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承包区的合同甲方乙方如何确定提供不了快递单给乙方,让乙方无法揽收业务,期间乙方还要每个月交1000元给合同甲方乙方如何确定的区

快递片区承包协议书范本
快递片区承包协议书范本
  快递片区承包协议书范本一
  甲方:
  乙方:身份证: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甲方将片区派送件和揽收件及快递经营权承包给乙方,各片区实行承包责任制,双方就快件承包责任一事订立合同如下: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将白芒营镇承包给乙方,承包合同期为一年,从2016年X月X日起至2016年X月X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自愿可续签合同,但承包合同必须一年一签订。
  二、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需向甲方交纳XXX元作为风险保证金。已确保乙方对合同的执行。
  三、乙方每月上缴甲方班车费XXX元。
  四、乙方每月上缴甲方查询费XXX元。
  五、乙方承包区负责人,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坚持以高标准、严要求做好片区派件工作。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负责下车提货到甲方门市,甲方负责到中转站提货到门市。当日派件经甲方扫描在乙方片区派送,已扫描在乙方片区的件如出现延误、丢失,破损等情况由乙方片区承担责任。当天片区派送件必须在当天20点前派送处理完毕,放门卫处签收的件必须通知客户,造成延误被客户投诉的,否则每件处罚50至100元,乙方应将签收回单交回客服人员及时扫描上传。未因何原因产生的问题件,乙方负责。带有欺骗行为的问题件,一经查实按延误件处罚,坚决杜绝一切压误延误等不良行为。
  六、乙方在送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责任自负。送件当中由于工作上的失误,给甲方造成快件或签收单丢失和快件被别人冒领走的,一律按遗失件处理。
  七、乙方负责承担承包区揽件(收取件)工作。甲方接到客户取件电话,应及时将电话通知乙方,乙方应在1小时之内到指定地点取件。
  八、乙方片区派件和取件工作实行承包责任制,经甲乙双方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此承包区的一切派件和取件工作由乙方负责处理。
  (二)双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故提前解除乙方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5000元违约金,乙方可终止合同。
  二、甲方解除乙方合同,需经乙方同意,且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否则视为违约。
  三、乙方未认真履行职责,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出现工作失误,被上级公司罚款等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视情况有权终止合同。
  四、乙方合同期未满自动辞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5000元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乙方解除甲方合同,须经甲方同意,且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否则视为违约。
  此快件承包合同书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法律效力。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快递片区承包协议书范本二
  签订日期__年月日
  北京亿领深圳分公司取派型合同
  甲方:北京亿领速递深圳分公司乙方:
  乙方在全面了解甲方的经营状况、运作模式等基础上,自愿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服从甲方统一品牌、统一公司形象、统一运作模式、统一价格结算、统一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申请作为甲方的加盟承包商,双方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经营范围及特别约定
  1、甲方授权乙方在省市(区/县)双方确认的区域范围内经营取派件(操作区域明细见附件),乙方不得超出此区域经营业务,业务经营范围不得超过甲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乙方变更、新增经营场所以及在甲方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均需及时(最迟两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2、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从事业务,乙方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二条合同变更、终止和续签
  1、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本合同签署后按规定或约定时间内乙方须将风险保证金、首次物料费汇入甲方指定账号,如违反则视同合同未生效。
  3、在合同正常执行期间,如乙方提出终止或变更,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继续保障操作,最长不超过30天。甲方确定乙方停止操作后,在30天内与乙方清理完毕所有的账务。如乙方故意拖欠甲方费用,自停止货物操作之日起,每日按甲方提供的欠款数额收取乙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4、双方终止合作并解决完所有争议后,甲方抵扣乙方所欠费用后将剩余的保证金、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
  5、合同签订后,若乙方在合同生效协议时间内仍不能运作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6、合同期满后,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为甲方的加盟承包商。
  第三条相关费用及支付
  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当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乙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双方合作中,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量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按日均到付代收金额的3倍增收,但最高不超过月代收货款总额的50%。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规范经营,维护亿领快递的声誉,如果出现丢件,损坏件,不及时派送,以及引起客户投诉的,甲方有权让乙方承担相应的费用,或从保证金中扣除。
  5、乙方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运营所需的物料费____元。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在开展门到门服务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亿领快递&的形象、声誉,切实保障双方的利益,严格保守商业秘密。
  2、甲方对乙方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指导使用相关软件、系统等;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操作规定、考核要求和服务规范等,如乙方达不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指定区域内,甲方可增设加盟商,该加盟商须与甲方直接签订加盟合同。
  3、乙方须接受甲方统一管理与业务指导,并承诺无条件实施约定服务区域内的派送(详见附件),及时、高效完成甲方赋予的任务,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理由加以拒绝或延迟派件义务。
  4、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北京亿领快递相关操作规定和双方签订的《运营守则》,乙方将已派送货物签单全部返还甲方;甲方对乙方的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5、乙方使用甲方工作单承揽的业务,必须通过甲方承运,不得通过其它快递公司或货运代理承运;除到付运费和代收货款外,送货方不得向收货人收取任何费用。
  6、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因乙方的原因,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投诉的,甲方认为乙方确有过错,甲方直接向消费者偿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
  7、因乙方或其职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或者存在其雇员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如因此使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偿。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其赔偿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9、乙方的经营风险、法律责任和所加盟经营区域的业务开发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有关或相关连带责任。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结算条款
  1、代收款与其它费用分别结算。乙方将当天收到的代收款及时存到网银账户,最晚不得超过次日12:00,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拖延或抵扣,存款的同时需要向甲方提供存款项目明细。
  2、到付款、派送费、保险费、到付款税金,甲方每月与乙方结算一次,结算周期为1-31日。
  3、结算业务时,如发生价格纠纷、服务质量纠纷、服务事故等情况,责任双方已协商一致的应在本月结算完毕。如果纠纷、事故未能解决或双方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相关问题件的费用结算顺延至纠纷、事故解决后再行结算,最迟不超过结算期满后1个月,不得影响其它正常件的结算。
  4、乙方购买甲方工作单、物料、装备时,应先将款项存入甲方网银账户,甲方确认到款后再行发货。
  5、乙方账户
  户名:
  开户行:帐号: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风险保证金、网络结算预付款等费用支付给甲方以及签约后7日内仍不能运作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按照保证金的50%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运单,每丢失一份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元/单的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已派送货物乙方不能按规定返回签收单的,乙方承担50元/单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无法收款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使用甲方工作单承揽业务,若未通过亿领快递转运的,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500元-1000元。
  4、乙方私自印刷甲方工作单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10000元。5、乙方不能按照规定返回到付款、代收款的,甲方将根据200元/天的标准进行处罚。超过2天未返款的,甲方暂停合作;超过7天未返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保证金不予返还。
  6、因派送方责任造成货物延误、丢失或破损的,严格按照《亿领网络管理手册》的相关规定确定责任及赔偿,责任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裁定的应赔付总额赔偿给受损方,延期赔偿的,每迟延一天支付给损失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15天没有赔偿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保证金不予返还。
  7、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制定的考核标准和操作要求,如考核不达标或操作不能达到的应在一周内整改,一个月内仍不达标,对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无需向对方进行赔偿或补偿。
  第七条风险转移
  货物交接后,由接收方对货物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破损、丢失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附件以及甲方在管理过程中公示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发文是本合同的有效补充,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附加,所附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物资收录表》附件二:《业务考核表》附件三:《结算价格表》附件四:《财产担保承诺书》附件五:《业务操作委托函》附件六:《担保书》附件七:《中转费用价格表》附件八: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十:户口本复印件
  附件十一:财产证明(房产证明/机动车证明
  甲方:乙方: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甲方地址:乙方地址:
  快递片区承包协议书范本三
  甲方:
  乙方:身份证: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甲方将片区派送件和揽收件及快递经营权承包给乙方,各片区实行承包责任制,双方就快件承包责任一事订立合同如下: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将顺义区域里(顺义县城)具体位置见附件区域划分。承包给乙方,承包合同期为一年,从2012年1月日起至2013年1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自愿可续签合同,但承包合同必须一年一签订。
  二、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需向甲方交纳----------元作为风险保证金。已确保乙方对合同的执行。
  三、乙方每月上缴甲方班车费----------元。
  四、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需向甲方交纳----------元作为片区承包费。
  五、乙方承包区负责人,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坚持以高标准、严要求做好片区派件工作。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负责下车提货到甲方门市,甲方负责到中转站提货到门市。当日派件经甲方扫描在乙方片区派送,已扫描在乙方片区的件如出现延误、丢失,破损等情况由乙方片区承担责任。当天片区派送件必须在当天20点前派送处理完毕,放门卫处签收的件必须通知客户,造成延误被客户投诉的,否则每件处罚50至100元,乙方应将签收回单交回客服人员及时扫描上传。未因何原因产生的问题件,乙方负责。带有欺骗行为的问题件,一经查实按延误件处罚,坚决杜绝一切压误延误等不良行为。
  六、乙方在送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责任自负。送件当中由于工作上的失误,给甲方造成快件或签收单丢失和快件被别人冒领走的,一律按遗失件处理。
  七、乙方负责承担承包区揽件(收取件)工作。甲方接到客户取件电话,应及时将电话通知乙方,乙方应在1小时之内到指定地点取件。
  八、乙方片区派件和取件工作实行承包责任制,经甲乙双方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此承包区的一切派件和取件工作由乙方负责处理。
  (二)双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故提前解除乙方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5000元违约金,乙方可终止合同。
  二、甲方解除乙方合同,需经乙方同意,且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否则视为违约。
  三、乙方未认真履行职责,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出现工作失误,被上级公司罚款等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视情况有权终止合同。
  四、乙方合同期未满自动辞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5000元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乙方解除甲方合同,须经甲方同意,且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否则视为违约。
  (三):区域划分和附加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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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快件承包合同书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法律效力。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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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上诉人南京壹零零快递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合同...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商终字第710号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壹零零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5号1幢402室。法定代表人曾凡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凤阳,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钢,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层E区373室。法定代表人吴传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永松、刘露露,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壹零零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零零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快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3)玄商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壹零零公司一审诉称:2011年7月,上海快捷公司的关联公司广东快捷物流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快捷公司)与壹零零公司签订《快捷速递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以下简称加盟协议)一份,约定:上海快捷公司将拥有的“快捷速递”注册商标权、企业标记权、品牌使用权在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壹零零公司独占性使用,壹零零公司作为上海快捷公司在南京地区的独家运营商(经营期限日至日),全权负责经营“快捷”品牌在南京地区的快递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2011年7月、10月,壹零零公司与上海快捷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壹零零公司向上海快捷公司缴纳押金10万元作为南京地区经营权的保证金,上海快捷公司保证在五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壹零零公司在南京地区的合法经营权,若一方单方解约,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权期限的剩余时间,赔偿另一方每年200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壹零零公司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上海快捷公司却以公司需要转变经营战略方向为由,于2013年7月单方面撕毁合同,强行收回了壹零零公司的经营权。上海快捷公司的行为给壹零零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上海快捷公司返还保证金10万元。2、上海快捷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合同未补助费用180万元。3、上海快捷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600万元。上海快捷公司一审第一次庭审中辩称:一、对加盟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加盟协议首部甲方为广州快捷公司,而落款印章也是广东快捷公司,上海快捷公司并非合同主体,与本案无关。两份补充协议系独立的合同,完整说明了壹零零公司、上海快捷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上海快捷公司从未收到保证金10万元,亦未解除与壹零零公司之间的合同。上海快捷公司一审第二次庭审中辩称:加盟协议中盖章的是广东快捷公司,而非上海快捷公司,且只有广东快捷公司拥有在江苏的经营权,本案中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应是广东快捷公司;壹零零公司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上海快捷公司一审反诉称:上海快捷公司与壹零零公司于日签署协议,约定壹零零公司可使用上海快捷公司的“快捷速递”品牌,在南京地区独家使用该品牌进行快递业务,壹零零公司应维护和树立上海快捷公司的品牌形象,在独家授权经营期限内不得拥有其他快递品牌的南京地区经营权,不得擅自停止派送上海快捷公司到达南京地区的快件等。协议签署后,壹零零公司不仅未支付协议约定的10万元保证金,且在南京地区使用上海快捷公司品牌从事快递业务时服务质量低下,多次遭到客户的严重投诉,导致上海快捷公司的品牌形象严重遭受损失。此外,壹零零公司擅自停止派件,导致上海快捷公司被迫将原本应由壹零零公司运送的快递委托其他快递公司运送,并支出了额外的费用。针对壹零零公司的违约行为,上海快捷公司多次要求壹零零公司提升服务质量,但壹零零公司置若罔闻,为了维护上海快捷公司的品牌形象,上海快捷公司不得不暂时停止了其他地区向南京地区的派件,以给予壹零零公司一定的时间加强培训和建设,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上海快捷公司与壹零零公司于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第2、第4款的约定,壹零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壹零零公司已以实际行为解除了双方签署的协议,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600万元。现请求判令:壹零零公司支付上海快捷公司违约金人民币600万元。针对上海快捷公司反诉,壹零零公司一审辩称:首先,客户投诉主要发生在日之后,快递行业的特点也决定了客户投诉率高,客户的投诉并不等于壹零零公司违约。其次,上海快捷公司认可壹零零公司同城使用自用品牌,壹零零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壹零零公司(乙方)与广东快捷公司(甲方)签订加盟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有:1、在南京(025)地域范围内,甲方将拥有的“快捷速递”注册商标权、企业标记权、品牌使用权在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独占性使用,乙方可以在快件揽收与派送、员工制服、经营场所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标准化等方面使用甲方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改变甲方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扩大或者减少甲方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范围。3、本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为5年,自日起日止。4、任何一方提出在合同期间解除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用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终止。5、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货件安全保证金10万元,在乙方退网时无息退还。6、货件安全保证金,由乙方支付到甲方指定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南沙支行、2487114、黄子杰。7、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按照甲方统一标准有偿)以下⑴至⑹特许经营产品及服务,⑴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包括培训体系、财务体系、专有技术);⑵统一的经营模式、快递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⑶保证物料供应;⑷提供的店面统一装潢标识;⑸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支持;⑹全网络互动异动快件的仓储、运输、中转及派送服务。8、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按甲方的规定的标准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9、乙方有独立的劳动用工权,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任何劳动权利义务,均与甲方无关。10、乙方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应当使用由甲方统一印制的详情单、封套等特许经营所需包装物料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调配物资,满足乙方需求。1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特许经营,不得超出该区域进行特许经营。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同时代理其他快递服务公司的快件派送业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自己的品牌从事快递服务。13、乙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在经营过程中自行承担所有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失败、负债、违规等一系列民事、行政、刑事等责任),均与甲方无关。1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订立的费用结算标准,按约定时间与甲方以及甲方的其他被特许人进行费用结算(或由系统自动结算)。15、乙方应支付的中转费、到付款、代收款等各项费用当天必须结清,不得以其他任何费用作为抵账或其他理由拒绝结算付款。16、甲乙双方按照《快捷中转结算表》进行结算,甲方的系统作为结算工具,自动生成数据。乙方当天对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审核,若乙方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该有效数据。乙方独立核算,独立承担其所应承担的各项税费。17、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18、乙方无法达到甲方有关服务时效、质量标准的要求,经督促后7日内仍无明显改善,已经或可能影响甲方的整体运营形象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1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以自有品牌从事快递服务,或者代理其他同类公司快递业务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在该加盟协议中,壹零零公司还向广东快捷公司出具了《企业安全运行承诺书》、《商标使用承诺书》。日,壹零零公司(乙方)与上海快捷公司(甲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有:1、“南京快捷速递”品牌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在南京设立其他代理商。2、甲方决定给予乙方南京地区(包括南京行政辖区内县城)五年经营权。甲方的物料销售、费用定价、加盟商经营管理、网络拓展等相关事务均通过乙方进行。3、作为南京地区经营权的保证金,乙方向甲方缴纳押金10万元,合同解约时,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所缴的押金。4、乙方在南京地区经营,须维护和树立甲方的品牌形象,按甲方总公司的要求打造企业形象,宣传推广“快捷速递”品牌。5、甲方在五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乙方南京地区的经营权。6、乙方在协议期内,应保证南京转运站人员充足,人员随着货量的增长而进行及时调整。7、南京转运站进出货物爆仓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费用,乙方负责具体事项的落实。8、乙方因货量增长需要招聘人员必须上报给甲方华东管理中心,由甲方管理中心根据进出货量进行权衡是否需要增加人员,得到甲方允许后按照甲方工资核准进行招聘人员。9、甲方为南京设立大盘操作,南京所有投资由乙方投资,甲方应对南京每月进行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助5万元,具体的补助划分以及调整由乙方自行决定。目前预定的补助明细:南京江北每月22000元,江宁每月8000元,高淳每月6000元,溧水每月6000元,周边偏远地区补助每月8000元。10、南京转运站作为服务全国的枢纽(南京以外地区)的特性,所有人员配备、工资成本等均由甲方承担(转运站经理、主管、客服、分栋、操作和驾驶员)工资每月25日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在本条基础上,乙方不再收取甲方直营转运中心中转的货件费用,此条如有另行约定则以补充协议为准。11、对于快捷比较成熟的地区广东、福建、山东、北京和天津汽运线路,甲方给予乙方除派运费,中转费打8折收取,航空线路除去派送费,中转费打9折。甲方对乙方的操作费用按照公司标准对半收取,华东地区内部流通的货件,除去派送费,给予南京称重打5折,南京地区内部流通的货件甲方不收取任何费用。12、以上所述折扣标准以甲方整体网络费用的统一价为基数,除整体的调整以外,甲方不得单独针对南京地区(乙方)调整费用基数。13、在甲方系统没有完善之前,以上优惠政策由甲方人工进行结算,月底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14、本协议有效期5年,自日至日。如本协议到期,双方均无提出异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以一年为期。15、甲方须保证乙方五年经营权,在五年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乙方南京地区的合法经营权,并且在合同期内,乙方一直享有合同期内的优惠政策,甲方如有违反以上协议定内容,则视为甲方违约,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甲方确保其航空件到港时间可确认在二派分拨时间前(中午13点),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航空件当天派送时效,其参考标准以南京100本身业务时效为参考,如有出入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承担所有快件运费3倍的赔偿。日,上海快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子杰向壹零零公司出具收条一张,该收条载明:“今收到南京100交来合作风险保证金10万元,收款人:黄子杰,日”。日,壹零零公司(乙方)与上海快捷公司(甲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在经营权期限内(日至日)甲方快递业务(品牌)在南京地区经营全部由乙方投资建设,包括运营成本、费用以及资产投入等(除有协议约定的除外),乙方自负盈亏。2、合同期满后,在双方不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约定:⑴乙方须将加盟站点、承包区等资源无条件顺利移交给甲方,由甲方直接管理。⑵甲方有优先购买乙方资产的权利,具体的资产明细按照甲方购买意愿,资产交易的价格另行议价,议价不成的按照甲方指定的评估公司的估价为准。3、关于乙方在经营权期限内主动解除合同的行为以及违约责任:⑴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合同解除。⑵乙方停止派送甲方到达南京地区的快件。⑶乙方停止为甲方到达南京转运站的班车进行中转。⑷乙方拥有其他快递品牌的南京地区经营权。⑸乙方转运站为甲方以外的快递品牌提供中转。乙方存有违反双方之间协议且无法得到甲方认可和谅解的。以上视为乙方主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自动收回经营权的同时,按照经营权期限的剩余时间,乙方赔偿甲方每年200万元,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满半年的按一年计算,另,乙方需将甲方已补助的现金(每月5万元)返还甲方。4、关于甲方原因在经营权期限内主动解除合同的行为以及违约责任:⑴甲方向乙方书面提出合同解除或公告全网的形式停止南京运作。⑵甲方经营或者合作的转运站停止向南京地区发件或停止为乙方出港的快件提供网络、中转服务。⑶甲方所经营或者合作的营运班车停止到达乙方转运站进行快件中转。⑷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在南京地区建立转运站、发展加盟站点。⑸甲方停止乙方使用其业务系统。⑹甲方存有违反双方之间协议且无法得到乙方可和谅解的。⑺以上均视为甲方主动解除经营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在自动放弃经营权的同时,按照双方约定的经营权期限的剩余时间,甲方赔偿乙方每年200万元。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满半年按一年计算。另,甲方需将经营权期限内未补助的现金(每月5万元)支付给乙方。日,壹零零公司(乙方)与上海快捷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南京区域快捷速递年度运营情况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该备忘录的主要内容有:1、2011年7月,甲、乙双方签订加盟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在南京区域的快递业务独家营运商,经营区域内所有的投资(包括资产投资、营运成本投入)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承诺给予乙方一定金额的补助。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形成以下备忘:1、截止日,乙方实际资金投入情况,乙方计划投入400万元,实际已投入451.61万元,目前投资已经超出预期,其主要原因是快捷原来在南京的网络基础空白加之乙方同城快递业务转型所致。2、合同履行状况分析。⑴江北、江宁地区按照总部要求已设立二级装运站,目前状况虽没有预期明显,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快件进入南京地区后的二次分拨效率,通过总部延伸干线班车,降低了到达这两个地区班车外包的成本。⑵截止12月,按照系统提供的数据,南京地区已经累计到港派送快件60多万票,累计出港快件40多万票,累计中转快件50多万票,从快件进出港数量上来看,南京地区已经达到预期的目标。从中转快件的数量上来看,南京区域作为安徽、华中地区的枢纽作用已逐渐显现,下一年度投资主要完善南京一级转运功能的同时满足总部中转需要。⑶南京地区已加盟和自建站点共计27个,个别派送××区通过汽车直送的方式来解决。⑷南京地区在8月31日前已全面终止与广东龙邦物流的合作,遵守承诺,严格履行合同,杜绝同时拥有多家经营权的情况发生。日,上海快捷公司在其内部事务管理平台发出网管公告,该公告载明:“关于南京市调整暂停的通知,各省区部、各转运站、全体加盟商:为了提升全国各网点到达南京地区(含下属区县)的快件时效,保障网络发展及全体加盟商的利益,提倡总部中转直营,网点加盟的经营理念,总部与南京公司协商中,为了保证快件的时效和安全,于日起,暂停全国发往南京地区(含下属区县)的快件,各网点于日前已发出(在途)或已到达南京地区(含下属区县)的快件,南京公司会正常处理,请全国各网点知悉。说明:1、保留南京区域(含下属区县网点)的发件窗口,网点发件暂时继续使用原系统用户和代码;2、日晚起全国始发转运停止中转目的地为南京地区(含下属区县)的快件,如有到达南京地区(含下属区县)的快件,转运站一律退回始发网点,由始发网点自行处理。3、何时开通,请以总部网络管理中心通知为准。特此通知!网络管理中心,日”。另查明,上海快捷公司发出《关于开通南京航空件直飞通知》工作通知一份,该通知主要内容为:“南京于日开通南京至厦门、北京、大连、长春、哈尔滨、重庆、成都、乌鲁木齐直飞航空件业务,同时南京接收全国各地进航空件,进港航空件的派送全部纳入壹零零同城品牌的派送时效,快捷原单进行二派(不改成100快递单),具体提货时间及提货人员信息如下:……”。在该工作通知单中,加盖有上海快捷公司的公章。日,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向壹零零公司的回函,该知会函载明:“壹零零公司,接贵司停止派送我公司快件的通知,经我司与贵司相关人员协商确定,贵我双方停止业务合作时间定于日”。日,原审法院从南京市地税局查询相关快递企业利润情况如下:1、江苏顺风速运有限公司2012年度销售收入24989万元、利润3371万元、利润率13%;2013年度销售收入34943万元、利润5402万元、利润15%。2、南京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度销售收入827万元、利润22万元、利润率2.6%;2013年度销售收入820万元,利润28万元,利润率3.4%。一审中,上海快捷公司陈述,广州快捷公司、广东快捷公司、上海快捷公司三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系黄子杰,总部搬迁至上海的时间是2013年3月份,补充协议和加盟协议签署的时候,总部在广东。经上海快捷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调取开庭笔录一份,该笔录载明:日,上海快捷公司副总裁杨建兴向壹零零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凡凡之配偶李童军汇款人民币100万元;对该笔款项,上海快捷公司在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以借款合同纠起诉,后撤诉。本案中,壹零零公司认为该笔款项是上海快捷公司按协议向壹零零公司在两年合作期间每月补助5万元的补助款,而上海快捷公司则认为是壹零零公司、上海快捷公司双方发生该起纠纷后,上海快捷公司所给付的补助款,壹零零公司、上海快捷公司之间已无债权债务关系。原审法院认为,一审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1、壹零零公司、上海快捷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加盟合同关系及上海快捷公司是否收到风险保证金10万元;2、壹零零公司、上海快捷公司双方是否都存在违约行为,以及非违约方的损失如何确定。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虽然上海快捷公司辩称两份补充协议并非其他协议的补充,而是一份独立的协议,但又在备忘录中提到双方2011年7月签订的加盟协议,且广东快捷公司与上海快捷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黄子杰,因此,加盟协议应为两份补充协议的基础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上海快捷公司承接了广东快捷公司与壹零零公司加盟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同理,作为广东快捷公司和上海快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子杰在补充协议签订后向壹零零公司出具收到风险保证金10万元的收条,亦应当认定上海快捷公司对该笔款项已收悉。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壹零零公司为证明上海快捷公司存在违约解除合同的行为,在本诉中,提供了上海快捷公司在其内部网站公布的《关于南京市调整暂停的通知》及录音证据予以证明,该录音证据的主要内容为:1、上海快捷公司赔偿壹零零公司损失100万元,收回南京区域经营权。2、上海快捷公司已建好自己的转运站。对该录音证据,上海快捷公司质证认为,不能确认谈话的场合、时间、人物,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使该录音真实,壹零零公司在对话中也是诱导性提问。对于该通知,上海快捷公司质证认为,不能证明上海快捷公司解除了合同,但却能证明壹零零公司能够登录快捷快递的管理系统,账号和密码就是作为其网络加盟商的最重要的身份标志,如果取消一个加盟商的加盟资质,第一时间就会关停他的账号。由于壹零零公司在2013年7月份完全停止派件,上海快捷公司不得不暂停了全国其他地区发往南京的快件,上海快捷公司暂停该项业务的实质是放弃了总部自身的一部分业务以及其他地方加盟商的业务。原审法院认证如下:对于录音证据,因上海快捷公司不予认可,壹零零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证明,对该录音证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该通知,因上海快捷公司并不否认该通知的真实性,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其关联性,原审法院认为,日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上海快捷公司经营或者合作的转运站停止向南京地区发件或者停止为壹零零公司出港的快件提供网络、中转服务的行为属于违约事件,上海快捷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发布的《关于南京市调整暂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其各省区部、各转运站、全体加盟商,于日起暂停全国发往南京地区(含下属区县)的快件,故应当认定该通知的内容违背了双方的约定,上海快捷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上海快捷公司认为壹零零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提供如下证据:1、仲裁部客户投诉信息及处理明细(2013年2月至8月),电话客服中心投诉信息(日至9月28日),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单(日至日)以证明壹零零公司服务质差,遭客户严重投诉,影响了上海快捷公司的品牌及正常经营。2、壹零零公司经营场所照片、经过公证的网页及公告通知、快递单号查询情况、印有壹零零公司自有品牌的快递详情单。证明壹零零公司未按协议的约定使用快捷速递品牌,擅自使用自有品牌,并擅自停止派件。3、整改通知。证明上海快捷公司要求壹零零公司加强服务质量,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庭审中,上海快捷公司还认为,备忘录中壹零零公司在加盟上海快捷公司的同时还与广东龙邦物流公司合作,使用多元化运作,亦存在违约行为。壹零零公司质证认为:1、仲裁部客户投诉信息以及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单的真实性有异议,其来源是上海快捷公司内部官方网站,该部分信息是可自行修改,属单方自行制作,其中大部分所谓的投诉是在上海快捷公司擅自解约之后形成的,也就是在日之后。2、壹零零公司经营场所照片有异议,拍照时间是在壹零零公司起诉后,即使真实,壹零零公司为了自身生存运营自有品牌也不违反合同约定,况且补充协议中并未约定禁止壹零零公司运营自有品牌,只是约定不能拥有其他品牌;壹零零公司运营自身品牌上海快捷公司是知晓的,该同城100快递单是为了解决南京同城业务而使用。壹零零公司与上海快捷公司之间也有相关协议和工作通知要求壹零零公司利用自身品牌配合上海快捷公司派送航空件。3、壹零零公司加盟上海快捷公司的品牌,并不代表壹零零公司已注销。由于上海快捷公司擅自停止往南京派件,壹零零公司为了公司自身经营不得已需要做自身品牌,且上海快捷公司提供壹零零公司的快递单都发生在2013年7月底之后。4、壹零零公司从来没有拒绝为上海快捷公司进行派件,上海快捷公司提供其委托其他公司派送的证据,恰恰证明了上海快捷公司擅自停止了壹零零公司的经营权和其他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对于上海快捷公司委托其他公司派送所发生的费用与壹零零公司无关且是其单方制作,对该数额不予认可。5、整改通知书是上海快捷公司在壹零零公司起诉后,自行制作,且壹零零公司亦从未收到过该份通知书。同时,壹零零公司还认为备忘录中表述“8月31日前已全面终止与广东龙邦物流的合作”的时间是指2011年的8月31日,即在与广州快捷公司签订加盟协议后一个月终止了与广东龙邦物流的合作。原审法院认证如下:1、对上海快捷公司提供的仲裁部客户投诉信息、电话客服中心投诉信息、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单等证据,因壹零零公司不予认可,上海快捷公司又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且该部份证据是上海快捷公司单方制作,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2、对于上海快捷公司提供壹零零公司擅自违约经营“壹零零”同城快递的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加盟协议中约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以自有品牌从事快递服务,或者代理其他同类公司快递业务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但无论是日的补充协议,还是备忘录和上海快捷公司自身出具《关于开通南京航空件直飞通知》的中均提到:“其参考标准以南京100本身业务的时效”,且双方10月18日的补充协议有中约定壹零零公司不得为上海快捷公司以外的快递公司提供中转,在南京地区不得经营其他快递品牌,未禁止壹零零公司经营自有品牌,上述约定与加盟协议中明确约定未经同意壹零零公司不得经营自有品牌的约定不相一致,因此,补充协议在快递业务许可方面对加盟协议进行了变更,该协议并不禁止壹零零公司的同城快递业务,故上海快捷公司的该项意见,原审法院亦不予采信。3、关于壹零零公司是否收到上海快捷公司的整改通知书的问题,一审中,壹零零公司否认收到该份通知,上海快捷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上海快捷公司的该项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但原审法院认为即使上海快捷公司提供的客户投诉证据真实,由于快递为服务性行业,只要有效投诉在合理范围内,不应属于重大违约。4、结合备忘录中壹零零公司终止与广东龙邦物流公司的时间,以及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的知会函,能够认定壹零零公司与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已经终止合作,且上海快捷公司亦未提供签订加盟协议后,即日之后壹零零公司仍与广东龙邦物流公司合作证据,故上海快捷公司据此主张壹零零公司违约,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审法院对上海快捷公司主张壹零零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意见不予支持。壹零零公司为证明其损失提供如下证据:1、南京地区快捷网络投资核查表,证明经上海快捷公司确认,截止日,壹零零公司为运营“快捷”品牌,共投资451.61万元,包括固定投资57.158万元。2、南京地区快捷网络投直营站点投资核查表,证明经上海快捷公司确认,截止日,壹零零公司为运营“快捷”品牌,直营点和直营网络部分,共投资125.14余万元,包括固定资产投资46.96万元。3、南京地区快捷转运中心网络2013年投资汇总表(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证明自2013年1月后至上海快捷公司单方停止经营权后,壹零零公司为运营快捷转运中心网络,陆续投入105.89余万元,该部分投资均为日常开支,无固定资产项目。4、南京地区快捷网络直营站点2013年投资汇总表(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证明自2013年1月至上海快捷公司单方停止经营权后,壹零零公司为运营快捷网络直营站点,陆续投入37.1余万元。该部分投资均为日常开支,无固定资产项目。5、27个直营站点联系表,证明壹零零公司为经营“快捷速递”,建设直营站点27个,由于上海快捷公司违约,27站点被迫于2013年10月全部关停,同时面临巨额的违约金损失,目前具体赔偿数额正在与房东进行艰难谈判中,预计要承担赔偿200万元余元。6、壹零零公司经营期间开发的客户汇总表,证明壹零零公司在经营期间与“快捷速递”保持长期业务关系客户共达3420个,且业务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上海快捷公司单方解约后,上述客户已被上海快捷公司窃取。7、快递客户业务终止说明,证明壹零零公司为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截止2013年10月,共支付清算费用189.35余万元。8、快捷业务终止客户赔款清算银行流水及明细表,证明自2013年8月至2013年10月,壹零零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共赔偿、清退客户款项1785278元。9、快捷业务终止客户上门赔款清算原始凭据,证明自2013年8月至2013年10月,壹零零公司通过银行现金方式共赔偿、清退客户款项108286元。10、遣散员工名录,证明因上海快捷公司违约,壹零零公司面临破产,为了安顿近200多名员工,壹零零公司已垫付遣散费用503600元。11、玄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开庭通知书,证明因上海快捷公司的违约导致其涉劳动争议。12、公司收购协议,证明上海快捷公司以人民币290万元的价格收购案外人杭州驰通速有限公司,且该公司成立至被上海快捷公司收购仅几个月。上海快捷公司质证认为:1、对证据1、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两份投资核查表没有形成时间,且签订协议及履行协议时,上海快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子杰与壹零零公司关系密切,核查表上的加盖上海快捷公司公章的情况,上海快捷公司并不知晓;金额与壹零零公司提供的备忘录上的金额并不一致;两份核查表仅仅是对壹零零公司的相关记账凭证进行的确认,还没有对实物投资和现金流进行盘点核查,不能最终作为壹零零公司投资金额的依据;由于壹零零公司在经营进程中除了经营快捷品牌外还经营自有的品牌,所以投资表上所显示的投资并不等于快捷品牌的投资;投资核查表中的金额并不能证明壹零零公司的损失,还需考虑到投资过程中经营的利润,上海快捷公司方的补贴等收入,才能确定损失金额。2、对证据3、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两份证据系壹零零公司单方制作,且没有任何票据予以佐证。3、对证据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这些站点是加盟还是直营壹零零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4、对证据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系壹零零公司单方制作,也没有交易凭证,也无法证明是哪里的客户,与损失没有关联性。5、对于证据7、8、9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在快递行业不存在退款赔偿客户一百多万元的概念,不可能因纠纷影响客户的利益,唯一退款的亦可能是加盟点有一些退款,包括押金和保证金。6、对证据10、11、1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系壹零零公司单方制作,仲裁开庭通知书并不能证明该纠纷系上海快捷公司原因导致,收购协议亦不能证明壹零零公司有何损失,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审法院认证如下:对证据1、2,原审法院认为该两份核查表均有上海快捷公司加盖的公司印章,系双方经过核查得出的数额,现上海快捷公司亦未提供相反证据否定该数额,因此,对该证据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并依据该证据认定壹零零公司进行的投资。对证据3、4、5、6、7、8、9、10、11,因系壹零零公司单方制作,未有上海快捷公司的确认,上海快捷公司亦不予认可,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对证据12,因系复印件,上海快捷公司不予认可,原审法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壹零零公司与广东快捷公司、上海快捷公司签订的加盟协议、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签订后,壹零零公司、上海快捷公司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上海快捷公司在其企业网络中公告其停止南京运作,该行为应属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壹零零公司与上海快捷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将未履行部分约定每年200万元的违约金,合计600万元,又将经营权期限内未补助的现金(每月5万元)约定为违约金,合计180万元。上海快捷公司认为其即使存在违约行为,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违约金的数额。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壹零零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仅提供了其投入的相应证据,但投入金额由于壹零零公司除了加盟上海快捷公司快递经营同时亦经营自有同城快递,且合同解除后壹零零公司仍继续经营快递业,上述投入可继续使用,即使不再使用,壹零零公司投入购买的固定资产亦可进行处置,故其投入并不当然认定为损失。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主观恶意,上海快捷公司为实现总部中转直营,网点加盟的经营理念,违约解除与壹零零公司的协议,当属恶意违约。2、如果合同得到继续履行壹零零公司可能得到的收入①近200万元的补助;②快递行业发展较快,3年营业可能得到的收入,这种收入参考同行业利润,投资规模;3、目前壹零零公司的损失①投入损失,壹零零公司为加盟上海快捷公司投入500余万元;②合同解除后,经营规模减小,也会发生对裁减员工、客户的赔偿。为此,原审法院酌定上海快捷公司应承担违约金的数额为540万元。关于壹零零公司主张返还风险保证金的诉请,原审法院认为,双方间合同解除后,上海快捷公司收取的10万元保证金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壹零零公司的该项诉请,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上海快捷公司认为已支付壹零零公司现金补助款100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已了结的辩称意见,原审法院认为,因壹零零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债权债务结清的意见,上海快捷公司亦未能提供双方合作两年间依补充协议给予的现金补助款的证据,故壹零零公司收到的上述人民币100万元,应当认定系上海快捷公司履行每月补助5万元款项的义务。壹零零公司收取上述100万元的款项,并不能据此认定壹零零公司放弃追究上海快捷公司擅自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故上海快捷公司的辩称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上海快捷公司主张壹零零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上海快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壹零零公司人民币540万元,并返还壹零零公司风险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二、驳回壹零零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上海快捷公司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7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壹零零公司承担20385元,上海快捷公司承担78615元。宣判后,壹零零公司、上海快捷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壹零零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由上海快捷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关于违约损失的数额,根据壹零零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壹零零公司共发生直接损失1157万元(投资损失718万元余元+员工遣散费、客户赔偿费等439万元)以及间接损失3180万元(3年利润损失3000万元+3年补助费损失180万元),原审法院仅判令上海快捷公司赔偿540万元,明显低于上述损失金额,应予改判,针对壹零零公司的上诉,上海快捷公司辩称:一、壹零零公司于一审中提交的证据,除证据1、2之外,均系壹零零公司单方制作,不能证明实际损失已经发生。并且,因壹零零公司本身亦经营同样的快递业务,证据1、2中载明的投资数额,不能全部视为对上海快捷公司业务的投入。二、壹零零公司主张的180万元补助费,系未发生的费用,并非壹零零公司的间接损失。壹零零公司所谓的3000万元利润损失,不仅缺乏依据,亦与上海快捷公司无关。上海快捷快递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壹零零公司诉讼请求、支持其反诉请求并由壹零零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加盟协议系广东快捷公司与壹零零公司签订,上海快捷公司并非加盟协议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壹零零公司无权要求上海快捷公司履行加盟协议。黄子杰收到的10万元,亦非代理上海快捷公司收取。二、壹零零公司在履行补充协议过程中,存在诸多违约行为:1、未向上海快捷公司先行支付10万元押金;2、服务质量低下,多次遭到客户投诉,迟迟未能整改;3、特许经营期间仍然经营自有壹零零品牌。为对抗壹零零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及维护自身权益,上海快捷公司停止南京地区的快递业务,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相反,壹零零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上海快捷公司造成的损失。三、上海快捷公司向壹零零公司支付的100万元,性质为赔偿款,原审法院认定系支付每月5万元的补助款,缺乏依据。四、即使上海快捷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壹零零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依法予以调整。具体理由同上海快捷公司针对壹零零公司上诉发表的答辩意见。针对上海快捷公司的上诉,壹零零公司辩称:一、加盟协议与两份补充协议相辅相成,两份补充协议系对加盟协议的补充。并且,上海快捷公司、广东快捷公司实际控制人均系黄子杰,上海快捷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时,已承接了广东快捷公司在加盟协议中的所有权利义务。二、黄子杰收取壹零零公司给付的10万元款项,并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合作加盟保证金10万元,与加盟协议中约定的保证金名称、数额均一致,可以证明黄子杰系代上海快捷公司收取10万元保证金。三、根据合同约定,上海快捷公司应向壹零零公司支付每月5万元的补助费,上海快捷公司如认为支付的100万元并非上述补助费,应举证证明。二审中,上诉人上海快捷公司提供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复印件)、商标异议申请书(复印件)、商标异议书(复印件)、广东快捷公司营业执照及商标信息(复印件),证明案涉合同中的“快捷速递”商标归广东快捷公司所有,上海快捷公司无权就该商标授权给壹零零公司使用,案涉合同当事人并非上海快捷公司。上诉人壹零零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所有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不能证明案涉合同系广东快捷公司签订。本院认证意见:壹零零公司对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商标异议申请书、商标异议书、广东快捷公司营业执照及商标信息均系复印件,在壹零零公司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上海快捷公司并未提供原件加以核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关联性、证明目的,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加盟协议的当事人是广东快捷公司还是上海快捷公司;二是上海快捷公司和壹零零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责任承担;三是上海快捷公司向壹零零公司支付的100万元款项是补助费还是赔偿款。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加盟协议虽系广东快捷公司与壹零零公司签订,但加盟协议签订后,上海快捷公司就此与壹零零公司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并共同出具备忘录确认加盟协议系上海快捷公司与壹零零公司签订。结合加盟协议、两份补充协议均系陆俊代理广东快捷公司、上海快捷公司签订(广东快捷公司、上海快捷公司知晓上述所有协议签订情况);上海快捷公司、广东快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系黄子杰,黄子杰于上述协议、备忘录签订后出具说明确认壹零零公司系“快捷快递”合法加盟商(广东快捷公司、上海快捷公司认可上述所有协议内容)的事实,应当认定广东快捷公司、上海快捷公司、壹零零公司已达成一致合意,将加盟协议中的当事人广东快捷公司变更为上海快捷公司,由上海快捷公司承继广东快捷公司在加盟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实际上,上海快捷公司于本案中引用加盟协议的内容(10.4、7.6条)主张壹零零公司对其存在违约行为,亦可对此予以印证。因此,上海快捷公司称其仅与壹零零公司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并非加盟协议当事人,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上海快捷公司主张壹零零公司服务质量低下、多次遭到客户投诉迟迟未能整改、特许经营期间仍然经营自有壹零零品牌、未能按约缴纳10万元押金的行为,违反了加盟协议10.4、7.6条及日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上海快捷公司有权停止向南京地区派件。壹零零公司称上海快捷公司因自身原因停止南京地区快递业务,违反了日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上海快捷公司赔偿损失。对此,本院认为:1、上海快捷公司提供的客户投诉信息系其内部系统采集,在壹零零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壹零零公司存在上述客户投诉。并且,即使上述投诉存在,也仅表明客户曾对壹零零公司的服务质量提出异议,在无其他证据加以核实的情况下,亦不足以证明壹零零公司提供的快递服务确存在质量问题。另,根据加盟协议10.4条约定,只有壹零零公司服务质量影响或可能影响上海快捷公司整体运营形象时才属违约,现上海快捷公司对此也未能举证证明,故上海快捷公司主张壹零零公司存在服务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行为,证据不足。2、加盟协议第7.6条虽约定未经上海快捷公司同意,壹零零公司不得使用自有品牌从事快递业务,但双方在此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壹零零公司违约行为是“拥有其他快递品牌的南京地区经营权”,并约定壹零零公司为上海快捷公司派送航空件的时效参照壹零零公司自身经营业务的标准,即双方在补充协议中修改了加盟协议的7.6条约定,仅禁止壹零零公司在南京地区经营其他快递公司的业务,对于壹零零公司的自有业务则并无限制。因此,上海快捷公司称壹零零公司经营自有业务系违约行为,缺乏依据。3、壹零零公司向上海快捷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子杰给付10万元,黄子杰收款后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壹零零公司合作保证金10万元,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黄子杰系依据加盟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代理上海快捷公司收取案涉经营保证金10万元。上海快捷公司称黄子杰收取的10万并非案涉保证金,壹零零公司未履行交付10万元保证金的义务,依据不足。有鉴于此,上海快捷公司主张壹零零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以此为由终止壹零零公司南京地区业务,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上海快捷公司作出的关于南京市调整暂停的通知,上海快捷公司系因自身业务需要(为其全体加盟商利益),停止南京地区的快递派件业务,违反了日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二款关于五年内不得收回壹零零公司南京地区经营权的约定,且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系根本违约行为。壹零零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上海快捷公司赔偿违约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损失的问题,壹零零公司于一审中提供了12组证据,但3-11组证据系壹零零公司单方制作、12组证据系复印件,在上海快捷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壹零零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或证据原件加以佐证、核实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损失依据予以采信。壹零零公司提供的第1、2组证据已由上海快捷公司签章确认,可以证明壹零零公司为履行加盟协议已投入500余万元。原审法院在此基础上,综合考量壹零零公司的前期投入、可得补助、经营收入、员工遣散等损失以及壹零零公司本身经营自有快递业务,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上述损失的客观情况,酌定上海快捷公司向壹零零公司赔偿违约损失54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壹零零公司称上述损失赔偿金额明显偏低,要求调整为780万元,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日补充协议第七条第一款的约定,上海快捷公司应当按照每月5万元的标准向壹零零公司支付补助费,至日上海快捷公司终止壹零零公司南京地区派件快递业务时止,上海快捷公司应向壹零零公司支付的补助费应系120万元。在上海快捷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已支付上述120万元补助款的情况下,其于日向壹零零公司给付的100万元款项,应当视为先行冲抵补助费。上海快捷公司主张该100万元系其支付给壹零零公司的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0元,由壹零零公司承担20385元,由上海快捷公司承担7361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樊荣禧代理审判员 孙天代理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唐姮鑫附本文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万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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