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时可以一次性买断工龄补买二十五年工龄吗?

2014年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买断要多少钱?2014年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标准,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农村户口养老保险一次性买断需要多少钱?因为每个地方的缴费基数及比例都是不一样的,这样缴费金额也就不一样了。你可以到当地社保局咨询一下或是打社保局电话咨询这样更清楚。
问:因为我的一个姐姐已经快50岁了,她一直没有工作,所以也没有办社保。但是前段时间她听一个朋友说有一个养老保险是什么内部人员才能办理,而且这个养老保险还是国家补贴,就是一次性缴纳大概5万元钱,在这个月一次性上缴完毕后,从下个月开始就可以每个月支付她一千多元一个月的保险金,四五年的时间就可以返还她这5万元,并且以后这个保险金可以一直支付到人不在为止,而在这其间是不需要她续交其它的钱的。
  就我所知养老保险应该是要逐年上交的一直交到退休为止,还没听说过可以一次性缴纳的,所以想问一下各位同学现在国家或者某些保险公司是不是有这项制度呢?这事会是真的吗?
  答:有的
  可你得首先搞清楚:保险,你交了多少钱,保险公司才会给你多少钱,加上利息与分红;时间越久,本金+利息分红越多,所以你说交完钱下个月接着领取,一直到死亡为止每个月都能领取,那你知道这样的话你每个月才领取多么一点点吗?
  会很少的;领取至死亡的这种保险叫做终身领取制度,也就是说假如领取一个月后人就不在了,那么剩下的钱就归保险公司了,如果自己能活到120岁,那你就发了。
  就在去年,我们国家更新了存在许久的养老保险缴费与领取的政策,这个政策当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取消了以前规定的“必须要缴费满十五年才能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规定,取消这个规定有很大的意义。这个规定不再存在也就意味这一次性买断养老保险成为了可能。那么,一次性买断养老保险是否可以?一次性买断养老保险的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许多人都有过这种经历,在手头宽裕的时候经常会感觉每个月的养老保险钱真的不多,恨不得能够多存一点好让自己在退休以后多领取一点,同样,如果手里很紧,这个时候没什么钱的时候,发现每个月的工资中还要扣掉不少的养老保险费,就会想,这个时候还不一定过不过的去呢,扣那么多保险费,现在又领不到有什么用?不少频繁更换工作的人更是有这种情况,有的公司给交养老保险,但是有的不给交,自己也从来没有计算过缴纳了多久的养老保险,结果到退休年龄了,正常来说每个月该领取养老保险金了,结果到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一查询,发现总共的养老保险缴费年数没有满十五年,所以不能领取保险金,只能办理清户退钱的手续。这种情况都有存在。
  但是,在新的养老保险政策出台以后,这种情况就没有了。根据最新的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对于养老保险的参保居民,只要年满六十周岁,就可以领取退休金,而不再受到十五年的限制。同时对于那种个体经营,没有公司系统性地缴纳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选择在手里比较富裕的时候多缴一些,在紧巴的时候少缴一些,甚至可以选择在手里的钱非常充裕的时候一次性买断养老保险的缴费,让自己交这一次养老保险费以后,再也不用为六十周岁以后领取退休金发愁了。新的养老保险政策真正地做到了可以弹性缴费,而且最大限度地覆盖到了每一个退休职工的身上。
  不过,一次性买断养老保险需要的费用也不是一个小数目,同时,这笔金额的大小与您之前一共缴纳过多久的养老保险以及您退休后想要领取什么水平的退休金也有关。
我是北郊乡蒙泉村一位村民.今年47岁.我想问哈农村人可以买养老保险不,如果一次性买断的话需要交多少钱!还有就是听说以前当过兵的话是不是还可以少交一些呢?根据相关规定,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提出申请参加新农合。缴费标准分为100元-500元五个等次。北郊乡已于2009年开展此项工作,您如要参加新农合需先补缴2009的费用,再缴纳今年的费用。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根据政策规定,新农合未实行一次性缴纳的做法,也无退役军人的优惠政策,请您理解。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我是广州户口的,从未买过社保.现在48岁.可以一次性买断社保.50岁可以退休吗?&&&& 一、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您可通过任职单位参保,按月缴纳社保费。如属于广州市城镇户籍,可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按月缴费,不能一次性缴纳。&&&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请参阅以下政策性补缴规定:&&& (一)目前本省户籍参保人(非本市城镇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在退休时申请一次性缴纳不足15年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按其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确定。  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1、日(含该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日前应参保未参保,日以后办理补缴)。  2、日前(含当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 。  根据穗府[2007]15号第三条、穗劳社会纪[2008]8号第三条,日前达到退休年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一次性趸缴,需符合两种前提条件,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已审核视同缴费年限并在日后参加养老保险;(2)日前应参保未参保,日后参保补缴的。(不含按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人员缴费的情况)  如符合上述条件,请带备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  1、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复印件;  3、《一次性缴费(继续缴费)审批表》(SF094)(一式二份);  4、经社保部门审批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需提供);  5、个人养老缴费历史数据的纸质资料。&&& (二)依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规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二)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按申请人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时间(其中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为10年),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 ×缴费比例。  其中,社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缴费比例为申请趸缴时当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所需资料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查询。&&& 请持相关资料前往所属区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情况核实和判定是否符合补缴政策的条件。&&& 三、如届时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可考虑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1、适用对象  &&&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本市户籍满10年,无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含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可自愿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 定期养老待遇是指:&&& (1)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 其他相关定期待遇是指:&&& (1)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3)其他政策规定的相关定期待遇。&&& 2、参保方法: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统一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登记。&&& 具体参保规定,请咨询社保部门,联系电话:(020)12333.
四类人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补缴后,符合在本市申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在本市的缴费年限(不含在本市的一次性补缴年限)满10年以上的,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深圳户籍的,按本市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在本市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非深圳户籍人员,按广东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
  根据市社保局近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广东省一次性补缴政策的通知》,4类人群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第一类是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即日至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和干部,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或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的广东省城镇户籍人员;
  第二类是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或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的广东省户籍,且在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
  第三类是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即曾经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第四类是知青,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或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的广东省户籍,且1961年至1982年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经我省县级及县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下乡插队、插场、经批准回乡安置的城市户口青年,以及随父母疏散到农村或“五七”干校并经批准改为知青身份的我省知青。&&& 具体适用人群、补缴办法和待遇计发。
  一次性补缴政策分类表
类别&适用人群&一次性缴费办法&个人账户
记录&缴费指数&待遇计发&首次参保
时间&养老待遇重新核定&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或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的广东省城镇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日至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和干部。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广东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
2、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一次性缴费最长为经审核确认的其日前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2、缴费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一次性缴费基数的11%(含利息)记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广东省办法核定养老待遇,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0.645;按深圳办法核定养老待遇,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0.387。
&&1、一次性缴费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按广东省办法核定养老待遇的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也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按深圳办法核定养老待遇的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补贴以及工龄补助的年限。
2、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申请一次性缴费并按规定缴清全部费用的人员,申请前已经参保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变;申请前未参保的,其一次性缴费的完成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现已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后,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20。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除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其他基本养老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都不再重新核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或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的广东省户籍,且在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日前离开原广东省海南行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1、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原工作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2、1993年底之前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按照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规定执行;日后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利息从日后的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至缴费之月止,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银行执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3、其中已按粤府办【1994】90号文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并已缴费的申请人,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抵扣缴费额,只缴纳差额部分。&日之前的补缴年限,个人账户记录比例为11%(本金及利息);日以后的补缴年限,记录比例为8%(本金及利息)。&按广东省办法核定养老待遇,1993年底前的一次性缴费指数为0.645, 日后的一次性缴费指数为缴费基数除以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深圳办法核定养老待遇,1993年底前的一次性缴费指数为0.387,日后的一次性缴费指数为0.6。&1、一次性缴费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按广东省办法核定养老待遇的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也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按深圳办法核定养老待遇的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补贴以及工龄补助的年限。
2、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依据。
3. 根据粤府办【1994】90号文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制度的个人缴费时间不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申请一次性缴费并按规定缴清全部费用的人员,申请前已经参保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变;申请前未参保的,其一次性缴费的完成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现已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费后,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计发月数。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除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其他基本养老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都不再重新核定。&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的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曾经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原工作的集体企业在外省、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入户本市的户籍人员参照适用。&1、缴费年限原则上根据申请人在城镇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低于15年的,按15年缴费。
2、缴费基数不低于申请时本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由申请人申报。
&&缴费比例为20%,其中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收取利息。
&&一次性缴费的指数等于缴费基数除以申请办理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均按广东省办法核定养老待遇。一次性缴费年限不作为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算视同缴费账户和地方养老金的年限。&一次性缴费的完成时间为参加工作时间。&&&知青&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或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的广东省户籍,且1961年至1982年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经我省县级及县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下乡插队、插场、经批准回乡安置的城市户口青年,以及随父母疏散到农村或“五七”干校并经批准改为知青身份的我省知青。
&&1、一次性缴费年限,原则上按知青下乡年限由本人自愿确定。申请一次性缴费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知青,按下乡年限一次性缴费后累计不满15年的,可按同一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1)未办理回城现为农村户籍的;
(2)回城后未就业参保的;
(3)处于失业状态的;
(4)已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2、缴费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一次性缴费基数的11%(含利息)记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广东省办法核定养老待遇,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0.645;按深圳办法核定养老待遇,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0.387。
&&1、一次性缴费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按广东省办法核定养老待遇的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也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按深圳办法核定养老待遇的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补贴以及工龄补助的年限。
2、下乡年限已按规定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不得按本办法办理一次性缴费。&申请一次性缴费并按规定缴清全部费用的人员,申请前已经参保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变;申请前未参保的,其一次性缴费的完成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现已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后,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20。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除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其他基本养老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都不再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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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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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来源:人民网
&&&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原则批准。一九五八年二月六日国务院全体会议修改通过,同年二月九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妥善地安置年老的和身体衰弱、因工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职员,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工人、职员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下同)满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其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又符合本条(一)项条件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四)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工人、职员,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五)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二十年的工作人员,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如果因为工作需要,企业、机关可以继续留用。在本规定发布以后留用的这种工人、职员,都不加发在职养老补助费。
&&&&在本规定发布前留用的这种工人、职员,如果今后仍然需要继续留用,其原来领取的在职养老补助费可以照旧发给。
&&&&第四条 工人、职员退休以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退休费的标准如下: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
&&&&(二)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三)、(四)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60%;
&&&&(三)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五)项条件的工作人员,为本人工资的70%;
&&&&(四)对于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工人、职员的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条(一)、(二)、(三)三项的标准,但是提高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15%,并且必须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五条 工人、职员因工残废,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应该退休。退休后的待遇,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单位,仍然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没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机关,其退休费,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5%,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60%,直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其中对于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同样享受本规定第四条(四)项的待遇。
&&&&如果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职员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五)项条件,并且其应该领取的退休费的标准高于本条前款规定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时候,其退休费应该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发给。
&&&&第六条 工人、职员退休的时候,本人和他们的供养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本单位现行的行政经费开支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退休人员本人,可以享受与他所居住的地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医药费按照企业、机关现行的办法报销。
&&&&第八条退休人员去世以后,一次发给五十元至一百元的丧葬补助费;并且根据他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的多少,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六至九个月的退休费总额的亲属抚恤费。
&&&&第九条本规定所说的连续工龄的计算办法:企业的工人、职员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计算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所说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人、职员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计时工资标准。凡在本规定发布以前已经具备本规定第二条所列退休条件的工人、职员,在当时并未退休而只调任轻便工作并且降低工资的,按照调动工作前最后一个月的计时工资标准计算,如果在具备退休条件以后的期间内调动工作不止一次的,按照第一次调动工作前最后一个月的计时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 工人、职员退休,由企业、机关行政决定,取得同级工会同意以后执行。如果是领导人员退休,还必须报送任免机关批准。
&&&&有关退休的工龄计算,退休待遇标准的确定,填发退休人员证明书等工作,由企业、机关的人事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办理。
&&&&第十二条 规定发给的各项费用,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单位,退休费、丧葬补助费和亲属抚恤费,由劳动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本单位的劳动保险基金不敷开支,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本产业系统内进行调剂,仍然不足的时候,差额部分由本单位行政支付。在没有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单位,上述各项费用,全部由企业行政支付;在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全部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三条 本规定同祥适用于学校的教员、职员、工人,供销合作社的工人、职员和在军队中工作的无军籍的工人、职员;但是,不适用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的人员。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前政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但是,过去已经退体现在继续领取退休费的人员,仍然按照原来的标准享受待遇。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分别由劳动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制定发布施行。
&&&&根据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一日《人民日报》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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