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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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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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解除对、以及人的利益有着直接影响,只有当法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人才可以因此而解除保险合同。具体的法定情形有投保人未履行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谎称发生或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等八个方面。 (一)投保人未履行 基于,以及保险合同的技术性,并维持其对价平衡等因素考虑,各国均为投保人确立了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也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做了相关规定,其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而对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其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或者提高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 我国《保险法》向来将“诚实、信用”作为重要的基础原则之一,而由于保险本身的“射幸性”、“附合性”等原因,世界各国立法几乎无一例外的在各自的保险规定中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的诚信度 投保人如果在主观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但具有欺诈性,而且破坏了之初估算的危险与保险费之间对价平衡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是合理的,同时也体现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我国《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拥有合同解除权。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年龄的行为有自己独特的规定。第32条规定,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不符合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年龄范围则保险人享有权,但是要退还中所约定的一定数额的。此时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也同样受到“”以及“除斥期间”的限制。 (四)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请复效 2009年《保险法》中的第36条与第37就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如果投保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交纳保险费,那么当其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并且在经过保险人催告后经过三十天内仍然不支付该期保险费,或者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交纳日期六十天仍然不交纳,这时候就会出现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五)转让而导致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我国《保险法》的第49条规定,因转让而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就享有了合同解除权。如果后,保险人有了一种选择权,他可以选择增加保险费,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但是有一个期限,即保险人接到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以后的三十日内。第52条规定了如果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如若保险人选择了解除保险合同,则保险合同解除之日以后收的那部分保险费该退还给投保人。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我国2009年《保险法》中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一定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相关规定,尽力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且经常对保险标的进行安全检查,对于不安全的隐患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书面意见。如果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保险标的不安全,则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 (七)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危险通知义务的功能在于通过解决危险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控制道德风险,实现微观交易公平”。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的要求,投保人必须要对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负责,因为保险人需要依据投保人告知的内容进行下一步的风险评估和确定保险。 (八)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在期间,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标的发生了部分损失且经保险人认定进行赔偿以后,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应否继续。我国《保险法》的第58条规定,如果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赔偿以后在三十日以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均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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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我国2009年《保险法》中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一定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相关规定,尽力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且经常对保险标的进行安全检查,对于不安全的隐患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书面意见。如果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保险标的不安全,则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
  (七)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危险通知义务的功能在于通过解决危险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控制道德风险,实现微观交易公平&。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的要求,投保人必须要对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负责,因为保险人需要依据投保人告知的内容进行下一步的风险评估和确定保险费率。
  (八)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在保险责任期间,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标的发生了部分损失且经保险人认定进行赔偿以后,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应否继续。我国《保险法》的第58条规定,如果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赔偿以后在三十日以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均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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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管理资源网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这是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需要,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只有在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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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专家解答: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以下五种情况下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一是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二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四是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五是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从以上五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可以看出,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必须尽到应有的义务,否则将会由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而受到损失。
保险人有什么义务?
  (一)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二)及时签发保险合同的义务。
  (三)非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义务。
一年内解除合同,只能拿回不到三分之一的保费,保险不同于储蓄,在缴费期内退保会造成损失的,所以建议慎重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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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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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帮我解释一下新保险法第58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其中“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提前的十五日是从哪天开始不太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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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合同没另约定,保险人可以提前十五日提出解除合同.也就是在赔偿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保险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通知投保人,但最快解除也要提出解除合同的十五日后生效解除!即合同解除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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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公司通知你解除本合同后,第十六日零时起本合同才真正的解除。这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然承担保险责任。
就是说:投保人的话是随时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要解除合同的话,就要从保险人完成全部赔付的那一天开始算起,30日内完成解除的程序才可以,愈期无效,所以这个十五天就是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往前推的
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十五日
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就是说把前面的部分保险责任履行以后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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