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资产转让流程有哪些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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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
1、国有股与国有企业根据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参照适用此规定),有权代表国家的机构或部门向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具有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根据国务院日公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作为其出资人的国务院、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2、国有股转让的要求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财政部颁布并于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应符合以下要求:①符合法律、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②交易股权权属清楚;③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④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丧失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3.国有股转让程序①内部审议。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的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②出资人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③清产核资与审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目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的离任审计)。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④。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没有进行评估的,不影响股份的效力。有关权利人主张补充评估并补足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因为须补足的差价款过高而主张撤销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⑤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披露的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b.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c.股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d.目标公司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e.目标公司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f.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g.其他需披露的事项。⑥签署转让协议A.协议方式: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中将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也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B.拍卖/招标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股权交易。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转让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⑦履行转让协议受让方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股权转让价款。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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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关注法律快车微信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九)变更手续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关注第七条,转让方只是在国资部门只是备案。就算报道国务院国资委也只是备案。
赣州明显程序搞反了
关注第七条,转让方只是在国资部门只是备案。就算报道国务院国资委也只是备案。
赣州政府同意股权转让,在江西省国资委备案就可以了。只有收购方为央企才需要国务院国资委审批。他们把“备案”说成了“审批”就是想误导大家审批的难度,其实不审批能挂牌交易?哪里能这么儿戏?
楼主观点是赣州又一次误导投资者
昌九到赣州就是获得了国家国资委的批准的
虽然目前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人民政府审批流程进展顺利,但是最终本次公开挂牌项目是否获得批准,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下去的勇气。盈利百分之二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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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
  国有资产转让规定  日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对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一些操作问题作出说明和规定。这是继去年12月国资委和财政部公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对该《办法》再次下发实施细则。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说,这个“通知”早在8月25日就下发给中央企业及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规定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操作办法。   《通知》认为,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到经国资监管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并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后,由转让方按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的规定,将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报国资委审核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办法》的规定,做好落实。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的方法进行产权转让。   产权转让公告应按规定的渠道和时间公开披露,对于重大转让项目或有特殊要求的,转让方可以与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委托协议另行约定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出具批准机构的同意或证明文件,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   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后,有关方面应按照同样的受让条件选择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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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的鉴定。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浙江省国资委颁布实施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浙国资发【2007】13号):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省属企业国有产权,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行使出资者职能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行使出资者职能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具体包括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省属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注:根据上述规定仍无法判断江山化工持有的资产是否属于国有产权。疑问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控股的公司是否属于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决策审批协议转让的,由省国资委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公开挂牌、进场交易的,由集团审批。浙江省国资委颁布实施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浙国资发【2007】13号)第四条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及其所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和其他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由省国资委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所出资企业子公司及子公司下属企业所持有的国有产权拟采用公开挂牌、进场交易的转让项目,由所出资企业审批。文件审查决定或者批准所需要审查的书面文件(《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五)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报告;(七)涉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八)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九)涉及的转让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十)涉及的企业改制方案;(十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十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十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拟采用的转让方式;(十四)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审计评估(1)清产核资(2)财务审计(3)资产评估(4)公示7天(5)上报核准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能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依据:《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69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协议转让《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注:该文件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可能不适用于江宁的股权转让】为了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保证改革工作健康、规范和有序进行,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有条件地开展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经批准,以下范围内事项,可以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转让国有产权:  1.引进战略投资者,并以货币形式增资扩股且其所持股权在一定期限内不另行转让的合资合作事项;  2.国有持股比例相近的省属国有控股企业间的国有产权转让;  3.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向非省属(包括中央所属、省内地方所属和外省所属)国有独资企业转让所持有的产权,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向国有持股比例相近的非省属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国有产权;  4.企业其他股东对省属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控股式收购时,向国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的;  5.企业持续经营亏损,历史包袱较重,意向方愿以承债式整体收购的;  6.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7.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8.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其他不属同一集团内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间的产权转让。以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方式转让的事项,转让方必须充分说明明显优于公开转让的效果,或难以组织公开转让的理由。经批准采用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方式转让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资产评估、转让公示和进场交易环节。资产评估。转让公示。在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报刊和转让标的企业内部,就该次转让行为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进场交易。在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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