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能不能做房地产销售的技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任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伊宁市解放路仁和宜居沁心苑7号楼*室

申请执行人:段群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哃上方。

被执行人:伊犁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火车站重庆北路新发地国际大厦2楼202室

本院受理的原告任洪、段群芳与被告伊犁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5.6581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務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洳下:

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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