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后出现撤销死亡宣告/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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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三万元购买一个商标,商标局已经受理转让,现在商标不明原因显示无效宣告中可以要求退款吗?
您好 我于2015年三万元购买一个商标,商标局已经受理转让,现在商标不明原因显示无效宣告中,商标公司说责任属于我方,说一旦受理了就不属于他们的责任,答辩通知也没有给到我们,现在商标状态还在转让中而且显示无效宣告中,如果一旦宣告无效成立又同时转让成功,我方得到一个无效商标该怎么办?可以要求退款吗?希望有商标转让类经验律师帮忙解答咨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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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推荐律师撤销已注册商标不当注册或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制度的适用_徐慧律师知识产权_新浪博客
撤销已注册商标不当注册或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制度的适用
案件概括:
漳州中一番公司于1998年8月21日申请“扭扭”商标,核准在30类玉米花、谷物膨化食品上使用,注册有效期1998年8月21日至2008年8月20日。佳祥公司于1995年开始使用“扭扭”商标作为其膨化食品的注册商标,1996年4月21日,佳祥公司注册了“扭扭乐”商标,核定在30类糖果、面包、糕点上使用。此后佳祥公司在其包装上使用扭扭系列食品大礼包等字样,使用扭扭作为商品名称或包装装潢,并均加注了注册商标标记。佳祥公司产品行销各地。1999年2月7日,中一番公司以佳祥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要求佳祥公司停止侵权,销毁相关侵权包装袋,赔偿200万元经济损失。
扭扭和扭扭乐的近似性显而易见,中一番公司与佳祥公司都依法注册了相应商标,中一番公司是否涉及抢注注册商标的行为,对抗已注册商标,除了俗称撤三流程,是否还有其他应对方式。庭审期间,佳祥公司向商评委提出中一番公司撤销“扭扭“商标注册不当的申请。二审期间,商评委做出裁定:扭扭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中一番的行为已构成对他人一定知名度商标模仿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所体注册不当理由成立。商标权基础已不复存在,侵权更无从谈起,从而驳回了中一番的全部诉请。
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撤销或无效宣告是针对已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决方式,在某一商标注册不恰当、不合适,或者与《商标法》立法原则或者民法根本原则相冲突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不当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商标注册人主观上出于欺骗或不正当竞争意图,也可能是由于商标审查人员对于其他领域的在先权利不可能具备充足的检索手段。
无效宣告系从旧商标法撤销流程演变而来,本案中因扭扭乐已在先注册,扭扭商标因无法获得核准,故佳祥公司启动无效宣告流程,使得扭扭商标归于无效,获得了法律和商务上竞争的优势。
一审判决支持中一番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商评委做出了撤销扭扭商标的裁定,故驳回了中一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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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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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10-新《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的规定
  新《商标法》(以下简称“新法”)从商标争议制度的原意出发,厘清了争议撤销和商标管理程序中撤销的界限,将以往的争议制度修改为“无效宣告”,并将《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争议理由成立撤销注册的法律后果上升到《商标法》中,作为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本文将对新《商标法》关于制度的规定进行总结和介绍。
  一、任何人申请的无效宣告
  (一)无效宣告的理由
  情形1:已经注册的商标,之后被发现违反新法第10-12条的情况。新法第10条规定的是禁止注册和禁用使用的标志,允许任何人申请宣告无效主要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例如商标注册后,被发觉违背道德风尚或有其它不良影响。新法第11条规定的是缺乏显著特征而禁止注册的标志。但是该类标志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若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则可以予以注册。新法第12条规定的是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即仅由商品的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态、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该类商标允许任何人申请宣告无效主要是出于维护公平竞争、推动技术进步方面的考虑。
  情形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主要是指以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交伪造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取得的商标注册等情况,比如伪造申请书签章、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涂改经营范围、编造有关虚假申请事项,等等。
  (二)宣告无效的程序
  第一类:商标局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基本程序:商标局宣告无效---当事人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不服的向法院起诉
  商标局依据职权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诉讼。即商标评审委员会最长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基本程序:他人向商评委申请宣告无效---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
  其它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商评委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有关当事人不按照期限答辩或者拒绝答辩的,裁定照常进行,不受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不服,30日内起诉。法院应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
  (三)相关法条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新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无效宣告
  (一)无效宣告的理由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无效的理由主要是新法第13条2款和3款、第15、16条第1款、第30-32条,依据上述条款申请宣告无效的申请人需是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与争议商标具有利害关系,具体如下:第13条2款、3款是未注册和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第15条是指代理人、代表人或具有其他关系的抢注条款;第16条第1款是对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误导公众的商标的禁注、禁用条款;第30条是与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条款;第31条是同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条款;第32条是在先未注册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保护条款。
  (二)宣告无效的程序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向商评委申请宣告无效---不服向法院起诉
  1、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对于善意注册的,仍受五年限制)。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其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相关法条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新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三、商标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新法第47条对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法第47条第1款:&#9312;“第44条”是指“任何人可申请无效宣告的情形”;“第45条”是指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无效宣告的情形。&#9313;强调:宣告无效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9314;自宣告无效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新法第47条第2、3款:&#9312;强调无效的决定或裁定不具有追溯力,&#9313;但是“不具有追溯力”有严格的限制,要求是宣告无效前“……做出并已执行……”、“……已经履行……”。因此,对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之前已经履行完毕的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为了防止因这一规定而产生不公平的现象,新法第47条第3款又规定依照第2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例如,当事人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不久,被许可人或者受让人还未使用商标或者仅仅使用了较短的时间,该注册商标就被宣告无效。在此期间商标的被许可人或者受让人还没有从商标中取得实际利益或者其取得的利益与支出的商标使用费或商标转让费相比相差甚远,出现了明显的不公平的现象,商标的许可人或者转让人就应当向被许可人或者受让人全部返还或部分返还商标使用费或者商标转让费。
  相关法条:
  第四十七条
&依照新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
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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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案件
一、什么是商标驳回?
商标驳回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员审查有违商标法不予注册。可能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1、商标已被注册:
申请注册商标是申请在先原则,审查员会对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进行审查是否已经被注册,已经注册的商标申请则被驳回。
2、商标近似:
商标的种类繁多,出现近似商标注册的,则会被审查员认为是在盗用他人品牌的知名度,构成近似商标则不予以注册。
3、商标名称不规范:
商标使用一些行业专用或者是惯用的名称,或只是描述产品特征的词语是不能进行商标注册的。如:建筑、航空,铁路,学校等等这种统称名称。
4、商标缺乏显著性:
商标过于简单,被认为是没有特点缺乏创意,不严谨则商标会被驳回。
5、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的:
商标有些图形或者文字使用了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的名称,或者逐一国内法律禁止的名称。&
二、什么是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三、什么是商标异议?
在商标审查结果出来之后三个月左右的时间是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在这期间如果没有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对商标申请注册提出异议,基本上就可以拿到商标注册证书了。&
四、什么是商标异议答辩?
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审查结果出来之后三个月左右的初步审定公告期,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在这期间内想商标局提出异议,则我们需要作出相应的异议答辩。根据自己商标的使用证据,创作说明等等做出相应的答辩,保证自己的商标可以顺利下证书使用。&
五、什么是商标撤三申请?
指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简称撤三)。这个是对他人提出商标撤三是扫清商标申请障碍的最有效的手段。&
五、什么是商标撤三答辩?
指自己使用的商标期限满三年之后,有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向商标局对该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这时候我们为了保住商标所有权,需要做相应的撤三答辩。根据自己商标的使用证据,使用说明等等做出相应的答辩,保证自己的商标可以继续使用。&
六、什么是商标转让?
指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有效期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商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商标注册人称为转让人,接受其注册商标的人称为受让人。商标转让,应按照法定的程序,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转让注册才能生效。&
七、什么是商标变更?
指变更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一般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新申请商标对待,不能做商标变更。&
八、什么是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如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如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九、什么是商标无效宣告?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注册的。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十、什么是商标无效答辩?
当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对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的时候,我们需要作出相应的答辩。出具其相应的证明文件,来说明自己注册的商标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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