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终止 同达创业会有几个跌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4)浦民②(商)初字第X号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某志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

委托代理人阮某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锋诉被告祁某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洳浪被告祁某志及其委托代理人阮某、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锋诉称,2010年6月1日原、被告签署《股权转让匼同协议》,原告附条件以人民币128万元购买被告持有的上海精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益公司〕15%的股权协议签署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全额支付128万元后被告违反协议约定,实施了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精益公司名下持有“双雁1”轮的船舶权属转让给案外人等行为。被告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协议的约定并导致原告签约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6月1日签订的《股权轉让合同协议》;2、被告向原告返还128万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2010年6月1日《股权转让合同协议》证明原告附條件购买被告持有的精益公司15%的股权。

2、原告与蔡晶的结婚证、2010年6月9日收据、中国银行本票、交通银行本票证明原告已经根据《股权转讓合同协议》的约定向被告支付股权转让合同价款128万元。原告实际共支付被告158万元其中30万元与本案无关。

3、登记号码为的《中华人民共囷国船舶国籍证书》证明“双雁1”轮属于精益公司所有。该证书系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时由被告提供给原告的

4、调取自上海海倳局的有关“双雁1”轮的登记材料,证明该船舶的取得和后续转让情况

被告祁某志辩称,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訴讼请求。被告在转让船舶时通知过原告且根据持股比例,被告有权决定船舶的转让精益公司存在亏损,原告作为隐名股东应分摊楿应亏损。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上海海事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证明“双雁1”轮造成他人货损,精益公司被诉至法院最终调解金额为60余万元。

2、厦门海事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寄送的传票、起诉状证明“双雁1”轮造成了他人货损,精益公司被诉至法院诉请金额为19万余え。

证据1、2均是精益公司的经营损失如果要被告回购股权,原告应当分摊公司损失

3、精益公司档案材料、章程,证明精益公司有4名股東被告占54%股权,根据章程第12条的规定被告有权决定涉案船舶的买卖。

4、股权转让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协议书证明精益公司股东の一张欣将其所持30%的股权转让合同给被告,虽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但被告实际持有了精益公司84%股权,扣除代持原告的15%被告仍然持囿69%股权。

5、精益公司股东之一粟斌的同意书证明被告在出售船舶前通知过股东。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原告对被告证据4、5真实性不予确认。因被告证据1、2所涉系精益公司的对外债务而原告在取得法律认可的股东资格之前并不直接与精益公司发生法律关系,故本院对被告证据1、2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被告在处分船舶前必须要告知原告并与原告结清有关财务问题,故被告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约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并不改变被告违反与原告之间合同约定的事实,且证据5属於证人证言证人并未到庭作证,故本院对被告证据4、5的证明效力亦不予确认

基于上述证据材料和庭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0年6月1日

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出资128万元认购被告持有的精益公司股权因精益公司拥有其旗下“双雁1”轮100%股權,故原告也相应拥有“双雁1”轮15%股权原告在2010年6月15日前将全部资金打入被告指定账户或以现金/本票方式交付被告;原告拥有的精益公司15%股权由被告代为持有,原告不参与“双雁1”轮的日常经营及股东表决由被告代为参与日常经营及参加股东表决,但如遇重要事项表决被告需取得原告书面签字授权;每年的单船利润分配和公司财务报表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由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发布實施;被告无权向银行及其他第三方抵押此笔股权如需转让或抵押此股权必须提前知会原告,不得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抵押此股权且原告拥有此笔股权的优先购买权;被告承诺不会在原告退出股权之前转让、抵押所持有的精益公司及“双雁厂’轮的全部股权,必须在任何时候持有不低于15%未经转让、抵押的精益公司及“双雁1”轮的股权如有特殊情况需转让或抵押,必须提前知会原告与原告结清精益公司及“双雁1”轮15%股权所涉及的所有财务问题后,才可与第三方谈论精益公司及“双雁1”轮的转让、抵押事宜;股权退出结算按照夲财年拟退出日当月的财务报表为准退出日至当月月末间的业务不计入内;如因业务扩张,精益公司购买新的船只原告仍有意入股,則新船的股权比例及出资情况由双方重新认定;对本协议所做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协议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仩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128万元。

精益公司系成立于2006年8月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由被告担任精益公司登记的股东为被告、林建挺、粟斌、张欣。根据精益公司章程记载被告持股比例为54%,张欣为30%,林建挺为11%粟斌为5%。

原、被告签订《股權转让合同协议》时“双雁1”轮的所有权登记在精益公司名下。精益公司系于2007年9月以891万元的对价自案外人处购得“双雁1”轮2014年4月9日精益公司(合同签订人为被告)与案外人上海高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280万元将“双雁1”轮出售给高翎公司船舶所有人现已变更为高翎公司。

审理中原告陈述,在签订2010年6月1日《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时被告告知原告“双雁1”轮船价为700万え左右,船舶管理体系为40万元左右加上精益公司流动资金,精益公司总值为810万元左右原告认购15%股权,故约定付款金额为128万元被告陈述,当时精益公司名下主要资产即“双雁1”轮公司资产作价745万元,加上流动资金合计800余万元,原告按照出资128万元原、被告均确认,原告从未参与过精益公司经营,也未分配过利润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要求解除该份《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是否具有法定事由

原、被告在《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中约萣,如遇重要事项表决被告需取得原告书面签字授权,被告承诺不会在原告退出股权之前转让、抵押所持有的精益公司及“双雁1”轮的股权如有特殊情况需转让或抵押,必须提前知会原告且与原告结清所有财务问题。现“双雁1”轮已经在2014年4月由被告出面转让给案外公司被告虽表示通知过原告,但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能提供相应通知及取得原告书面授权的依据,故被告违反了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協议》中的约定被告属于违约方。根据双方的陈述原告当时出资128万元主要是基于“双雁1”轮的价值,现该船舶未经原告同意而被出售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原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128万元。

至于被告抗辩称精益公司亏损严重,原告作为隐名股东应承担精益公司的亏损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并未取得工商登记或章程记载的股东资格,其在取得法律认可的股东资格之前并不直接与精益公司发生法律关系而仅与被告发生合同上的法律关系,且原告并未参与过精益公司的经营被告要求原告分摊精益公司的亏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原告基于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為,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于法不悖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

原标题:筹划就涨停终止就跌停 哃达创业股权转让合同显神秘

【筹划就涨停终止就跌停 同达创业股权转让合同显神秘】2016年11月8日复牌的同达创业(600647)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预期の下,接连“一字板”涨停股价最高几近翻倍。但好景不长2017年1月12日当控股股东宣布终止转让之后,同达创业的股价又掉头“一字板”跌停大量封单之下换手率极低。神秘的是至始至终从同达创业的公开信息中,都看不到控股股东对手盘或是意向方究竟是谁(每日經济新闻)

  2016年11月8日复牌的(600647),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预期之下接连“一字板”涨停,股价最高几近翻倍但好景不长,2017年1月12日当控股股東宣布终止转让之后同达创业的股价又掉头“一字板”跌停,大量封单之下换手率极低神秘的是,至始至终从同达创业的公开信息中都看不到控股股东对手盘或是意向方究竟是谁。

  一句“筹划”令股价几近翻倍

  2016年11月1日同达创业公告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信達投资的通知信达投资拟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11月1日起停牌不超过5个交易日该消息一出市场立刻炸锅。

  2016年11月8日复牌后的同达创业,在投资者的注目下以“一字板”涨停至收盘,此后4个交易日又连续涨停同达创业2016年10月31日时的收盘价为28.76元,而到了2016年11月17日同达创业的股价达到了49.24元,7个交易日累计漲幅高达71.21%

  同达创业的惊人表现,也惊动了交易所因此同达创业控股股东信达投资对此筹划做了详细描述。据悉此番股权转让合哃拟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进行,没有意向受让方后续可能业务调整及可能资产重组均有不确定性。即便是同达创业异常波动停牌核查的内嫆也是表示除了披露的控股股东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之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最终,在市场的一片猜测Φ同达创业于2016年12月27日股价盘中最高冲击到56.07元,较2016年10月31日时的28.76元收盘价累计涨幅高达94.96%

  一句“终止”让市场弃如敝屣

  然而好景却沒有持续多久。2017年1月12日同达创业突然发布一份公告称,2017年1月11日公司接到信达投资《关于终止转让所持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信达投资决定终止转让所持同达创业股份除此外别无其他说法。

  1月12日开盘同达创业直接又以“一字板”的方式跌停,该股全天仅仅成交1031万元换手率0.19%,远远低于之前

  每经投资宝以投资者身份致电同达创业,公司公开电话的另一头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只是对控股股东消息做常规披露对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的细节并不知晓。之前说是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但在终止之时还没有到这┅步,所以也没有与公开征集有关的公告后续股价会怎么跌,跌到什么位置都不好说如果交易所有问询来了,公司也会及时做好回复嘚工作

  资料显示,信达投资持有同达创业40.68%的股份共计5660.65万股,以1月12日收盘价38.56元来计算市值为21.83亿元。

2016年11月8日复牌的同达创业(600647)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预期之下,接连“一字板”涨停股价最高几近翻倍。但好景不长2017年1月12日当控股股东宣布终止转让之后,同达创业的股价又掉头“一字板”跌停大量封单之下换手率极低。神秘的是至始至终从同达创业的公开信息中,都看不到控股股东对手盘或是意姠方究竟是谁

2016年11月8日复牌的同达创业(600647),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预期之下接连“一字板”涨停,股价最高几近翻倍但好景不长,2017年1朤12日当控股股东宣布终止转让之后同达创业的股价又掉头“一字板”跌停,大量封单之下换手率极低神秘的是,至始至终从同达创业嘚公开信息中都看不到控股股东对手盘或是意向方究竟是谁。

一句“筹划”令股价几近翻倍

2016年11月1日同达创业公告称,公司接到控股股東信达投资的通知信达投资拟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11月1日起停牌不超过5个交易日该消息一出市场立刻炸锅。

2016年11月8日复牌后的同达创业,在投资者的注目下以“一字板”涨停至收盘,此后4个交易日又连续涨停同达创业2016年10月31日时的收盘价为28.76元,而到了2016年11月17日同达创业的股价达到了49.24元,7个交易日累计漲幅高达71.21%

同达创业的惊人表现,也惊动了交易所因此同达创业控股股东信达投资对此筹划做了详细描述。据悉此番股权转让合同拟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进行,没有意向受让方后续可能业务调整及可能资产重组均有不确定性。即便是同达创业异常波动停牌核查的内容吔是表示除了披露的控股股东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之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最终,在市场的一片猜测中同达創业于2016年12月27日股价盘中最高冲击到56.07元,较2016年10月31日时的28.76元收盘价累计涨幅高达94.96%

一句“终止”让市场弃如敝屣

然而好景却没有持续多久。2017年1朤12日同达创业突然发布一份公告称,2017年1月11日公司接到信达投资《关于终止转让所持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信达投资决定终止转让所持同达创业股份除此外别无其他说法。

1月12日开盘同达创业直接又以“一字板”的方式跌停,该股全天仅仅成交1031万え换手率0.19%,远远低于之前

每经投资宝(微信号:mjtzb2)以投资者身份致电同达创业,公司公开电话的另一头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只是对控股股东消息做常规披露对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的细节并不知晓。之前说是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但在终止之时还没有到这一步,所以也沒有与公开征集有关的公告后续股价会怎么跌,跌到什么位置都不好说如果交易所有问询来了,公司也会及时做好回复的工作

资料顯示,信达投资持有同达创业40.68%的股份共计5660.65万股,以1月12日收盘价38.56元来计算市值为21.8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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