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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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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在填报本表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13、14条有关规定,分析填报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实际亏损额和非实际亏损额及其弥补、结转的金额。
1.第2列至第5列&非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非实际亏损额未弥补金额、本年发生的金额、本年弥补的金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2.第6列至第19列&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实际亏损额弥补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5列=第2+3-4列。
2.第11列=第6+7+&+10列。
3.第19列=第14+15+&+18列。
(二)表间关系
第4列各行+第13列各行=表A列相应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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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2015)
境外分支机构的实际亏损和非实际亏损额[答疑编号:]
1、421页(五)描述的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和实际亏损,我不太清楚,书中描述也不清晰,我理解那段话的意思,是不是这样:例如,某公司在A国的分支机构当年盈利40万,在B国的分支机构亏损30万,在中国境内盈利10万,则总的盈利额是20万,则在B国的30万亏损,可以在B国该分支机构中无限期弥补?且这30万亏损是&非实际亏损额&(如果B国以前年度无补亏额)
若在A国分支机构亏损20万,在B国亏损30万,在国内盈利10万,总亏损40万,则这个40万就是实际亏损额,那这40万怎么去以后结转补亏呢,在A和B国分别结转补亏多少?书中说的&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这里是指什么意思,具体指那个数啊?
2、所谓的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是指:
1)比如某企业在A国有个分支机构(非低于12.5%的税率国家),2014年,该A国分支机构取得利润100万人民币,在当地纳税20%即20万,则这里的&境外所得&就是应该是100万元(无论是否分配),如果该企业在中国的利润是50万元,税率25%,则他应该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总额=(100+50)*25%-100*20%=17.5万元?
2)那如果某企业在A国有个控股公司,非分支机构,占股60%(非12.5%税率国家),A国公司2014年盈利100万人民币,当年没有做任何分配,某企业在中国当年盈利50万元,则某企业总的应纳所得税=50*25%=12.5万元,因为A国虽然有盈利,但是没有分配,所以,A国的100万盈利不能算在该企业的&境外所得&中?
3)同2)的例子,如果某企业在A国的公司不是控股,而是参股20%,其他情形相同,那其实该企业总的应纳所得税额=12.5万,因为不管对A国的公司是否控股,只要不是设立在12.5%的低税率且无合理经营需要的地区,只要境外公司不做分配(就算有盈利),A国的利润也不算在该企业的&境外所得&中?
4)同2),如果在A国占股60%,是12%低税率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其他情形相同(也不做任何分配),则该企业总的在中国的应纳所得税=(100+50)*25%-100*12%=25.5万?
5)同2),占股A国60%,A国的所得税率20%,其他情形相同,A国纳税后的净利润为80万,但A国当年将80万的50%=40万做股息分配,则该企业分的40*60%=24万元,则该企业总的应纳所得税额=(50+24)*25%-(24/40)*(20%*100)=6.5万。
6)同5)的例子,如国参股A国20%,其他情形相同,计算方法也一样么?
老师,我以上的理解对么?
3、接第2个问题的5),按照书上419页的(二)中说&在就境外所得计算时,应该调整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股息,应对应调整扣除与境外投资相关的研究、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这句话什么意思?
比如5)的例子,A分配给该公司24万的股息,但该居民企业在计算国内的利润的时候,就应该已经将&境外投资的研究、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全部计入当期的费用了(而非仅仅只计入24万股息对应的融资成本费用),假如全部境外投资的计入当年居民企业的费用是70万元,书上这么说,是说,该居民企业,确认24万的境外所得时,应该扣减掉融资成本的净额后作为境外所得?那这个24万对应的成本又是多少呢?而且同我那个疑问,既然全部对外投资的费用都已经计入该居民企业国内费用了,为什么这里还要再扣减一次费用,岂不是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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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本重点的问题[答疑编号:]
1、老师,我就是不知道哪些章节是重点,所以我现在每章都看(我没时间听课,主要是先看书),所以,我也疑惑,哪里可以得知哪些章节,哪些点是重点,哪些不是呢?我已经问了另外一个老师,那个老师说轻一上有说明哪些是重点内容,可是我这个用户好像没开通轻一,我也没买轻一啊,我想着是否老师的讲课中,每一章的第一节会先说下这一章的重点和分值?我要是有渠道获得这个信息,也不用全面开花了。
2、您对2的(4)回答的时候,应纳税额=(100&60%+50)&25%-100&60%&20%=15.5(万元),这里不是&100&60%&20%&吧,应是100&60%&12%,因为我那个例子是说是在低税率地区12%。
3、之所以书中规定低税率地区无合理商业目的,应该是如果这种情况下,对于不分配或者少分配的利润,视同分配计入到境外所得中(视同分配股息红利)?至于本身该境外公司当年的盈利,按照参股比率60%计算的盈利部分,不管是否在低税率地区还是高税率地区,都是应该算在境外所得中的?
4、您对2的5)回答是否计算错了,首先您算&境外企业所得&是80/20%&60%,应该是20/20%*60%才对,因为我例子中已经说了税后利润80万,20%税,税前利润就应该是100万,按照您计算,都有400万了。
其次,你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的时候,是40&60%&20%,是用分得的股息24万直接*20%,这样不对吧,应该按照间接抵免的办法计算这24万间接承担的境外已纳税额,应=(24/80)*(100*20%)
5、您对我第3问的回答,&就是说在境外单独计算,扣除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在国内计算时就不再考虑成本与费用&,我不太理解,比如例子中,境内公司分得A国24万的股息,是说这24万股息对应的成本费用,应该在A国公司计入成本?因为例子中,对于税后利润80万,只分配了50%股息,那没有分配的另一半股息对应的成本费用,在A国就不应该计成本?而且就算只算一半的成本,那分配的40万股息中,有另40%是其他公司分得,这40%*40=16万,对应的融资成本就不计入A的成本费用中,单单只计中国实际分得的24万(只占当年A国净利润的30%)对应的成本费用?
知识点出处:&>&税法&>&<a
href="/openqa/showQaList.html?examId=713&year=&>&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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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页答疑
四、可抵免境外所得的确认
紫雾岩 提问:
(4)这一条为什么不饶让抵免?
关于第三节境外所得管理
jennifer_zn 提问:
在将第三节的时候一会涉及直接抵免一会涉及间接抵免,我不太分的清。比如421页第四点就是在讲直接抵免吧,第六间接抵免,第七、八、九呢?是直接抵免吗?
本知识点其他学员的提问
两个间接持有都可以累加了、一个直接持有和一个间接持有我感觉更可以累加了啊?
saierbi 提问:
两个间接持有都可以累加了。一个直接持有和一个间接持有我感觉更可以累加了啊?
在东奥想提个问不容易。只有对例题可以提问,对讲义看不懂的就不能提问
saierbi 提问:
在东奥想提个问不容易。只有对例题可以提问,对讲义看不懂的就不能提问
想问问,母子公司和分总公司在该张国际税里税务处理有什么区别?
这道题我糊涂了,境外A国所得税抵免限额是6.5.
saierbi 提问:
这道题我糊涂了,境外A国所得税抵免限额是6.25. 当年实际抵免了5+1=6万。还有0.25万没有抵。那汇总纳税的时候,应该缴纳46.25-6.25才是啊?怎么会用46.256呢?
第83讲最后两个例子
saierbi 提问:
第83讲最后两个例子 倒数第二个讲到 甲直接持有丙16%,间接持有丙4%、两者不能累加算20%
为什么最后那个表格。中间两个到最后一个间接持有10%,一个间接持有12.5% 两者就可以累加?而第一个持有3%和第4个持有7.5%就不可以累加?
这道题是想通过这个例子说明什么?对应调整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5...
saierbi 提问:
这道题是想通过这个例子说明什么?对应调整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5万,该境外利息收入用于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这个答案是什么意思?起到什么作用?想说明什么?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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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4版:最新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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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天然气、车用CNG价格下调
主城的士取消1元燃料附加费,工业商业用气统一为2.14元/m3
&&&&昨日,重庆市物价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决定降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重庆晚报记者获悉,不仅主城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下调,而且随着全市车用CNG(即压缩天然气)的价格下降,今日起主城区出租车载客运行7公里(含)以上每车次1元的燃料附加也将取消。&&&&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主城区以外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相应制定。据初步测算,预计工业商业用户全年将减少气费支出约22亿元,减轻相关企业单位负担。&&&&&&重庆晚报记者&李栋&&&&工商用气&&&&主城区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工业用气、CNG原料气、商业用气、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统一下调为2.14元/m3&&&&工业及CNG原料气降低0.70元/m3&&&&商业和集体用气降低0.82元/m3&&&&叠加降价&&&&对主城区具有调峰能力的工业企业用气在上述已降低价格基础上,叠加降低配气价格:&&&&日均用气量5~10万m3的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10元/m3&&&&日均用气量10~20万m3的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20元/m3&&&&日均用气量超过20万m3的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30元/m3&&&&●按月用气量实行阶梯价格结算&&&&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价格不作调整,仍按现行居民用气价格1.72元/m3执行。&&&&执行时间&&&&主城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从日起的用气量执行&&&&车用CNG&&&&全市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由原3.97元/m3下调为3.27元/m3(按质量计算,由原5.84元/kg下调为4.81元/kg)&&&&同时取消&&&&主城区出租汽车载客运行7公里(含)以上每车次1元的燃料附加&&&&投诉举报&&&&在主城区坐出租车时如果发现司机在收费时依然要求乘客支付燃料附加,可打两个电话举报:&&&&12358价格举报电话&&&&96096交通信息咨询&&&&执行时间&&&&全市车用CNG终端销售价格下调和取消主城区出租车燃料附加从日零时起执行经济日报多媒体数字报刊
第08版:证券·公司
建立申报核查管理制度,实施差异化收费,加强监管执法——
沪深证交所细化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则
本报记者 温济聪
日前,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建立申报核查管理、接入管理、指令审核、收费管理、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监察执法六方面监管制度。沪深证券交易所随即相继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程序化交易管理,着手规范程序化交易。 规范更趋严格 所谓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我国程序化交易大量出现的时间是在ETF推出之后,当时有一些投资机构进行ETF套利交易,这个过程中就需要程序化交易帮助其实现短时间、大批量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近年来,国内资本市场程序化交易迅速发展,在提高市场交易频率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加剧市场波动、技术可能被滥用甚至错用等一系列问题。”信达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刘景德说,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程序化交易申报及报备管理、净买入额度管理、接入管理以及监管措施等多方面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在申报及报备管理层面,上交所的规定从程序化交易客户、直接接入交易系统的机构两个层面,明确了程序化交易申报及报备的内容、时限、核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深交所要求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于使用前3个交易日直接向深交所申报;会员客户于使用前3个交易日向会员申报,会员汇总后每日日终向深交所报备;申报内容主要包括程序化交易者的基本情况以及程序化交易系统的情况。 在净买入额度管理层面,上交所对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的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在上交所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实施当日证券净买入金额管理;深交所对于会员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其他交易参与人,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每个专用交易单元,实施当日净买入额度管理。 此次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交易行为较为细致的监管措施。具体来看,对程序化交易者存在一个交易日内出现5次以上每秒申报5笔、一秒内完成申报并撤销申报且日内出现3次以上、日内申报2000笔以上等情形的,沪深交易所将予以重点关注。对进行申报价格持续偏离申报时市场成交价格的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同时进行小额多笔反向申报并成交;在属于同一主体或处于同一控制下或涉嫌关联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下单、快速下单,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等异常交易行为,沪深交易所将予以重点监控。 确保交易公平 近年来,国内资本市场程序化交易快速发展,业已形成一定规模。《经济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程序化交易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改善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价格发现效率的积极作用;也存在加大市场波动,影响市场公平性等消极影响。 “在海外资本市场中,程序化交易使用较为普遍。此次监管层出台相关规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国的程序化交易,更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国开证券资深分析师杜征征表示。 “随着我们资本市场现代化进程不断加速,在开展程序化交易时一方面要认识到其优点,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加强管理,对其消极影响进行规避。”刘景德认为,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是监管层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此次针对程序化交易出台相关监管制度和细则措施的初衷。 财富证券投顾中心负责人李朝宇建议:“除了硬性要求外,也应加强软性规定,如提高程序化交易的自律性规范标准。举例来说,建议建立有效的程序交易员道德评分机制,提高其职业道德和操守,加大后续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责任性管理规范意识,确保程序化交易更为公平可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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