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的自有车库收小区物业管理费费吗

阅读权限100
在线时间 小时
TA的每日心情开心 09:49签到天数: 45 天[LV.5]常住居民I
阅读权限40
在线时间 小时
TA的每日心情奋斗 10:13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阅读权限60
在线时间 小时
TA的每日心情开心 17:33签到天数: 72 天[LV.6]常住居民II
阅读权限30
在线时间 小时
该用户从未签到
阅读权限20
在线时间 小时
该用户从未签到
阅读权限50
在线时间 小时
该用户从未签到
阅读权限50
在线时间 小时
该用户从未签到
你那是自己家里环境好点,外面环境一团糟&
阅读权限20
在线时间 小时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来自手机WAP
阅读权限50
在线时间 小时
该用户从未签到
阅读权限30
在线时间 小时
该用户从未签到
阅读权限20
在线时间 小时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来自手机WAP
阅读权限60
在线时间 小时
该用户从未签到
阅读权限20
在线时间 小时
该用户从未签到
阅读权限40
在线时间 小时
该用户从未签到
阅读权限40
在线时间 小时
该用户从未签到
阅读权限60
在线时间 小时
TA的每日心情开心 09:00签到天数: 168 天[LV.7]常住居民III
阅读权限20
在线时间 小时
该用户从未签到
阅读权限50
在线时间 小时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来自手机WAP
物业自己伸手要来管这个车位的!知道这是个可以收钱的由头&
谁让你物业公司管车位的了,开发商要你管的你就向开发商要!&
阅读权限40
在线时间 小时
该用户从未签到
买车位是的钱是开发商收的,和物业好似没有关系&
阅读权限50
在线时间 小时
该用户从未签到
阅读权限50
在线时间 小时
该用户从未签到
精彩推荐:
信息产业部备案: 经营性ICP许可证: Powered by ,&
All Right Reserved.
技术支持:&&&新闻热线:021-
小区公共车位要收费 物业办:做法合理但得备案
原标题:小区公共车位要收费 物业办:做法合理但得备案
  “我公司决定自日起,对本小区车辆停放按以下规定执行:1.所有车辆只能停放在小区规定的停车位上,一律不得随意泊放。2.东大门以内已全部安装车位锁,现决定以抓号分配车位,地上停车位收费标准:120元/月/人……”近日,荣景苑小区物业贴出的一则告知书引起了业主们的强烈不满。
  小区业主:公共车位外包出租,强制收车费
  6月17日上午,记者在荣景苑小区门口看到,营业房门前和临靠通达街的内道被白线划了车位并且安装了车位锁,将公共车位改成了“机动车停车场”,如果要停车,必须向管理员缴纳费用。
  小区业主李先生说,公共车位是小区所有业主的,物业凭什么外包出租,强行收费?
  业主王先生也认为:“物业之所以把公共车位外包出租,目的就是逼我们把车停在地下车库里,这样物业就有名目收钱了。”
  物业公司:有停车场备案证,都是为了管理
  记者随后来到了正科物业管理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说:“我们是外包出租了,但我们有证件。”随后,他出示了一份盖有银川市交通警察分局公章的《银川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每月120元也是物价局定的,当然要向业主收费。”
  不过,记者发现,在物业出示的《银川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的日期标注的是日,下方写了一行小字:延至日,对此,管理人员称:“年检是今年2月才做过的。”
  物业方面表示,之所以这么做并非为了强迫业主把车停到西区地下车库,主要原因一是为了方便管理,二是防止私家车占消防通道。工作人员称:“2011年10号楼3单元一户业主家失火,消防车队赶来灭火时被停放在小区内的私家车堵在了门口,差点发生危险。”
  这位工作人员还说:“现在小区地上车位不够,为了公平才想出了让业主抓号停车的办法,我们也不是强迫业主一定要把车放到地下车库里,只要不放在小区里,其他地方随便停。”
  正科物业公司经理顾建宁也表示:“我们主要是为了便于管理才外包出租的。”
  物业办:物业公司分配小区车位需公开透明
  对于物业公司给出的说法,小区部分业主表示“不可信”。一位正在公共车位上停车的业主说:“物业公司属于青铜峡市的,前段时间城管来查过,不让在街面停车。”一位姓赵的大爷说:“物业就算有证也没挂在公共停车位上,反正我们没见着相关手续。”
  记者联系到金凤区城管局管理办公室了解此事。城管部门表示,此事不在城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内。
  对此,银川市供热物业办相关负责人回复说,小区停车位有限,不可能让所有车辆都进入小区,小区物业采取相应的方式管理是合理的,如果该小区抓号分配车位过程是公开公正透明的话,物业公司也可以这么做。小区外停车位如果在地界线(白线或红线)以内的区域,物业公司有权采取承包等方式管理,但需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需求。
  不过该负责人也强调,停车场一定要取得停车场备案。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电话:021-
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小区公共车位要收费 物业办:做法合理但得备案
日 17:45 来源:银川晚报
原标题:小区公共车位要收费 物业办:做法合理但得备案
  “我公司决定自日起,对本小区车辆停放按以下规定执行:1.所有车辆只能停放在小区规定的停车位上,一律不得随意泊放。2.东大门以内已全部安装车位锁,现决定以抓号分配车位,地上停车位收费标准:120元/月/人……”近日,荣景苑小区物业贴出的一则告知书引起了业主们的强烈不满。
  小区业主:公共车位外包出租,强制收车费
  6月17日上午,记者在荣景苑小区门口看到,营业房门前和临靠通达街的内道被白线划了车位并且安装了车位锁,将公共车位改成了“机动车停车场”,如果要停车,必须向管理员缴纳费用。
  小区业主李先生说,公共车位是小区所有业主的,物业凭什么外包出租,强行收费?
  业主王先生也认为:“物业之所以把公共车位外包出租,目的就是逼我们把车停在地下车库里,这样物业就有名目收钱了。”
  物业公司:有停车场备案证,都是为了管理
  记者随后来到了正科物业管理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说:“我们是外包出租了,但我们有证件。”随后,他出示了一份盖有银川市交通警察分局公章的《银川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每月120元也是物价局定的,当然要向业主收费。”
  不过,记者发现,在物业出示的《银川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的日期标注的是日,下方写了一行小字:延至日,对此,管理人员称:“年检是今年2月才做过的。”
  物业方面表示,之所以这么做并非为了强迫业主把车停到西区地下车库,主要原因一是为了方便管理,二是防止私家车占消防通道。工作人员称:“2011年10号楼3单元一户业主家失火,消防车队赶来灭火时被停放在小区内的私家车堵在了门口,差点发生危险。”
  这位工作人员还说:“现在小区地上车位不够,为了公平才想出了让业主抓号停车的办法,我们也不是强迫业主一定要把车放到地下车库里,只要不放在小区里,其他地方随便停。”
  正科物业公司经理顾建宁也表示:“我们主要是为了便于管理才外包出租的。”
  物业办:物业公司分配小区车位需公开透明
  对于物业公司给出的说法,小区部分业主表示“不可信”。一位正在公共车位上停车的业主说:“物业公司属于青铜峡市的,前段时间城管来查过,不让在街面停车。”一位姓赵的大爷说:“物业就算有证也没挂在公共停车位上,反正我们没见着相关手续。”
  记者联系到金凤区城管局管理办公室了解此事。城管部门表示,此事不在城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内。
  对此,银川市供热物业办相关负责人回复说,小区停车位有限,不可能让所有车辆都进入小区,小区物业采取相应的方式管理是合理的,如果该小区抓号分配车位过程是公开公正透明的话,物业公司也可以这么做。小区外停车位如果在地界线(白线或红线)以内的区域,物业公司有权采取承包等方式管理,但需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需求。
  不过该负责人也强调,停车场一定要取得停车场备案。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电话:021-物业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吗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3版:法律生活
| 标题导航 |
物业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吗
专家认为,物业有权收取停车费,但多数收费程序违规,收费制度尚需完善
&&&&门诊问题:物业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吗?&&&&门诊专家:&&&&&广东省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陶阳&&&&&北京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徐宁&&&&&北京大学经济法博士 黄文熙&&&&专家观点:&&&&◇物业收取停车费的程序违法,自然得不到业主支持&&&&◇小区停车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相关规定&&&&◇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物业的监管力度&&&&近日,微信朋友圈有篇文章的观点“小区物业无权收取停车费”,令车主们精神为之一振。北京某小区车主王女士向记者反映:小区地下停车位是自己花了10万元买的,但物业每年还要收取960元的管理费,不交就不让停进车位。&&&&&为什么明明拥有产权还要向物业交费?物业收取停车费是否合法?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省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陶阳、北京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徐宁、北京大学经济法博士黄文熙。&&&&物业向业主收取停车费有法律依据吗&&&&“物业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需要考察停车费的性质。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张徐宁说,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而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是合同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第365条及第366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而《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陶阳则认为,小区物业可以收取停车费。物业收取的停车费性质是保管费,业主拥有所有权和物业收取保管费并不矛盾。因此,总体而言,物业收取停车费不违法。&&&&业主为何对物业收费抵触&&&&物业虽然有权收取停车费,但业主并不认为其收费行为合法,业主与物业常为此发生冲突。&&&&&对此,陶阳分析说,这是因为物业收费的程序可能违反了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小区土地经营应当征得全体业主或经业主大会同意。但一般情况下,物业不会向业主征求意见,因为挨个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是不现实的,而有的小区可能没有业主大会。而怎样收费、收取多少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应由物业在符合物价部门的基础上和业主大会商定。但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没有几个小区物业会遵循这种程序。正因为物业收取停车费的程序违法,其收取费用的行为就不可能得到业主支持。&&&&&其实,一些物业在设置车位的时候就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黄文熙说,停车位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使用停车位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业主享有。即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即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表机构)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开发商还是物业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他们事先应取得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维修及管理等费用开支后,才能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和运营小区地面停车场。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但实际情况是,有些车位是合法设置的,而有些车位却是物业自己划线设置的。车位违法设置,收费行为自然也是违法的。&&&&&陶阳说,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使得业主认为物业无权收取停车费,就是停车费最后的去向成了秘密。《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但是现实生活中,停车费一般被物业占用,业主毫不知情。这也是业主对于物业收取停车费多有诟病的原因之一。&&&&&从公平的角度讲,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会都有车辆,如果有车的业主和没有车的业主一样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显失公平。只有让全体业主共同分享停车利益,才能彰显公平。据黄文熙介绍,目前已有多起民事案件的判决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如,上海天鼎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赛福莱物业发展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最终判决:上海赛福莱物业发展公司向上海天鼎花园业主委员会返还地面停车费98962.5元。&&&&停车费该怎样收取&&&&&张徐宁表示,在收取小区停车费之前,需区分车位产权归谁所有。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一般而言,地面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归开发商所有。例如单独停车楼、地下停车库的产权属于开发商,如果卖给了业主,就应当归业主所有,由于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业主不再交费。但如果涉及车辆管理,业主需交纳车辆管理费。这就意味着,地上车位的停车费包括土地使用权费及管理费,而拥有产权的车位停车费只包括管理费。所以,前述王女士虽对地下车位拥有产权,也得交纳管理费。&&&&&对于地下停车库产权属于开发商的观点,黄文熙持不同意见。他认为,地下停车场产权也应当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不能由开发商出售。&&&&&一是因为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随土地使用权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该条例第24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由于小区业主已经取得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相应地获得土地使用权,作为同一土地地下公用建筑的停车场,应一并取得共有产权。&&&&&二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公式及公用建筑面积公摊规则(试行)》第8条第1款规定,公摊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该规则第9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根据上述规定,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等不应分摊,而作为公共使用的地下室则应分摊。即作为住宅小区公共场所使用、发挥实际停车功能的地下停车场,应当属于分摊的范围。实际上,开发商开发一个小区建设项目,地下停车场不对外销售,但开发商已将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计入了可售房屋,从这一点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也应属于分摊范围,其产权理应由小区全体业主所共有。小区地下停车场如何进行收益使用,也自然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作出决定。&&&&&收费制度如何完善&&&&&黄文熙认为,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减少因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引起的争议。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的监管力度,使物业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化解矛盾纠纷。相关部门还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制意识,以使小区停车收费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不过,以上方法均治标不治本,黄文熙建议,由我国立法机关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明确规定:小区公共停车场用地属于公摊面积,归全体业主共有,所有房屋均应配一个停车位,面积大的可以配两个停车位,避免因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权属产生歧义引发纠纷。同时,也避免开发商重复销售土地使用权,侵害业主权益。热点新闻的真相调查
坚持全国性联动、多维度采访、深度化解读,打击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给网民最靠谱的真相。
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无需交费,是真的吗?
近日,在微信朋友圈内,一条信息被疯狂转载,网帖直言:&小区内停车费是不用交的!&发帖人以《物权法》为依据,言之凿凿,声称物业收取停车费并不合法。
  央视网特稿(记者 寇德印)许多业主面对小区&车多位少&的窘境,除了练就高超的停车技术外,还得向物业支付&天价&的停车费。
  近日,在微信朋友圈内,一条信息被疯狂转载,网帖直言:&小区内停车费是不用交的!&发帖人以《物权法》为依据,言之凿凿,声称物业收取停车费并不合法。
  事实真是如此吗?业主使用小区内的停车位真不用交费吗?
  业主:停车费去哪了?
对于&是否交停车费&的争论很大,但是业主们对&停车费的去向&质疑声更大。业主们都感到疑惑:&停车费交给了物业,他们是怎么用的?钱到底花哪去了?&
  发帖人首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立论。其中,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发帖人提出质疑:&既然公共用地属于业主共有,凭什么还要收费?&发帖人还进一步质问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的主体合法性。&是哪个部门或个人赋予物业收取停车费的权利?小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请出示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方案。&发帖人称。
  白先生最近在沈阳某小区买了一间二手房,让他苦恼的是,小区内停车位基本售罄,他停车只能在小区周边,出入不便不说,车辆安全也难以保障。白先生说:&对于小区车位收费我没意见,可现在是收费都没有地方停车。&白先生认为,如果小区停车不收费,其他小区业主可能会乱停进来,那样更乱。
  业主李先生则不以为然,他认为:&那是物业管理不负责任,他们应该能分辨本小区和外小区的车。我们买房时都交了公摊费,在我们自己的公共用地上停车,凭啥还要收停车费?&
  对于&是否交停车费&的争论很大,但是业主们对&停车费的去向&质疑声更大。业主们都感到疑惑:&停车费交给了物业,他们是怎么用的?钱到底花哪去了?&
  物业:停车位管理需要成本
一位不肯具名的物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记者:&停车位管理同样是有成本的,收取一定维护费用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对于物业是否有权收取停车费问题,以及物业如何支配停车费,记者连续联系了沈阳市多家物业公司,对方基本都拒绝采访,或语焉不详。
  一位不肯具名的物业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停车位管理同样是有成本的,收取一定维护费用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对于停车费的使用问题,这位工作人员回答说:&我们的停车费,基本上是取于业主,用于业主。&
  按照这位工作人员的解释,停车费收取上来之后,物业公司将其一部分用于管理成本,如雇佣看车人员的工资支出等,另一部分主要用于小区内道路维护、公共设施维护等。
  这位工作人员还强调:&小区内公共用地上的停车位所有权的确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是如果不实行收费管理的话,那么无车业主就会承受损失。等于是有车业主侵犯了无车业主的所有权,收取一定费用,用于公共支出,这样才体现出对全体业主的公平。&
  对于这位物业工作人员的解释,大部分业主并不信服,&停车费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为啥我们看不到收支的具体明细?这些钱真的都用在业主身上了吗?&白先生质疑。
  律师:小区停车位归业主共有是曲解
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孙浩人认为,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孙律师认为,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网帖声称&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孙浩人认为,这是对《物权法》的曲解。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孙律师强调,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孙律师认为,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实践中,停车费一部分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税金,另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网帖质疑&物业公司的收费主体资格&,孙浩人律师认为有一定道理,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物价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记者咨询沈阳市物价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综上,&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无需交费&的说法是片面的,是对《物权法》的曲解。但物业公司应对停车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公布,这才是消除业主质疑的根本。
关注“网络新闻联播”,获取独家新闻资讯。
更多精彩请关注各大微博平台@网络新闻联播 ,@央视网新闻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广州小区物业管理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