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假事业单位里的合同工有没有年休假享受么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敉嘶乇镜ノ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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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132128" data-title="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data-image="">劳务合同中关于年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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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要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关于带薪年假的几个主要问题   1、带薪年假的工资计算标准: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不含加班费,具体发放数额按用工单位工资制度及与劳动者的合同约定)。   2、带薪年假的法定天数的计算:   职工累计工作(累计工作不是以入职本单位时间进行计算,而是以职工首次开始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起算)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的,年休假15天。   3、以下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假: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等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年假能否分段安排: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5、单位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情形及工资发放问题: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6、以下情况不享有带薪年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7、(累计工作满12个月以上)新入职本单位的职工,当年的带薪年假计算方法: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体折算方法为:(其入职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5天/10天/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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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事业单位休年假制度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来源:出国留学网&|& 17:11&编辑:舒念
你想知道事业单位2016年是如何休年假的吗?2016年事业单位休年假制度已经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又是怎样的?一同来看看吧!
事业单位休年假制度: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5、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的条例;于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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