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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_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篇一
银监发〔2007〕4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
各银监局:
为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经营和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村镇银行的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
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法人监管和并表监管、持续监管和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村镇银行实施以资本为基础的风险监管,促进村镇银行合法、稳建运行,把村镇银行真正办成以服务“三农”为宗旨,
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社区性银行。
二、市场准入监管
(一)机构准入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和金融监管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村镇银行设立地域和数量的计划,逐级报银监会备案。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得擅自放宽市场准入标准,确保村镇银行的准入质量。要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引导培育,防止行政不当干预,避免盲目追求机构数量。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重点审查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切实把好任职资格准入关。要强化对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监管,采取谈话、考核等方式,开展履职行为监管评价,根据履职评价结果,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胜任工作的人员,责令村镇银行予
以纪律处分、解聘或罢免,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
(三)业务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的业务监管,督促村镇银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依法合规进行经营。设在县(市)的村镇银行不得跨县(市)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对违法违规经营、超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经营的村镇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股权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村镇银行股权监管,对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进行审查,特别要加强对关联股东的资格审查,防止被企业法人及其关联股东控股和操纵。对存在隐瞒关联关系并超过规定持股比例的股东,村镇银行应督促股东限期三个月之内转让超持的股份,并终
止其超持股份的表决权。要探索建立村镇银行股权或股份转让机制,促进村镇银行的股权或股份的有序转让和股权结构的不断优化。
三、资本监管
(一)资本约束机制。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资本及其充足率监管,督促其建立资本约束、评估和补充机制,并根据资产变化和业务发展规律等情况制定资本充足率规划,使风险资产规模的扩张能够控制在资本承受的范围之内,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
(二)资本提示机制。鼓励村镇银行持有高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资本。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应结合村镇银行实际,设立高于8%的资本充足率提示值,当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接近提示值时,及时进行提示,督促村镇银行启动资本补充和控制风险资产机制,防止资本充足率下降到8%以下。
(三)资本纠正机制。对资本充足率不足8%的村镇银行,属地监管机构要采取限制市场准入、资产扩张、利润分配和责令调整资产结构等措施,督促其启动资本纠正机制,实行股东定向增资和引入新的机构投资者,在规定整改的期限内达到监管要求。
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监管
(一)公司治理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按照“股东参与、简化形式、运行科学、治理有效”原则,因地制宜建立市场导向、职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设立董事会的,要完善董事的选举机制,优化董事会结构,提高决策科学性。不设立董事会的,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并由利益相关者派驻专职人员或聘用资质较高的社会中介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对村镇银行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股
东和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可以向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经理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属地监管机构举报和反映。
(二)内部控制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借鉴其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持股银行)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村镇银行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风险管理为重点,设
定组织架构以及部门职责,建立覆盖全部业务、岗位和人员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存款、贷款、投资、会计等主要业务的经营政策、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充分发挥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内控机构的作用。村镇银行要建立独立的向董事会或监督机构报告的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在加强日常内部审计的同时,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和评估,检查内部控制贯彻落实情况,提升内控质量和水平。董事会或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
机构应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实施评价。
五、风险监管
(一)信用风险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根据小法人机构的特点,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组织机构,着重防范信用风险。一是村镇银行要建立与自身管理相适应,与“三农”特点和微小企业相匹配的信贷管理制度,实行审慎、规范的风险资产分类制度,全面准确反映资产形态,提足拨备并始终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二是村镇银行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实施严格授信管理,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切实提高资产质量。三是村镇银行要防止信贷集中风险,坚决杜绝对单一借款人和单一集团企业的超比例授信和贷款,严格控制除农业以外的单一产业信贷投放比例。对股东和内部关系人的关联授信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条件不得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
授信金额不得超过其对村镇银行的投资额。村镇银行不得对异地股东及其设在注册地的关联企业授信。
(二)流动性风险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加强流动性管理,建立流动性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在任何时点保持充足的资金头寸,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引导村镇银行与持股银行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支持机制,确保持股银行对村镇银行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当村镇银行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属地监管机构要及时向持股银行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进行通报,要求协助督促持股银行加强对村镇银行流动
性支持,共同防范流动性风险。
(三)操作风险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按照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和防范操作风险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在保持有效制约和规范操作的前提下,制定并执行防范操作风险的制度办法,切实防范操作风险,有效防范各类案件。要加强合规风险建设,构建有效合规机制,设置合规风险岗位,着力培养合规经营意识,培育优质合规文化,做到自觉遵规守法,坚决杜绝账外经营。
六、支农服务监管
(一)市场定位。属地监管机构要积极引导村镇银行立足县域,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探索建立灵活、便利的信贷管理与服务模式。在内控先行的原则下,以市场为导向,推动村镇银行开展金融创新,开发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区域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努力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满意度,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二)支农服务评价。属地监管机构要建立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构建正向激励与约束机制,定期对村镇银行的客户贷款覆盖面、客户贷款满意度、涉农贷款比例等指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三农”
七、信息披露监管
(一)信息披露规范。属地监管机构要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要求,督促村镇银行在服务区域内,采取媒体披露、张贴公告以及其他便于公众获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披露信息,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二)信息披露责任。村镇银行董事会或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体,并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承担责任。董事会要增强信息披露自觉性,按照规定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保证村镇银行披露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具备可比性。对信息披露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董事会或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实施问责,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应严格按照银监会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处罚。
八、持续监管
(一)设置主监管员。属地监管机构应为村镇银行配置主监管员,每名主监管员负责监管的村镇银行等法人机构原则上不得多于3家(含)。主监管员负责收集、审查、分析、汇总和上报村镇银行的监管报表和统计信息等资料。主监管员每月应到村镇银行进行现场走访,与村镇银行董事长、高级管理层进行磋商,向相关人员了解村镇银行情况,每年组织审慎监管会议。村镇银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的,主监管员应组织进行三方会谈。要参照《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指引》开展监管评级,撰写年度监管报告。主监管员要与负责持股银行的主监管员建立对
话机制,加强监管信息沟通,共享监管信息,确保对村镇银行实施全方位的有效监管。
(二)建立非现场监管统计制度。按照严格监管和持续监管要求,建立村镇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村镇银行在试点期间暂向属地监管机构报送5张非现场监管报表,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及附注第Ⅱ部分、《G04利润表》、
《G14授信集中情况表》、《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和《G4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具体报表格式和填报要求另行下发。有条件的村
镇银行,可以纳入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按照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要求报送监管信息。
(三)实施现场检查。属地监管机构要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结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按照“一行一策”的原则,合理确定村镇银行的现场检查计划。现场检查计划要报银监局备案,由银监局综合辖内村镇银行风险情况,统一制定印发现场检查计划和方案,属地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要创新适合村镇银行特点的现场检查方式,专项检查、后续跟踪检查可以与主监管员的现场走访相结合,探索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对村镇银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方式。在村镇银行成立初期,应侧重对村镇银行的规制建设、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特别是信贷管理、资产分类真实性等方面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按照《现场检查操作规程》执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地监管机构应严格进行处理,并跟踪落实整改,切实提高现场检查实效。现场检查结束后,属地监管机构应及时将检查报告、查处结果和监管意见逐级报银监局。
(四)并表监管。对符合并表监管要求的,持股银行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对村镇银行实行并表监管。持股银行应按照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并表监管要求,向属地监管机构报送监管信息。负责并表监管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与村镇银行的属地监管机构建立每月对话机制,加强监管信息沟通,实施对持股银行有效监管。持股银行主要履行以下监督指导职责:派遣合格人员到村镇银行担任董事并进行监督和考核,促进其依法勤勉履行职责;对村镇银行实施合并报表审计,严格监督资金外流;指导村镇银行制定发展战略,健全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编制报送监管报表;向村镇银行提供风险管理技术、专业人才培训、产品开发、建章立制等方面援助,建立对村镇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支持机制。持股银行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对持股银行监督指导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监管。 九、风险处置
(一)日常风险处置。属地监管机构要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测机制,加强对村镇银行的风险状况分析,根据资本充足和不良贷款状况对村镇银行进行分类,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递进式分类处置。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和不良贷款高于15%,且在限期内达不到监管要求的
村镇银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对其进行兼并重组。
(二)支付性风险处置。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村镇银行支付风险预警,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督促村镇银行启动风险处置应急方案,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筹集资金应对支付危机。当村镇银行出现支付风险时,要指导村镇银行及时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和争取其他资金支持,并
要求持股银行启动流动性风险管理支持机制,协助处置支付风险。
(三)高风险机构处置。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以下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应适时接管或对其实施撤销或破产。对符合撤销条件的村镇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应依法予以撤销,并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组织实施。申请破产的村镇银行,应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
十、监管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制度。在试点期间,村镇银行由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实施监管。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的监管工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共同加强对村镇银行监管,切实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银监会负责制定村镇银行监管制度办法,汇总分析非现场监管信息,撰写综合监管报告,对撤销村镇银行作出决定。银监局负责制定村镇银行监管政策实施细则,汇总分析辖内村镇银行非现场监管信息,撰写综合监管报告,组织制定现场检查计划,指导银监分局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并负责对所在地村镇银行实
施属地监管。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内村镇银行实施属地监管,具体监管工作可授权监管办事处实施。
(二)资源配置制度。属地监管机构要建立科学的监管资源调配制度,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根据辖内村镇银行的机构数量、资产规模、
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科学合理配置村镇银行的监管人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不到位。
(三)监管培训制度。属地监管机构要结合村镇银行监管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确保辖内村镇银行监管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并
通过考试和实践检验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提升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监管预警制度。属地监管机构要针对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科学运用监管通报、座谈、质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对村镇银行
进行监管通报和风险预警,指导村镇银行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风险管控机制。
(五)监管举报制度。属地监管机构要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监管举报制度,在村镇银行营业场所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属地监管机构应根{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据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和线索进行核查或现场走访了解,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
(六)监管问责制度。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要求,细化监管岗位职责分工,建立属地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相关监管部门、岗位、人员职责明确的正向激励监管工作机制,强化监管工作考核,开展监管效果评价,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实施严格问责。关于开展2011年度村镇银行监管评级有关事项的说明_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篇二
关于开展2011年度村镇银行监管评级
有关事项的说明
各银监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处:
现就开展2011年度村镇银行监管评级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1号)会领导已签发,即将印发,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立即启动2011年度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工作,并于日前将评级结果报银监会合作部。
二、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号)要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贷款比例”指剔除运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后的存贷款比例,计算公式为: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余额-运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进行村镇银行监管评级时,流动性状况定量指标中“存贷款比例”指标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保持一致。
三、现将《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工作底稿》(电子模板)发给你们,请使用《工作底稿》进行评级打分,并说明理由,
不要对模板格式进行任何改动,以方便合作部汇总。请于日前将《工作底稿》连同《监管评级报告》(电子版)一并通过内网邮件报送银监会合作部非现场监管三处。
联系人:侯宇尧,010-;陈国汪,010-;王了,010-。
附件: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1号)
2、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
3、村镇银行年度监管评级要素评价结果统计表
4、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工作底稿(电子模板)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 (讨论稿)_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篇三
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2年7月)
为有效化解村镇银行各类风险,保障村镇银行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它客户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风险处臵效率,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
总则 组织体系及职责
村镇银行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是风险处臵的主体。村镇银行应制定和细化风险处臵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处臵各类风险。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以下简称“主发起行”)作为大股东,全面负责村镇银行风险处臵工作。主发起行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村镇银行制度完善、系统建设、人员培训、外部监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帮助村镇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处臵机制,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在村镇银行的风险处臵过程中,主发起行要牵头建立风险处臵协调、配合和快速反应机制,承担风险化解职责,制定风险处臵方案,协助村镇银行自救,落实风险处臵措施,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督促和指导,并在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重大风险处臵。其他股东也应通过参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形式,督促村镇银行落实风险处臵方案,在必要时配合完成股权重组。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村镇银行经营情况的监测,针对村镇银行所处的风险等级和具体的风险状况,要求村镇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处臵各类风险和开展自救,督促主发起行切实履行大股东职责,积极帮助村镇银行开展相应的救助措施,配合人民银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化解工作,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村镇银行紧急再贷款及流动性支持,在风险处臵过程中承担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
地方政府在村镇银行风险处臵过程中发挥协调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心安定、社会稳定。
根据《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和村镇银行风险处臵需要,将村镇银行风险等级分为三级:轻度风险、中度风险和重度风险。
年度监管评级为4级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轻度,具体表现为村镇银行治理结构、政策制度、业务流程、人员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持续性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整体风险控制体系薄弱,如不加以纠正,极易导致经营状况恶化。
为促进新开业村镇银行尽快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所有开业未满两年的村镇银行,均视为轻度风险等级。
监管评级为5级或发生一般性突发事件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中度,具体表现为村镇银行治理结构、政策制度、业务流程、人员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持续性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各类风险事件频发,如不加以救助,正常经营难以为继。
风险等级划分
对村镇银行正常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一般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损失金额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的内外部案件或其它操作风险事件、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短期正常营业中断等。
监管评级为6级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重度,具体表现为风险集中暴露,经营严重困难,如不妥善处臵,将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产生严重社会影响,危及地方金融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损失金额人民币五百万元(含)以上的内外部案件或其它操作风险事件,由于系统故障、盗抢、火灾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较长时间正常营业中断等。
风险监测及认定机制
为了确保村镇银行风险处臵的针对性和及时性,村镇银行风险监测和认定机制遵循以下原则:全面覆盖、实时监测、早期预警、迅速认定。
村镇银行应根据年度监管评级结果,确认自身风险等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定期全面自查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和监控,预防突发事件,发生重大问题迅速报告主发起行和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应按照村镇银行年度评级的要求,督促村镇银行建立并完善风险监测及处臵机制,每年对村镇银行风险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结合日常检查、稽核和审计情况,形成村镇银行风险监测报告上报属地银监局和银监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村镇银行年度监管评级结果,每年对村镇银行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通报村镇银行及主发起行。如遇突发事件,应随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五章 风险处置措施
主发起行和村镇银行应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启动相应的纠正、救助和综合性化解措施。
风险处臵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实施、审慎操作;区别对待、灵活处臵;加强保密、维护稳定;明确责任、追究到人。
针对轻度风险的纠正措施{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对轻度风险的村镇银行一般采取纠正措施。纠正措施以主发起行督促村镇银行自我整改为主,提高村镇银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方式的有效性_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篇四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方式的有效性
【摘要】次贷危机的爆发引起全球对于金融监管的高度关注,2009年匹兹堡G20会议确定金融监管为中心议题。农村地区的金融监管也尤为重要。为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制较为宽松,势必会影响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有效性。文章根据我国银行监管目标和现实要求,着眼于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和效率提升,就如何完善两大监管手段进行思考。
【关键字】农村中小银行 现场检查
非现场监管
农村金融是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改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状况,近几年来,银监会调整和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坚持“低门槛,严监管”原则,允许成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本文的农村中小银行银行业监管的对象是指在农村地区范围内依法从事资金信贷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当地企业和农村居民,目前主要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组织形式。
二、农村中小银行监管方式的局限性
农村银行业机构所处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经济结构的特点,决定了其还包含着国有商业银行没有的特殊性风险,给当地的银行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较,农村银行业机构具有不同的产权制度、不同的区域性、不同的管理水平,决定了对这类机构的监管具有其独特性。目前对农村银行业机构采用的是同其它金融机构基本相同的监管模式。到现在为止,尚没有一套单独针对农村银行业机构的监管框架。
首先,我们从非现场监管的方式入手。
1.对新监管理念的重视不足
首先是监管部门的目标出现偏差。长期以来,非现场监管没被放到足够重要的位置。实践中,监管部门以前奉行的是合规监管,现阶段逐步过渡到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合规监管侧重于现场检查,在实行新的监管理念时,由于监管方式的选择存在路径依赖,监管部门还是偏重于原有的监管模式。各级监管机构、人员更多的是为了完成上级任务撰写非现场监管报告。非现场监管几乎等同于非现场监管报告,非现场监管识别风险,反映银行真实风险状况的功能甚微。
其次,非现场监管的重要性与其获得的监管资源不匹配。过去监管资源严重向现场检查倾斜。“1104”工程实施后,银监会作了大规模整合,投入非现场的各类监管资源明显增加。但是,各级监管机构尤其在基层监管机构,配备对法人银行机构的非现场监管人员仍然是不足的。如香港金管局监管部门的现场和非现场人员占比是2:3,而银监会基本上没有专门从事非现场监管的人员,监管人员用于非现场监管的时间和精力相对较低。
2.数据基础欠真实准确
一是数出多门,银行内部存在会计、统计及信贷等多种数据口径,各口径之间不完全对应,造成上报监管部门的数据不一致。二是部分全科目统计指标和会计科目设置不对应,统计数据不能直接来自会计数据,要靠统计人员手工操作而造成遗漏。由于使用不同的信息系统软件和统计口径,导致相同基础数据加工得到的指标结果不同,有的甚至大相径庭,不利于决策。三是硬件设施配备较差,报送时间紧。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在数据采集、传输、加工等方面的网络化、自动化程度较低,甚至部分地区还依靠手工报送纸质报表。最后,由于新型农村
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没有一般商业银行严格,在日常的经营业务监管方面存在的难度更大。例如,2007年中国银行监管协会发布的《关于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中在非现场监管方向,规定村镇银行在试点期间暂向属地监管机构报送5张非现场监管报表,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纳人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按照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要求报送。因而在实际操作中,非现场监管的数据就缺少完整的村镇银行的数据报表。
3.非现场监管数据指标和指标体系欠合理
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注重对即时风险的监管,弱化对潜在风险的监管。如缺少对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潜在的流动性风险、资金运用效率较低潜在的收益风险深入分析的工具和能力;二是注重对单个指标的考核,忽视对指标间联系的分析。对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指标间,缺乏互动性的分析指标,如流动性比例和存贷比例的关系、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利润率的关系等;三是重点考虑对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忽视各级监管机构监测重点及标准的设计。对法人机构和非法人使用相同的监管指标,没有体现出不同层级的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重点;四是注重对信贷资产的监管,忽视对非信贷资产的监管。监管部门每月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监测分析,但是较少分析债券投资、抵债资产和递延资产等非信贷资产。五是对所有银行采用统一的指标标准值,没能体现不同银行的经营特点,没有体现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相互关系。{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4.非现场的风险分析及评价方式系统化程度较低
我国尚未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对银行的风险分析重点仍放在监控指标的合规性上。没有着重于采用历史、行业比较分析和期限缺口分析等动态分析手段来揭示银行风险变动趋势及对潜在风险和未来风险的预测,同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的时间较短,缺乏足够的历史数据全面分析银行
整体风险状况,使其仅停留在简单的数据汇总分析和经验判断,难以起到早期预警和指导现场检查的作用。
5.设施设备不健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落后
一是我国尚未建立网络化的监管信息系统,没有科技的支持,通过非现场监管反映风险滞后。非现场监管资料主要依靠手工报表和磁盘传递,尚没有建立监管数据的网络传输以及自动核对、汇总、分析和报送监管资料,使监管部门无法实时掌握备监管机构的经营状况,特别是大额交易及风险状况,以便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二是信息共享率低。银行监管分设后,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局都要求商业银行报送报表资料,信息共享率不高,导致众多相关部门重复劳动,增加了工作量。三是工作效率较低。监管当局与农村银行业机构报表资料主要靠手工报送,工作量大、速度慢,大量的时间花费在数据的汇总整理中,监管部门没有充足的时间分析监管信息并完成风险评价工作,使得非现场监管工作难以做深做透,影响了监管质量。
现场检查虽然在中国已经实行较长时间,但是其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
1.现场检查的方式有待改进
部分检查人员的检查方式较为单一,对常用的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以及一些分析性复核的检查方式未能完全掌握,无法正确运用这些检查方式查出违法违规问题;部分检查项目很少实施风险评估和内控测试这两个步骤,是直接开展实质性测试,直接审核相关的原始凭证、账表资料、业务档案等;部分检查人员运用传统的抽样方法,根据经验选定抽样范围和重点,观性强、随意性大,样样本无法代表总体的情况,违规问题不在抽样之中,成为“漏网之鱼”,现场检查有
可能遗漏重大风险点;部分现场检查方案和流程的标准化程度不高,难以控制检查本身的操作风险。
2.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计划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银行机构的业务特点及规模也存在不同,相应的主要风险点也不一样。而目前很多检查项目安排往往采用“一刀切”法,一个检查项目同时对多家银行机构展开全国范围的运动式检查,其结果是对风险高的地区和银行的检查范围和力度不够,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而对风险较低的地区和银行投放的检查力度过大,造成监管资源浪费。同时,现场检查计划制定不够精细,缺乏对检查对象的综合分析和总体评价,不能准确把握现场检查对象的问题和重点。检查项目多局限于专项检查或突击检查,全面检查相对较少,专项检查主要集中于授信业务,业务品种覆盖不均衡,特别是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重视度不够。
3.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检查深度和广度有待提高
部分检查项目是临时性安排的,与非现场监管和以往现场检查结果之间缺乏有机联系;部分现场检查是“一锤子买卖”,检查结果写成报告上报领导后,检查就算结束,对被查机构的整改情况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缺乏后续的跟踪检查,检查结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同时,在操作风险检查中对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有效性、基层主管的岗位制度、银企适时对账制度等内控制度执行上是否落实检查频度和持续性不够。
4.现场检查后评价有待加强
银监局尽管出台了《现场检查后评价执行办法》,但尚未对现场检查工作进行单独的质量检查,只是通过报告评比的方式鼓励各级检查部门做出高质量的现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 (讨论稿)_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篇五{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2年7月)
为有效化解村镇银行各类风险,保障村镇银行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它客户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风险处臵效率,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
总则 组织体系及职责
村镇银行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是风险处臵的主体。村镇银行应制定和细化风险处臵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处臵各类风险。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以下简称“主发起行”)作为大股东,全面负责村镇银行风险处臵工作。主发起行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村镇银行制度完善、系统建设、人员培训、外部监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帮助村镇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处臵机制,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在村镇银行的风险处臵过程中,主发起行要牵头建立风险处臵协调、配合和快速反应机制,承担风险化解职责,制定风险处臵方案,协助村镇银行自救,落实风险处臵措施,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督促和指导,并在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重大风险处臵。其他股东也应通过参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形式,督促村镇银行落实风险处臵方案,在必要时配合完成股权重组。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村镇银行经营情况的监测,针对村镇银行所处的风险等级和具体的风险状况,要求村镇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处臵各类风险和开展自救,督促主发起行切实履行大股东职责,积极帮助村镇银行开展相应的救助措施,配合人民银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化解工作,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村镇银行紧急再贷款及流动性支持,在风险处臵过程中承担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
地方政府在村镇银行风险处臵过程中发挥协调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心安定、社会稳定。
根据《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和村镇银行风险处臵需要,将村镇银行风险等级分为三级:轻度风险、中度风险和重度风险。
年度监管评级为4级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轻度,具体表现为村镇银行治理结构、政策制度、业务流程、人员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持续性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整体风险控制体系薄弱,如不加以纠正,极易导致经营状况恶化。
为促进新开业村镇银行尽快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所有开业未满两年的村镇银行,均视为轻度风险等级。
监管评级为5级或发生一般性突发事件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中度,具体表现为村镇银行治理结构、政策制度、业务流程、人员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持续性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各类风险事件频发,如不加以救助,正常经营难以为继。
风险等级划分
对村镇银行正常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一般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损失金额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的内外部案件或其它操作风险事件、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短期正常营业中断等。
监管评级为6级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重度,具体表现为风险集中暴露,经营严重困难,如不妥善处臵,将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产生严重社会影响,危及地方金融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损失金额人民币五百万元(含)以上的内外部案件或其它操作风险事件,由于系统故障、盗抢、火灾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较长时间正常营业中断等。
风险监测及认定机制
为了确保村镇银行风险处臵的针对性和及时性,村镇银行风险监测和认定机制遵循以下原则:全面覆盖、实时监测、早期预警、迅速认定。
村镇银行应根据年度监管评级结果,确认自身风险等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定期全面自查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和监控,预防突发事件,发生重大问题迅速报告主发起行和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应按照村镇银行年度评级的要求,督促村镇银行建立并完善风险监测及处臵机制,每年对村镇银行风险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结合日常检查、稽核和审计情况,形成村镇银行风险监测报告上报属地银监局和银监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村镇银行年度监管评级结果,每年对村镇银行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通报村镇银行及主发起行。如遇突发事件,应随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五章 风险处置措施
主发起行和村镇银行应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启动相应的纠正、救助和综合性化解措施。
风险处臵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实施、审慎操作;区别对待、灵活处臵;加强保密、维护稳定;明确责任、追究到人。
针对轻度风险的纠正措施
对轻度风险的村镇银行一般采取纠正措施。纠正措施以主发起行督促村镇银行自我整改为主,提高村镇银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村镇银行面临六大难题_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篇六
村镇银行面临六大难题
作者: 张吉光 / 时间: 2010年 10月号
自2006年年底银监会开始村镇银行试点以来,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监管机构的大力推动下,村镇银行获得了快速发展。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末,已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达到214家。而随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的发布,大型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大规模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村镇银行的设立速度将进一步加快。毫无疑问,村镇银行的设立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不足,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关监管制度和管理模式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短期内大规模设立村镇银行的潜在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概括来说,有以下六大难题:
大规模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引发的监管难题
鉴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特殊性质,各国均对商业银行实施严格的准入和日常监管。而此次爆发于美国的金融危机也显示,银行体系的运行状况不仅仅取决于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还与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和监管体系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在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导向下,商业银行难以避免涉足高风险业务的冲动,如果监管存在缺陷或者监管不力,银行业出现风险也就在所难免。从我国的情况来看,银监会成立之后,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有了明显好转,尤其是资产质量逐年改善,盈利能力稳步提高,已达到国际优秀水平。这在很大程度上与银监会成立之后银行业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有着直接关系。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年工作安排》, 年全国总共将设立村镇银行1027家。而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3470家。换句话说,到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的数量将在现有基础上增加30%。显然,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增加如此之多的法人银行将给银行监管机构带来巨大压力,首当其冲的就是相应监管资源的投入。进一步来说,这1027家村镇银行中的绝大部分集中在县域,而从目前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情况来看,县域机构是最为薄弱的,大多人手不足、监管资源缺乏,有些地方甚至没有直接的银监派出机构。如何做好对新成立的村镇银行的监管工作,既防控风险,又促进其稳步发展,是大规模设立村镇银行给银行业监管机构带来的一道难题。
地方政府大规模参与带来的风险隐患
从《村镇银行筹建审批指引》到《村镇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再到《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现有村镇银行管理制度并未明确各地政府在村镇银行发起设立和运行管理中的角色。但现实中地方政府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主发起人的选择到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甚至于村镇银行董事和行长人选的确定,地方政府都拥有不小的发言权和
影响力。制度的真空,一方面造成不同地方政府的操作模式不同,在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过程中的作用也各异,没有明确、统一的流程和模式可循,使那些旨在大规模、标准化设立和管理村镇银行的商业银行增加操作成本;另一方面也为地方政府影响乃至于干预村镇银行的设立提供了机会。
从现实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可能在以下方面参与村镇银行的发起设立,并导致相应问题的产生:
第一,由于获得当地地方政府的首肯是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前提,从而使得地方政府拥有对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选择权。出于招商引资和市场影响力的考虑,地方政府更倾向于选择那些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作为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因为大银行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以发起较大注册资本的村镇银行。而就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而言,小银行的优势更为明显,其与村镇银行的定位也更为相似。因此,这种由地方政府的选择权导致的“大银行驱逐小银行”现象,并不利于国家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政策意图的实现。
第二,参与村镇银行股东的选择,甚至于干预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确定。这在那些经济较为发达、政府较为强势的地方尤为明显。造成的结果则是:除主发起人外,其他发起人多为当地政府控制的企业,挤压民营企业参与的空间,导致股权结构的不合理;股东数量较多,增加协调和管理成本,并影响日后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运行效率;地方政府通过股东选择,进而参与村镇银行的董事和高管的选派,建立起对村镇银行日后运行的影响力,为地方政府融资提供某种便利。这很容易让人想到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因地方政府干预而造成大量不良贷款的历史。
第三,参与甚至于影响村镇银行注册资本的确定。鉴于地方政府的认可是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首要条件,主发起行往往会征求地方政府对拟设立村镇银行注册资本的意见。而出于招商、政绩、市场影响以及攀比等因素的考虑,地方政府往往有要求主发起行设立更大注册资本的村镇银行的冲动。较大的注册资本固然可以提高村镇银行单户贷款的比例,但注册资本过大也会对村镇银行设立初期的经营和营利带来压力,从而影响到主发起人对村镇银行的支持。换句话说,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应根据当地市场的潜力来设定,不应盲目求大。
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与分支机构准入挂钩产生的负面效果
为进一步鼓励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出:“各银监局可将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与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施准入挂钩。”意思是说,如果中小银行需要在某省内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必须首先在该省内设立村镇银行。毫无疑问,各地出于尽快完成村镇银行三年发展目标的考虑,必然会严格实施这一挂钩政策,尤其是那些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进程较慢的地区。从这种意义上讲,村镇银行与分支机构准入挂钩政策有利于加快村镇银行的发起设立进程。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强制性的挂钩政策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效果。这突出表现三个方面:
第一,造成中小银行与大型银行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村镇银行的整体发展。上述政策仅要求对中小银行设立分支机构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实施挂钩,并不包括大型银行,也未要求那些已经完成跨区域网络布局的大型银行回过头来补上这一任务。中小银行,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正处于大规模跨区域布局阶段,出于网点扩张、加快布局的考虑,必然会大规模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在各地银监局实施准入挂钩政策的情况下,将不得不大规模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这极有可能超过中小银行自身的管理能力,从而导致所设立的村镇银行运行质量不高。而大型银行具有更多的资源、更高的管理能力,但因为其已完成全国网络布局,并不受上述准入挂钩政策的约束,从而可以不用承担强制性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任务。在上述准入挂钩政策下,中小银行被强制参与,但整体资源和管理能力并不强;有实力和资源的大型银行
反而被排除在外。显然,这并不利于村镇银行的整体发展。
第二,村镇银行演变为分支机构。在设立分支机构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挂钩的情况下,一些中小银行设立村镇银行的目的显然并不是为了村镇银行本身,而是为了满足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监管要求。也就是说,村镇银行只是附带产物。在此情况下,不排除一部分中小银行将村镇银行等同于分支机构来设立和管理,导致村镇银行的业务定位与主发起行的分支机构的业务定位趋同,甚至于将村镇银行作为开拓当地市场的平台,从而使设立村镇银行的政策初衷落空。
第三,强制性准入挂钩使得中小银行在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时缺乏科学规划,不利于统一管理,影响到村镇银行日后的发展。在准入挂钩政策下,中小银行失去了对村镇银行发起设立地点的选择权,只是被动的完成监管要求,从而难以形成统一的整体规划和科学布局。此外,由于各地银监局对村镇银行的具体要求不尽相同,使得中小银行难以通过标准化、规范化的模式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也就难以对设立后的村镇银行进行统一管理,影响到所设立村镇银行的经营效果。
东西部挂钩造成的挤出效应
为确保村镇银行三年发展目标的完成,银监会发布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年工作安排》提出了“准入挂钩”的规定,即主发起人在全国百强县或大中城市市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1∶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2挂钩;在东部地区(全国百强县、国定贫困县和大中城市市辖区除外)规划地点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2∶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1挂钩。显然,监管机构推出“准入挂钩”政策的目的是希望通过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的捆绑,解决发起人不愿意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设立村镇银行的问题。但捆绑政策有可能打击发起人设立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即使是发达地区也因此受到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挤出效应,从而有可能造成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三年设立计划落空。
这种挤出效应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东西部挂钩的情况下,那些实力雄厚的银行为了抢占更多的东部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必然需要同时占用更多的中西部地区的村镇银行设立指标,从而可能挤占中小部地区的中小银行在中西部设立村镇银行的机会,造成金融资源分配的不均;第二,在东西部挂钩的情况下,在东部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必须同时在中西部挂钩相应数量的村镇银行;换句话说,一家银行要在东部设立村镇银行,至少要设立两家村镇银行;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中小银行设立村镇银行的热情,因为其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这对于那些实力雄厚的大型银行反倒是利好,在中小银行参与程度降低的情况下,大型银行可以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和空间。
实际上,挂钩政策的负面影响和挤出效应已在一定程度上显现。从数据上来看,2007年底开业村镇银行19家,到2008年底这一数字达到了91家,而2009年底为148家。换句话说,2009年新增57家,这一数字远低于2008年的72家,村镇银行的设立速度似乎正在放缓。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
银行主导模式导致的同质弊病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使得截至目前已开业的村镇银行清一色为银行发起设立。虽然银监会今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但商业银行在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中的主导地位和角色并不会有大的改变。更为重要的是,《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
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这使得作为主发起人的银行在村镇银行的设立和管理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
显然,银行主导模式对于确保村镇银行顺利开业并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而银行作为大股东,也有助于提升村镇银行的影响力,消化村镇银行一旦经营失败带来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千篇一律的银行主导模式将带来村镇银行的同质化弊病。这集中表现在:
第一,出于村镇银行筹建和日后管理的便利,主发起银行必然会将自身现有的体制机制、管理制度和运作模式复制到所设立的村镇银行,从而造成村镇银行与主发起银行经营管理的同质化、与现有银行体系的趋同,从而背离设立村镇银行的初衷。国家设立村镇银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在于,通过引入运作机制、业务定位等方面与现有银行不同的村镇银行,弥补农村金融服务真空和薄弱环节,并发挥其鲶鱼效应,提升农村金融服务。但在新设立的村镇银行的运作机制和业务定位与现有银行趋同的情况下,其鲶鱼效应也就无从谈起。
第二,在相关政策对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和其他发起人的股份比例分别设定最低和最高限制的情况下,造成的现实结果是大多数主发起银行对所设立村镇银行的持股比例在40%以上,甚至更高;而民间资本的参与程度受到限制,作用难以得到发挥。主发起银行起绝对主导作用的股权结构使得村镇银行的市场化和创新性不够,从公司治理到管理模式都难以有大的创新,造成全国所有村镇银行的千篇一律。
中小银行大规模设立村镇银行带来的内部管理难题
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并无最低资产规模或资本规模要求,只要满足&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连续两年盈利、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等要求即可。这就为广大中小银行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打开闸门。而对于经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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