郭有顺成了老板,按照规定,凡在册职工都有参加改制的权利,如补发工资,医疗费,置换身份,买断工龄,参加社保等。他们却并没有通知我们。”参与维%权的职工朱小辉说。
本文作者了解到,徐富根、熊国亮等职工之所以在停薪留职20多年后才知道河东煤矿已改制,并且还意外获知152名职工早已被除名,而透露这消息的人叫聂珍英。“聂珍英正直早于我们152名职工知道河东煤矿改制、除名内幕者,她从2003年前后就开始不断到有关部门控*告河东煤矿和上级主管单位丰城市煤炭局。”
2008年,刚刚得知企业改制和自己被开除消息的徐富根、熊国良等职工并不相信聂珍英透露话。后来,徐富根、熊国亮联系到徐友顺、陈学良、涂美珍、陈光明、孙有泉、谢国华、朱春华、朱小辉、卢淑君等11人联合找河东煤矿和丰城市煤炭局理论后才真正得知自己早在1988年就已经被河东煤矿除了名。
由于对被河东煤矿开除一事并不知情。于是,徐富根、熊国亮等11人从2008年至今一直在为此事向丰城市、宜春市、江西省有关部门投诉了,但无人理睬。徐富根等职工通过不断地投诉和举*报却发现河东煤矿在除名和改制的问题上存在很多不为人知的内幕。
152名职工被除名&煤矿改制背后的猫腻
是什么原因让徐富根等11名职工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988年的那次大除名和2003年的改制到底有无玄机?河东煤矿1988年强制除名152名职工和2003年改制背后有无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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