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已经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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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附期限的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日 | 发布者:徐涛 | 点击:205 |
摘要: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一、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据,期限的到来是当事人所预知的,所以期限是确定的事实。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确定的事实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条件。二、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本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1.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2.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三、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X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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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看具体的情况的,一般情况下时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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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代写,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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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同一般是已经签署就立即生效;如果有特殊条款的话,比如附条件、附期限等,需要看合同内容,如需帮助,可来电详询或来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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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范文一:试论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内容提要: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不符合生效要件的特殊的合同。我国现行《合同法》有许多突破性的论点。笔者结合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合同及其成立和生效入手,对违反生效要件的三类合同(无效合同,可撤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概念,特征及其救济几方面的相关问题做粗略的论析。关键词: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生效 违反生效要件合同 无效合同 可撤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目录:一:合同及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二:违反生效要件合同的合同之救济的理论基础及实践意义三: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四:无效合同及救济:概念 原因 范围 救济五:可撤消合同及其救济 概念 特征 救济六:无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之比较:二者关系 二者合同被确认无效和撤消后的法律效果七:效力待定合同及其救济八:结论正文一.合同及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两个规定对比起来并无任何本质区别,只不过是《合同法》吧《民法通则》中“民事关系”具体指明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已。根据《民法通则》中对合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改“协议”一词包含两层含义:一为合同,二为合意(1)所以有的学者也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2)。这种理解因该说是比较准确的。合同一旦依法成立,便具有了法律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中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意思表示,即使已经由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属于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即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三类。合同作为当事人各方进行交易的方式,怎么使这些违反生效条件的合同得到更合理的处理,以便交易,乃是此类合同的救济问题,更是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二.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之救济的理论基础及实践意义、我们首先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是;《合同法》一个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第1条)。而从我们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我们既要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扩大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的合同自由,也应当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及社会经济秩序出发注重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自由和合同权利,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维护。同时,从搞活经济,增加社会财富,提高经济效率的需要出发,鼓励交易。由于合同乃是合法的交易,而违法的合同不仅不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关当事人还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鼓励交易作为合同法的目标,也是我国合同法中所必须具备的方针和规范功能(3),因此《合同法》应当鼓励交易并不是加以限制,其显著的表现就是最大限度的使一个已经存在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把大量的合同都认为无效。同时,作为司法领域的一类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应当充分保护公民的“自愿”,而不必进行过多的限制和干涉。《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的救济不仅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更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再者,鉴于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在理论认识上的不一致甚至混乱,这是得对其的合理认识及救济的研究更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导意义。三: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之所以要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作出前置式的讨论,乃是直接构成下文相关论述的基础,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实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这就要使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失去了订约的目的。所以当事人合意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正是基此点,罗马法规定了:同时成立之原则(prinzip der sinultanitot od simuedtane entshung)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其效力同时发生,(4)《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没有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问题,也没有进一步区分合同无效和不成立问题。据此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主张的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统一论”(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同时发生),而否认采用:“分离论“(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同时)的理论。笔者认为,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按照学者的一般见解,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邀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5)但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则是合同生效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生效要件,依然不能产生效力。合法合同以成立起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6)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若要生效,则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所以,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愿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7)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具有以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若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况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0。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条件(8)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就能成立。至于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还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依法成立的合同都应有效。四:无效合同及其救济(一) 无效合同概述无效合同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针对无效合同,有的学者认为,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9)并因此而推断其主要特征有:1,违法性2,无效合同不得履行性,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须当事人主张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并指出了无效合同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不属于合同范畴( 10)。还有些学者认为“无效合同”是指不具有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11)并据此推断具有以下特征:1:不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具不能补救 2:对当事人自始不发生效力 3:由国家予以取缔(12)前一种观点是基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分离论”而提出,指出了合同尽管已经成立,但由于违法才导致无效;后一种观点基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认为无效的合同未成立亦未生效。如前所述,笔者认为由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理论本身存在的观点中的非客观性和逻辑上存在自相矛盾,也无法正确解释附期限,附条件及经特定程序合同才能生效等情形,而且也缺乏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怎样确认其效力的理论基础,所以,笔者对此观点不予赞同。笔者认为,所谓无效合同只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为无效。其特征为:1 违法性。无效合同种类很多,但都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性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2 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3不得履行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不得以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法责任。4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二) 无效合同的原因关于无效合同所发生的原因,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列举了如下几项:1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 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 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4 双方恶意串通行为。5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6 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7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但合同法第52条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的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一个明显的区别是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分别为两种情形来处理: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属当然无效;如果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底54条规定相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消,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这不仅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保护了当事人利益,鼓励了交易行为,而且还减少了因合同无效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我认为这一规定是正确的,更符合合同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同时《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一条款属于《合同法》的强制性条款,就算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内容,如果违反了《合同法》的这一规定,都应无效。笔者认为,《合同法》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以及对合同效力认定的重大贡献就是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亦即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合同或者条款无效,这才是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甚至可以看作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标准,因此不管怎样,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这些规定对合同进行具体的分析,判断,处理。(三) 无效合同的范围从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列举无效合同发生的原因来看(以上已列)我国现行法与传统大陆民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即扩大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将一些可撤消的合同(如受胁迫,欺诈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同时将一些效力待定的合同(如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未经允许而订立的合同)也规定为无效合同。尽管这样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以及对一些不法行为(如胁迫,欺诈等)的行为人予以制裁,但由于对无效合同范围规定的过宽,使一些不应当为无效合同也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尤其是法院在实践中不适当地扩大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以至于在实务中无效合同的数目达到了惊人的程度(13)这种情况已经产生了一些消极作用,具体表现在(一)造成财产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二)不利于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三)不利于鼓励交易。鉴于原合同立法关于无效合同范围过于宽泛,我国新《合同法》作出了适当修改,从而也有利于消除原由的合同制度所产生的消极作用。根据《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重要包括以下几种:1 一方的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只是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只能是可变更或可撤消的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至于对此行为作出正确界定,根据《合同法》第54的规定来看有两个显著特征 A
当事人处于(
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由于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法性,因此应当确认无效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这种合同尽管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由于其内容上的不法性,所以法律也应予以制裁,作无效合同处理。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公序良俗原则(也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现代各果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原文地址:试论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内容提要: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不符合生效要件的特殊的合同。我国现行《合同法》有许多突破性的论点。笔者结合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合同及其成立和生效入手,对违反生效要件的三类合同(无效合同,可撤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概念,特征及其救济几方面的相关问题做粗略的论析。关键词: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生效 违反生效要件合同 无效合同 可撤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目录:一:合同及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二:违反生效要件合同的合同之救济的理论基础及实践意义三: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四:无效合同及救济:概念 原因 范围 救济五:可撤消合同及其救济 概念 特征 救济六:无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之比较:二者关系 二者合同被确认无效和撤消后的法律效果七:效力待定合同及其救济八:结论正文一.合同及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两个规定对比起来并无任何本质区别,只不过是《合同法》吧《民法通则》中“民事关系”具体指明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已。根据《民法通则》中对合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改“协议”一词包含两层含义:一为合同,二为合意(1)所以有的学者也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2)。这种理解因该说是比较准确的。合同一旦依法成立,便具有了法律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中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意思表示,即使已经由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属于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即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三类。合同作为当事人各方进行交易的方式,怎么使这些违反生效条件的合同得到更合理的处理,以便交易,乃是此类合同的救济问题,更是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二.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之救济的理论基础及实践意义、我们首先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是;《合同法》一个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第1条)。而从我们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我们既要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扩大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的合同自由,也应当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及社会经济秩序出发注重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自由和合同权利,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维护。同时,从搞活经济,增加社会财富,提高经济效率的需要出发,鼓励交易。由于合同乃是合法的交易,而违法的合同不仅不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关当事人还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鼓励交易作为合同法的目标,也是我国合同法中所必须具备的方针和规范功能(3),因此《合同法》应当鼓励交易并不是加以限制,其显著的表现就是最大限度的使一个已经存在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把大量的合同都认为无效。同时,作为司法领域的一类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应当充分保护公民的“自愿”,而不必进行过多的限制和干涉。《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的救济不仅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更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再者,鉴于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在理论认识上的不一致甚至混乱,这是得对其的合理认识及救济的研究更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导意义。三: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之所以要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作出前置式的讨论,乃是直接构成下文相关论述的基础,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实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这就要使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失去了订约的目的。所以当事人合意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正是基此点,罗马法规定了:同时成立之原则(prinzip der sinultanitot od simuedtane entshung)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其效力同时发生,(4)《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没有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问题,也没有进一步区分合同无效和不成立问题。据此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主张的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统一论”(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同时发生),而否认采用:“分离论“(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同时)的理论。笔者认为,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按照学者的一般见解,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邀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5)但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则是合同生效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生效要件,依然不能产生效力。合法合同以成立起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6)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若要生效,则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所以,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愿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7)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具有以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若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况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0。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条件(8)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就能成立。至于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还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依法成立的合同都应有效。四:无效合同及其救济(一) 无效合同概述无效合同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针对无效合同,有的学者认为,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9)并因此而推断其主要特征有:1,违法性2,无效合同不得履行性,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须当事人主张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并指出了无效合同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不属于合同范畴( 10)。还有些学者认为“无效合同”是指不具有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11)并据此推断具有以下特征:1:不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具不能补救 2:对当事人自始不发生效力 3:由国家予以取缔(12)前一种观点是基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分离论”而提出,指出了合同尽管已经成立,但由于违法才导致无效;后一种观点基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认为无效的合同未成立亦未生效。如前所述,笔者认为由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理论本身存在的观点中的非客观性和逻辑上存在自相矛盾,也无法正确解释附期限,附条件及经特定程序合同才能生效等情形,而且也缺乏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怎样确认其效力的理论基础,所以,笔者对此观点不予赞同。笔者认为,所谓无效合同只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为无效。其特征为:1 违法性。无效合同种类很多,但都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性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2 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3不得履行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不得以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法责任。4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二) 无效合同的原因关于无效合同所发生的原因,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列举了如下几项:1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 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 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4 双方恶意串通行为。5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6 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7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但合同法第52条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的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一个明显的区别是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分别为两种情形来处理: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属当然无效;如果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底54条规定相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消,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这不仅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保护了当事人利益,鼓励了交易行为,而且还减少了因合同无效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我认为这一规定是正确的,更符合合同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同时《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一条款属于《合同法》的强制性条款,就算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内容,如果违反了《合同法》的这一规定,都应无效。笔者认为,《合同法》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以及对合同效力认定的重大贡献就是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亦即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合同或者条款无效,这才是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甚至可以看作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标准,因此不管怎样,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这些规定对合同进行具体的分析,判断,处理。(三) 无效合同的范围从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列举无效合同发生的原因来看(以上已列)我国现行法与传统大陆民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即扩大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将一些可撤消的合同(如受胁迫,欺诈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同时将一些效力待定的合同(如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未经允许而订立的合同)也规定为无效合同。尽管这样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以及对一些不法行为(如胁迫,欺诈等)的行为人予以制裁,但由于对无效合同范围规定的过宽,使一些不应当为无效合同也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尤其是法院在实践中不适当地扩大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以至于在实务中无效合同的数目达到了惊人的程度(13)这种情况已经产生了一些消极作用,具体表现在(一)造成财产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二)不利于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三)不利于鼓励交易。鉴于原合同立法关于无效合同范围过于宽泛,我国新《合同法》作出了适当修改,从而也有利于消除原由的合同制度所产生的消极作用。根据《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重要包括以下几种:1 一方的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只是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只能是可变更或可撤消的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至于对此行为作出正确界定,根据《合同法》第54的规定来看有两个显著特征 A
当事人处于(
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由于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法性,因此应当确认无效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这种合同尽管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由于其内容上的不法性,所以法律也应予以制裁,作无效合同处理。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公序良俗原则(也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现代各果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
范文二:[摘 要]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引起广大的争议。文章就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范围后果、诉讼时效三个方面进行一系列的阐述,对无效合同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关键词]无效合同;后果;诉讼时效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合同的产生成为普遍现象。但并非各种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下面是笔者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分析。一、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即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同意或追认使其生效。其无效性质具有必然性,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都可以确认其无效,其特征为: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法院及仲裁机关可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的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就谈不上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追溯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二、无效合同的范围、后果根据《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是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例如,欺诈国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使国有财产造成损失。如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则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4款的规定。(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与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不完全等同。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以一种行为掩盖另一种当事人所希望实施的行为;而规避法律行为只是通过实施某种规避行为,达到违法的目的,而并没有实施掩盖的行为。(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4款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凡订立合同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如走私军火、买卖枪支和毒品等),损害公共道德、危害公共健康和环境(如购买“洋垃圾”等)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法律和仲裁机构都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订的法规,违反这些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是当然无效的。无效合同都具有违法性,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在违法性方面较之于其他无效合同更为明显。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合同一经确认无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无效,合同也应终止履行。对未履行的无效合同,终止履行一般就已足够,而对于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除终止履行外,以及全部履行的合同,还可能产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三、无效合同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实践中,对于确认合同无效,学者在提起方式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诉讼或申请,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在审理或仲裁过程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合同效力,认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有关无效情形,确认合同无效。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法律依据对于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在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但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因很简单,《合同法》仅是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目前尚无完整“民法典”的情况下,充当了总则的角色。因此,《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合同法》应当遵循。纵观《民法通则》第七章和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法规,对于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0条“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有明确规定,而这则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除此之外,再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其他情形,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然也不能凌驾于此之上。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主张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法律依据。(二)从无效合同的违法程度来看,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从侵犯客体来讲,包括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一般认为,这三种违法行为中,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最大,比其他两种违法程度要严重得多。《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然而,无效合同之所以无效,正是由于合同本身存在违法性,但属于民事违法范畴,其违法的严重性远远小于刑事违法,国家对最严重的刑事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追诉时效,超过追诉时效则放弃对其责任追究,对于违法性较轻的民事违法行为也就无需无限期进行干预和追究责任。如果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就产生一个问题,行政违法行为经过二年、罪当死刑的犯罪行为经过二十年就不再受法律的追诉,只对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永远都要接受法律的处罚,显然违反了法律体系理论中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原理。因此,对于无效合同违法性的干预,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三)无效合同受诉讼时效限制,有利于规范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在司法实务中,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处理结果往往不能象处理有效合同一样能够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再加上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可以随时主张,那么,处理无效合同的随意性就更大了。有效合同要受到法律规定的种种制约,而无效合同却可以为一方当事人利用无效合同牟利大开方便之门,有损司法公正。无效合同同样也需要及时了结,这符合法立法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也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立法的目的。[参考文献][1]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2]中国律师网. [3]合同法律知识网站.合同法网. http://[4]隋彭生.合同法(第四版).人民大学出版社[作者简介]陈秀君(1971—),女,河北唐山人,唐山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学。
范文三:试述无效合同[摘 要]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引起广大的争议。文章就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范围后果、诉讼时效三个方面进行一系列的阐述,对无效合同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关键词]无效合同;后果;诉讼时效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合同的产生成为普遍现象。但并非各种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下面是笔者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分析。一、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即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同意或追认使其生效。其无效性质具有必然性,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都可以确认其无效,其特征为: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法院及仲裁机关可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的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就谈不上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追溯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二、无效合同的范围、后果根据《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是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例如,欺诈国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使国有财产造成损失。如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则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4款的规定。(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与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不完全等同。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以一种行为掩盖另一种当事人所希望实施的行为;而规避法律行为只是通过实施某种规避行为,达到违法的目的,而并没有实施掩盖的行为。(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4款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凡订立合同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如走私军火、买卖枪支和毒品等),损害公共道德、危害公共健康和环境(如购买“洋垃圾”等)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法律和仲裁机构都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订的法规,违反这些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是当然无效的。无效合同都具有违法性,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在违法性方面较之于其他无效合同更为明显。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合同一经确认无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无效,合同也应终止履行。对未履行的无效合同,终止履行一般就已足够,而对于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除终止履行外,以及全部履行的合同,还可能产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三、无效合同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实践中,对于确认合同无效,学者在提起方式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诉讼或申请,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在审理或仲裁过程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合同效力,认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有关无效情形,确认合同无效。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一)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法律依据对于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在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但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因很简单,《合同法》仅是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目前尚无完整“民法典”的情况下,充当了总则的角色。因此,《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合同法》应当遵循。纵观《民法通则》第七章和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法规,对于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0条“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有明确规定,而这则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除此之外,再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其他情形,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然也不能凌驾于此之上。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主张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法律依据。(二)从无效合同的违法程度来看,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从侵犯客体来讲,包括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一般认为,这三种违法行为中,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最大,比其他两种违法程度要严重得多。《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然而,无效合同之所以无效,正是由于合同本身存在违法性,但属于民事违法范畴,其违法的严重性远远小于刑事违法,国家对最严重的刑事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追诉时效,超过追诉时效则放弃对其责任追究,对于违法性较轻的民事违法行为也就无需无限期进行干预和追究责任。如果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就产生一个问题,行政违法行为经过二年、罪当死刑的犯罪行为经过二十年就不再受法律的追诉,只对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永远都要接受法律的处罚,显然违反了法律体系理论中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原理。因此,对于无效合同违法性的干预,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三)无效合同受诉讼时效限制,有利于规范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在司法实务中,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处理结果往往不能象处理有效合同一样能够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再加上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可以随时主张,那么,处理无效合同的随意性就更大了。有效合同要受到法律规定的种种制约,而无效合同却可以为一方当事人利用无效合同牟利大开方便之门,有损司法公正。无效合同同样也需要及时了结,这符合法立法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也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立法的目的。[参考文献][1]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2]中国律师网. [3]合同法律知识网站.合同法网. http://[4]隋彭生.合同法(第四版).人民大学出版社
范文四:合同生效的条件及合同的效力? 悬赏分:10 | 解决时间: 19:36 | 提问者:陈怡706最佳答案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寻求法律保护;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包括单位、个人)均不得对合同当事人进行非法干涉,合同当事人对妨碍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请求法院排除妨害;合同生效后,合同条款成为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因而,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实现预期目标必然要追求的结果。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生效形式要件: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如根据三资企业法订立的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两种特殊的合同生效:附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解除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法规定: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回答者: 热心网友 |
10:02合同一般是双方签字后就立即生效,合同的后面一般着“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之类的字眼。一份完整正规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般签约后有什么大问题,双方友好协商不成的话,先去申请仲裁。
范文五:合同生效的条件.txt合同生效的条件及合同的效力? 悬赏分:10 | 解决时间: 19:36 | 提问者:陈怡706最佳答案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寻求法律保护;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包括单位、个人)均不得对合同当事人进行非法干涉,合同当事人对妨碍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请求法院排除妨害;合同生效后,合同条款成为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因而,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实现预期目标必然要追求的结果。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生效形式要件: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如根据三资企业法订立的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两种特殊的合同生效:附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解除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法规定: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回答者: 热心网友 |
10:02合同一般是双方签字后就立即生效,合同的后面一般着“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之类的字眼。一份完整正规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般签约后有什么大问题,双方友好协商不成的话,先去申请仲裁。
范文六:合同生效的条件一、合同生效要件1、合同生效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2、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的有效,亦即合同具有法律效力。3、合同的生效要件,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普遍应具备的条件。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5、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生效的条件1、合同法第44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3、这些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三、合同生效要件1、合同生效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2、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的有效,亦即合同具有法律效力。3、合同的生效要件,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普遍应具备的条件。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5、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生效的条件一、合同生效要件1、合同生效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2、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的有效,亦即合同具有法律效力。3、合同的生效要件,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普遍应具备的条件。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5、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生效的条件1、合同法第44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3、这些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三、合同生效要件1、合同生效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2、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的有效,亦即合同具有法律效力。3、合同的生效要件,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普遍应具备的条件。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5、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范文七:试述学生进行有效合作学习的教学策略蕉城区虎贝中心小学:叶协须【内容摘要】数学新课标明确指出:“数学是人人学有价值的数学,人人都能获得必需的数学,不同的人在数学上得到不同的发展”。学生是数学学习的主人,数学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间的差异,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为学生创造“主动参与,体验成功”的契机,倡导动手实践,自主探索与合作交流的学习方式。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等的改革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小组合作学习”是课堂教学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一种有效方法,也是当前课堂中引导学生主动学习的重要途径。【关键词】数学教学 小组合作学习
高效数学新课标明确指出:“数学是人人学有价值的数学,人人都能获得必需的数学,不同的人在数学上得到不同的发展”。学生是数学学习的主人,数学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间的差异,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为学生创造“主动参与,体验成功”的契机,倡导动手实践,自主探索与合作交流的学习方式。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等的改革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小组合作学习”是课堂教学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一种有效方法,也是当前课堂中引导学生主动学习的重要途径。但在实际教学中,有的教师对合作学习的理解不透彻、组织教学不到位,使合作学习流于形式,在小学数学课堂教学中如何促进学生有效地合作学习呢?下面谈个人的几点教学策略:一、恰当地把握合作学习的时机。教师只有根据数学学习的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恰当把握合作学习的时机,才能使合作学习充分激发小学生的兴趣,培养学生能力,使合作学习有效。课堂教学中什么情况下适合合作学习呢?我认为有这几种情况:1、“山重水覆疑无路”时进行合作学习。在新授知识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会提出一些质疑的问题来激发学生的求知、探索的欲望,然而大多数学生对新知识的本质认识不清,表现为迷惑,就无法获取新知。甚至反复的思考、实践,自身也能不能独立解决,真可谓“山重水覆疑无路”。如果此时采用小组合作学习,可以形成较浓厚的研究氛围,激发学生的探索欲望,达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2、“众说纷纭”时进行合作学习。课堂上,当老师提出一个问题后常会听到老师说:“你说”“你再说一说”“你还想说”,学生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但时间不能满足每个学生的倾诉。这时进行小组合作学习,能让更多的学生得到发言的机会。在交流倾诉的过程中,提高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树立学生学习数学的信心;例如:我在教学五年级上册数学《小数的近似数》(苏教板)的一道练习题。一个两位小数,精确到十分位后,得到的近似数是7.6,这个两位小数最大是(
)。有些学生的答案是7.59;有些学生的答案是7.69;还有些学生的答案是7.60等等.当学生的答案呈现多样性,有讨论的欲望时,我就巧妙的把学生引到小组合作学习当中,这样就能充分地发挥小组合作学习的效率。3、思想交锋、智慧碰撞时进行合作学习。不同的个体对于不同的问题总会持有不同的观点。如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后,孩子们往往会持着自己的观点与对方争得面红耳赤,互不相让,此时采用小组合作学习,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合作精神,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4、实验、操作时进行合作学习。数学学习要求学生在实践、操作的过程中体验数学、学习数学。在实际的动手操作过程中,有时候学生个人是无法靠自己的智慧和行动独立完成的,这就需要融合小组成员的聪明才智,分工合作,共同完成;5、竞争、比赛时进行合作学习。对于小学生来说,他们更倾向于趣味性强的小活动、小游戏、小比赛。为了激发小学生的兴趣,在教学中,教师可以创设一定的活动、游戏情境,而以小组合作的形式来完成,更能使学生相互竞争,相互团结,相互合作的优势;6、解答开放性问题时进行合作学习。英国文豪萧伯纳曾说过:“如果你有一个苹果,我有一个苹果,彼此交换,那么每个人只有一个苹果。如果你有一个思想,我有一个思想,彼此交换,我们每个人就有了两个思想,甚至更多的思想。”教师如果没有恰当地把握合作学习的时机,会使合作学习流于形式,既浪费时间,又没有实效,如:一位教师在教学北师大版四年级《认识负数》时,出示课本的存折页面。(目的是让学生从中体会到存入用正数表示,取出用负数表示。)师:从这一页上你看懂了什么?(过了一会儿,没有一个学生举手)师:那你们四人一组,合作交流一下,你们看懂了什么?(学生的合作学习无从着手,最后还是教师说明存入用正数表示,取出用负数表示)上述片段中,由于教师没有恰当地把握合作学习的时机,至使合作学习没有实质意义,由于农村学生没有存钱和取钱的生活经验,课前又没有布置学生去调查和收集有关资料,这样的内容就不适合小组合作学习。二、合作学习不能过于频繁。教师在备课时,要明确每节课的教学目标,把教学内容设计得具有实验性和探索性,有助于学生进行小组合作学习。许多教学内容和问题并不直接适合开展小组合作学习,需要教师进行筛选,重新设计。如果一节课中,多个环节可以利用合作学习的形式学习,一般来讲,有助于掌握教学的重点、突破教学的难点处可组织小组合作学习,设计一些富有思考价值的问题,以便达到教学目标。一节课中合作学习的次数不宜过多,一般以1-2次为宜。有些教师对“合作学习”这一学习方式研究不深入,理解不透彻,误认为在课堂教学中小组合作学习是万能钥匙,把所有知识一古脑儿丢给学生合作学习,再加上指导不到位,造成了“匆匆过场,草草收场”,步入了教学的误区。如:一位教师教学苏教版三年级的实践活动《周长是多少》一课时,课堂上组织了四次合作学习:活动一:围一围,教师让学生用一根线围成一个自己喜欢的图形,和小组内的同学交流你围成的是什么图形,用手指一指图形的边。活动二:摆一摆,让学生从提供的一组小棒中选几根摆成长方形或正方形。再说说周长是多少。 活动三:小组合作量出给定图形的边长,并算出周长。活动四:小组合作用小棒做出自己喜欢的图形。这节课合作学习不分主次轻重,看似热闹却华而不实,,导致合作学习形式化,三.重视教师的指导作用当学生在小组合作学习时,教师适时的指导直接关系着合作学习的效率,因此学生开始小组合作学习时,教师切不可袖手旁观,教师应当做好观察者和参与者,参与到学生的合作学习活动中去,了解他们合作的效果,讨论的焦点,思考的疑点。适时地考虑学生需要什么,创设有针对性、启发性的问题,使得“一石”能激起“千层浪”,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让学生钻进去。另外,教师在小组中巡回指导时,还要引导学生认真倾听别人的意见,完整表达自己的想法,遇到组内产生冲突时适时引导他们如何解决小组内的冲突。当遇到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时,教师可即时做出妥善处理,抓住机会引导学生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交流合作与探索。在实际教学中,当学生在小组合作学习时,有的老师忽视对学生的指导,当教师把自己精心设计的问题抛给学生,学生开始小组合作学习时,有的教师站在讲台上走来走去,有的教师在组间来回走动,等着做裁判,评判学生的合作学习成果;有的教师在抓紧时间看教案或思考下一环节应该做些什么?,,,,,这样,就使合作学习达不到预期的目标,著名特级教师斯霞曾说过:“在我们让学生进行小组合作学习的时候,也正是一部分学生趁机玩的时候,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我们教师没有真正的参与到学生活动中去。”在合作学习中,学生自主学习的空间较大,课堂上出现意外情况的概率大增,对教师的教学机智有了更高的要求。当好引导角色,实施小组合作学习,对教师而言,决不仅仅是一种教学形式上简单转换,而是种教育观念上的深刻转变。四、要留给学生充分的独立思考时间与空间。小组合作时,学生的独立思考是合作交流的前提,教师要根据合作学习内容的难易,合作前给学生留足独立思考的时间,让学生都经过独立思考,有了自己的方法(即使未想出任何方法或思考错误,他肯定对问题也有了初步的审阅)。只有当学生带着自己的观点或观点雏形到小组合作中去,这样才能真正体验到小组合作学习给人带来的挑战性及与他人分享思想果实的快乐。如果不留给学生独立思考的时间,学生(特别是中差生)还没来及思考问题情境,更谈不上有独立方案,就开始交流,很容易造成组内优生一言谈,使讨论流于形式,达不到合作学习的目的,长此以往必然造成学生间的“两极分化”。如:一位教师教学《长方形与正方形的周长计算》一课时,教师提出了一个问题:长方形周长如何计算呢?下面请同学们小组合作学习,一起探讨解决长方形周长的计算方法,随着一声令下,学生马上开始讨论,顿时下面立刻像炸开了锅,“嗡嗡嗡”响成一片,闹声不断。这样的合作学习是失败的。总之,小组合作学习模式是一种正在探讨和尝试的教学模式,我们教师要不断更新教学观念,适应变化,结合教学实际,努力探索出适合自己的有效的小组合作学习教学模式,不断提升小组合作学习的有效性和高效性,让小组合作学习在课堂教学中真正有效,高效。【参考文献】1、《数学课程标准解读》2、何新敏:《加强合作学习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安徽工业大学学报》
2009.33、史锦宝:《小组合作学习的实效性》4、文崇婕:《小学数学合作学习时机的恰当把握》5、刘崇师,孙建锋,吉春亚:《合作学习及其实施策略》《语文教学通迅》 2003.10
范文八:篇一:一个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要件的案例一个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要件的案例【案情介绍】王某是某市某大学2011届的毕业生,因为刚刚参加工作,工资不高,不得不在外面租房子住。2011年8月,王某通过某房屋中介与张某签订了一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某路某小区11幢402房出租给王某使用,租赁期限2年,从2011年9月到2013年9月,租金为每月500元,每三个月付一次,第一次租金在日支付,王某在9月1日入住,房屋的定金为2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定金200元,并在日支付了第一期租金1500元,入住了该房屋。日,张某见附近的房屋租金价格上涨了,便与第三人李某就该房屋又签订了另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700元每月,从日起履行,李某和张某于合同签订当天办理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张某在5月27号通知王某,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是无效的,现在该房屋已经出租给了另外的人,请他在5月30日搬出去。 王某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不愿意搬出去。双方就此发生了纠纷,李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法律分析】本案是一个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的案例。《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决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该办法第32条还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本案中,王某和张某的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签订了书面方式的租赁合同,合同已经依法成立,虽然没有办理房屋的租赁备案手续,但这并不影响王某和张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法院应该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相关法律咨询请关注中国房产律师网【/mlist/】篇二:租房合同是否有效 租房合同是否有效市民韩女士来电咨询: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开发商的原因房产证还没办下来。现我将房子租给别人开店。租房者称,因我尚未拿到房产证,与他所签订的租房合同在法律上无效,请问是不是这样?泰州弘泰律师事务所易律师答复:如果韩女士所购商品房的产权清晰,无论拿到房产证与否,其与租房者签订的协议都是有效的。篇三:个人租房合同(标准版)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九龙镇中心小学门口东西路与栗头街交叉处东南角,一层,面向西两间。第二条 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学生培训及住宿。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第四条 租金。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千百拾元整。第五条 付款方式。乙方按支付租金给甲方。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第七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水电费用,甲方走后,乙方负担。第八条 乙方对房屋使用有变更情况,须经甲方同意方可变更。第九条 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第十二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1)(2)(3)(4)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电话: 电话: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范文九:[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劳动合同的生效一、劳动合同生效的含义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即代表劳动合同成立,但是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着合同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那么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或条件一旦成立,劳动合同即生效。二、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一份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10岁的小孩不具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因为法律上认为一个10岁的小孩根本不能够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含义。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三)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三、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形式,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直接的证据。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属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归还劳动者,这种做法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一般会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等条款,这也是劳动者履行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依据和证明。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这个有力的证明,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则处于举证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因此,本法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指出: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时的。本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就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如果有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那么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有时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会不一致,这时则应按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确认。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生效作出的其他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一点常常被忽视。由于普通人对于无效原因的理解会发生偏差,法律将确认无效的权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诉讼,从而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编辑〔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
范文十: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例如甲乙双方约定,待甲将某项产品试验成功以后,乙即向甲赠送一套设备。在这里,产品试验成功是一个条件,在该条件实现时,赠送设备的合同即发生效力。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义,如上例中,产品试验成功便是乙向甲赠送设备的动机。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当事人的订约目的(例如赠送设备),而并不反映当事人的动机(即为什么要赠送设备),而附条件的合同则能够将当事人的动机表现在合同中,从而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满足当事人的各种不同需要。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已经知道作为条件的事实必然发生,则实际上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条件。如果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例如甲向乙表示“如果地球停止转动,则借钱给你”),则视为当事人根本不希望订立合同。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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