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筑包工头能办建筑企业营业执照照吗

建筑公司对包工头所招用农民工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是否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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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对包工头所招用农民工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是否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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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为何难取消?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分享到:穿上“正装”尚待时日
【这些治理欠薪的方法奏效了吗?【4】防范篇之“取消包工头”】
“包工头”为何难取消?
  何谓“包工头”
  计划经济时期,建筑工人隶属于建筑施工企业,而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大多实行劳务作业分包,只保留技术和管理人员,逐步“放弃”甚至完全不再保留自己的作业工人。
  人们俗称的 “包工头”,一是指原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劳务的承包人,从原企业独立出来,雇佣农村劳动力,成为最早的一批“包工头”。另一方面,农村的一些带工师傅也开始带着老乡外出做工,或做瓦工,或做钢筋工,数千万建筑农民工由此产生,同时形成另一批庞大的“包工头”队伍。
  尽管9年前,原建设部提出3年内逐步取消建筑劳务领域的“包工头”,农民工将基本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但记者调查发现,“包工头”现象至今依然存在。有些“包工头”只是名义上将队伍挂靠在劳务企业,穿个“马甲”而已;即使在劳务企业中,仍然存在诸多小“包工头”及其身份不确定的农民工……
  14年前,王守宽从安徽巢湖来到江苏常州的建筑工地打工,后来,他逐渐拉起了一支队伍,开始时十几个人,全是老乡,成了一名小“包工头”;如今,他的身份是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公司的股东,手下有500多人,人员来自“五湖四海”,从事各个工种。从一名建筑工人到小“包工头”,再到今天堂堂正正的劳务项目经理,王守宽的从业经历,只是众多“包工头”中部分人员的一个缩影。
  5月16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以“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公布了2014年春节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而被“全省限制市场准入和通报批评”的企业及人员名单,其中的126名“限制建筑市场准入人员”,大部分即为所谓“包工头”。
  因为建筑市场不够规范,一些“包工头”私拉滥招、非法用工、违法劳务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常成为建筑领域农民工反映的热点,影响社会稳定。同时,“包工头”的非法人形态也造成大量农民工无序流动,无法接受职业技能培训,而这又进一步影响着工程质量和安全。据前些年统计,“包工头”式用工在建筑劳务用工中所占比例约为8成。
  2005年,原建设部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要求3年内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凡承接劳务分包的企业,必须获得相应劳务分包资质,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副局长成际贵说,当年,根据建设部的要求,江苏也提出,3年内,逐步取消“包工头”,同时建立相应的劳务分包制度。
  近10年过去了,建筑施工行业“包工头”现状如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刘红霞告诉记者,目前,江苏已有建筑劳务企业2000多家,但并不排除有的“包工头”属于挂靠性质,或者在劳务企业中,依然存在许多小“包工头”,带着不签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从事着施工业务。整个面上情况到底怎样,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调查可以说清楚这个问题。
  王守宽当年先是带着一帮老乡跟着施工企业揽活,后来也曾挂靠在劳务企业。“那种劳务企业只管开发票,不管别的,其实和我们没有什么关系,相当于给我们穿了件‘马甲’,应付上面的要求。”真正穿上“正装”,是去年,武进建工成立了劳务公司,把那些长期跟随作业,信誉较好的“包工头”们及其队伍,全部纳入集团。
编辑: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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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建筑包工头。06年开始施工的工程,10年完成,到现在建筑公司不给算帐,一直已没钱为由,我把下面分包的个人工资均已付清。现在怕他公司倒闭,怎么样起诉?能不能通过法律强制算帐?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山东 - 济南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2:24 咨询人:14m108ka1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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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包工头卷款潜逃工人工资单位付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法律信箱  南方农村报:  我和工友由包工头李某带领在一家公司的建筑工地劳动了一年。一周前,李某与公司结清全部工资后,突然于当晚卷钱逃跑。我们找不到李某,只好要求公司承担被拖欠的工资。但公司说他们只和李某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与我们并无任何牵连,而且公司已经支付所有工钱,不可能重复支付,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请问:我们能向公司索要工钱吗?   读者 蒋佩兰蒋佩兰读者:  首先,这家公司必须向你们支付工资。  一方面,你们与公司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在建设施工工程领域中,用人单位必须是具备建筑资质的企业,而包工头只是个人,并非企业,故其不具备直接承包建设工程的资格。更何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公司虽然只是将工程承包给了李某,你们虽然仅是跟着李某劳动,但你们与公司之间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具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必须承担向你们支付工资的责任。  另一方面,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工资支付对你们无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而李某并非你们的亲属,你们也没有委托李某领取工资。同时,《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因为你们既没有授权李某代领,事后亦对此不予追认,决定了公司与李某的相关行为从开始时起便对你们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你们也就有权要求公司继续担责。  其次,你们可以通过诉讼维权。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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