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吊销其营业执照吊销未注销

建议着长袖T恤、衬衫加单裤等服装。年老体弱者宜着针织长袖衬衫、马甲和长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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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3年度企业自愿申请整合关闭、事故整合关闭和事故关闭煤矿名单的公告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第1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号)、《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87号)、《关于做好2013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6号)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对2013年企业自愿申请关闭的安全生产条件差、资源枯竭、布局不合理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煤矿(含矿权)及2013年事故关闭煤矿进行了审查,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审议后进行了公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经公示无异议的132处企业自愿申请整合关闭煤矿、2处事故整合关闭煤矿和2处事故关闭煤矿名单予以公告(见附件)。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关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开展联合执法,确保在日前按照国家关闭煤矿的要求依法完成关闭煤矿的各项工作。
  二、煤矿关闭工作由被关闭煤矿辖区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检查指导。各有关煤矿企业要立即制定关闭煤矿的安全技术方案,整理技术档案向煤矿辖区县级人民政府报备。
  三、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注销整合关闭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对资源置换整合关闭的煤矿,待资源置换办理新采矿许可证时同步注销原采矿许可证;对整合关闭煤矿要保留原有矿权,待新采矿许可证换发时同步注销原采矿许可证。事故整合关闭煤矿要依法关闭,其资源可参与整合。
  四、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事故关闭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
  五、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关闭方案,明确关闭时限,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专门力量依法实施关闭,切实做到停水、停电、停火工,全面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和通讯线路,封闭矿井井筒;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保持社会稳定;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包保责任人,加强对关闭煤矿的监管巡查,严防私挖盗采。
  附件:1.
     2.
     3.
  特此公告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吊销_共10篇 - 公文大全
> 营业执照吊销
营业执照吊销
范文一: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分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分析有生就有死,公司也一样。公司的成立是生,公司的终止就是死。公司的成立要经过一系列登记程序,公司终止同样需要进行注销登记。然而现实中由于注销程序复杂,周期漫长,很多公司选择任由监管机构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来终止公司,这种方式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呢?本篇文章将一一分析。一、 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哪些情形会引起监管部门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现实中未按时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比较多见,而法律法规中有如下规定。 1、《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登记违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百一十四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六条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七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八十四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的; 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第六条 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三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一个月内缴清出资。未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清理债权债务;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二、 吊销营业执照的后续处理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是否就寿终正寝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律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仍要进行清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1、 税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第三款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 工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3、 其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 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15、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
16、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三、 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利后果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既然是处罚措施,就不该被提倡,法律上相应的消极作用体现在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上。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综上所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资格丧失,法人资格仍存。此时公司无权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承担清算义务,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也未消失。债权人可以公司及(或)公司清算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范文二:吊销营业执照注意事项成批吊销未参加年检企业的营业执照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字体:[ 大中小 ]
发布日期:每年企业年检工作结束之后,都会有一批企业因不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普遍简化了成批吊销未参检企业营业执照的手续,采用“每一批立一案,名单附后,统一归档”的做法,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降低了办案成本。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部分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不够细致、送达程序不够规范等原因,近几年因成批吊销未参加年检企业营业执照而引发的复议、诉讼、信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在办理成批吊销未参加年检企业营业执照案件时,在案件的调查取证、送达程序等环节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立案及调查取证的时间吊销因不参加年检企业营业执照的案件的立案及证据材料的取证时间只能在6月1日以后,否则是违反程序的。按照规定,4月30日年检截止日期一到,工商部门在5月1日即发布催检公告,那么从2日开始计算期限,到5月31日为止企业仍未参加年检的,6月1日开始,才可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证据材料的种类办理成批吊销未参加年检企业的营业执照案件,同样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在以往成批吊销未参检企业营业执照案件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离开登记注册的住所不知去向,无法查找的;二是企业停止经营也不打算继续经营,但可以找到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对此,应分清情况细致取证。对第一种情况,笔者认为需要调取的主要证据有:注册部门从微机调取的未参加年检的信息资料,工商部门在报纸上发布的催检公告证明及相关的当事人名单等材料,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在企业登记注册地无此企业的证言等。在调查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1.见证人及见证人的证明材料。最好能够请企业所在地的工业园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委会作见证人,证明材料最好是由这些部门出具书面的文字材料。2.现场检查笔录。它既是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能的要求,也是必不可少的案件材料。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一是对企业现状进行调查,二是与见证人出具的见证材料相印证,同时也为下一步的文书送达提供参考。对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总)局58号令规定的一般程序的要求调查取证,除要收集上述证据外,还要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进行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坚持一案一个立案号、处罚决定号,独立成卷。依法定程序选择送达方式按照规定,对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的权利。成批吊销未参加年检企业营业执照的文书送达,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首先应逐户直接送达。对无法直接送达的,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邮寄送达应当采取双挂号的方式,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采取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要注意:吊销听证告知与吊销处罚决定告知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不能够合并告知;选择的公告媒体应当是当地有影响的主要报纸;根据有关规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期限是15日,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期限为60日。
范文三: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所列举的几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如下:1、 虚假注册。虚假注册包括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等形式来骗取注册。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时,皆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2、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3、 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入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文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4、 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6、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7、 企业逾期不参加年检手续(现已经不需要年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表述为: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8、 外资企业逾期不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九条规定: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9、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十四条规定: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10、 其他的情况。一些专业的公司,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工作中违犯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可能被吊销其营业执照(《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
范文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现实中有时在为客户朋友们代办营业执照的过程中,也不乏会遇见有的公司因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而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也就意味着公司行为能力的消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有哪些呢?1、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公司名称3年之内不可使用,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经理。3、对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应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可担任其他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4、被吊销企业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5、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范文五:吊销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有哪些区别上海炫企注册公司常见问答:吊销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有哪些区别?吊销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的区别主要有三点: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公司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其前提是有违法行为的存在;注销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终止公司的法律行为,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无关。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的主动行为;注销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公司申请的行为,以公司主动申请为前提。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然存续,此外,吊销营业执照可能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带来一些限制,甚至严重的法律责任;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一般情况下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影响。
范文六:吊销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的应用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在诸多相关报刊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成批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告,而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诉讼程序处理以及债权债务清理,更是十分棘手的法律难题。在我国,吊销营业执照被如此普遍地加以运用,以至于原本不很规范的市场秩序由此平添了诸多混乱,同时也给诉讼秩序带来了不应有的干扰。究其缘由,不仅在于吊销营业执照制度内容的不合理,更主要在于吊销营业执照所引发的法律效力未加明确。一、案例提示案例一:1998年6月,甲贸易有限公司因购买乙实业有限公司一批摩托罗拉手机,欠下货款200万元,久拖不还,乙公司遂于1999年8月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甲公司已因连续二年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登记部门于1999年7月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即以被告主体已不存在为由依法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经调查证实,甲公司确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且该公司不存在上级主管机关,在经营期间也不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同时又进一步发现,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股东在公司没有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私分了公司的全部财产。案例二:被告乙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原告甲厂为乙公司提供了保证,后因乙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某银行即从保证人甲厂帐户扣划走借款本息共334,000余元。1996年4月,甲厂与乙公司就该笔扣款达成借款合同和还款计划,乙公司只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仍欠275,000余元。1999年3月,甲厂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日一审开庭时,乙公司虽出庭应诉,但举证其于日收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并表示其不申请复议。此后,甲厂请求追加乙公司股东为被告,请求法院对乙公司组织清算。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本案已无明确被告,故于日裁定驳回甲厂起诉。甲厂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甲厂作为债权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组织清算,缺乏法律依据,鉴于审判实践中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为债务人而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明确债务承担者,且无部门组织清算,股东又不管,一审驳回起诉的,二审虽可维持,但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护,为妥善解决此类问题,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给予答复。由于至今仍未就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加以明确,以上较为随意而又缺乏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力度的诉讼处理模式,一直不能得到有效改观。二、营业执照的法律意义为了正确把握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不妨先行就营业执照的法律意义进行简要的探讨。
众所周知,营业执照的产生与公司设立制度的发展密不可分。在公司设立采取放任主义的中世纪自由贸易时代,公司凭当事人自由决定而设立,法律不加干涉,此时显然没有营业执照的立足空间。当公司设立进入特许主义乃至核准主义年代时,公司若未能获得特许令状或者是核准文件,则难以有效成立,故特许令状或者核准文件成为公司有效成立的唯一合法凭证。而当公司设立进入准则主义乃至严格准则主义时代时,符合法律条件的公司、合伙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经登记注册,即可有效设立,并可以获得营业执照或者其它类似的注册证书。所以说,营业执照乃现代企业自由注册制度的附随产物,这一点不容置疑。那么,营业执照(或类似证书)究竟有何具体的法律意义?就世界范围而言,主要有两种模式:其一,为企业成立之要件。即营业执照的签发乃企业得以成立的必不可缺的条件。赋予营业执照这一意义的法律并不普遍,事实上也只是在我国相关的企业法规以及台湾地区公司法律中才得以体现。如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95条分别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再如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7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3条也分别规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更为清楚的规定在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中也得到体现。前者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后者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我国以上公司企业法律的规定,与台湾地区公司法如出一辙。台湾地区《公司法》第6条规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机关登记并发给执照后,不得成立①。诸如此类的规定表明,公司或者企业的成立,不仅要经过设立登记,更要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否则,公司或企业难以成立。如此,营业执照显然被赋予了公司企业设立要件的法律意义。其二,为企业获准注册的凭证。即营业执照仅具有证明企业获准注册的证据效力,凡拥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即可以证明该企业经过注册,但企业的成立并不以颁发或者拥有营业执照为条件。如美国,一家公司是否设立,仅是以该公司的组织章程是否获得州务秘书归档认可为标志,至于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之类,则可由人们于公司成立之时或成立之后自由决定是否申请。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皆可以要求[州务秘书]提供一份公司的成立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而由州务秘书签发的成立证书则可以被信赖为公司于本州存在的最终证据②。尽管美国有的州颁发注册证书或执照(Charter)作为注册的凭证,但有的州则是由州务卿在公司注册文件的副本上盖章后退回,或是仅以州政府的收据为注册的凭证③。再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5条规定:商事公司自在商业和公司注册簿登记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④。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律相关规定皆与此实质相同,皆不以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作为公司成立的要件。在前述台湾地区公司法的前身,即1929年第一部中华民国公司法中,其中第五条的规定也是:公司非在本店所在地主管官署登记后,不得成立⑤。该条除以设立登记为公司成立要件外,显然也没有将营业执照的颁发作为公司成立的共同要件。事实上,现代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企业法律,虽然普遍要求公司企业应经注册登记方可设立,但同时又以营业执照的颁发作为企业成立共同要件的,极其少见。三、我国吊销营业执照制度的基本内容由于我国以营业执照为企业成立要件之一,故营业执照与企业的存续密切相关。几乎所有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无不与营业执照有关,营业执照实际成为对企业进行工商管理的核心与基点所在。吊销营业执照制度,便能最为集中地代表我国对企业的工商管理理念。具体而言,我国吊销营业执照制度主要有以下方面内容:1、吊销营业执照的类型。由于我国营业执照总体上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非法人性质的《营业执照》两种,故吊销营业执照亦可相应分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吊销营业执照”两大类。前者主要是针对获得法人资格的公司及各类企业,后者适用于个人独资、合伙、分支机构等。除以上两类划分方法外,还可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企业形态的不同,将吊销营业执照分为“吊销个人独资企业执照、吊销合伙企业执照、吊销公司执照、吊销其它企业执照”四大类。因为,在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皆有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规定。就其中的“吊销其它企业执照”而言,便是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吊销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的执照均涵盖在内。由于我国公司企业形态的复杂多样性,以及营业执照与每一类具体企业形态相对应的特性,我们也完全可以说,有多少种企业,便有多少种吊销营业执照。2、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不同类型的吊销营业执照,可有不同的吊销理由。依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列举的吊销理由为主线,结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国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可归纳为以下主要方面:(1)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时,皆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入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文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3)不申请注销。即已经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结束后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对此名存实亡的企业,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就此规定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允许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4)逃避年检。企业年检制度,意在年度审视企业经营状况并就此备案公示,这是国家管理企业并维持企业经营秩序的必要手段,多数国家的企业法律皆有类似的制度。企业若是以虚假手段通过年检或者干脆不参加年检,将有可能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实践掌握的标准是,当一企业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时,即可以被吊销其营业执照。(5)滥用执照。执照颁发的对象是特定的,执照上面的内容亦是经过特定审视而特别加以记载的,且执照本身原则上不得作为谋利的手段,任何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皆实质破坏执照颁发的秩序,皆有可能引发营业执照之吊销。这一点,几乎所有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皆作了规定。(6)非法经营。具体又可分为两类情形:一为超越经营范围的越权经营,这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均有规定;二为违反各类法律法规的经营,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皆有各不相同的规定,因为具体非法经营的情形显然是各不相同的。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9―53条以及第56条便规定了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6种非法经营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也明确规定了9种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此外,《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中皆包含有因非法经营而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规定。
从以上简要列举可以看出,我国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确实相当宽泛,而且性质各不相同,这不仅造成我国现实之中吊销营业执照的滥用,而且使得关于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效力的争论更加激烈。3、吊销营业执照的实施机关。正如营业执照的颁发专属于企业登记部门一样,吊销营业执照的实施也只能由企业登记部门进行,在我国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而言,依照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作出”。这即表明,只有原登记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有权对该企业行使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除此,任何其它部门皆无权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尽管各有关部门有权查处企业非法经营的行为,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违反质量监管企业的查处、公安机关对赌博娱乐企业的查处、以及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的查处等,但这些部门皆不可以直接行使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在他们的建议下,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下发权,最终只能由企业原工商登记机关集中行使。4、吊销营业执照的实施程序。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所列举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其中第5项明确将吊销执照(其中当然也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纳入行政处罚范畴。依照该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机关,除依法可以对相关企业进行必要的调查或者检查外,最为主要的是,应于下发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只有在听证结束后,方可最终作出处罚决定。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此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所以说,吊销营业执照的实施并非一挥而就,它与其它行政处罚一样,皆应受到法律程序的严格约束。
范文七:吊销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之争的应用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之争吊销营业执照,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当属行政处罚范畴,这一点由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明文规定而不容争辩。但是,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或者说所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究竟怎样?由于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致使从理论到实务一直争论不休。当前,关于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效力的争论,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学说之争。关于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效力的学说之争,主要有二种观点:一为企业终止说,即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随着营业执照的吊销,其企业主体资格随即消灭,当企业为法人时,其法人人格随即终止,当企业为非法人时,其企业主体则不再为法律所承认。二为企业解散说,即吊销营业执照仅引发企业的解散,属于行政解散公司的方式之一,任何一个由此被宣告解散的企业,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企业,其企业主体资格并不随即终止或者消灭,因为解散后的企业直至终止注销前,仍有一个待于清算的过程。2、部门之争。关于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效力的部门之争,主要表现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两部门之间。前者代表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实施者,后者代表因吊销营业执照引发纠纷的裁判者;前者拥有行政规章的制定权,后者拥有司法解释的发布权;从各自制定的相关规定与公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出,前者倾向为企业终止说,后者倾向于企业解散说。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日的工商立字[2002]第106号《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更是明白无误地表达了相同的主张:“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最高人民法院目前虽未发布相关司法解释,但所公布的有关司法文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以上精神并不相同。如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中指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3、实务之争。关于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效力的实务之争表现为两方面:其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与工商部门的主张之间时有冲突。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但实践中,由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数量过于庞大,要做到一一收缴执照与公章十分困难,故诸多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仍然凭着未被收缴的执照与公章从事经营或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企业比比皆是,大量在工商部门看来原本应随营业执照吊销而即消亡的企业,实际却并未当然地终止或者说消灭。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应由登记机关负责公告,并未要求收缴执照或者公章之类,这更是造成一大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仍然可以名亡实存。其二,各地法院之间关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看法不统一。尽管最高法院曾以前述庭函的方式就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作出过答复,但由于该类函复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故各地法院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遵照执行。司法实践之中,在最高法院没有做出以上函复之前,凡针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所发起的诉讼,曾普遍被以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为由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在出台以上函复之后,有的地方法院仍然遵照先前的做法,而有的法院则遵照最高法院的文件精神加以办理。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制定的《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制定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终止,在民事诉讼中也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坚持以被吊销企业为被告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经原告申请,法院应当变更清算组织或其清算责任人为被告。原告不申请的,裁定驳回起诉”。很显然,北京高院对待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采取的是企业解散说,而上海高院所采取的则为企业终止说。在注意到以上有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效力争论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回头关注吊销营业执照的以下情形带给其法律效力的不同影响。其一,吊销营业执照与撤销公司登记的并用,可以引发公司自始无法人人格的法律效力。依照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规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五十九条(虚假注册证明文件)的规定被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该公司自始即无法人资格”。此类自始无人格的情形,与企业终止说及企业解散说皆不相符。其二,吊销营业执照可以替代注销登记的法律效力。如前所述,在企业破产、解散并清算结束后,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此类情形下的吊销营业执照,其效力的确仅是宣告企业的注销,这使得主张企业解散说者处于难堪之境地。总之,以上两类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存在,使得前述关于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效力的争论更加处于难以捉摸之中。
范文八:浅谈企业营业执照吊销与注销的区别浅谈企业营业执照吊销与注销的区别
当企业贷后管理中有时遇到企业营业执照吊销与注销的情况,显然这些情况都是信贷人员不愿看到的。但是吊销与注销的法律意义是不相同的,应注意其区别,以便正确处理遇到的问题。1、行为的主体和行为产生的原因不同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其产生的原因是工商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企业具有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注销,是企业的投资者依法作出终止企业的决定后或司法机关依法判决企业破产后,企业的清算组所从事的一系列的清算活动中的一项工作,注销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是企业依法进行的全部终止清算活动的最后一步。2、法律后果不同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被注销后,企业法人资格和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注销后,企业的终止是不可逆转的,也就是说,企业的投资者不能使原有的企业起死回生。而工商登记机关作出吊销企业法人执照的决定后,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如果企业无异议,依法应当进入企业清算程序,只有清算完毕,企业的法人资格才最后终止。如果企业对吊销处罚有异议,则可以申请复议,乃至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企业胜诉,则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决定应当撤销,企业还可以重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3、后续责任不同注销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清算过程中的企业清算组的责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后,企业及其出资者的责任和清算组的责任均结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后,企业的出资者仍有义务组织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4、法律依据不同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要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要是依据公司法。
范文九:论公司注销与吊销营业执照的异同化论企业注销与吊销营业执照的异同化一、企业注销与吊销营业执照的涵义1、企业注销是指在法定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事项发生时,由企业到主管登记机关进行的一种正常登记手续,即法人或法人主体由于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终止正常的经营业务活动,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企业注销包括公司法人注销和非公司法人注销两种。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的,公司可以申请注销:(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等。2、吊销营业执照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取消其相关经营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其法律效果在于公司的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了民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二、企业注销与吊销营业执照的共性企业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共性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都丧失经营资格;二是最终都是要依法清算。三、企业注销与吊销营业执照的区别实践中,企业的注销与吊销营业执照常被混淆,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就认为该公司已被注销,但实质上两者的行为性质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很大区别。(一) 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1、行为的主体不同。吊销是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对有严重违法行 为的经营者依法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行为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机关。注销则是经营主体决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主动向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的登记程序,行为主体是一般的经营主体,即企业经营者本身,工商行政机关处于被动受理的地位;2、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吊销是国家工商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经营主体是处于一种被动状态。注销则是企业通过书面材料,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国地税税务证注销证明自行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终止市场经济活动和民事关系的登记行为,是企业商事登记管理中的专有名词。3、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吊销是工商部门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依法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而注销则是经营者向税务工商等部门正常表达结束经营活动的意志行为。(二)相关受限制不同1、对原公司企业名称的使用限制不同。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注销后一年内,与该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则是在三年内不予核准与该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2、对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后续限制影响不同。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受以下两方面的限制:一是对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二是对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对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的社会信用诚信有负面影响,如信用贷款、出国留学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注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则不受后续限制。(三)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单位经过合法的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之后,其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一并终止,公司法人主体消灭,不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这是正常的市场主体退出体制,其法律后果得到一致的公认。对于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效力:首先,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仅丧失其经营资格,而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清算,对外登报公告,处理好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处分法人财产等相关事宜。其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告、企业法人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不依法进行清算的,可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承认,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之前,该法人仍视为存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因此,只有在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后,该法人才真正消亡。最后,实践中一些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拖延清算程序或拒不清算,造成相应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无故不进行清算的,视为清算结束,将被强制注销,其法人主体资格消灭。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公司的债权归于消灭,股东要承担债权灭失的风险;另一方也可以督促公司债权人通过诉讼等方式积极行使债权,启动公司清算程序。(四)两者的实践操作流程不同企业注销流程一般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销备案,然后先注销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报纸登报公告45天(含执照注销登报、组织及代码证登报两项),登报满45天后无异议并持国地税证注销通知书等资料文件才能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再次是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户,至此注销流程完毕;而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部门直接对企业实行强制下达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也将对其追查相关的税务问题、银行将冻结其账户,直至追究相关的经济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四、总结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企业法人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只有注销才是真正的市场退出制度。呼吁经营主体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在退出市场时于人于己都应依法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范文十:公司注销与吊销营业执照的区别公司注销与吊销营业执照的区别公司注销是主动行为,主动将公司清算关闭,而吊销则是被动行为,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依然存在,但没有经营权利。公司注销与营业执照吊销的详细区别如下:一、公司注销与吊销营业执照的含义不同公司注销:指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吊销执照:是指工商局强行终止公司经营权利的行为。在吊销后注销前,公司依然存在,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只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起诉、应诉。直到注销为止。从以上的描述可以看出,注销是合法行为,也是一家公司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结果。但吊销只是一个过程,公司即使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虽然不能经营,做还是存在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二、公司注销与吊销营业执照在处理流程上的区别公司注销:需要走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成立清算组――出清算报告――支付税款、工资――理清债权债务关系――税务注销――工商注销――银行注销吊销执照:很简单。只要不去年检,一定会被工商局吊销。如果每月不去定期报税,一定会被税务局上“黑名单”,将来在想注销时要交元罚款后才可以做税务注销,然后才能继续工商注销等行为。三、公司注销与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责任上区别公司注销:这是合法的程序,法律要求公司关门就要注销。因此没有任何法律不良后果。 吊销执照:1、根据《公司法》147条第四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被吊销公司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据了解,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积极筹建公司信用信息平台,一些被吊销营业执照和严重违法违规的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不良信息将被锁入警示信息库,实行分类监管,并逐步推行“黑名单”制度,扩大失信行为的公示范围,方便投资人、交易对象、消费者进行市场调查,保障交易安全。这些不良信用记录并不因公司消亡或责任人离职而终结,不良记录将在相对较长的时间内在责任人个人名下不能消除,使其承担失信于社会的后果。严重的,将影响个人购房的银行贷款问题。如果被吊销执照,将有可能不能顺利申请银行贷款。同时,被吊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他的相关公司任职的也将列入工商部门清理对象和监控范围。因而,若公司不打算经营的话,应该主动办理注销手续。本文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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