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贷款现在才收到催款通知书范文请问合法吗

找中介办房产抵押贷款 钱没借到收到催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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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中介办房产抵押贷款 钱没借到收到催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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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安在线
  三年前,的赵红兵、徐从霞夫妇通过房产中介到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左等右等,银行迟迟没有放款。更蹊跷的是,他们成了别人贷款的担保人,真正的借款人不知去向,现在夫妇俩面临为别人还款的窘境。  一审、二审均要求还款,房产面临被查封的可能,这让赵红兵夫妇难以接受;对于手续瑕疵的质疑,银行觉得很无辜,坚称手续合法合规。围绕这笔贷款纠纷,或还将继续。  通过中介办贷款,钱没借到收到催款通知  徐从霞介绍,2010年,她和丈夫开饭店需要一笔周转资金。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小区附近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经理许正胜,对方表示认识银行的人,可以帮助办理贷款。贷款40万顺利办下,赵红兵夫妇对许正胜的办事能力刮目相看。  2013年,饭店需要一笔资金周转,他们想到了许正胜。“他说认识浦发银行的人,可以贷款67万,然后他就带着我们去银行签了很多合同。”据赵红兵称,“当时签的合同都是空白的,我们就签了名字,日期等所有内容都不是我们自己写的。”  这一次的贷款不像第一次那么顺利,等了几个月,银行一直没有放款。赵红兵找了银行业务经理,被告知款已放下来了,被许正胜拿走了。  赵红兵通过业务经理找到许正胜。许正胜解释说,钱他先拿去用,到时会帮着还利息,并表示他也有一笔贷款正在办,等钱放下来,就还回来。半年后,银行方面找上门,要求赵红兵夫妻俩偿还贷款。  贷款原为230万,案件牵连两户人家  徐从霞去找许正胜,可许正胜的中介公司早已关门,人也不见了。2015年初,银行一纸诉状将借款人赵红兵、徐从霞、许正胜以及另外一个叫杨金凤的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偿还一共230万元贷款。  “上了法庭后我才知道,我们当初签的是房屋抵押合同,不是个人借款合同。真正的借款人叫杨金凤,我们是为她做了担保。”5月20日,接受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采访时,徐从霞表示通过打听知道,杨金凤是许正胜后来找的老婆。  此外,在这起案件中,除了赵红兵夫妻俩是担保人外,还有另外两位担保人马先生夫妇。他们也是通过许正胜办理贷款,并拿自家的房产作了抵押。  2015年10月,法院一审判定银行胜诉。这意味着如果杨金凤拒不还款,作为担保人的赵红兵夫妇及马先生夫妇就要代为偿还230万元贷款及利息。  质疑:借款变担保,银行手续有瑕疵  记者:办理抵押贷款为什么不直接找银行,而是通过中介?  徐从霞:我之前的贷款有几次逾期记录,银行上门催过款,我再贷款比较难。许正胜就给我们出主意,让我先把之前的贷款还清,正好他手头上有一个人要办抵押贷款,正好他可以帮我一起办,我就相信他了。  记者:办理抵押贷款以及担保,势必会涉及很多手续、多份合同,在这个过程中,难道就没发现自己签的是担保合同?  徐从霞:我们是被许正胜骗了。另外,那个担保合同上,我们就只签到为债务人这个地方,后面全部都不是我签的。签字的时候,业务经理也没有跟我讲是为别人担保的,按理讲他们应该有个面谈笔录。所以,银行方面也有瑕疵。  关注微信公众号:(xicaidk)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无需担保,申请门槛低,预期年化利率低,最快当天放款。  拓展阅读:  ?  ?    更多相关信息,请实时关注。希财网是国内知名的第三方理财产品导购平台,网站汇聚了海量的贷款资讯,欢迎您的分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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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催收贷款通知书
  在空白催收贷款通知书回执上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案情]
  本案的甲于日向贷款人民币450万元,期限12个月,由被告乙提供连带还款责任。期限届满后,被告甲未归还本息,被告乙也未履行责任。原告遂于日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甲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并要求被告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甲辩称,其于1999年向原告借款450万元到期没有偿还。原告于日要求其签收催收贷款通知书,但原告在日才起诉,已超过法定的,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被告甲又辩称,未曾收到过原告的催收贷款通知书。
  被告乙辩称,其为被告甲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担保。因被告甲到期没有偿还,原告于日要求其签收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但原告在日才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被告乙又辩称,未曾收到过原告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对于两被告的时效抗辩,原告主张:本案借款到期日为日,其于日向两被告发出催收贷款通知后,两被告均分别在通知回执上加盖公司公章签收确认。嗣后,原告于日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诉讼期间。
  对于原告的主张,两被告抗辩称:催收贷款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回执上加盖的公章、私章是在1999年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原告在统一格式的通知书上加盖的,两被告实际并没有收到原告的催收通知书和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持有日向两被告发出的催收通知回执证据,两被告对催收通知回执上所加盖的公司公章、私章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认为印章是原告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加盖的,并向法院申请鉴定其生成时间。对此,法院认为,两被告对自己的抗辩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更不能证实原告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有胁迫或盗盖其公司公章的行为。若存在两被告公章、私章在贷款时即加盖于催收通知书回执的事实,也是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属特别约定,即在签订合同时对自己今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时效权利的放弃。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故两被告的鉴定申请缺乏理由,且鉴定结果对认定本案事实并没有影响,从保护的合法权益及减少双方当事人诉讼、及时解决民事纠纷等方面考虑,对两被告的鉴定申请,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于日向两被告催收贷款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原告于日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期间。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被告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而要判断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当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催收贷款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回执上加盖的公章、私章形成的时间;二是在空白催收贷款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章、私章行为的性质及其效力。
  关于催收贷款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回执上加盖的公章、私章形成的时间。
  本案原、被告对催收贷款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回执上加盖的公章、私章形成的时间各执一词。原告认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即已向两被告发出催收通知,两被告则认为原告从没有向其催收,不产生时效中断,并向法院申请鉴定两份催收回执上加盖的公章、私章的形成时间,落款时间的笔迹是否为的笔迹,以及就落款时间与公章、私章形成的时间进行比对。
  申请鉴定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按照中关于的规定、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一项义务。鉴定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但是,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否必然启动鉴定程序,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与当事人主义相适应的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在这种制度下,鉴定的启动完全由当事人主导,鉴定与否以及鉴定事项等均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二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的启动权在法院,法院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拥有最终决定权。在我国,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若干规定,均未就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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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法律作用
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法律作用
贷款催收通知书,是指作为权利人(银行)向义务人(借款人)要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从法定诉讼时效上来讲,逾期贷款通知书是逾期贷款回收的重要环节,在不良贷款盘活工作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为确保银行收回逾期贷款具有更大的胜诉权,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法律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我国《》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我国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当然也存在特殊诉讼时效。针对逾期贷款这一法律关系使用的是普通诉讼时效,即二年。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借款人在逾期贷款之日起两年内,通过一定形式向银行表示愿意返还贷款,从而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每次借款人签收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都会导致二年诉讼时效的中断,使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从而保证银行贷款不因逾期贷款时间长而丧失法律的保护,避免失去请求人民法院以法律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在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系统中,银行下发给借款人的催收通知书绝大多数的目的仅限于催收贷款,往往忽视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即在逾期贷款的延续中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信贷员认识不到催收通知书的作用,只是过个形式。在发放方式上,往往采用不合理的方式进行送达,如:他人代签、在没有人员见证下留置送达等。如果这类贷款案件走向诉讼程序,借款人则会以没有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贷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辩。作为权利人,即银行方也将因贷款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受法律的保护,从而丧失胜诉权。本人认为,银行在下发逾期贷款通知书时,应把握好以下几方面内容:1、逾期贷款通知书必须法律规定的要求,即合理合法。首先,在填写上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其次,在形式上应采用一式两联,借款人一联,银行留一联存档;最后,在效力上应由借款人签字、盖章和按手印予以确认。2、正确把握二年的诉讼时效。由我国《民法通则》可知,的诉讼时效是二年,并且诉讼时效从贷款逾期之日起计算。因此,作为银行方应把握住诉讼时效期间,即至少每两年下发一次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来维护自身的权利。3、应正确对待逾期贷款通知书签收工作的重要性。信贷员下发催收通知书后,不能走形式,一定要让借款人和担保人亲自签收,这样逾期催收通知书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对拒绝签收的“钉子户、赖皮户”,要进行多次走访、引导、劝说,达到签收逾期通知书的目的。对常年在外地打工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可以采用公告、邮寄等方式予以送达,从而完成逾期贷款通知书的签收。值得强调的是超过诉讼期间的的贷款,信贷员不能放弃下发逾期通知书,而应想尽一切办法让借款人和担保人签收,挽回资金的损失。4、确保催收通知书保存完好。信贷员下发的催收通知书其中一联由银行归档,应设立专柜专盒予以保管,其重要性应等同于借款借据,为以后逾期贷款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拥有催收通知书,逾期贷款案件的胜算就把握在手中。总之,只要能正确把握逾期贷款通知书的法律作用,既能起到督促借款人尽快归还贷款的目的,也能为以后逾期贷款进入诉讼程序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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