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税法摊销年限对外投资后原摊销额怎么办

论文:关于无形资产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中大网校论文网谈共用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方法处理
作者:殷丽杰
来源: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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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企业,2009年与境外一家非关联公司签订独家特许分销协议,由我公司在境内分销其产品。协议约定对方应于日前配合我公司完成产品上市的所有手续,作为回报,我公司应向对方(按照协议约定的阶段)分四期支付前期付款(或称为授权费)共计1,000万元。到2010年8月,该产品在中国顺利上市。但由于后来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法律纠纷,至今尚未解决,也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我公司实际仅在2009年支付了第一期授权费200万元,并按照15%扣缴了和所得税。其余800万元截至到2010年未支付。在处理上,我们认为基于双方最初签署的协议,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已达到,于是在2010年8月将此全部合同约定前期付款1,000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独家经销权,开始在合同剩余期限内摊销,借计管理费用。尚未支付800万贷计预计负债(既大于50%可能性此款项仍需支付)。问题是对于月我公司摊销的无形资产额是否可以在前列支?
问题答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相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于你公司与外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且至今尚未解决,因此该资产费用尚未实际支付,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确定计税基础凭据。因此,你公司月摊销的预计负债不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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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投资入股的无形资产摊销可作为研发费吗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问:股东投资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摊销时,可不可以作为研发费?如果在这个无形资产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改进,摊销时,可不可以作为研发费?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五......
  问:股东投资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摊销时,可不可以作为研发费?如果在这个无形资产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改进,摊销时,可不可以作为研发费?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五、无形资产的摊销规定:&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702累计摊销明确:&企业按期(月)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无形资产摊销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投资的无形资产摊销或在原无形资产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改进后摊销,均应计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而不是研发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采取直线法分期摊销的费用,准予扣除。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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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财税处理
导读:以专有技术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交换,应按照评估价值确认股权和资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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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公司有一项专利技术,账面成本为0元,经评估后作价800万元对外进行投资。该项投资如何做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企业处理
  应当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和营业外收入8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 8&00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所得 8&000&000.00
  二、营业税
  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免征营业税。应当向科技部门申请合同备案,然后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备案,否则不能免税。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以专有技术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交换,应按照评估价值确认股权和资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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