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产的期限限

我的房子被&span class='hot-word'&法院&/span&查封,但是没有说查封多长时间,请问:有时间限制吗?
楼上说的那几个期限是对的。
但法院的查封应该你与某人或单位有诉讼了吧?那应该是对方申请的诉讼保全,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后的执行。所以,一般会查封至执行完毕的。正常的诉讼一般在半年内就结案了,如果双方都不上诉,即进行执行,这就快了。如果有上诉,则可能更长,甚至二年也不能终结的情况也是有的,但对方有可能请求延长保全。但这也不怕,如果对方保全错误或败诉,你可以请求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所以,重点不在于多少时间,而在于你能否胜诉和对方请求保全是否有误。如果不能胜诉则建议你争议尽早结案(例如调解解决)。如果能胜诉,就不用着急了。如果对方请求保全有误(例如该财产不是你的),可向法院请求解封,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另外,对方请求保全是要有财产担保的,这在实质上他的...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的查封、冻结、扣押都是有期限的。
银行存款半年、动产1年、不动产2年
你的房子属于不动产,一次最长期限为2年。
只有一套正在居住的房子因无力偿债可以被查封、拍卖吗?
如果是唯一的住宅,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即不会能查封、拍卖。
如果只被查封,会不会被赶出来,还可以继续在里面居...
如果房产被查封,法院应该给你一个裁定书,另外,你可以去当地房管局划是开发商公司查询有关查封的裁定书。
完全解封之后才可以办理抵押手续。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http://xuanbo.law118.com/
房子被法院查封,房子银行贷款还完,能解除银行贷款抵押拿房产证的
我给你一个办法,因为这种事 我也遇到过,当时法院都没有办法.金额还是有10W,后来,我们实在是没有了办法,就请了我们当地的一些追债公司去追,还是他们行.用了不到...
答: 南京优嘉病毒疣签约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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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期限 查封房解封流程
14:16:18&&&&来源:互联网 161次
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最新司法解释,冻结存款期限最长为1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为2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期限最长为3年,且到期后可按照原来的期限续期
法院查封房产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新司法解释,冻结存款期限最长为1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为2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期限最长为3年,且到期后可按照原来的期限续期。
对于日前已经采取执行措施,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到期,续行的期限怎么确定?笔者在此提出几个问题供讨论。
1、以存款(账户)冻结为例:如日冻结的银行存款(账户),将在日到期,此时应续冻的期限是多长?是三个月?六个月?还是一年?[]
2、仍以存款(账户)冻结为例:如日冻结的银行存款(账户),在日到期,并于当日续冻三个月至日。至此时应续冻的期限是多久?是三个月?六个月?还是一年?
3、若是房地产查封(包括预查封)、动产扣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等情形下,相应续封期限该如何确定。
4、在上述情形下,若分别存在先查冻措施、在后有轮候查冻措施的,实践中应如何操作更能保障申请人利益。
法院解封被查封的房产的法定程序是:
撤销房产查封需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如下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解除查封执行通知书生效之日,最快当天就能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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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民诉法对于查封期限的规定对比
时间:&&|&&作者:王婷婷&&|&&浏览:542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冻结存款期限最长为1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为2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期限最长为3年,且到期后可按照原来的期限续期。一、此前司法解释关于查封冻结期限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只有六个月、动产查扣期限为一年、一般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一轮执行措施到期后,续行期限则分别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颇受诟病。因为在上述期限内,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程序一般不可能完成。执行措施到期后,经当事人提前申请,执行法官每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就得前往办理续封、续冻和续扣手续,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在涉及异地执行的案件中,这一情况,更是让执行法官苦不堪言(事实上也是申请人的极大负担)。即便如此,亦有人认为这已经是最高院与其他部门的博弈中,努力争取到的最好结果了。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查封冻结期限的规定根据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可以为二年,查冻其他财产(如房地产、股权等)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三年。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续封、续扣、续冻的期限也没有“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即续封、续冻、续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变。
作者: [广西-南宁]专长: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公司法 律所: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651积分 | 帮助224人 | 11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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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四、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五、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八、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九、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十、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分割查封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房屋的具体部位。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十二、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未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需要解除查封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查封,并将解除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十三、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十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十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十七、预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的续封期限为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十八、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十九、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二十、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预查封的轮侯登记参照第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二十一、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并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不合法的抵押、转让等登记,并注销所颁发的证照。二十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明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仍然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对有关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二十三、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二十四、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二十五、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二十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二十七、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二十八、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适用本通知。二十九、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三十、本通知自日起实施。并查封了我一期的17套房产,法院还是毅然将我一期的17套房产查封了,但确有其事?3。后经法院审理并核算?因为不管是在我手上还是在我的前任手上都没有签合同,最终认定为168万,因为行内人都应清楚无论怎么估算都不过30-40万的损耗。现就一典型纠纷拿出请各位指点,被骗接手,在没有封顶的时候接着做二期。我该怎么样才能让法院作出对我有利的判决,他却狮子大开口,为什么单体验收合格证没有办理,后虽降至工程款+损耗共250万我仍无法接受,因此建筑队老板和我接手前的房地产公司老总没有签建筑承包合同(正式备案的那种)。接手后遇到一些债务纠纷问题我于2007年接手一房地产公司(法人和股权都变更至我名下),法院也因这个损耗没有计算标准无法认定其价值,建筑队给法院好处了),这个程序是否合法,因为他知道我现在资金困难,我想尽快了结此案好抽出精力进行公司的日常运作,想此案尽快了结,产生了一些纠纷,下面详说。目前此案还在调解当中,法院能否立案?调解对方依然会狮子大开口:接手时一期基本封顶。这个建筑队先做了一期,直到现在二期的这部分还是烂尾楼摆在那里),建筑队并没有提供等值的抵押物给法院(虽然我没证据证明。我的疑问,但是材料损耗的110万太过离谱,后于2008年将我接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结算二期工程的工程款.当时查封我房产的时候,所以还在调解,后建筑队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当时剩下的并且没有带走的材料损失费计110万,因精力有限和业务不熟,本人投入后续资金后封顶并办理了除单体验收合格证外的其它四证一书?2.在没有签订建筑承包合同的情况下。立案有无问题.对方要求的工程款经审计单位核算的168万我并无异议。想问问哪位高人给我指点迷津,想请教各位,虽然我目前资金十分困难,但在对方不狮子大开口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的情况下我好筹钱将那17套房产解封解我困难之局面,然后擅自将二期停工(大概是在2006年的样子:1房地产公司房产被建筑单位查封如何处理?办法,只能先赔偿别人欠款,剩余的才是你的。你找远房主协调我购买了房屋,后发现该房屋已被预查封,该房屋原来得拥有人已无赔偿能力,我该怎么办?、如果是家庭唯一住房,是不能够拍卖的二、同意还钱当然不会拍卖预查封期间同意还钱还会拍卖房子吗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十一。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时效二年、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十七,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的效力消灭。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相关规定。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预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预查封的续封期限为一年,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法院查封房屋最多可查封多长时间查封登记和预告登记都属于限制登记的一种。目前限制登记尚未列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登记种类;在物权法的立法中,也只是对限制登记的一种------预告登记作了规定。查封登记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权利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等原因取得了房屋,而当事人尚未向权属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由执行法院向登记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登记机关对该房屋的权属直接进行登记,然后再予以查封。查封登记和预查封不同。查封登记分为两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转移登记。这一部分基本上与正常的转移登记相同,只是这种登记并不是按正常的登记程序由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而是由执行法院向登记机关提供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相关证明或法律文书,由登记机关直接为之办理转移登记。第二部分是待这一登记成立之时,同时对该房产权利予以查封。登记机关直接为权利人办理转移登记后,要不要制作权属证书?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5号文件没有也毋须对此进行规定。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一种方式和制度,权属证书则是登记机关发给权利人的一项凭证,这种凭证只是用来证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有此一项权属状况的记载。该文件第五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因而登记的效力来自于登记簿,并不以有无权属证书为准。查封登记毕竟不是按正常的程序进行的,且执行法院日后对该房地产进行实体处分的概率极高。因此,可暂不制作权属证书(执行法院如日后解除查封,可在当事人要求领取该项权属证书时再行制作)。如在查封登记时制作权属证书,也是可以的,但是权属证书以保存在登记机关为好。查封和预查封登记有哪些区别?法院查封房产后,房产不能转让和抵押。被告有权利不到现场处理,但是法院如果最后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可能会涉及到依法拍卖被查封财产的风险。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因为现在出台了拒不履行判决罪!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四、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五、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八、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九、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十、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分割查封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房屋的具体部位。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十二、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未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需要解除查封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查封,并将解除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十三、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十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十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十七、预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的续封期限为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十八、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十九、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二十、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预查封的轮侯登记参照第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二十一、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并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不合法的抵押、转让等登记,并注销所颁发的证照。二十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明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仍然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对有关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二十三、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二十四、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二十五、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二十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二十七、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我们会不会无家可归。房产A两室一厅 产证上是我父亲一个人的名字,用于做生意。银行通过法院查封了2处房产,后来生意亏本无力偿还贷款。由于2处房产是捆绑抵押的,无法单独出售,我想知道如果一直无力偿还贷款,现两处房产共有4个户口,房产B一室一厅,产证是我父亲和母亲两个人的名字,法院将会如何处理这两处房产,事后我父母已离婚,家中还有80多岁的爷爷,我 父亲 母亲 爷爷我父亲3年前将名下的2处房产捆绑抵押向银行贷款120万法院查封的房产如何处理综上。《查封规定》出台于2004年,将查封裁定书送达了顾某,而登记是明示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及其处分最有效的手段,无论是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目的还是基于单纯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权的目的,法院仅张贴公告的行为,而2008年物权法出台以后,《查封规定》是物权法实施以前颁布,《查封规定》第十条与物权法相冲突,故不应该再适用,遂诉至法院,如将第三人的注意义务扩大到还要到实地去查看房屋是否有查封公告,预查封并非对不动产进行实体上的处分,只要其与不动产的权利有关。 第一种意见认为。后鲁某发现房产过户事实,无疑不太现实,第三人只需到登记机关检查物权归属及变动情况就行了。 笔者认为,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各地房管部门现已经具备预查封登记备案的条件,当时还未确定物权登记生效主义。 从物权法理论上讲。本案中,那么本案中法院张贴公告的行为已起到公示的法律效果,不足以起到公示的法律效果、扣押。预查封应为一种近似限制物权的行为,对不动产权利的变动,并不负实地勘察的法律义务,对第三人而言也过于苛刻,因现该房产已经过户至韦某名下。 预查封登记在实务中已经具有可操作性,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了顾某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一套,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法院裁定预查封了该房产,没有登记的参与,其可以善意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仅以张贴公告亦不足以起到预查封的公示效果,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及预告登记制度的陆续完善,并在该房产处张贴公告,法院仅张贴公告的行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韦某,张贴公告的行为不足以达到广泛知晓的公示效果,或移送至公安机关、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此后,因此。 第二种意见认为、鲁某,公示登记才是不动产预查封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唯一路径,顾某将该房产转给不知情的第三人韦某,在现行条件下,因此,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故韦某不构成善意第三人,因此,韦某构成善意第三人,它应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保持一致,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同时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至该房产开发商处,本案中□高峰 樊金如 [案情] 顾某欠鲁某18万元借款到期未还:预查封公示的要件是公告还是登记,均应经由登记程序、限制的公示原则是登记,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作者单位,而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而是作为一种担保判决或执行的前置措施,鲁某为了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法院张贴公告的行为不足以对抗善意第三人韦某。 因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手段,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顾某恶意处分查封房产的行为,但未将查封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至房管处,请求确认顾某与韦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评析]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预查封仅张贴公告能否对抗第三人举例而言。事实上。如果有可能侵损权利。正是法律规定的不周全,对执行中涉及尚未确定权属的房地产。 华东政法学院的王俊民教授认为,不让这个车上牌,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未经初始登记并不否定存在于该房产之上的所有权,行政上的“便宜行事”也为合法,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禁止对其进行转移或者处分的措施: 一宗未经权属初始登记的房产,如果你买了一辆汽车。但行政法专家沈福俊教授认为这种“禁止”不能绝对,当事人的土地,应当书面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履行职权不违反法律且无损甚至有利于权利的行使。不动产物权登记之一房屋登记。合法性是行政行为的一个明显特征,因此未经初始登记的房产法院可以进行查封,也就是说。 对于开发商房产,仅有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民事诉讼中的查封,现代行政的自由裁量已为必需,却会因为不履行司法协助义务而遭到司法责难、转让等权属变更;一个按份共有人对自己分内的物权要求登记;如果给予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在查封,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于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予以封存。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事由。是这样一起尴尬之诉。初始登记仅具有证明,即使未经登记。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公示的效力。如果拒绝登记,法无明文规定即应禁止,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说可以禁止办理初始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在行政法上.根据《通知》规定、房屋,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查封后房管部门可以办理被查封房产的初始登记:国土资源。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民法学专家傅鼎生教授分析说、国土资源。因而。另外。 有人认为,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自然也不会影响法院的查封和生效裁决的有效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是一般购房者,则应禁止,上牌并不影响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事实上,房产未确权也可查封,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进行的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但申请初始登记,要扣押查封这辆汽车。案例摘编专家观点。联建的房产是共有财产,未禁止权利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手续,有人说你欠别人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01条规定.根据《通知》规定:办理预售未出售未确权也可查封,自然是他的权利,在没有上牌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则因没有可以拒绝的行政法上的理由而导致行政违法,以及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人民法院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为了保证执行,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而相应的权利人在此期间可以申请初始登记。即使是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更多起的只是证明作用,在未经初始登记的情况下;从房地产管理部门来看,权利人依据房地产登记条例提出登记申请,且其申报材料符合规定条件。法院对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进行查封的目的是确保被查封标的物的权利状态不发生变化,可以对没有经过初始登记的房产进行备案查封,这两种情况即使房屋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从本质上说初始登记只是一种对所有权的确认,如果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法院来看,是国家公权力对于私权的确认与证明,让房地管理部门感到为难,相反房产所有权的明确会更加有利于生效判决的执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确认行为,能不能给予登记. 通知和查封是防止产权被抵押和转让,但是否登记并不直接影响财产所有权的存在,上海高级法院和市房地产局会议纪要规定,财物仍是一项所有权人的财物,上牌归上牌,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但此房产却已在一起与权利人无关的诉讼中被保全查封,并非对房产的转移和处分,在查封期间,也更加符合财产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因而财产保全案期间进行初始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采取查封措施的。如果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则又与司法权发生冲突,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反而会提出行政不作为诉讼,此一共有即为按份共有,使得行政部门感到为难,从民事实体法看,也未虑及这种初始登记,对于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而有关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仅禁止物权转移即变更的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房屋权利人对新建成的房屋或尚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旧有房屋。由于法院的查封已及于这个共有人的份额,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即使未进行所有权登记、房屋权利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在财产保全期间办理初始登记的规定,双方已签订协议明确份额:因权利人的申请符合登记条件,若拒绝登记则可能导致行政违法,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物权登记的效力在于公示.对于个人房产;若给予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为。 网认为,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以登记,可以进行初始登记(备案登记)。如果申请人递交的材料符合登记的条件。初始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十二。通知第27条第2款、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预查封自动解除,并没有影响申请查封方主张权利,他所拥有的已经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物业会被查封:已鉴证未确权也可查封? 首先房产查封期间是否可以初始登记。但《通知》也规定,不能处分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间是否可以初始登记?1,对预查封的房产不可以执行。2,要在房产取得所有权证书后,变更为查封,之后再对房产进行拍卖。3,《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十三、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十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十八、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法院对预查封的房产到期能否执行展开全部下一篇:业主们必须要知道房地产税将由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而成。房地产税将由各地地方税务局征管,全部税收收入将划归地方。房产税可能即将到来,各位业主们一定要引起重视,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需要在规定纳税期限内,填报《房产税业主们可能对于即将到来的房产税不是很了解,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一般的房屋,向产权所有人,按照房屋计税的余值或者租金,征收的财产税其中的一种。房产税和房地产税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却不是同种税别,不管二者有多大差别,征收都是对社会的进步。对于房产税相信很多人都有所闻,虽然还没有那么快实施,但是预计最快将会在2017年底通过实行,不过征收房产税并不是所有房子都要征税,当房子房租个人房产税是一种一个人所拥有的房产为征税的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者是租金的收入为计税的依据,向产权的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一般而言,无机彩色预涂装饰板采用的都是经过国际标准认定的无机不燃材料,所以它防火、轻质、吸水性小、耐酸,并且旗下多种多样的样式花色也为消费者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有效果吗?离婚冷静期一般是多久?在生理期,女性的体质发生了改变,如果饮食不当容易引发痛经,因此在生理期,女性应在饮食上格外注意,对于水果的选择,最好不要吃一些寒凉性的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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