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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电梯维保属于哪个部门
你是物业还是想办个电梯维保资质
办电梯维保资质
刚注册电梯销售公司
是技术监督局吗
需要啥手续
具体不太辽解可以帮你问问我一个朋友就是开电梯公司的
没关系明天我就给他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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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不过办理电梯维保资质难,与电梯使用单位商谈维保费用等事宜想维保电梯首先到省质监局办理电梯维保资质
电梯维保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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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搞好物业管理的一个设想:取消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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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物业管理的一个设想:取消业委会
搞好物业管理的一个设想:取消业委会
/bbs/dispbbs.asp?BoardID=28&ID=10056
搞好物业管理的一个设想。取消业委会,由业主大会聘请一个专业咨询机构监督管理物业公司,原因
1、业委会委员不一定懂物业管理,要他们,可能形同虚设。
2、业委会委员没有报酬,不一定尽心,还不如花钱请顾问来监督。
3、业委会监督还不如业主直接监督,已经有业主在监督,业委会监督就是多余。
4、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它不懂,不如请个懂专业的来监管、执行业主大会决议。
5、业委会实务运作中,业委会还是请专业机构来咨询比如律师,不如一步到位,直接由业主大会聘请专业机构。
你说呢?如果不行,讲出理由来。哈哈哈
一剑不了情
斑竹说的有点道理,可也有不少没道理!呵呵
再补充一句,这可是业主天地,小心被业主...,你惨了。
我有道理的,业主没办法的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过大
可是你不觉得没了业主委员会的话
象烟台那样的例子会多得数不胜数吗?
就像现在的政府样的
我们都希望要有得力的执法部门才能防止公务人员的贪污样的
没了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那本来就不是很规范的物业管理公司就会更加的嚣张地一塌糊涂!
我可不赞成楼主的意见!
现在上海打算淡化业主委员会,让业主大会取代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为所谓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管理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我认为是瞎胡闹,结局和国务院条例一样导致难产,或者更加无法实行。
我觉得楼主有道理,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都不好,大部分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不懂专业技术,极易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而且权力过大。尤其是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可能为私利提出非分要求。而一旦部分业主违反业主公约等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也没办法帮助解决。
权利和义务应相等!
业主大会请专业人员或律师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权较理想,毕竟不能算外行领导内行
ZCC的想法正是在下之意呀。问题是有没有其他办法?比如如果物业公司完全为业主服务,不是就可以不要监督了吗?或者业委会比较专业,或者尽心尽力学习,是不是也可以不要请专家呢?
最好的办法是业主自治管理。取消物业公司,聘请专业公司为业主服务。哈哈。
那谁来监督专业公司,哈哈哈
以下是引用lsm在 20:59:00的发言:
那谁来监督专业公司,哈哈哈
取消物业公司,倡导业主自治,不是你提出的吗?你被‘招安’后,立场180度大转弯。专业公司当然由业主监督。通过合同来制约啊。哈哈哈
问题是业主总得请人来干活吧,再说了,干的好坏谁说了算?业主的判断力你能信服吗?
还是需要专业机构,包括顾问公司。你说呢?
物业公司也是业主请的。再请个顾问公司,唱个三国演义。可有看头啦。
关键看是否需要,象成功兄的业主委员会不要请顾问公司,反而可以当顾问了。哈哈哈
这五大原因讲的还真的是好或,不错呀,只是如果是正规的业主委员会的话,大可不必取消,因为那样的话,也有利于物业的工作呀。
godwithyou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个字“难”
如果业主大会找表业委会的话,变成了一人一票,众说纷纭,公说会有理,婆说婆有理,意见难于统一,到时需要在维修基金中拿出少少钱出来换公共地方的灯泡也要开数次会才可以付诸
实行,我看大家烦不烦!!!!
业主大会决定的事是大事,由业委会章程决定。不是什么事情都由业主大会决定。
有新意,我以为可以接受,关键是这个机构不要搞得象吃了原告吃被告这个样子
不要以为我的担心是多余的,只要有权力,就有腐败,物业公司如此,业主委员会也如此
这个问题靠业主和市场决定。
有水平、有信誉的专业机构才能生存。
不会吧!那物业公司不就是了天呀!
我赞成不要业主委员会。
你讲几点理由。光赞成可不行。
目前是做不到的,得找个能代替业主委员会的形式,否则,空想!
我找到了呀,就是物业顾问呀,取代业委会,由业主大会决定聘请。
我想这是不可以的呀!
看标题我就举双手赞同!!
难得一知己,唉。谢谢支持,哈哈哈
现在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服务与报酬的问题。
谁都知道需要物业公司的服务,谁都希望不要支付或少支付费用。
如何界定服务水平及相关费用水平,确实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
从理论上来说,LSM提出的方案应该是可行的,问题是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弊端根本就不可能使个个条件实现,举个例子,连司法都腐败得不成样子了,又有什么地方能够找到公正公平呢?(我指代替业委会的监督机构,难道他不会跟物业公司穿一条裤子?)
也不能这么悲观,要不咋活呀。还是相信历史在进步,在前进。
让我们一起努力。
国家的条例里很大的一个特色是:炒物业公司不再是业主委员会的权限了。就这一点说,成立业主委员会就已经和以往不同了,有些人会不敢兴趣的。因此,业主委员会也会漫漫的自消自灭的。你信吗?
我到是挺赞同,可无法实行!!
以下是引用skyfox在 22:32:00的发言:
国家的条例里很大的一个特色是:炒物业公司不再是业主委员会的权限了。就这一点说,成立业主委员会就已经和以往不同了,有些人会不敢兴趣的。因此,业主委员会也会漫漫的自消自灭的。你信吗?
我信,让共产党管物业管理去,咱业主不管了。哈哈哈
不太现实,你说业主可能答应吗?
新条例已经取消了业委会,由全体业主开业主大会决定事情,而且不是业主代表大会!
业委会没有权利了,是好事吗?
版主的设想很新异,但难实现。1:理由不充分。2:现实不允许。
没有业委会,业主们一盘散沙,谁去请“监督”机构,物管企业怎样与业主订合同?
国务院条例已经取消业委会的种种权利了,你还不知吗?哈哈哈
建议把这个帖子撤下来吧。和国家的条例背道而驰啊!
看守羊群的狼说“把羊们的监督委员会去掉吧!他们不懂什么是保护安全,全是外行!”(这样我们偷吃起羊来可是方便了!哈哈哈哈哈哈!!!!!!!!!)
说新条例取消了业委会的人还是看看新条例的十一条第二款吧!
烽火连三月
新条例明确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也就是缩小了业委会的职权,至少在广州是这样的。
建议版主还是认真看了新条例后再发议论更具权威性。
你说的也是一种物业管理的形式,业主大会聘请专业物业经理人管理,他对业主负责。聘请专业化公司管理。
物业管理说到底怎么管是业主说了算,所以新的条例出来了 业主自治也是可能的,尤其内地很多多层楼盘不适合一体化管理,对业主来讲成本高 。
这个网站是不是非官方的啊?
以下是引用skyfox在 22:04:00的发言:
说新条例取消了业委会的人还是看看新条例的十一条第二款吧!
不是瞎子,早看到了。你愿作业委会委员吗?
以下是引用skyfox在 21:58:00的发言:
这个网站是不是非官方的啊?
有什么问题吗?
版主:我建议撤了“取消管委会”的贴子,理由是和现在的大气候不适宜。如果建设部的人看了,对深圳的这个网站不是很有利吧?您再考虑一下。可以讨论研究的问题很多,为什么非要讨论这个呢?而且,你也知道,那是不可能的呀!
其实,国务院条例已经取消了业委会的作用,现在是业主大会起作用。建设部的人看了只会高兴不会有意见的。
再说了,即使不如意,也不至于对深圳有什么影响吧,不能高估这个帖子的影响嘛。
我和物业公司和协会的同志谈过,他们都希望淡化业委会,取消业委会。条例也基本上接受了他们的意见。
建议:好好学习条例,就知道我是什么观点了。哈哈哈
人大常委会中有多少是法律科班出生,他们也许连法律是什么都不知道,但是中国的现行法律就是出自这些外行人之手。用你理论引申一下,要人大常委会干吗,让他们都退休好了,还省去了我们这些纳税人很大一笔钱。
纠正一个错误,人大代表不是公务员,不一定花纳税人的钱。当然,开会要花纳税人的钱。常委委员是否领工资,是否也算公务员,不清楚了,可能算吧。
取消人大,不行,违法的。
但条例对取消业委会是支持的。
法律是人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毕竟是条例,它不是法律。今天条例是支持取消业委会,明天就会出来一个司法解释,反对取消业委会,这就是中国的国情,也是中国特有的所谓条例的不确定性。
设想一下,在一个超过5000户居民的社区,要用业主代表大会替代业委会,这种东东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以下是引用babyface在 12:03:00的发言:
设想一下,在一个超过5000户居民的社区,要用业主代表大会替代业委会,这种东东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想問一問,你這一句是否就想說幾個人代表5000戶就可行呢?請你想清楚再作出你的見解,謝謝!!!
他的意思可能是认为,我是说业主大会好比全民公选,业主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业委会代表人大常委会或者党中央。
业主代表大会不能代表业主大会,不可行。
业委会比较可行。
这是我对他的意思理解,也不知他是不是这样的意思。但我没有上面这个意思,不能这样比较对照。
物业管理还是一个专业技术,不是简单和政治比较的。尽管有自治的共同要求。对于技术还是集中在有技术的手中不是不可以,关键是大家都要有约束,有监督。
paopao 。请你想一下7个人能决定13亿人的生活方式不管他们原不愿意,为什么几个人就不能代表5000户居民呢。希望你不要拿出白马非马这样的概念。
我现在管理的小区有住户3500户,业委会委员13人,其中包括律师、高级经济师、会计师、高校老师、企业家、物业公司部门经理(当然不是我公司的)等等。你们认为这样的结构还不够合理么。
不少回贴断章取义了。比如5楼的观点可能是取消业委会对物业公司有利,对业主有害?再比如9楼的观点。事实上新条例已经出台,各位学习后的心得是什么呢?我个人认为,版主的贴子很有点前瞻性。新条例中,业主大会的地位被凸显出来了,事实上对一些平时只注重动脑经搞定业委会委员的物业公司来讲,是到改变思路的时候了。至于,咨询公司论。。努力吧!
是呀,现在是有人在动咨询中介的脑筋,但没有成功案例。据我所知还没有一家为业委会服务的公司呀。继续努力。
我倒知道有些原来为物业管理公司作咨询的企业,动起实际操作的念头来了。
我也认为有点道理,业委会的成员不懂物业,过多强调自己的利益得失而没有真正从大局考虑,局限性较大。有时还干涉物业的财务收支,给物业也造成了不少麻烦。如果真有这样代理业委的公司,我要是业主的话也希望有更多的选择。
是呀,但一个问题是物业公司和政府有关联,特别是维修基金政府就在挪用,多数反对业主管理维修基金,没有办法控制的,养老基金、住房公积金都敢动,何况维修基金乎?
政府还靠卖地养活呢!
有业主委员会物管的工作应该会更好做一些吧!
我觉得现在的业委会承担的责任太少。
香港的物业管理在这方面应该不错。
这个设想值得期待!盼!盼!盼!盼!盼!盼!
实际上《条例》对业委会已经十分弱化了
是呀,现在我对业委会没有兴趣了,哈哈哈
本楼业主选代表18户只有5户支持我作代表,其中包括本人自己一户。我更没有兴趣维护这些人的利益了。
但如果物业公司和业委会过分了,我会毫不客气维护自己利益的。哈哈哈
目前还不可以,新条例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很多,怎样的执行,以条例依据。
多数业主是不关心的
我认为每个小区都开设一个论坛,里面有讨论、公告、投票等等,在论坛召开业主大会,这样到会的人应该多一些,业主委员会的确没用。
好主意,我来准备试一试
以下是引用liulida在 11:47:00的发言:
我认为每个小区都开设一个论坛,里面有讨论、公告、投票等等,在论坛召开业主大会,这样到会的人应该多一些,业主委员会的确没用。
这个啊,我们宁波就有的啊,
ool.net/bbs/
而且,这个网上家园还成就了“业主自选委员会”
建议你先去看看吧,
不光是物业
包括自发购房
检举黑心开发商
咨询相关信息等
这两天我想写一篇关于物业管理的论文,有谁能帮帮我?什么都行,我也想了几天了,可就是选择不好主体,我觉得啥都可以写,但有啥都有人写过了,没什么太新的观点。
+个人文集+
论文的要求?目的、用途是什么?
这不是增加了业主的费用?
并且现行法规也没有提昌取消业主委会这一条款。
用钱聘请的监督机构也不定会都对业主负责到底并且费用之高,物业管理问题之多犹如一个无底深洞,无缘无了这是业主所无法承受的负担。
聘请有专业咨询机构是必要的,但也要有一个昌头人,这时业委会在起作用,同时也对聘请机构监督。!!
希望斑竹自己取消此议题的讨论更明智。
楼上提到,建立讨论区确实可行,可是在一般的大型社区或者是福利住房,很多业主根本没有接触过网络,更有很多人不会操作电脑,形同虚设,意见并不全面。而且如果做自己的论坛还是要花钱维护的,钱谁出?
再有就是如果取消业委会,所有的大事小事都要所有业主开会投票解决,还不把人烦死啊,很多人整天开会都够烦的了,回到家还要开会!
而且选出来的业主委员会就是自愿选举的,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如果没有基本的信任,什么都不要谈了,再说了,如果觉得委员会不合格就炒掉拉~现在的业主很厉害的~不过也不乏素质低的~
新例对业委会的淡化,认同并势必导致这不符合敝国国情的业委会有限自治架构的淡出;而《物管条例》的“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在实践中几乎难以实施,形成之物管的强势亦要求“有限政府”避免过大行政干预。
楼主的设想对目前物业管理钻进了死胡同之困境,无疑为敝国物业管理打开一条新思路;
以下是引用卢生在 12:24:00的发言:
新例对业委会的淡化,认同并势必导致这不符合敝国国情的业委会有限自治架构的淡出;而《物管条例》的“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在实践中几乎难以实施,形成之物管的强势亦要求“有限政府”避免过大行政干预。
楼主的设想对目前物业管理钻进了死胡同之困境,无疑为敝国物业管理打开一条新思路;
业委会有限自治?不符合敝国国情?哦,难道这一国的国情就有业委会无限自治,乃至专制?
房地产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在实践中难以实施?如何难以实施?物管的强势又从哪里说起?
一边是物管的强势,又是物业管理钻进了死胡同。这不是自相矛盾?然后,还想问一下是哪一国的物业管理步入了困境?
卢生自称敝国,却不知是哪一国,我想他大概是美国人,因为太崇敬武力,所以招惹了恐怖主义。
业主委员会是执行机构。怎么执行?我们感觉是凭感觉在执行,他们连基本的法律知识也没有就在搞所谓的执行。对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自己都是风险无限大呀。欢迎讨论。
我觉得 这个问题要我们看实际情况定
没有谁可以定义
你要想没业主委员会
那你会不会觉得业主大会麻烦
你要是有业主委员会 你会怎么样
人是不会满足的
光找单方面的原因不行啊
攻略|论坛|报名|现房|
关心物业管理,就是关爱美好生活,就是关心后代。
专业的业主委员会顾问——业伟业主咨询服务范围:
业主及业主委员会顾问,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物业服务招标代理,维修资金项目全过程监管,物业费收支审计,酬金制顾问,小区产权清查,物业交接验收,物业管理师考试培训,业主委员会秘书培训
回复: 搞好物业管理的一个设想:取消业委会
http://www.pmabc.。。。
清谈。最好将有实质意义的东西摘出来再转贴。
老实做人,踏实做事
您看做做这个义务劳动,整理一下。哈哈,我已经折腾半天才贴出来。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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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不同意见
SAventure: 搞好物业管理的一个设想:取消业委会会原因
1、业委会委员不一定懂物业管理,要他们,可能形同虚设。
[所以才要聘请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来负责社区的物业管理,业委会委员不可能代替物业管理公司的角色.
现在物业管理的内容比我们以往的认识要广泛的多,还可能涉及到为业主提供特色化的定制服务等增值服务的内容.也许社会化服务高度发达后,可以由业委会委员会委托专门的保安公司、保洁公司等来提供相关的物业服务,但那不符合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发展方向的。这不是我说的,是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同志说的]
2、业委会委员没有报酬,不一定尽心,还不如花钱请顾问来监督。
[哈哈,既然命题中用了“不一定”,我也模仿老先生的口气说说:“花钱请来的顾问可能更在意自己的经济利益,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牺牲业主的利益.所以花钱请顾问不一定都会带来好的结果,需要有效的监督。”,我倒是很赞同业委会委员聘请专业公司帮助自己更好地行使自己小区监督管理的职责,但专业公司必须受业委会委员委托聘请。所以业委会委员是不可能取消的。 下面有进一步说明]
3、业委会监督还不如业主直接监督,已经有业主在监督,业委会监督就是多余。
[我真的认为业主直接监督不可行,业主意见不统一,个别业主可能牺牲全体业主利益为自己谋私利,要代表整个小区业主监督物业服务,就必须遵从一定的程序。现阶段业主监督的最有效方式还是业委会监督。]
4、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它不懂,不如请个懂专业的来监管、执行业主大会决议。
[谁来委托,业主大会吗?业主大会怎末能有效地监督第三方的专业化公司?我觉得是不是需要有个业主大会的常驻执行机构,您是否同意小区中需要建立一个业委会,来具体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由他来委托专业化公司为社区提供专业化服务 ]
5、业委会实务运作中,业委会还是请专业机构来咨询比如律师,不如一步到位,直接由业主大会聘请专业机构。
[怎末样保证业主的利益,举个例子:对股份制公司来说,董事会是代表出资人,他们可能就是资本家的化身,没有具体的公司管理运营经验。能不能取消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来直接委托专门的职业管理团队来负责公司运营,在实践中并不是这样的,在OECD经济合作组织关于公司治理的推荐方式中,一直保留有董事会这样一个组成部分。认为那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必不可少的。
几百年公司治理结构的演进过程,确立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模式,确立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者等组成部分的公司治理结构,老先生不是对这样的制度有异议吧!我记得只有个体所有制企业、合伙制企业才喜欢那种由所有者直接负责企业经营(包括直接委托社会化服务公司为其提供服务)的管理模式。
越是大企业,越需要完善企业的运行机制,采取公司化经营策略是有一定规模企业的必然选择。对于社区来说,其复杂性一点也不比大公司的治理要简单,我认为存在一个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是必然的选择]
1、是从监督角度考虑,不懂怎么监督?2、监督是绝对需要的,永远需要的,问题就是这。。。
关心物业管理,就是关爱美好生活,就是关心后代。
专业的业主委员会顾问——业伟业主咨询服务范围:
业主及业主委员会顾问,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物业服务招标代理,维修资金项目全过程监管,物业费收支审计,酬金制顾问,小区产权清查,物业交接验收,物业管理师考试培训,业主委员会秘书培训
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方面的角色无法相互替代
http://www。。。
头衔:顾问
我总是觉得,目前物业管理模式是一种过渡的模式,物业公司为什么无法让业主或者说业主委员会信任,归根到底是不了解,正像LSM所说的:需要公开、透明,让业主了解。了解是信任的前提。物业管理目前的模式既是操作者,又是管家 ,物业公司自己有庞大的专业队伍,保安、工程、清洁绿化等等都是物业名下的员工,于是业主就需要业主委员会来“应对”物业公司,当如果物业真正成为“管家”,也就是仅仅是中介代办机构时,业主委员会的角色就被物业公司所替代了,而那时候,物业公司名下绝没有什么保安、工程、清洁队伍,而是面向市场,为业主挑选质优价廉的保安、工程、清洁绿化队伍,真正属于自己公司的是职业经理人、精通保安、工程、清洁绿化技术的、恪尽职守的、诚信的专业中介服务人员。据说美国的街区模式就是这样,当然街区内还有政府管理的成分。另外国外有两夫妻管5-6个楼盘的也是这种模式。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nbyjf和中国物业管理论坛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等级:中级站友
业主委员会代替物业公司的角色不符合时代的特点,社区服务也具有社会化服务的特点,而社会化服务需要专业化的公司来提供服务。物业公司了解小区物业管理的实际,掌握物业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组织协调各种社会资源来为小区内的业主提供服务。
如果未来社会化程度非常高,由业主委员会本身完成聘请专业的绿化、保洁、保安、房屋修缮公司也不是不可能。但现在由业主委员会来代替好象太早了,会以牺牲社区物业服务品质的代价才能实现。业主委员会本身还是一个非赢利组织,非公司化运营,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很难担负这样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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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高级站友
我们不能主观臆断,市场是决定未来物业管理发展方向的唯一力量,实业型物业公司也好,中介型物业公司也好,市场容纳谁,谁就能生存发展,我们物业公司也不可能往走不通的死胡同上钻,这样的经理说不上是好经理。同时我们也不能光说业主委员会来替代物业公司,从而威胁到物业行业的生存发展,正因为业主委员会的不专业性、义务性、才使中介型物业公司替代业主委员会也完全可能。
等级:中级站友
老兄,我上面的论述就是想说明“业主委员会“不能完全(或大部分)替代 “物业公司”的服务,很遗憾给你留下了“主观臆断”的想法。既然我们都无法相互说服,就让时间来做出最后的评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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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代表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实行监督,如果由以营利为目的的第三方(物业公司)来替代业主委员会,那末对物业公司服务的监督就会缺位,如何保证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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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中级站友
同意ALAWER先生的说法,《条例》的出台改变了以往的物业管理的行业惯例,它明确了物业管理所涉及各方的关系。 规范已经制定出来,业主和物业公司都需要适应自己的角色变换。只有双方都找准自身的定位,才能有效地被避免由于误解而产生的冲突。
您们和LSM先生的分歧我不介入了。谢谢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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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中级站友
《。。。同时我们也不能光说业主委员会来替代物业公司,从而威胁到物业行业的生存发展,〉
答: 我没有说业主委员会来替代物业公司,而恰恰是针对您所说的 “
《“当如果物业真正成为“管家”,也就是仅仅是中介代办机构时,业主委员会的角色就被物业公司所替代了”》
答: 我认为这是不大符合国内现实的,没有理论依据。我认为业主委员会 不会替代物业公司来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正因为业主委员会的不专业性、义务性、才使中介型物业公司替代业主委员会也完全可能。〉
答:我认为这也是不大符合国内现实的,也不太符合逻辑。
我了解的美国是:在美国居住在公寓的家庭比较少(多以年轻家庭或低收入家庭为主),大的由公寓楼组成的社区里,也有类似业主委员会的机构,有自愿服务的社工为业主服务,聘请专业化服务公司为社区提供服务。您提到的相对于业主来说第三方的中介公司提供物业服务,那末中介公司受谁委托来提供物业服务呢?单个业主自身的委托服务显然不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我们要讨论的是业主共有的那部分小区内公用设施的管理和针对小区全体业主的服务(如社区的保洁、保安等),谁能够代表全体业主委托专业公司位社区提供服务?显然不会是中介公司吧!他还没解决受谁委托的 问题。
我们先来学习一段刘志峰副部长在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物业管理的基础是业主的财产权。对物业进行管理是业主行使财产权的行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只是业主管理自身物业的方式之一,业主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其他方式,比如自我管理,或者将保洁、绿化等各项事务直接委托专业公司。《条例》本着尊重业主财产权利的原则,并不强制业主必须实行物业管理,而只是规范实行物业管理时各方的行为。当然,随着社会对物业管理认同感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业主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物业。”
条例中一条与以往不同的重要思想是业主大会成为权力机构,而业主委员会仅仅是执行机构,奉业主大会之命办理事务,这样的话,多种物业管理模式的存在,应当是可能的,其一,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自己直接聘请各专业公司完成物业管理各项职能,这就是本人所言的“业主委员会代替物业公司”;其二,业主大会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请业主委员会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这是目前正常的情况;其三,业主大会认为业主委员会不够专业,直接聘请专业公司存在专业知识不够以至于管理可能不尽人意的问题,聘请实业型物业管理公司又觉得帐目不清,有暴利或侵占业主利益之嫌,于是就让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管理专业顾问来处理聘请专业公司的问题,以弥补业主委员会专业性不强的问题,这个物业管理专业顾问,其实就是中介型物业公司的雏形,当物业管理专业顾问不是个人,而是企业时,我觉得就可以认为是中介型物业公司。此时业主委员会并不是不存在,而是其直接从事物业管理的功能被替代了!简称为中介型物业公司替代业主委员会。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nbyjf和中国物业管理论坛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nbyjf 老兄,看了你上面的解释,我理解了你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作用的总体观点,既然我们没有什么大的分歧,我也就不想再为其他枝节问题争论了。算是我误会你意思好了!
另外请教一下刘志峰副部长,是政府哪个部门的?上面他那段引述,实际谈了两个问题。1是业主有权选择物业管理的方式 2。从效率角度讲,选聘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企业更符合中国的实际、更符合业主的利益。 他的原话是“ 随着社会对物业管理认同感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业主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物业”。 我想这两点再加上我们先前谈论的“中介机构也无法替代业主委员会的作用”这一点,是我们能够达成的共识吧!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ljay和中国物业管理论坛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等级:高级站友
刘志峰副部长是国家建设部的,政府官员调动频繁,近来没有关注他还在不在建设部。
如果未来社会化程度非常高,由业主委员会本身完成聘请专业的绿化、保洁、保安、房屋修。。。
“如果未来社会化程度非常高,由业主委员会本身完成聘请专业的绿化、保洁、保安、房屋修缮公司也不是不可能。但现在由业主委员会来代替好象太早了,会以牺牲社区物业服务品质的代价才能实现。业主委员会本身还是一个非赢利组织,非公司化运营,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很难担负这样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聘请一名物业管理小区经理,而不是一个物业管理公司。这是我的一个基本思想。而如果这个物业管理小区经理在业主委员会和顾问机构的监督下能够完成业主委员会委托的任务就成功了。
我就完全能够胜任这个小区经理的职责,因为我懂的管理的方法、技能。我只是一个懂行的管家,我不管理钱财,我收取一定报酬即可。我的财务帐目可以接受任何人的挑剔,并且绝对没有问题。任何找不到问题的业主只需要承担自己的审核中介费用或者诉讼费用即可。我是一个管家,我尽职尽责,诚信。我的制度完全公开,能够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及其顾问的意见随意更改,我严格执行。
我只懂管理、监督、控制,不一定要懂技术,但我有找到合适的专家的方法,并且得到业主大会的认可。
我认为物业管理不难,就是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做事。
------这就是我要推广的物业管理,我没有国外物业管理的实际经验,但我知道这就是物业管理,我就是为业主服务而已。我决不侵占他们的权益。
关心物业管理,就是关爱美好生活,就是关心后代。
专业的业主委员会顾问——业伟业主咨询服务范围:
业主及业主委员会顾问,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物业服务招标代理,维修资金项目全过程监管,物业费收支审计,酬金制顾问,小区产权清查,物业交接验收,物业管理师考试培训,业主委员会秘书培训
路漫漫其修远兮
“我就是为业主服务而已。我决不侵占他们的权益。”---好像谁都会这样说
所以不能光听说,要观其行。哈哈哈
关心物业管理,就是关爱美好生活,就是关心后代。
专业的业主委员会顾问——业伟业主咨询服务范围:
业主及业主委员会顾问,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物业服务招标代理,维修资金项目全过程监管,物业费收支审计,酬金制顾问,小区产权清查,物业交接验收,物业管理师考试培训,业主委员会秘书培训
路漫漫其修远兮
这些理由都不能成立
搞好物业管理的一个设想。取消业委会,由业主大会聘请一个专业咨询机构监督管理物业公司,原因
1、业委会委员不一定懂物业管理,要他们,可能形同虚设。
监督本身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但不是必须的,专业知识不是用来侵权的,需要监督的是程序和结果,这并不需要多少专业。你可以不懂行政,但你可以监督政府
2、业委会委员没有报酬,不一定尽心,还不如花钱请顾问来监督。
尽心的原因是由于是否花钱?这个前提太荒谬了!你们家留你一个人看着保姆干活,是不是还要给你钱啊?否则就会任由保姆把你们家掏空?荒唐!
3、业委会监督还不如业主直接监督,已经有业主在监督,业委会监督就是多余。
业委会监督和业主直接监督本来就不矛盾啊,谈不上如不如的,即便是业主委员会,也处于业主的直接监督之下。你的逻辑好像是在说政府已经在全体人民的监督之下,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就是多余了,是吗?
4、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它不懂,不如请个懂专业的来监管、执行业主大会决议。
监管和执行不是一个概念,也不能同时有相同的对象完成。决议如果有实施事项,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比如物业公司,单凭执行,只能自己完成。执行是有权利因素的,无法委托。
5、业委会实务运作中,业委会还是请专业机构来咨询比如律师,不如一步到位,直接由业主大会聘请专业机构。
这个问题不存在,物业公司就是业主大会选聘的专业机构,如果不合格可以变更。其实你呼吁业主大会选聘你们,也不过就是另外一个物业公司而已。只不过你们这个物业公司宣称不以盈利为目的,这倒是值得考虑的。对业主没坏处,不过这是不正当竞争中的倾销行为,哈哈
其实说了半天,你们就是一个宣称自己不挣钱的物业公司,使用酬金制与业主签约,只不过酬金为零。从某种意义上说你们的本质是一个整合了业主委员会功能的不挣钱的物业公司,这样的话,对于业主来说,更危险!
> 搞好物业管理的一个设想:取消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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