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房产中介具有哪些义务具有强制性

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中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发布时间: 14:47:11
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中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二手房中介合同纠纷律师(www,)说明如下:中介组织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是介于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从事沟通、协调、公证、评价、监督、咨询等活动的机构。它的业务活动以充当不同主体的媒介为核心内容,具有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的社会功能。由于房地产市场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使得房产中介组织更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商品房市场特别是住房二级市场的形成,对房产中介组织产生强烈需求。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房地产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商品房供给结构失衡,新开发住房的单套面积越来越大,造成中低级消费群体适用型住房难买的状况。与此同时,较高级的消费群体普遍存在着对现有住房不满意,希望卖掉旧房买新房的心理欲求。因为商品房价值巨大,所以卖掉旧房通常为改善居住条件的先决前提。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置换自然地成为了房地产行业的延伸。然而住房二级市场繁荣的最大障碍就是交易信息不通畅,即俗称的“卖方找不到买方,买方找不到卖方”。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以个人行为去获取交易信息都是高成本、高风险与低效率的。房产中介组织正是基于市场对房产交易机会的需求,应运而生。其次,房产中介组织对于解决房地产单笔交易中的不完全信息、非对称性信息问题必不可少。房地产的自然特性形成了其独特的“个体间异质性”。不同于其他产品,每一个房地产个体都是不同的,不同的开发商生产的产品是完全不同的,开发商设计建设等均相同的房地产会因地块、区位不同而相异;相同的区位又因楼层结构朝向等的不一样而不一样。这种“异质性”,直接导致房地产价格的差异性,是房地产市场信息问题的根源。另一方面,质量信息是房地产交易中必须解决的又一信息问题。经济学中从对产品质量了解程度将产品分为三类:购买前能了解其质量的,称为“搜寻品”,消费后才能了解其质量的,称为“经验品”,消费后也很难了解其质量的,称为“信任品”。房地产是介于经验品和信任品之间的产品,处于弱势的消费者,需要借助某种专业、权威途径才能了解房产质量信息。房产中介组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房产交易双方解决掌握了解交易信息方面的困难,如提供相对客观的交易标的、市场价格和相对权威的交易标的质量评价等。第三,房地产交易内容复杂,涉及的权利关系复杂,需要借助于房产中介组织。如房地产交易市场包括买卖市场、租赁市场、典当市场、抵押市场、拍卖市场等,其中买卖市场又包括现房买卖、期房买卖、公房买卖、商品房买卖、经济适用房买卖等。每一交易行为中又产生估价、合同、公证、税费等业务。由于房地产不可移动的特点,房地产交易实际上是权利的交易,涉及到政府的权利有:管理权、征用权、税收权、注册登记权、优先购买权等;涉及到持有者的权利有: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处置权、抵押权、租赁权、赠与权、继承权、典当权等。要将所有的交易行为、法律关系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等全部掌握非常困难而且成本高。为此,就产生了交易主体对房产中介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依赖性。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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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中介公司未尽审查注意义务被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认为未尽审查注意义务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购房人朱某将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中介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返还朱某3.4万余元服务佣金,并赔偿朱房屋差价损失10万元的判决。
  日,朱某经房屋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张某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朱某购买张某母亲的房屋。后张某拒绝履行合同。2013年朱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张某母亲签字虚假,朱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朱某诉至一审法院称,因中介公司未尽审查注意义务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房价已大涨,中介公司应当赔偿。故起诉要求中介公司退还3.4万元佣金,并赔偿房屋涨价的预期利益损失50万元。中介公司辩称,张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中介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朱某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张某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中介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关于出售诉争房屋的所有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中介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居间人,负有对房屋权属状况、订约人订约能力等事项的调查并如实报告义务。一审法院认定中介公司未尽到基本审查、注意义务,对于朱某最终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存在一定过错,并无不当。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中介公司并未促成合同成立,朱某有权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服务佣金。因房屋价格增长,朱某再行购置同等房屋所产生的差价损失,中介公司在其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范围内亦应予以赔偿。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中介公司应赔偿朱某房屋差价损失数额为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据此,北京二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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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首先对林郑月娥宣誓就任香港特...&&nbsp  房产中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1、承/出租人与中介机构的关系
  承租人和中介机构签订的是居间合同,中介机构向承租人报告房源信息,为其提供订立租赁合同的机会,承租人和中介机构根据中介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承租人和中介机构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同时中介也向承租人履行了合同义务,介绍了房源信息,承租人就应当向中介机构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中介费。承租人绕过中介直接和出租人签订合同,想省下中介费,是违反合同的行为。
  出租人和中介机构也是居间合同的关系。如果出租人是委托中介公司帮助寻找房客,处理相关房屋租赁事宜,并约定对于中介公司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行为由出租人承担法律后果,那么出租人和中介公司签订的是委托合同,他们是授权委托的关系。
  2、中介机构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因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2)因中介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中介机构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实的信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给承租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于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承租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双倍赔偿。
  参考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3)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造成的损失
  中介机构保证已事先核实为承租人提供的房屋资料,并满足承租人的特别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有欺诈内容,应由中介机构承担损失,先行向承租人赔偿损失。
  3、如何规定中介机构不按合同办事的责任?
  如果中介机构不履行合同,可以约定由该中介机构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承租人所遭受的损失。
  但是基于中介种类不同,违约的定义也有所不同。
  如果是房屋出租代理,只要过了免租期,房屋代理机构没有支付房租就是违约;
  而对于一般出租代理和受委托寻找房客的中介机构来说,如果中介机构没有履行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就是违约,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找到房客的具体时间。
  房屋出租代理就是出租人可以将自己的房屋委托给某个中介机构,由该中介机构对外出租,该中介机构规定一定时间的免租期,在免租期以外的时间内,无论该房屋是否已经出租,中介公司都应按照约定支付出租人房租,而出租人无需支付中介公司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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