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建工集团李连富公司被谁收了

地址:常州市金坛区金城东环一路669号
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简介:主要经营承包境外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房地产的开发和销售;房屋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防腐保温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项目投资和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公司秉承“保证一流质量,保持一级信誉”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来电洽谈业务!
该企业暂未发布此类信息。
该企业产品还未发布,敬请期待!
*删除报错原因:
Copyright &
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技术支持:首页_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指前分公司
扫一扫,进入手机版
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指前分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长江文明和吴文化的发源地的常州,常州 金坛市指前镇兴标北路1号,于 在常州工商局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最好的产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建工,我们有最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满意的服务,我公司是常州加工其他未分类公司行业内知名企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公司始终奉行“诚信求实、致力服务、唯求满意”的企业宗旨,全力跟随客户需求,不断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改进。公司与多家常州加工其他未分类公司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愿与各位合作伙伴,同路,同进步,共享杰出未来!
您可能喜欢暂时没有发布产品供应信息工商信息主要经营产品:成立时间: 官方网站:未提供诚信值:35%新闻动态暂时没有新闻文章发布最新咨询
还没有人对该公司发表评论最新招聘暂时没有发布招聘信息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指前分公司的地图下图中的红点是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指前分公司在常州百度地图中的具体位置标注,的具体位置,地图可以拖动,双击放大温馨提示该网站是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指前分公司在顺企网的免费商铺,,该信息用户自行注册提供或者来源于各地工商局网站,如您的公司不希望展示公司信息的,或者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 或者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请 [
],您认领该企业后可以获取管理权限,免费发布产品和公司信息,带来咨询订单,而且页面会移除广告。来自218.93.21.107的客人在百度搜索金坛指前有哪些企业访问了本站来自218.93.180.106的客人在百度搜索金坛田有才访问了本站
联系方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指前分公司公司地址:常州 金坛市指前镇兴标北路1号固定电话:(0519)联系人:田有才联系人移动电话:+86-
相关公司: 相关地区企业:
江苏相关分类: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全文】CLI.C.
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宁民终字第7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贾小健,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云娟,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名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连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新平,***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涛,***职员。
  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朱新平,***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涛,***职员。
  上诉人***、***(以下简称金坛建工公司)、原审第三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贾小健、周云娟、上诉人金坛建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新平、张涛、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新平、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诉称,2010年9月,金坛建工公司与南京市雨花台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雨花住建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份,约定由金坛建工公司分别承包雨花住建局发包的“2010年雨花区街巷整治出新工程(军转干路)”和“2010年雨花区街巷整治出新工程(区图书馆路)”的市政公用工程,雨花住建局支付相应工程款。日,金坛建工公司与雨花住建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金坛建工公司承包雨花住建局发包的“2010年雨花区街巷整治出新工程军转干路及图书馆路街巷出新新增工程”的市政公用工程(弱电、栏杠、污水管网),雨花住建局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上述合同签订后,金坛建工公司将相关工程交由***实际施工,并与***和***(实为工程介绍方)签订了《金坛建工接团有限公司项目承包责任制(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亦根据该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施工义务。相关工程施工完毕前后,金坛建工公司累计给付***工程款140万元(含金坛建工公司扣除的税费、管理费、安全监督管理费等费用,金坛建工公司实际付款不足该金额)。现经雨花住建局审定确认,上述工程的工程款合计应为元,且已向金坛建工公司支付完毕,金坛建工公司仍应向***支付工程款余款元。因与金坛建工公司交涉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金坛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并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2、金坛建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金坛建工公司原审辩称,2010年9月,金坛建工公司承建了***所陈述的三项工程。同年10月,金坛建工公司与***及***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协议》,约定***及***以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制形式组织项目部进行实际施工,并接受金坛建工公司管理,***为项目经理,***为施工员。案涉工程均验收合格,最终审定造价为元。***是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金坛建工公司在工程款进账后扣除管理费和税金等费用,将工程款返还给***。金坛建工公司认为***作为项目经理对案涉项目有唯一的工程款收取权,其中部分转账至***账户的工程款也是应***指示交付。因开票费用原因,金坛建工公司对工程尾款予以截留。故***的诉请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原审述称,同金坛建工公司意见。***系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是***下属的施工员。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金坛建工公司与雨花住建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份,约定由金坛建工公司分别承包“2010年雨花台区街巷整治出新工程(军转干路)”工程和“2010年雨花台区街巷整治出新工程(区图书馆路)”工程。日,金坛建工公司与雨花住建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由金坛建工公司承包“雨花台区2010年雨污分流及街巷整治出新工程军转干路及图书馆路街巷出新新增工程”。
  2010年10月,金坛建工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一份,约定由***雨花区街巷整治出新项目部承包金坛建工公司承接的上述三项工程,约定工程项目经理为***,施工员为***。并约定由乙方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上交甲方管理费,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0.19%上交安全监督管理费,其他费用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日,“军转干路、区图书馆路街巷整治出新项目”经审定工程造价为元,“区图书馆路雨污分流工程”经审定工程造价为元,“军转干路、新增军转干路雨污分流工程”经审定工程造价为元,上述工程造价合计为元,雨花住建局已将上述工程款支付给金坛建工公司。
  原审审理中,***陈述其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虽为工程的项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与***行政确认行政判决书案
【全文】CLI.C.
***与***行政确认行政判决书案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常行终字第1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李连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培军,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李戈保,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华,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斌,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因劳动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坛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第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于日与***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被派遣到非洲刚果(布)欧友医院工地做瓦工,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日,***在单位承建的国外工地搭建厕所的过程中,站在外墙脚手架上抹灰时,因跳板断裂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而受伤。回国后于同年9月29日去金坛市中医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l5腰椎滑脱一度,l1、l3压缩性骨折,左股骨大粗隆骨折。日,***向***(以下简称金坛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同时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及金坛市中医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各1份。金坛人社局于同日受理了该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1月19日,金坛人社局向***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日,金坛人社局根据***的申请中止工伤调查。日,金坛人社局又根据***的申请恢复工伤调查。次日,金坛人社局对***、知情人汤二子作了事故调查。同年2月9日,金坛人社局作出了认定***构成工伤的坛人社工认字(2014)第179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遂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金坛人社局作为金坛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第的规定,有对本起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的法定职权和行政管辖权。***于日与***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被派遣到非洲刚果(布)欧友医院工地做瓦工,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认为其与***之间系劳务关系,不应适用《》的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纳。金坛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履行了立案、受理、调查、发举证通知书、送达等相关环节,程序合法。***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国务院《》第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适用法律正确。***认为金坛人社局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金坛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依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以及《》第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金坛众泰汽车有限公司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