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法院强制执行收费标准准有强制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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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公布KTV收费标准 各地反应不一
08:19:37&南方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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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娱乐协会拒绝接受卡拉OK版权费标准
  卡拉OK经营业主为会员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国家版权局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标准公布后提出质疑,20日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不是不愿交费要求交得明白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广州被列为收费试点城市。                   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声明中强调,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说“不”,并不是卡拉OK经营业者抵制缴纳版权费。问题在于版权费的收取是否合理、合法,采用何种方式缴纳。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几点质疑。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著作权属于私权,版权使用费应当是权利人与卡拉OK业主自由协商、自由合意的结果。但是“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从未听取卡拉OK业主的意见,单方制定收费标准,强制要求有关各方执行其标准,超越了它的职能范围。    上海:抵制KTV12元版权费 坚持每间包房每天1元
  据东方早报报道,就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拒绝接受卡拉OK版权费标准一事,上海市娱乐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朱南昨天接受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时称,在法律主体问题未解决之前,对于任何强行在上海地区上门开展收费的“不合法行为”,该协会将采取法律途径等多种不同方式坚决抵制。
  此前,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于20日公开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朱南昨天重申上海行业协会公开提出的“十点意见”,“我们仍然对收费主体的合理合法性表示质疑,实际上就是不承认目前的收费主体。”他说,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现正处于筹备阶段,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在未完成登记获得国家民政部批准的情况下,尚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不能进行包括制定收费标准及开展收费等相关活动。
  他认为,KTV行业的强烈反对并不会导致收费流产。“上海KTV经营者主张合理的收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但首先收费的主体要合法。”朱南说,上海尚无KTV企业收到交费通知。对于国家版权局公布的12元/包房/天的收费标准,朱南重申,该协会坚持“每间包房每天1元”。
  北京KTV版权费分三档 有望在年底公布标准
  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表示,北京市的收费问题正在顺利进行中。“我们正在多方听取意见,主要是权利人和使用者意见,然后制定出更为详细的实施方案。”他认为,国家版权局给出的标准只是收费上限,因此北京市卡拉OK收费将采取高、中、低三档收费标准,目前初稿已经完成,但具体价格不便透露。
  此前有媒体报道,北京市的卡拉OK收费价格将于本月底公布,他表示这不不太可能,“目前是力争在年底公布。”
(编辑:郑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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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收费标准有强制力吗?
时间:日17:25
【来源:东北新闻网】
  KTV收费标准有强制力吗?
  KTV版权使用费标准似乎越来越明确。
  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收费标准初定为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按年度缴纳。
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这一标准将在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告后开始施行。
  大量KTV经营者闻讯大呼标准太高,势必增加经营成本兵引发新一轮竞争,催生产业洗牌。这种惊呼和震荡,似乎只是想给自己抬价留下空间,而公示中的KTV使用费标准是否有足够的强制力,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
  首先,针对KTV使用费立标准已非首次。早在2000年9月,我国有关部门就批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音乐作品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根据使用场所不同收取不同的费用,并且已经包含了KTV经营者。根据《标准》的规定,卡拉0K 歌厅的收费标准依据营业面积收费,其中营业面积不足100 平米的,每平米每天收费0.15 元,营业而积超过100 平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米每天收费0.12 元。显然,根据过去的标准,KTV经营者的营业面积越大需要交纳的KTV版权使用费也就越多。
  其次,公示中KTV使用费标准只是对过去标准的修正。根据国家版权局的公示,KTV版权使用费的标准改为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实行12元/包房/天的标准。按照过去的标准,12元/天相当于经营面积为80平米。这意味新标准对于那些大型的KTV经营者来讲,大幅降低了收费标准,因此,对于大型KTV经营者,比如钱柜,他们是没有理由以交纳KTV版权使用费抬高KTV价格。新标准将意味着经营面积一定,包房数量越多其所需缴纳的使用费也就越高。换句话说,新标准有鼓励经营者扩大包房经营面积的含义。更重要的是,新标准将促使包房均面积小的KTV经营者们或调整经营策略或直接退出市场。这样经过优胜劣汰,KTV消费者的K歌空间更大享受更足,大型KTV经营者的成本也下降了。
  新标准对于包房均面积小于80平米的KTV经营者带来的冲击最大,而对于一些大型KTV经营者,对成本影响微乎其微。
  其三,KTV收费标准并没有充分的强制力。一方面,KTV版权使用费不属于行政收费项目自然就不能通过行政强制手段进行征收。另一方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本身就没有强制性。
  《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另外在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号)中,发改委明确强调“‘音乐作品使用费’(笔者注:即上文中的《标准》)标准只是音乐著作权人与音乐作品使用者进行协商的参考,不具有强制性。音乐著作权人向音乐作品使用者收取报酬,有关报酬的支付方式和付酬标准应通过与使用者协商确定。”
  不论是《著作权法》还是发改委的复函都已明确,KTV音乐版权使用费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也就不能强行收取。
  事实上,国家制定的使用费标准对KTV音乐版权人来讲,是一个保底式的使用费标准。其更重要的意义是,当KTV版权所有人与KTV经营者双方谈不拢发生诉讼时,可成为司法判决确定赔偿额的标准而已。
  对于KTV经营者来讲,则是其与KTV音乐版权人就使用费进行谈判的底线。它可以与KTV音乐版权人协商一个N年打包价格。
  总之,KTV使用费标准没有充分的强制力。KTV音乐版权使用费依旧是KTV音乐版权所有人与KTV经营者自行协商确定的领域,没有任何行政部门可以强制的手段进行干预,相关标准也只不过是双方的谈判依据。因此,片面夸大KTV使用费新标准可能对产业或经营带来的影响,不排除是一些大型KTV经营者意图借机抬价别有用心的炒作。  (责任编辑:ro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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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不良信息举报邮箱:  本报讯 KTV收费标准又要变。记者昨天在我省“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启动仪式上获悉,文化部门将推广“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采用计算点击率收费办法收取版权费。而此前的收费,是按8元/包间/天的标准收取的。  去年4月27日,江苏KTV收费破冰,15家KTV与中国音像协会签约,按8元/包间/天的标准缴纳版权费,有消息称确定交费的有81家。然而,按包间收费却一直受到质疑,因为如果上座率不高,就会有很多包间空关,为不营业的包间交费在情感上难以接受。另外,有些歌很受欢迎,有些歌却没人点,打包交钱,这对那些“红歌”的著作权人也不公平。因此,收费工作步履维艰,南京市更是由KTV行业协会出面对收费进行了抵制,据测算,南京的KTV行业有包间6000个以上,按8元的收费标准,每年交费超过1700万元。  而即将推广的“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采用精确计次,点播付费的办法来收取版权费用,不点播就不付费,收费办法更加合理。  对KTV经营者来说,这套系统有两大利好:一是该系统是公共服务平台,将免费接入、免费服务;二是收费改变了此前单方定价模式,卡拉OK产品提供者和卡拉OK场所经营者自行谈判,确定付费价格。也就是说,在系统安装之前和与著作权人谈判期间,KTV行业仍可享用相当一段时间的“免费午餐”。记者从省文化厅了解到,目前该系统已在全国8个省市试推广,我省将于今年完成系统安装。文化管理部门关注的是市场秩序,目前KTV多采用的是VOD(视频点歌系统),曲库往往存在通过互联网非法下载、侵权盗版、国外歌曲未经审核未在国内正式发行等问题,文化部门不会参与版权收费。  至于备受关注的收费标准,该人士表示,收费标准还没有确定,也不存在指导价格,目前的工作重点是先免费建库,所有合法出版的卡拉OK产品都可以进入该平台,等系统健全了再由版权交易双方洽谈。&&&&(王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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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8月21日电 记者 曲志红 隋笑飞 国家版权局21日起就收费标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以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公示的收费标准为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人民币。  今年以来,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与此相关的两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于7月中旬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他们共同拟定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每间包房一天收取12元(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  据此前不久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王自强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说,这个收费标准是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卡拉OK经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后产生的。他特别指出,这个标准仅是收费的上限,在实际收费过程中,还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以及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的经营对象适当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这个标准要经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告后方能施行。为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国家版权局目前已在自己的网站上(www.)公布了这一收费标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国家版权局表示,凡对此有意见和建议者,均可通过电子邮件(kalaok@)、传真(010-)和电话(010-0―)反映。征求意见的时间为日至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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