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薪 法定分公司负责人职责都有哪些职责

我是一名劳动者因公司欠薪进行劳动仲裁劳动者胜诉公司还是不履行职责我该怎么_百度知道
我是一名劳动者因公司欠薪进行劳动仲裁劳动者胜诉公司还是不履行职责我该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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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吴淑君律师回答:您好!劳动仲裁劳动者胜诉后,公司不履行裁决的,劳动者可凭生效的仲裁裁决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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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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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创建无欠薪城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同政办发[号
关于印发关于创建无欠薪城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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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创建“无欠薪”城市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创建“无欠薪”城市的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我市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争创“无欠薪”城市,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健康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晋发〔2016〕1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31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号)、《关于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7〕7号)和省人社厅《开展农民工工资无欠薪市县创建活动实施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晋人社厅发〔2017〕8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特制定我市创建“无欠薪”城市的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保护劳动者劳动所得,以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市政、房管、电力、文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煤炭、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管、司法联动惩处的各项工作机制。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落实工资支付监管职责
(一)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2017年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辖区内企业管理服务台账,在所辖企业建立联络人制度,发现存在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隐患的,要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二)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处理本行业主管的领域、项目和企业中发生的拖欠工资问题,督促用人单位切实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工资、管工程必须管工资、管项目必须管工资”的总要求,细化分解欠薪监管责任,健全治理欠薪监管责任体系,把每个企业、工程、项目的监管责任明确到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监管人员。
三、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是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欠薪问题全面负责,自觉履行源头治理欠薪的各项职责。2017年底前,执行按月足额支付规定要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到90%以上,到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垫付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清偿责任。
四、落实预防欠薪工作机制
(一)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各用工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考勤考核、计酬标准、社会保险缴纳、工资发放等用工管理行为。在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作业现场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事项,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企业要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覆盖4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7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单独拔付到专用账户,并由银行负责对其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2017年底前,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60%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8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落实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四)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2017年底前,在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市政、房管、电力、文物、煤炭、园林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应纳入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到位审查内容之一,工资保证金缴存不足应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减半缴存,对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免予缴存;对连续发生拖欠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要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五)落实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2017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要做实应急周转金账户,市级不低于500万元,县级不低于200万元。同时要建立应急周转金使用、追偿办法,切实增强政府的应急保障能力。
(六)落实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订立偿还协议,并主动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有关欠薪情况。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并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其尽快偿还。
(七)落实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在建筑施工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八)落实源头预防工作措施。在工程建设领域,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督促建设单位按时结算、支付工程款,专户拔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结算的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引导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化企业发展。对政府投资工程,发展改革等政府工程审批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项目稽查范围。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特别是对建设领域建设单位缺资金上项目、施工单位垫资总承包、层层分包转包、包工头带农民工施工等各个环节,监管部门要监管到位、治理到位。
五、落实处理欠薪工作机制
(一)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都要设立信访接待场所,明示接待窗口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布维权电话,建立规范的日常值班制度和重大节日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严格落实受理投诉举报“首问负责制”,完善“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有欠必追”的案件查处机制。要加大舆情监控力度,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反应、及时查处、及时公开。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在工程建设领域,县(区)人社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县(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工程建设项目每月进行一次工资支付检查,每季度检查企业工资支付的覆盖面要达到100%。市级有关部门要每季度组织一次工资支付抽查,抽查率要达到30%以上。通过持续不断地督促检查,推进工资支付依法规范有序。同时,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在2018年底前实现“一点投诉、多地联动”。
(三)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市、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加强裁审衔接和工作协调,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提高欠薪争议案件的终局裁决率。
(四)落实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首办本系统、本部门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提醒、函询、约谈、警示、处理(处罚)等方式督促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治理欠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与其他行政部门对欠薪案件受理、初查、分转、处置、督办、应急处理的联动处置机制,聚集工作合力。
(五)落实应急处置机制。各县(区)要进一步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对欠薪逃匿或欠薪群体性案件,要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实行政府负责人挂牌督办。对一时难以解决的案件,要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并依法追偿。
(六)落实“三个清零”长效机制。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三个清零”的目标任务,即:存量拖欠限时清零、新发生拖欠季度清零、年内出现的拖欠年底清零,到2020年实现基本无拖欠。对一个月内没有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及时预警,逐级上报县(区)政府解决;对两个月内没有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由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督办解决;对三个月内没有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报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督办解决。对没有按时清零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将建议市政府约谈属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六、落实治理欠薪惩戒机制
(一)落实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各县(区)要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归集、交换和更新有关部门处理的拖欠工资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布重大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由有关部门记入诚信记录,按职责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二)落实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县(区)要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三)落实行政司法衔接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健全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制度,推进实施行政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要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落实治理欠薪考核机制
市政府要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当中,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和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职责的考核(各部门职责详见领导小组成立文件),特别是要将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否决指标,考核结果将向全市通报。对被全省通报批评的县(区)政府、市直单位,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本单位当年集体评先评优资格。要组织开展工作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组织工作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市开展创建“无欠薪”城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大同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荆虎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建贵、市人社局局长王东升担任,成员由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具体工作部署、工作总结,协调解决、转办、督办重大欠薪案件,组织联合执法检查,以及承担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lyh)办公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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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创建“无欠薪”城市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创建“无欠薪”城市的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我市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争创“无欠薪”城市,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健康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晋发〔2016〕1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31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号)、《关于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7〕7号)和省人社厅《开展农民工工资无欠薪市县创建活动实施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晋人社厅发〔2017〕8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特制定我市创建“无欠薪”城市的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保护劳动者劳动所得,以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市政、房管、电力、文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煤炭、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管、司法联动惩处的各项工作机制。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落实工资支付监管职责
(一)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2017年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辖区内企业管理服务台账,在所辖企业建立联络人制度,发现存在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隐患的,要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二)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处理本行业主管的领域、项目和企业中发生的拖欠工资问题,督促用人单位切实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工资、管工程必须管工资、管项目必须管工资”的总要求,细化分解欠薪监管责任,健全治理欠薪监管责任体系,把每个企业、工程、项目的监管责任明确到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监管人员。
三、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是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欠薪问题全面负责,自觉履行源头治理欠薪的各项职责。2017年底前,执行按月足额支付规定要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到90%以上,到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垫付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清偿责任。
四、落实预防欠薪工作机制
(一)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各用工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考勤考核、计酬标准、社会保险缴纳、工资发放等用工管理行为。在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作业现场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事项,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企业要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覆盖4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7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单独拔付到专用账户,并由银行负责对其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2017年底前,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60%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8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落实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四)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2017年底前,在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市政、房管、电力、文物、煤炭、园林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应纳入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到位审查内容之一,工资保证金缴存不足应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减半缴存,对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免予缴存;对连续发生拖欠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要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五)落实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2017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要做实应急周转金账户,市级不低于500万元,县级不低于200万元。同时要建立应急周转金使用、追偿办法,切实增强政府的应急保障能力。
(六)落实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订立偿还协议,并主动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有关欠薪情况。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并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其尽快偿还。
(七)落实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在建筑施工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八)落实源头预防工作措施。在工程建设领域,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督促建设单位按时结算、支付工程款,专户拔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结算的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引导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化企业发展。对政府投资工程,发展改革等政府工程审批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项目稽查范围。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特别是对建设领域建设单位缺资金上项目、施工单位垫资总承包、层层分包转包、包工头带农民工施工等各个环节,监管部门要监管到位、治理到位。
五、落实处理欠薪工作机制
(一)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都要设立信访接待场所,明示接待窗口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布维权电话,建立规范的日常值班制度和重大节日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严格落实受理投诉举报“首问负责制”,完善“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有欠必追”的案件查处机制。要加大舆情监控力度,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反应、及时查处、及时公开。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在工程建设领域,县(区)人社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县(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工程建设项目每月进行一次工资支付检查,每季度检查企业工资支付的覆盖面要达到100%。市级有关部门要每季度组织一次工资支付抽查,抽查率要达到30%以上。通过持续不断地督促检查,推进工资支付依法规范有序。同时,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在2018年底前实现“一点投诉、多地联动”。
(三)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市、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加强裁审衔接和工作协调,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提高欠薪争议案件的终局裁决率。
(四)落实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首办本系统、本部门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提醒、函询、约谈、警示、处理(处罚)等方式督促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治理欠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与其他行政部门对欠薪案件受理、初查、分转、处置、督办、应急处理的联动处置机制,聚集工作合力。
(五)落实应急处置机制。各县(区)要进一步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对欠薪逃匿或欠薪群体性案件,要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实行政府负责人挂牌督办。对一时难以解决的案件,要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并依法追偿。
(六)落实“三个清零”长效机制。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三个清零”的目标任务,即:存量拖欠限时清零、新发生拖欠季度清零、年内出现的拖欠年底清零,到2020年实现基本无拖欠。对一个月内没有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及时预警,逐级上报县(区)政府解决;对两个月内没有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由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督办解决;对三个月内没有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报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督办解决。对没有按时清零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将建议市政府约谈属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六、落实治理欠薪惩戒机制
(一)落实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各县(区)要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归集、交换和更新有关部门处理的拖欠工资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布重大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由有关部门记入诚信记录,按职责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二)落实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县(区)要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三)落实行政司法衔接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健全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制度,推进实施行政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要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落实治理欠薪考核机制
市政府要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当中,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和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职责的考核(各部门职责详见领导小组成立文件),特别是要将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否决指标,考核结果将向全市通报。对被全省通报批评的县(区)政府、市直单位,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本单位当年集体评先评优资格。要组织开展工作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组织工作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市开展创建“无欠薪”城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大同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荆虎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建贵、市人社局局长王东升担任,成员由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具体工作部署、工作总结,协调解决、转办、督办重大欠薪案件,组织联合执法检查,以及承担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l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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