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租赁有哪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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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市直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1条 为提高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效益,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服务到位、成本合适的办公用房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核心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国办发〔2001〕58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成立洛阳市市直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直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领导,以及市事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市政府国资委、市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市直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涉及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具体政策措施,制定分配、使用、管理、建设等重要工作方案。
第四条 市直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直办公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事管局。
第五条 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是指: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及下属单位、市财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市政府系统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等使用,并依法确认属于市直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直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市事管局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管理市直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第七条 市直机关各单位应履行使用办公用房申报登记手续,与市事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协议后,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但不得改变用途或租、借、转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八条 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要建立房屋使用登记台账,管理部门要定期复核办公用房质量状况和使用状况,确保国有资产使用安全。

核心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1条 为规范核心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核心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核心预算内维修资金、行政事业费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定义及分类参见《核心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管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突出核心,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负责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核心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和实际需求,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参与或受国管局委托组织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前提下,科学组织,严格控制标准,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第五条 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以及建筑面积调整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15%的小型扩建等;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 办公用房维修的程序主要包括检查鉴定、项目确立、计划安排、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执行,并按顺序逐步实施。
第1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川委办〔2015〕17号)和《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指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确认为省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产、地产及其设施设备,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其中,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者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库、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三条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单位办公用房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管理。
第四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各单位办公用房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统一申办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和固定资产统计台账,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及使用状况。
第五条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单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逐步转移登记至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办公用房权属尚未登记的,由各单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相关权证,或者置换、购买办公用房的批准文件和资料,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申办权属登记。权属资料遗失或者不齐全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或者证明文件,协调办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

台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保障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并列入地方部门预算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属于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以及特殊业务用房和其他用房。

1、办公室用房。指领导干部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2、服务用房。指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3、设备用房。指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4、附属用房。指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库、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5、特殊业务用房。指办事大厅、实验检测用房、公检法司专业业务用房、数字化指挥室、社会性管理服务需要的档案库房等。

6、其他用房。用于出租的房屋、配套营业用房、沿街商铺等。

第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按照“厉行节约、统筹配置、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管理、统一维修改造、统一规范使用、统一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与监督。市发改委负责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办公用房处置工作的审批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办公用房及其资产管理有关审计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调剂分配、维修改造的集中统一管理,包括办公用房的接收、清查、评估、监督、检查,租用审批、出租报批及专业化物业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建立产权归政府所有、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统一划转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办公用房权属统一划转前,应当处理好债权债务和有关纠纷。

第七条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将办理的原权属证书转移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并移交原始档案资料。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由所在单位办理权属初始登记,再转移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并移交原始档案资料。

第八条  因单位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需要变更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而未变更的,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再转移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并移交原始档案资料。

第九条  因历史等原因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者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情况说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分类甄别并报市政府协调补办相关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办理权属初始登记,再转移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并移交原始档案资料。

第十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办公用房权属管理,定期做好办公用房及其资产数(质)量状况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建立定期清查审核和年度检查制度。实行信息化管理,并落实办公用房智能图形动态管理,建立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数据库。

第十一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管理。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执行。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时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一)超过核定面积的。

(二)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

(三)对外出租合同期满的。

(四)出借或者被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挤占的。

(五)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第十三条  因机构增设、编制增加或遇换届选举且领导未到退休年龄等特殊情况,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的,可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配置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建(购置)或调整办公用房的,要按照“建新交旧”和“调新交旧”的原则,原办公用房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将办公用房装修、搬迁方案及人员分配情况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申请配置办公用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

下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面积核定并确定房源。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向申请单位下达办公用房调配单,并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办理办公用房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确实无法调剂解决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可申请租用办公用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面积核定,并向申请单位下达批复意见。

(三)申请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向市财政局申请租用经费。

(四)申请单位办理租赁手续,租赁合同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合同期满需续租的,应提前三个月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使用协议,负责办公用房日常使用管理,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在核定办公用房范围自主安排调配、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安全负责,定期对办公用房和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确保办公用房功能完整和使用安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定期会同监管部门对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责任。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特殊业务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购买服务方式的,经审批后,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物业管理经费由负责组织实施单位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规定,建立使用台账,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非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占用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须提交办公用房产权共享的相关佐证材料;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主体结构。 

闲置房产用于出租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台州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办理手续,负责对外招租。租金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在办公用房产权划转前已经出租的,应当变更租赁合同(协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协议)。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应遵循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程量的大小分维修改造及日常维护。维修改造指对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或重大的维修改造;日常维护指对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及时维修维护、局部改造和日常保养。

第二十六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办法。维修改造项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使用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护项目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的预算编制。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每年5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维修改造项目申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调查核实。确需维修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编制预算,统一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竣工后,按建设部门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建立维修改造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改造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按照朴素大方、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国家相关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第三十一条  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购置、改建和扩建。

第三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三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推行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竣工后,按建设部门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办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设计、施工、验收等文件、资料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归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办公用房权属、调配、使用、维修、建设等管理工作,接受市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办公用房统一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市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省里有关办公用房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执行中央、省里规定。市里以前有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台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正厅级30平方米 正处级18平方米

原标题: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明确标准

近日,经浙江省政府同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浙江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明确了办公用房面积。

办法主要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纳入统一管理范围事业单位经批准资产划转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办公用房。

参照国家标准,办法明确了不同职级办公用房面积配置。

省级机关办公室使用面积为:省级正职54平米/人,省级副职42平米/人;正厅(局)级30平米/人,副厅(局)级24平米/人;正处级18平米/人,副处级12平米/人,处级以下9平米/人。

处级事业单位办公室使用面积为:正局(处)级24平米/人,副局(处)级18平米/人,局(处)级以下9平米/人。

科级事业单位办公室使用面积为:正科级18平米/人,副科级12平米/人,科级以下9平米/人。

据了解,副厅级单位参照省级机关执行。办法明确,办公用房面积超过标准的,超标部分应及时腾退。办公用房权属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复核,及时进行数据更新。每年3月底前,还可以提出下一年度的维修申请。

除了办公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外,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也有了标准。像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3.7平方米;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

(责编:张丽玮、翁迪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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