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权益得不到保证应该找谁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救济途径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救济途径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和接受, 由此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在迅猛发展的同时,电子商务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产生了新的法律问题。由于电子商务自身虚拟性、交易行为和投诉对象难确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等原因,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受到侵犯,并且消费者维权之路也更加艰难。因此,如何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针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面,16 问题,探讨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救济途径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电子商务与互联网之间是相辅相存的关系,我国网民人数众多,因而电子商务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发展平台。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2013年以网络购物、团购为主的商务类应用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3.02亿,使用率达到48.9%,相比2012年增长6.0个百分点。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消费者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更加便利的购物模式,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电子商务是一把双刃剑,它也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更多新的挑战。
  目前,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签名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比较分散,且内容混乱。更重要的是,这些规定多是规范传统交易模式下交易双方的行为,并未考虑到当下电子商务交易虚拟化、覆盖面广、可扩展性、协调性等的特殊性,无法适应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法律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漏洞,亟需完善。
  二、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隐私权和网络通信权容易受到侵害。结合日常网购经验,可以总结出现阶段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以下问题:
  (一) 电子商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在传统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通过实地看货、了解情况、验货试用、讨价还价、进行交易、实地收货等方式获得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以此来保障自己的知情权。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则使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的过程虚拟化,消费者往往不能真实感触商品的实际情况,而只能通过经营者的描述来了解商品的信息。这种方式容易使消费者遭受经营者的欺骗而不知情,消费者的知情权便得不到保障。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障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往往为了节约时间和流程,为消费者提供格式合同,这些格式合同中多包含捆绑条款,而消费者在网上交易时只能选择接受或取消,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并且,这些格式合同中往往含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如规定商品运输过程中受损经营者概不负责等等。这样的格式合同和捆绑条款使网上交易无公平可言,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然得不到保障。
  (三)消费者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
  电子商务虚拟性的特点和现行法律的缺失使得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经常发生。当消费者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由于不能得知经营者的具体信息和网上商店经营者容易变动等原因造成消费者不便寻求救济。而电子交易取证举证困难、法院管辖权的不确定也容易使消费者放弃主张损害赔偿权。
  (四) 电子商务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关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的规定,这是因为在传统交易方式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并不常见。丽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消费者在进行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往往要填写个人资料,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但是一些网站服务方并未遵守其承诺,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反而常常泄露消费者的信息,用来谋取利益。消费者的隐私权极易受到侵害。
  (五)消费者网络通信权问题
  当今社会,电子邮箱等网络通信方式已成为人们重要的通信工具,但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得知消费者邮箱地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往往向消费者的邮箱大量发送广告信息,造成数量巨大的垃圾邮件,甚至使消费者的邮箱遭到病毒侵袭,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这正是侵害消费者网络通信权的体现。
  三、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
  (一)强化对网络商店设立的审查和监管。第一,在法律程序上确立网络商店设立的资格认证和准入制度;第二,构建和完善网络商店的监管体制和赔付责任制度。
  (二)建立特别的符合电子商务特性的诉讼制度和非诉解决机制。第一,可建立立案数额低、简易、高效的小额诉讼程序,以方便一般消费者提起诉讼;第二,可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建立集团诉讼制度;第三,建立在线投诉、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方便快捷的非诉解决机制。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行政监管。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立法上对消费者加以倾斜之外,还需要各级行政机关的外部配合。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须以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作为保障。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规范其行为,发现其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其强制力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予以制裁。
  2、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级消费者组织、各种传播媒体及公民。社会监督在当今社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社会监督其范围广、方式多等特点使行为人的行为更容易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上,也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力求做到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3、加强行业内部监督。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强有力地行业自律组织的内部监管。因此,建立、完善网络商店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协会制度,发挥其监管作用是十分必要的。另外,消费者协会也应积极发挥其职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四)增强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和复杂性,消费者的权益纠纷经常发生,在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求消费者自身积极了解电子商务的特性和方式,学习维权的途径和方法,增强维权意识,以切实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1] 张楚.电子商务法[M].第三版.北京:张楚,出版年.
  [2] 杨阳.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J].电子商务,2012 (2).
  [3] 李桂平.浅析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中国经贸导刊.2010 (19).
  [4] 陈玲.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文化论坛,2011 (8).
  [5] 谢远健.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的消费者权益问题及保护[J].今日南国(中旬刊).201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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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救济途径]网友评论
<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59122" data-title="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救济途径" data-image="">张万福珠宝欺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权益
本人于2013年2月份在恩施张万福珠宝店购买了八千多元的黄金首饰(美美百货旁),买的时候说明了可以免费换款,维修等。但本人于2014年12份的时候去维修首饰时,却没有这个店了,已不知所踪。我的消费权益得不到保障,受到了欺骗!望有关部门查清事实!还消费者一个公道!
7月31日上午,记者联系投诉人,投诉人告诉记者,张万福珠宝行已于7月30日给他进行了退货处理。
网友评论&&&&共 32 条
我之前的戒指有4克多,有一次去买项链的时候,那里面的员工叫我把戒指换个新的,谁知道换回去才戴几天就破了,今天去他们店里维修,说是不给维修,那我说在换一个同款的吧,店员说那你的加钱。我说才戴几天又要加钱,我就不换了,把抽奖的那个条子当场就撕了。后面准备去外面加工黄金的哪里维修,人家叫我拿出来一看,一称,才一克多,我都气晕了,把我四克多的换走了,就给我一克多的,还要倒找钱给张万福,真的是太黑心了。以后大家要买黄金的千万别去张万福买。反正我现在是气的要死。
评论者:不想多说 &
17:04 & 第50楼
就是骗人的,赚黑心钱
评论者:一个 &
16:57 & 第49楼
张万福渣的很坑客户的
评论者:路人 &
18:42 & 第48楼
张万福,强制客户消费,骗子
评论者:小珍 &
18:41 & 第47楼
张万垃圾,在他家买了几颗转运珠,戴在手腕上,不到五天,有颗裂开了,跑过去维修,说修不了,那五天就坏了,属于质量问题吧?那换个一模一样的行不行?行,可以换,但是加五百块钱!同事在他家买个镯子,半个月坏了,去修,也说修不了,让你换。。。质量差容易坏,坏了不能修,你只能换,换他就有钱赚,其实都是套路
评论者:l &
12:47 & 第46楼
2016年国庆在张万福买的一个吊坠1300多,说是3D硬金的,后来才知道重量只有一克多一点
评论者:小葡萄 &
20:49 & 第45楼
我在耒阳张万福买的也被坑了19.多克的千足金镯子换的才11.点多 他还说不按克数 就是按单个卖 忽悠我 亏了几千块还花钱又买了个戒指 现在看到评论担心死了还不知道是不是假的
评论者:坑爹的张万福 坑我的钱
23:09 & 第44楼
我昨天在张万福兑戒指8.35克我想着换一个8.35克的黄金坠子。可是她跟我说克数就只有这几个而且没有存货了。我说那我不要了,我的戒指你还我,他又说已经融了,退不了啦!还说那个标价的坠子多么多么好。拿到手里还没我自己戴的另一个戒指重,另一个才3克多,你想下。我8.35才换了3克不到,我亏多少了?
评论者:牛牛 &
07:06 & 第43楼
昨天去张万福换款式,被他收了75块钱一克的工费,一下被他们骗了2100块钱,后来到其他店去问下,其他店都是三十的工费,骗子骗子骗子,骗钱买药吃
评论者:被骗者 &
22:10 & 第42楼
张万福真是垃圾,戒指上平原无故的掉了一块,去店里问就推卸责任,说是人为的,换一个又要补钱
评论者:垃圾 &
16:56 & 第41楼
张万福的珠宝是最差劲的,买着一两个月戒指上就掉了一大块!
评论者:投诉 &
16:48 & 第40楼
张万福的珠宝是最差劲的,买着一两个月戒指上就掉了一大块!
评论者:投诉 &
16:47 & 第39楼
跟11楼的经历一样,12年在株洲店买的镶嵌耳钉,在当时来说价格还挺高,承诺全国门店可换款,今年在怀化说换个款,说以前的店子有意太高了价格,不给换,心都凉半截,以后再不买张万福了
评论者:奥迪 &
16:58 & 第38楼
张万福就是个骗子,千万别到他家去买,尤其是换款,我的一条9999的黄金手链重17.52克,去他家换了两个加起来不足8克的999的黄金手镯,她们忽悠我说这黄金手镯怎么样好,不容易变形啥的,永远保值5786元的。结果我只带了不到10天就变形了,这时我就想换回按克数的黄金手镯,客服不认账了,说不能换回按克数的镯子,只能换按标价的镯子,那些按标价的镯子都是好轻好轻,大概没10克,含金量只有750,价格也不便宜,我当然不愿意。她们的客服又接着忽悠我,同款只能换同款还说要换按克的只能按你的克数来换,如果按克,我换的这一对才2000来块钱,那么这还是永远保值5786元吗?可当时我以17.52换你俩个才不到8克的时候,你们怎么不说这话了?想来那亏了10克的黄金这就这样被你们贪污了吧!赚了这样的黑心钱不会有好报,希望看到这条论的,千万别去张万福买首饰 ,以此为戒
评论者:娟 &
21:27 & 第37楼
我们买张万福的,买的时候是用耳环换购的,谁知道现在发现是750金的,该怎么办啊,在湖北荆州北京路店
评论者:晓勇卫浴 &
21:06 & 第36楼
我们买张万福的,买的时候是用耳环换购的,谁知道现在发现是750金的,该怎么办啊,在湖北荆州北京路店
评论者:晓勇卫浴 &
21:06 & 第35楼
好恶心的张万福,昨天在株洲张万福买的5个9的黄金,389一克,而我们桃源张万福的5个9才358一克,这差距也太大了吧,我买了9100块钱的黄金,有种被欺骗的感觉
评论者:好恶心的张万福 &
22:14 & 第34楼
好恶心的张万福,昨天在株洲张万福买的5个9的黄金,389一克,而我们桃源张万福的5个9才358一克,这差距也太大了吧,我买了9100块钱的黄金,有种被欺骗的感觉
评论者:好恶心的张万福 &
22:13 & 第33楼
我在黄陂区张万福买了转运珠五个,戴了两个月就掉金,去换她们还要手工费,说是我们以旧换新,要收钱,明明是他们的问题,还要我们消费者买单,投诉起来又特别麻烦
评论者:付芬 &
09:21 & 第32楼
我在黄陂区张万福买了转运珠五个,戴了两个月就掉金,去换她们还要手工费,说是我们以旧换新,要收钱,明明是他们的问题,还要我们消费者买单,投诉起来又特别麻烦
评论者:付芬 &
09:21 & 第31楼
张万福就是垃圾
评论者:萤火虫 &
18:47 & 第30楼
张万福欺骗消费者,我拿千足金耳钉去换,结果换了750金给我,换的时候销售只说是真金,硬度高,款式好,并且换同等价钱的,回来才发现是750的金,第二天去找销售,就不承认了,说告诉我了是含750的黄金,是k金,什么都靠诉我了,我自愿换的,也怪自己不懂,他们就是欺骗消费者,很气愤
评论者:萤火虫 &
18:13 & 第29楼
是的,张万福恶心的要死,我买了个黄金戒指说是3D的不容易断,结果才一个多月就断了!拿去给他们看说要换款式,换机换吧还必须是要换多少价格以内的
评论者:凤 &
01:01 & 第28楼
是的,张万福恶心的要死,我买了个黄金戒指说是3D的不容易断,结果才一个多月就断了!拿去给他们看说要换款式,换机换吧还必须是要换多少价格以内的
评论者:凤 &
01:01 & 第27楼
我也是在恩施买的,现在他妈的店都关了,打总部电话说什么都不清楚!艹艹艹
评论者:张万福,艹 &
11:04 & 第26楼
张万福真的是很恶心,我在2013年买的时候(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店),门店导购说的清清楚楚,钻饰产品可以免费换款,不会收取任何手续费,而且换款是标价对标价,可是我在今年要去换款的时候,门店导购又说,现在是直营店,以前是加盟店,说以前加盟店不正规,如果要换款就需要在标价上打7折之后再打75折,相当于折一半的价格换款了,而且还说以前加盟店不正规,口说无凭,不予兑现以前的承诺,太坑了,大家要买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
评论者:拉拉 &
14:36 & 第25楼
张万福真的是很恶心,我在2013年买的时候(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店),门店导购说的清清楚楚,钻饰产品可以免费换款,不会收取任何手续费,而且换款是标价对标价,可是我在今年要去换款的时候,门店导购又说,现在是直营店,以前是加盟店,说以前加盟店不正规,如果要换款就需要在标价上打7折之后再打75折,相当于折一半的价格换款了,而且还说以前加盟店不正规,口说无凭,不予兑现以前的承诺,太坑了,大家要买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
评论者:拉拉 &
14:36 & 第24楼
我也是,现在要换款式,店都不见了。
评论者:张万福渣B &
01:36 & 第23楼
真是他妈的坑爹.在恩施买的钻戒、居然拿到荆州不能换、说钻戒有问题、真他妈的恶心、什么张万福、恩施的店也关了,我要维权
评论者:嗯 &
00:12 & 第22楼
恩施张万福,坑人的商家。骗子!我的戒指售后啊
评论者:路人 &
21:38 & 第21楼
我也是,现在要换款式,店都不见了
评论者:小默 &
13:18 & 第20楼
麻痹,恶心的厂家恶心的加盟商恶心的团队。渣渣
评论者:张万福渣渣 &
16:33 & 第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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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投诉信中所涉及的人名、地名、投诉主题等关键字均可用于查询缺乏刚性法律制度 租房者权益经常得不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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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刚性法律制度 租房者权益经常得不到保障
来源:法制日报
我国目前的租房市场仍不规范,“黑中介”、假房东、二房东重重设卡,“霸王条款”、无理涨价、房租欺诈、不退还押金等现象依然存在,租房者的权益经常得不到保障。
房东房产中介随意涨价“霸王条款”不退押金层出不穷
房屋租赁市场乱象亟待立法终结
我国目前的租房市场仍不规范,“黑中介”、假房东、二房东重重设卡,“霸王条款”、无理涨价、房租欺诈、不退还押金等现象依然存在,租房者的权益经常得不到保障。
房地产市场要有序培育租赁市场,而租赁市场的有序发展和规范,需要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的立法
每月5500元,一年6.6万元,这是北京市民李女士租住的房屋在2017年的价格。而在刚刚过去的2016年,这套房子的租金是每月5000元、一年6万元。
2012年年初,李女士通过一家中介公司找到这套房子,觉得离单位近,价格还不高,就决定住在这里,当时每月房租是2800元。之后,中介公司人员告诉李女士,一年一签租房合同。如果不能接受这种方式,就不租给她。
李女士这种经历并非个例。
近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主办的“财经战略年会2016”上,十一届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原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指出,在房屋租赁市场上,“租户的权益仍是经常得不到保障,中介想涨价就涨价,想赶你就赶你,亟需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规范”。
租房者权益经常得不到保障
李女士是北京市西城区一家事业单位的职工,8年前跟着丈夫由外省调入北京。
当时,她的一位远房亲戚刚好有一套房子空着,虽然离她单位有点远,但毕竟不用花钱,就住了进去。
随后几年间,李女士也曾和丈夫商量买一套房子,但看着房价蹭蹭蹭地飞涨,总也下不了决心。
然而,计划总赶不上变化。
2012年刚过完春节,李女士的亲戚急需用钱,不得已只好卖掉李女士所住的房子。
直到这时,李女士才发现,他们已经错过了买房时机:她曾在北京市望京地区看中一套小三居,2008年时每平方米不到1万元,到2012年已经涨到每平方米3万多元。
2012年3月的一天,李女士走进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一家门店。工作人员非常热情,先是带她去一个相对比较新的小区,看了一套小两居室,装修得还不错。李女士对这套房子很满意,就是觉得价格太高,说回去考虑考虑。
第二天,李女士给中介打电话,说打算租下这套房子,想再看看。结果对方说,这套房子比较抢手,头天晚上已经租出去了。中介带她看的第二套房子比较破旧,墙皮还多有脱落,光线也不好。李女士直接表示不满意。
看到第三套房子时,中介告诉她,春节后是找房旺季,要尽快决定。中午刚吃完饭,中介的电话就打过来了,说还有两家看了这套房子,都有租下来的意思。当天下午,李女士与中介公司签了租房合同,每月2800元,但租期仅到当年年底。中介表示,如果想续租,只能一年一签。
考虑到搬家的麻烦,李女士只能眼看着随后几年间房租持续上涨:2013年每月3500元,2014年每月4200元,2015年每月4600元,2016年每月5000元。
现实中,大城市里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人群,主要靠租房解决住房问题,确实会遇到住房租赁期限短、房东或中介机构随意上调租金等问题。
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主办的“财经战略年会2016”上,汪光焘表示,我国的房屋租赁市场挺活跃,但不发达、不规范,“租户的权益仍得不到保障,中介想涨价就涨价,想赶你就赶你”。
“亟需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规范。”汪光焘说,这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一个“短板”,应该补齐。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助理、研究员倪鹏飞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我国目前的租房市场仍不规范,“黑中介”、假房东、二房东重重设卡,“霸王条款”、无理涨价、房租欺诈、不退还押金等现象依然存在,租房者的权益经常得不到保障。
租赁市场缺乏刚性法律制度
在李女士看来,眼看着房租上涨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一者,北京的房价上涨很快,房租水涨船高也是常理;二者,房租价格要么由中介说了算,要么是房东说了算,自己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李女士曾经跟中介谈过想多租几年,但中介明确表示不会为她一个人打破“行业惯例”。
倪鹏飞非常认同汪光焘关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重要性及其当前租赁市场分析。中国城市化处在加速期,由于职业等空间上的频繁变动,不少人口及家庭具有租房需求。
倪鹏飞表示,城市居民家庭住房消费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通过购买拥有所有权进而拥有使用权用于自己消费使用,二是不拥有住房所有权而是通过租赁获得住房使用权用于消费使用。与此同时,住房租赁市场是住房市场的重要构成部分。
不过,在倪鹏飞看来,当前住房租赁市场制度及市场体系还不完善,导致正规的租赁市场乱象丛生,非正规的租赁“黑市”盛行,严重影响租赁双方的权益,导致租赁市场发展受到限制。一方面,中低收入家庭、年轻家庭、外来人口住房难,另一方面,住房存在结构性空置问题。
倪鹏飞认为,其原因之一是,租户利益保障制度缺乏。对于租期、租价和租赁期间租户的诸多权益,没有明确硬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租户收入、尊严、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证。
“认识上存在误区,没有充分认识到租赁住房存在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出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考虑和基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将商品房的开发、销售和消费作为发展住房的重中之重。”倪鹏飞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此外,2016年对外发布的《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2016)》(房地产蓝皮书)也认为,中国城镇住房租赁市场存在四个主要问题:一是在机制体制方面和有关法律方面还都需要完善;二是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服务上还存在不规范、无序竞争的问题;三是租赁市场存在监管漏洞问题;四是租赁市场缺少专营租赁服务化的企业,没有形成一个规模的优势和市场品牌,使整个市场供给还是以散户状态为主。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缺乏相应体制机制建设与规范监管。”房地产蓝皮书认为。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认为,要切实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还是要推动相关立法,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
制定专门住房租赁市场法律
在“财经战略年会2016”上,汪光焘建议,房地产市场要有序培育租赁市场,而租赁市场的有序发展和规范,需要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的立法。
自2015年以来,中央已经明确提出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旨在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促进我国住房市场由以售为主向租售并举转变。
“要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立法。”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
那么,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规范我国的住房租赁市场的专门法律法规应该怎么立?
对此,倪鹏飞建议,首先,建立商品房“承租者保护,承租者市民待遇”的制度。制定承租者保护制度,实行长期合同制度,规范住房租赁的操作规定;实行承租者市民待遇。
倪鹏飞认为,其次,建立鼓励私人和公司出租房屋的制度体系、制度合理的房屋出租税收制度,严禁不合理收费;建立简便、规范的房屋出租制度;取消预售制,鼓励开发公司向开发、持有并租赁转型,培育专业化、社会化的住房租赁公司,健全租房市场的监管。
“再次,建立中介行业自净机制,建立民间信用信息系统,完善行业协会自律制度;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中介行业规则,建立严格的违法及违规惩处制度,完善监管体制。”倪鹏飞说,“最后,完善租赁市场的税收制度。确定科学、合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税收制度或减免标准,包括涉及到出租房屋的所得税、房产税或增值税。”
对于住房租赁市场专门法律的进程,一个有利消息是,近日召开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2017年的工作任务之一是,“加快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立法,推进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发展,努力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记者 陈磊 实习生陈佳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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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与盛行,旅客户一直是住宿业的重要客源,这次,在线短租把目光瞄准了这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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