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田地征收赔偿标准款必须要买社保吗

土地征收补偿款归谁这样分配征地补偿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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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图:张昕
承包地转包未约定,征收补偿应归谁
  举家外出打工的农民,将其承包田转包邻居后,一部分转包地被征收,出让方与承租方因补偿费发生争议,该笔补偿费应归谁呢?
  ☆[案...
绘图:张昕
承包地转包未约定,征收补偿应归谁
  举家外出打工的农民,将其承包田转包邻居后,一部分转包地被征收,出让方与承租方因补偿费发生争议,该笔补偿费应归谁呢?
  ☆[案例]
  2006年初,家住辽宁紫荆山村的刘某与妻子、儿子全家外出打工,便将自家6.8亩承包地转包给邻居张大年。双方签订了简单的转包合同,合同约定:张大年每年支付转包款5500元,支付时间为每年春节前;转包期限15年,自日至日。其他未做任何约定。
  2016年2月,因当地政府修建物流集散地需要,该6.8亩承包地中的3.5亩地被依法征收,按照所在市征收农村土地政策规定,征地补偿款的80%由被征地农户获得。3.5亩地将获得近11万元补偿款。刘某得知此事后,当即回来找到村委会,要求该笔补偿款归自己所有。张大年也找到村委会,认为被征收的3.5亩耕地实际使用人、管理人是自己,土地被征收后,因不能再继续耕种被征收土地,实际损失人也是自己,因此补偿应归其所有。鉴于该笔补偿款存在争议,村委会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暂时停止发放该笔补偿款。该笔补偿费应归谁呢?
  ☆[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该条法律表明,村民获得承包田经营权后,作为承包地经营权人,将承包田转包给他人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转移。原承包人依然是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人。那么,当承包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地农户”。
  据此,张大年作为承租人,虽是承包地的实际经营者,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营权人,不能获得征收利益。当然,因为转让期未到,转让合同于中途被解除,张大年可以要求退还尚未履行的转让期间的转包费。此外,若张大年在承租期间,对被征用的土地在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方面有投入,可以要求刘某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有土地被收回,经营承包权人应否得补偿
  ☆[案例]
  张家村位于辽西凌河西岸,该村范围内的凌河边处有一片河滩荒地、林地,一直由村委会行使管理权。2005年4月,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村委将凌河边处一部分荒地、林地发包给张某。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30年,自日至日;承包权可以继承给后代经营;原有林木由张某负责看护。合同第5条还约定,在承包期限内如遇国家征收或者政策变化不能继续承包的,补偿费按国家政策办理。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协议履行。
  2015年6月,县水利局为加强凌河治理,发布收回公告,张某承包的荒地、林地在收回之列。对该地块,政府支付张家村土地补偿费60余万元,地上物补偿费5万余元。村委会除地上物补偿费支付给张某外,土地补偿款收归村委会所有。张某通过上访、信访主张土地补偿款,但一直未果,张某打算依法起诉维权,但不知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
  ☆[解答]
  除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外,张某可依法主张两项权利:退还尚未到期期间该地块的承包费;有权适当分得补偿款。
  《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张某的承包合同期限到2035年,因政府回收,导致该合同尚有17年期限不能履行。而承包费损失是最直接的,应当予以退还。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3条2款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案河滩荒地、林地系国家所有,虽然多年来一直由村委会管理使用,但这种使用不能改变国有性质。那么,依据上述规定,国家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共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经营承包权人。具体应给张某多少补偿费,人民法院会根据本案具体案情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 (杨学友)
这样分配征地补偿费合法吗
编辑同志:
  我是辽宁省兴城市城东办事处干柴岭村村民程海秋,现有一涉及农村土地征地补偿的法律问题向您请教,希望得到解答。
  我们兴城市是葫芦岛市的一个县级市,和葫芦岛市龙岗区相邻。去年葫芦岛市市政府计划在外环修路,需要征用龙岗区和兴城市城东办事处干柴岭村腾岭屯和沟屯两个组的土地。干柴岭村一共被征用了12户的口粮地,面积共计20.5亩,我家2.1亩口粮地也在征用之中。村里按照每亩地7万元的标准发放了补偿费。但是,让我们12户被征地的农民无法理解的是:
  一,明明是只占了我们12户农民的耕地,村里却将得到的征地补偿费按村里的人口平均分配。因此我家被占的2.1亩口粮地,一共只得到了按人均摊的6.4万补偿费。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钱补给我们。
  二,与我们村挨村,地挨地的龙岗区东砬山村征地,各项补偿每亩19.6万元,占地户每亩补偿12.6万元,其余7万元是按人口分下去的。而我们村每亩地仅仅只给了7万元,差距怎么这么大呢?
  三,在征地前,没有进行公示,只是由村干部拿着空白纸找村民按手印,我们被占地的10多户并没有在纸上按手印。
  这些问题我们找有关部门反映过,接待我们的人说,征地补偿费发放由村里说了算,我们管不了。那么他的说法对吗?
                        辽宁省兴城市城东办事处干柴岭村村民 程海秋
程海秋同志:
  您好,为了公共利益,我国有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民土地进行征收。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计算,准许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即归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具体分配办法各省有不同的规定,有的省市还没有具体规定。但主要原则是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2/3以上决定分配方案。
  安置补助费是针对土地使用权、农民生活来源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户,即农民个人。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是针对财产所有人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财产所有人。标准由省级政府授权给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自日起,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必须将失地农民的社保资金列入补偿范围,社保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必须采取社保标准,不得采用低保标准。
  由此可见,将征地补偿费全部按村里人头平均分配肯定是不对的,这样做就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而且征地不公示,从程序上来说也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涂勇烈
小美可否分得土地补偿款
绘图:张昕
  家住河南省内乡县王店镇某村的小美(化名)是个90后小姑娘,通过努力在2011年考上了一所大学,成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为了就学方便和适应学校的管理需求,入学后便将户口迁入所在学校集体户口。本该无忧无虑地享受大学生活的她,最近却为土地补偿款打了一场官司。
  原来,小美自打出生后就跟随父母在王店镇某村某组生活,一直种植由被告该村村民小组发包的耕地,并享受着镇财政所发放的粮补。2013年该村民小组经研究表决将本组所有的土地出让,村民都可以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为此,该村民小组在日制定了《王店镇某村某组土地补偿款分配表》,该表显示,按照19014元/人的标准进行分配(后每人又分536元),但是该表中却没有小美的名字。小美多次向村民小组主张权利,但被拒绝,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村民小组返还应得的征地补偿款。
  村民小组认为,小美已经在日将户口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已经不属于本村民小组成员,不应该分得补偿款,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及相关证据,法院归纳如下争议焦点:1、小美是否属于村民小组成员;2、小美是否应分得土地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美自出生至上大学前一直是被告村民小组成员,其户籍的迁出并不表明其已经脱离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所以会将户籍迁出原所在的村集体组织,这是基于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需要。在校读书大中专学生虽然离开了原户籍所在地村集体,但其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并非是去就业,而是到学校里学习,是一个典型的消费者。原告在校的生活费、学费以及其他的花费基本上是依靠在农村里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供给。其仍以家庭所包村民小组的土地为生存保障,因而并未丧失村民小组的成员资格,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故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张媛媛
农民权利应从法律条文中“变现”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将维系自己生存的土地让渡国家,用于公共事业的发展,理应获得合理的补偿。与此同时,农民在参与征收过程中应有的各项程序保障,要从纸面的法律政策条文变成农民实实在在享有的权利。
  农民的知情权应完整。在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作为一方利益当事人,农民虽不享有决策权,但享有完整的知情权。但在当下,农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征收土地的案例依旧屡见不鲜。我国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征收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农民。告知,是公示告知还是送达告知,是“贴一贴”还是“登门沟通”,哪种做法更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哪种做法更符合依法行政的理念,答案是不得而知的。
  同时,农民的知情范围是广泛的。被征土地用途、补偿标准以及安置途径都在行政机关告知义务的范围之中。征收方案不仅是土地即将被征收的事实的载体,也是农民未来权益有保障的凭证。不仅如此,农民还享有对被征收土地调查结果的确认权,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调查结果确认程序,就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如此制度设置的本意莫不在于让农民尽可能地参与到征收过程中,去认同征收行为的正当性,同时避免自身合法利益受损。
  农民的“自治”权应真实。由于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法律同时也赋予了集体组织内部决定土地赔偿款分配的权利,即村民自治。只要有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土地赔偿费,即该留给集体的那一部分,可以大家的共同意愿进行分配。村民自治,是村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一种好的初衷,但是同时不能忽略村民治理的能力局限。
  集体利益与被征收成员利益之间应该如何均衡?补偿分配的过程如何监督救济?目前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加以明确。实践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工作往往由村干部直接负责执行。一些村干部侵吞、挪用补偿款,以其他不法手段操控村民自决的事情时常发生。在这方面,更加细化的制度供给迫在眉睫。在行使表决权时,村规民约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少数人的利益,尤其是国家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益也应切实得到保障等等,这些原则必须得到坚守。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将会是一个常提常新的话题。希望法律赋予农民的基本的程序权益能够在现实中得到的尊重。也希望农民能更多的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毕竟是自己亲手耕耘了一辈子的土地,这块土地的未来是不是也让农民多谈谈看法。& 石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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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土地占了政府买了社保,我现在进公司可以接着买社保吗?
我们的土地占了政府买了社保,我现在进公司可以接着买社保吗?
如果都交,但不可以两份同时都享受,只能享受一种,等以后把农村养老保险的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合并起来就行了你们被征地政论坛买的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进公司买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者都是国家出台的社保,你进公司,可以去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你以后要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因为这种社保比农村养老保险以后领取的养老金更多,调资也快
可以二择一,就选择这个,180个月),如果可以,毕竟当前农保才在试点和起步阶段,实际待遇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存在一定差距,但是你要明确购买职工养老保险的话是否能保证缴费年限(15年
可以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会划算一些,等到你退休的那年,你自行选择其中的一种享受,另外一个就给你退钱。
现在单位在买社保,但是我们土地被征用了,政府要给我们买社保可以吗:
可以的啊,如果政府愿意给你们上社保当然是好事了。一定要有书面的东西来做依据
我们这里村上叫买社保,土地将要被占用,买社保的钱先由自己出,但自买社保后要把户口变为非农业户口,如:
社保需要缴纳个人部分,至于户口劝你最好别动!有地你就饿不着,要是半路变成非农业你可就什么都没了!土地...
我在深圳打工厂里买社保已经八年,现在因为老家土地被占用,要求我们买社保,地方有一半补贴,你们说我.....:
这个要看你打算在哪退休 还要了解是那种形式的被征地人员社保,能否转移 如果可以转移,建议缴纳。可以先...
修高速公路占我家土地,国家给我们买了社保,就是到现在没给卡:
被征地养老保险没卡 同时又医疗保险才有社保卡或医保卡 应有而没有发可以去当地社保局咨询,最好是村委会...
我们农村地被征用了,然后全家可以买社保,我哥哥医院给他交社保,可以打:
你算错帐了,千万不要摘了帽子尿尿。缴纳10000多至少包含3-5年的缴费年限,这3-5年的缴费年限如...湖北为农村土地征收立新规 需先存足养老保险补偿金_新浪湖北_新浪网
  本报讯(记者 刘迅 通讯员 廖潘腾子)昨日,湖北省政府正式发布《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起,湖北将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养老保险补偿机制,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
  此次《指导意见》最大改变,是对征地项目设“门槛”,提出“先保后征”政策,只有补偿资金先预存到位,才有资格审批征地项目。否则一律不予批准,确保农民“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保”。
  近年来,我省城镇化进程加快,每年有大量重点项目工程。据初步统计,2006年以来,我省被征地农民每年以12%增长。目前,全省共有年满16周岁、人均占有耕地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约200万人。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翟天山说,人数还在持续增加,明年初将突破200万人。
  被征地农民未建养老保险补偿机制,未规范参保办法,已是养老保险制度的“短板”。我省90%以上被征地农民与未被征地农民一样,参加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月养老金仅55至100元,基本生活难以保证,群访不断,仅2012年至今年7月,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信件等,占农民总信访量的15.4%。
  此次《指导意见》日起实行。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养老保险补偿机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
  ◎亮点
  先预存补偿资金 再审批征地项目
  如何确保养老保险补偿金到位?本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最大改变即是对资金落实戴上“紧箍咒”。也就是说,征地项目要通过审批,养老保险补偿金到账凭证是“必备条件”。资金落实不到位的项目,相关部门对征地审批将不予批准。
  翟天山介绍,为确保“先保后征”,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出具补偿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将审核意见和资金到账凭证一并上报。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人社部门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翟天山说,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照社保基金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
  ◎答疑
  征地后如何统一参保?
  被征地时男16至59周岁、女16至54周岁人员,根据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金怎样计发?
  湖北省财政厅副厅长黄明说,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人员,待年满60周岁且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统一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已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怎么办?
  已按地方政府单独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参保的人员,根据年龄和是否领取养老保障待遇情况,分类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
  未获得当地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按“补出口”的办法,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当地政府按不低于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加发养老保险补贴。
  征地项目是否会赶在实施前“抢报抢批”?
  “这个问题不存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邹清平说,年底一般土地报批较集中,但在现行的用地征地方案里,所有社保资金落实都由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在文件没有正式实施前,目前报批程序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不存在抢报问题。
  如何做好征地土地面积核实?
  湖北省农业厅副厅长涂胜华说,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用5年时间对农民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办证,相当于给农民承包的每一块土地发“身份证”。 湖北今年扩大试点,已覆盖14个县44187个村,目前已进入发证阶段。明年,湖北有望提前2年在全省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农民可凭证核 实征地面积。
  保障人群
  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将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年满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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