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
|||
|
|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
|
|
|
||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
|||
|
|
||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
|||
|
|
||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
|||
|
|
||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
|||
|
|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
|
|
|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
|
1、依法审查各类案件的立案材料,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3、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处理来信来访;
4、收取诉讼费用,或及时办理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手续。
1、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林地使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管理和农村承包合同案件;
2、依法审判第一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
3、依法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4、依法办理诉前财产、证据保全;
5、办理督促程序案件;办理相关申请复议案件;
6、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三、 民事审判第二庭:
1、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以及证券、期货、票据、企业破产等案件;
2、办理相关申请复议案件。
1、依法审理由县人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公民自诉的一审刑事案件;
2、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延伸帮教、协助做好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人员的帮教、改造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3、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1、依法审判辖区内第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2、依法受理由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申请和决定国家赔偿;
3、办理其他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1、依法执行本院一审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调解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生效的支付令;
2、法执行本院行政审判庭审查裁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和委托执行案件;
3、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
4、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
1、负责本院司法警察的警务、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参与上级法院组织对死刑案件的执行;负责警卫法庭、值庭、看管、押解人犯;参与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的执行事项;协助院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八、审判监督庭:依法审判各类再审案件;负责本院案件评查工作;负责承办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监督工作事宜。
九、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的职能:依法审判各法庭辖区内的各类民商事、执行案件及刑事自诉案件;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法庭工作事宜。
我院下设办公室、政治部、刑事庭、民事1庭、民事2庭、执行局、执行1庭、执行2庭、行政庭、立案庭、法警队。
人员构成:编制数50人,实有人数44人。
本年收入合计928.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28.5万元,占比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比0%;事业收入0万元,占比0%;经营收入0万元,占比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比0%;其他收入0万元,占比0%。
本年支出合计92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49.6万元,占比59%;项目支出378.9万元,占比41%。
本年基本支出549.6万元,其中人员支出458.7万元,较2016年决算增加92.7万元,主要原因是:新进人员、调资及员额法官入额调资;日常经费90.8万元,较2016年决算减少76.5万元,主要原因是:以前年度诉讼费退费占用公用经费,2017年不占用了;项目支出378.9万元,较2016年决算增加243.6万元,主要原因是:科技法庭采购、执行指挥中心采购。
四、“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9.9万元,完成预算的99.5%,比上年增加1万元,原因是:公务用车陈旧维护费用增加。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比上年减少(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8.5万元,占93%,比上年增加1.1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4万元,占7%,比上年减少0.1万元,比2016年无较大变化。
五、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0.8万元,比2016年减少76.5万元,降低45%。主要原因是:以前年度诉讼费退费占用公用经费,2017年不占用了。
六、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2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其他用车0辆,其他用车0;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2套。
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7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7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无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项目,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0万元。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内部承包实为挂靠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
六、如何认定工期顺延?
七、发包人已经签字确认验收合格,能否再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主张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八、如何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
九、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
十、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十一、施工过程中谁有权利对涉及工程量和价款等相关材料进行签证、确认?
十二、能否调整总价包干合同的工程量、工程价款?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谁有权利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十四、承包人能否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不能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此未明确约定,承包人不能仅以GF-《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2条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十五、如何认定“黑白合同”?
十六、对“黑白合同”如何结算?
十七、启动工程量和工程价款鉴定程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的,可予准许,但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十八、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未及时竣工验收,发包人能否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十九、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约定的性质?
二十、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承诺的效力?
二十一、承包人能否一并请求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二十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谁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十三、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现实背景
“潜规则”下建筑业乱象亟待司法“亮剑”
“质量第一”的合同无效认定原则
司法倒逼施工方规范项目管理
建筑业经营管理模式有其特点,施工人多采用项目经理部形式对建设项目进行经营管理。项目经理部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负责制。
“黑白合同”,以谁为准?
对于“黑白合同”如何结算的问题,争议比较大。浙江司法实践中,有的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有的以黑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还有的通过审计鉴定按实结算,严重影响了该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
发包人签字验收后,能否再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
《解答》明确,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签订黑白合同,按实结算付款
2003年9月,某房企与某建筑企业签订一份工程建设“补充协议”(注:先签“补充协议”,正是建筑业内所谓的“黑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3289万元,并约定不管以后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如何,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当年11月,该建筑公司以4837万元中标。
一年后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建筑企业状告房企,说,应该支付4837万元(依照中标合同),而实际只付了3289万元,要求付清余款。
分析:此案“黑”合同在先,“白”合同在后,白合同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串标的结果,而黑合同也是违法在先。
依照《解答》,此案这个情况,黑白合同其实都无效,但是双方真实意思和实际履行倒确实是按黑合同来的,所以黑合同应该作为实际结算依据。遂驳回起诉。
某会展中心工程,某房企为总包方,将工程全部承包给史某(包工包料包施工方式),史某又将其中脚手架及其辅助工程交其同乡张某承包。张某完工后,史某在张某制作的《项目工资清单》上签字并写明“同意支付”,并在承诺书上加盖了该房企项目部图章。
后来,张某多次催要,史某始终没有支付款项。张某直接向房企要,房企支付了一部分以后也没了下文。
张某起诉,要求房企和史某付清余款。
分析:挂靠、转包、内部承包等,也是建筑业纠纷的一大源头。
《解答》的第一条就是关于“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此案中,史某与房企的所谓承包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挂靠关系。
史某与张某尽管没订合同,倒确实是分包关系。既然史某对所涉工程款项已予以确认,故其应向张某支付相应工程款。而公司与史某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工程,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应就张某主张的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
约定保修期限不一定有效
某建筑公司承建了某企业办公大楼。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为一年。后工程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企业对大楼进行装修投入使用后,大楼随即出现诸多质量问题,该企业遂停止支付剩余工程款。建筑公司起诉,要求该企业支付剩余款项。该企业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予以抗辩。
分析:房屋的质量问题往往是投入使用后才逐渐显露的,而有的开发商往往以当初双方约定的保修期已过来推诿。
《解答》第四条为“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
理解这一条“解答”要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配套来看。《条例》40条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比如,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等。
《解答》规定:施工合同里约定的保修期限如果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此案中企业办公大楼存在一些漏水等质量问题,尽管双方约定为1年,但是按“《条例》”应该为5年,所以,约定无效,建筑公司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