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可以去查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能力而拒不履行合同的能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企业财务流水吗?

被执行人在多长时间内不执行判决会纳入失信人黑名单_百度知道
被执行人在多长时间内不执行判决会纳入失信人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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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生效法律判决不履行就会纳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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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零容忍”,怎么做?
东阳法院通报打击拒执专项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
5月3日下午,东阳法院召开打击拒执专项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打击拒执专项工作情况和发布典型案例。
近年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呈多发状态,不仅妨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且严重影响法院裁判和执行权威,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当前执行环境和执行难状况,东阳法院保持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零容忍&。2016年,东阳法院将16件22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经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结涉拒执罪案件8件8人。在2016年审结的8起涉拒执罪案件中,从犯罪行为类型来看,既有金钱债务的拒不执行,也有行为义务的拒不执行;从刑期看,4名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3名被执行人被判处缓刑,1名被执行人由检察院撤回起诉。
案例1:范瑞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关于葛小明与范瑞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日,东阳法院一审判决范瑞远赔偿葛小明损失104.07万元。判决生效后,葛小明于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阳法院依法受理,并于同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范瑞远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范瑞远拒不履行义务。
日,法院执行局依法查封范瑞远所有的坐落于磐安县万苍乡赵界村下岸41号房地产,作出拍卖和限期腾空的裁定书并将腾空房屋公告进行了送达和张贴,责令被执行人范瑞远于日前从查封房屋中迁出,将房屋腾空交法院拍卖处置,以清偿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范瑞远拒不腾空房屋,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日,东阳法院以范瑞远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日,范瑞远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归案后,被执行人范瑞远与申请执行人葛小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支付赔偿款38万元。同时,东阳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为葛小明申请了司法救助金4万元。日,东阳检察院向东阳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范瑞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东阳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范瑞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予以履行,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评析:法官表示,执行过程中,法院有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将房屋腾空迁出,移交法院评估、拍卖处置。本案中,范瑞远长期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又拒不腾空房屋移交法院拍卖处置,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极度困难,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2:吴韶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关于东阳某公司与吴韶颂合同纠纷一案,日,东阳法院一审判令吴韶颂支付东阳某公司1914900元及利息。该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日,东阳法院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于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韶颂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多次通知吴韶颂到法院履行案件,但吴韶颂均拒不前来。法院初步调查发现其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于2014年10月份程序终结。日在终结案件回头看过程中,查询吴韶颂的银行存款,发现吴韶颂有部分银行存款,法院工作人员奔赴账户开户行细查后发现吴韶颂在多家银行有大量资金往来,执行期间个人账户累计存款586万元,取款580万余元,总计交易金额达1166万余元,远超案件执行标的。东阳法院在调查核实存款情况后,多次以执行短信方式告知吴韶颂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并明确告知吴韶颂若仍不履行义务将对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吴韶颂仍未回应。
日,东阳法院以吴韶颂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日,吴韶颂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经多次补充侦查后,日,东阳检察院向东阳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吴韶颂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东阳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吴韶颂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在审判阶段已上缴执行款110万元,履行部分标的,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评析:法官表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积极调查被执行人资金账户,发现资金来往频繁的应详细调查判决、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存取款金额达到一定金额或是超出执行标的的,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有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吴韶颂在执行期间银行存取款金额巨大,远超执行标的数倍,却拒不履行案件,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报记者 胡哲南
(材料提供:虞天浩)
来源: 作者:胡哲南 责任编辑:济南曝光拒不执行十大典型案例_网易新闻
济南曝光拒不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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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济南3月27日电(解放)27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和失信信用惩戒十大典型案例。据介绍, 2014年,济南全市法院共拘留428人次,拘传339人次,对103家单位和个人罚款615.8万元,强制搜查135次,限制出境21人次,对26名涉嫌拒执罪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董殿波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拒不报告财产状况,并隐匿法院查封的车辆,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执行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案由: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人:朱春兰被执行人:董殿波【案情摘要】朱春兰与董殿波系夫妻关系,法院判决准予朱春兰与董殿波离婚,夫妻共有的鲁现代轿车一辆归董殿波所有,董殿波支付朱春兰现金7.6万余元,返还朱春兰婚前财产一宗。判决生效后,董殿波未主动履行义务,朱春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向董殿波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报告其财产状况,并提供已被法院查封的鲁现代轿车的下落。董殿波态度蛮横,拒不报告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董殿波拒不报告财产状况,隐匿法院查封的车辆,执行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多次到拘留所对其做说服教育工作,但其仍拒不履行义务。鉴于被执行人董殿波隐匿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决定将其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对董殿波刑事拘留后,董殿波与申请执行人朱春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现代轿车折抵其应当支付给朱春兰的补偿款7.6万元,并将属于朱春兰的个人财产交付,此案执行完毕。后董殿波办理了取保侯审手续,目前对董殿波的刑事追责程序正在进行中。【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例。董殿波长期在外打工,有经济收入,但其拒绝报告其财产状况,隐匿法院查封的车辆,执行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后仍对抗执行,蔑视法律尊严。通过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仅促使法院生效裁判得到顺利执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具有较好的震慑作用。案例2:李珊珊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执行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行案由:合作开发协议纠纷申请执行人:顾宝东被执行人:青州万寿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珊珊。【案情摘要】顾宝东与青州万寿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寿公司)合作开发协议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万寿公司返还顾宝东押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因万寿公司未履行义务,经顾宝东申请,青州市人民法院于日立案执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法院查明,万寿公司于日,将其已被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查封的位于青州市东邢社区土地使用权,面积267.87亩,以1180万元价格转让给了青州市锦绣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江南公司于日至日期间分13次付给万寿公司共计1179万余元,其中在法院立案执行后江南公司给付万寿公司4973008元。执行法院在对万寿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珊珊调查时,认可江南公司已将全部款项付清,但拒不讲明款项的去向也不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院认为,万寿公司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珊珊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相关犯罪线索移交青州市公安局。日,青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万寿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珊珊立案侦查。目前,对李珊珊的刑事追责程序正在进行中。【典型意义】从法院查明情况看,被执行人万寿公司完全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拒不履行,该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本案的被执行人为单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对其法定代表人李珊珊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触犯了法律,相关责任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案例3:武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房屋,并将涉案房屋转卖给他人,导致案件无法执行,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执行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刘鹏被执行人:武亮【案情摘要】刘鹏与武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武亮将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钢城新苑东16号楼2单元802号的房屋交付给刘鹏。判决生效后,武亮拒不交付房屋,刘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于日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武亮交付房屋。被执行人武亮仍拒不履行,并于日与案外人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涉案房屋过户给高某,造成判决无法执行。执行法院以武亮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被执行人武亮与刘鹏签订和解协议,武亮支付刘鹏63万元,案件执行完毕。日,法院作出(2014)历城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武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典型意义】本案判决武亮交出房屋,武亮在接到执行通知后非但没有交出房屋,反而将房屋卖给他人,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恶劣,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还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对那些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如能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得到从轻处罚。案例4:王存河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以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执行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郭连久被执行人:王存河【案情摘要】郭连久与王存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王存河返还郭连久借款本金18.9万元及利息。因王存河未履行义务,郭连久于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存河于2014年1月份,未经执行法院许可,擅自将已被法院查封的121袋“沃夫特”牌复合肥——肽白金、330袋“美国嘉吉”牌复合肥用于偿还他人债务。执行法院于日对王存河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其仍拒不履行,执行法院遂以王存河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日,法院判决王存河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日,王存河与郭连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三期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目前,第一期已履行完毕。【典型意义】被执行人王存河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通过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使其意识到了法律和司法的权威,迫使其主动履行了义务,从而促成了本案的执结,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案例5:王中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进行高档消费,被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立案侦查。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由: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执行人:山东胜海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旺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中旺【案情摘要】山东胜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海公司)与被告中旺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旺集团)、王中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中旺集团、王中旺返还胜海公司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胜海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王中旺配偶名下账户有大宗资金往来,汇往国外约二十余万澳元(王中旺的两个孩子均在国外);并且在日,被执行人王中旺乘飞机到普陀山进行高消费旅游,居住五星级酒店。并于2014年6月、7月两次入住北京五星级酒店进行高消费。执行法院认为,王中旺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王中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并在此期间多次进行高档消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涉嫌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表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在生产生活的各方面受到限制,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以下案例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义务,对信用惩戒案例则不进行实名公布。案例6:济南金晓物资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行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人:济南金晓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某【案情摘要】济南金晓物资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孟某向济南金晓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9万元及相应利息;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孟某的上述所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两被告未履行义务,济南金晓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此后,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参与建设工程投标时信用受阻,同时也影响了其在开发单位的形象。在其参与的一项重要项目受限后,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一次性缴纳执行款项70余万元,案件执行完毕。【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可供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随时查询有关信息,相关单位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发挥功能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有关单位落实联动机制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本案被执行人因在招投标等方面受到限制,主动向执行法院履行了义务后,才得以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案例7:段景水与于某生命身体健康权纠纷案执行法院:章丘市人民法院执行案由:生命身体健康权纠纷申请执行人:段景水被执行人:于某【案情摘要】段景水与于某生命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于某赔偿段景水共计82007.92元。判决生效后,于某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段景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因于某未按照要求报告财产,执行法院对于某予以司法拘留。被拘留后,于某仍未全部履行义务,执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于某得知自己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担心以后无法在银行进行贷款,出行受到限制,迫于压力,通过其姐姐主动联系法院,自觉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被拘留后仍拒不履行,但当得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社会公开后,即主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这足以显示出当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强大威慑力。案例8: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代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代某,陈某【案情摘要】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代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代某偿还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20835元,陈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执行中,因陈某违反报告财产制度,拒不报告财产,执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后被陈某到广州办事,返回济南时在广州无法购买返程机票。被执行人陈某只好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通过其家人到法院交齐了案款。后执行法院将其信息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屏蔽,其才得以返回济南。本案执行完毕。【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院及相关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包括禁止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等等。本案被执行人就是在出差时无法购买飞机票返程,迫于无奈,主动向法院履行了义务,多年未能执行的案件得以妥善解决。案例9: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某【案情摘要】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阴县公证处(2012)平阴证经字第36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7万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执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同时在广场、银行及被执行人居住地的公共场所通过LED大屏幕滚动播放其信息。被执行人李某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在亲属的劝说下,通过其家人主动向法院交纳了执行款,案件执行完毕。执行法院随即将三被执行人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屏蔽,并在其他曝光场所中撤下。【典型意义】按照最高法院要求,执行法院除了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互联网公布外,还可以通过电视台、报纸、广场大屏幕、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目的就是全方位的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本案中,执行法院有针对性地在失信被执行人居住地附近的LED大屏幕播放失信信息,对其本人产生了巨大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力,惩戒措施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彰显了司法权威。案例10:温子香与某茶庄、周某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由: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人:温子香被执行人:某茶庄、周某【案情摘要】温子香与某茶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茶庄须支付温某1万元补偿款。在达成调解当天,某茶庄即注销工商登记,不再经营,业主周某下落不明,案件执行一年未果。因周某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执行,执行法院依法将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不久,原先向周某贷款的银行经查询得知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立即要求周某说明情况,否则提前收回贷款。迫于压力,周某主动联系法院,很快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执行法院也随后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典型意义】执行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向相关联动单位通报。被执行人不仅在以后的贷款融资方面会受到限制,而且对以前的贷款也会受到影响,故主动向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信用惩戒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原标题:济南曝光拒不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本文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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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践中适用现状与破解
作者:崇仁县人民法院 朱建财&&发布时间: 11:17:50
  现行刑法第313条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法院于日做出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简称立法解释)。总的来说,新的解释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的难题,但仍过于抽象,缺乏操作性。比如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当事人是否确实无履行能力或是故意拖债、赖债,如何确认被执行人是否有符合拒执罪客观方面的情形,尚需要一个明确的法律指引。同时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拒执行为又有了新的变现形式,而立法上的滞后及抽象导致在对拘执行为追责时手足无措。
  一、适用存在的五个方面问题
  (一)关于有能力执行及拒执行为时间起算的认定。对于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的起算,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拒执行为的起算时间应该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以后;另一种是拒执行为的起算时间应该从执行程序启动后。而关于对“有能力执行”的时间判断问题,目前也有3种不同观点:(1)诉前说。即认定行为人有无执行能力应从诉讼前开始审查。理由是:如行为人借款后即将之挥霍一空,即使法院判决其偿还,也是一纸空文,说明行为人借款后即有借款不还之恶意,如果到执行阶段确认其无能力,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生效说。即认定行为人有无执行能力应从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开始审查确认。理由是:既然刑法规定只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才处以刑罚,那么审查行为人有无执行能力就应从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审查确认。(3)诉始说。即认定行为人有无执行能力应从诉讼开始时审查确认。理由是:“诉前说”过宽,“生效说”过严。如果审查行为人有无能力从裁判文书生效时开始,那么,行为人在诉讼阶段若采取转移财产、恶意赠与或大肆挥霍等手段,就会产生法院判决生效无法执行的情形,从而势必导致行为人钻法律空子。拒执起算时间认识比例由此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对规避执行行为刑罚追责的时间节点还是有较大的分歧。笔者认为,不论是对于被执行人执行能力时间的认定还是对拒执行为时间的认定归根结底就是一个问题,即被执行人从何时实施的规避执行行为可以被刑罚追责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拒执罪指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就简单的认为执行能力应以法院判决、裁定生效起算。也不能因为2002年的《立法解释》在第(一)项中规定的主体是“被执行人”就片面认为该时间节点应当从执行立案起算。对拒执罪的理解,应该与达到立法设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目的同步。从这一点从发,就不难理解对规避执行行为追责的时间节点。法院在司法中是处于被动的地位,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只能被动的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立案执行,也只有立案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才能追责,“被执行人”仅仅只是确定其法律地位的称谓。假如原告在判决后不申请执行,那么即使被告有转移财产等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立案执行仅仅是拒执罪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也就是说,只有立案执行才能追责的要件之一,而并不必然导致时间节点的确定。假如认定拒执罪的时间节点为立案执行,那么在判决、裁定生效到权利人申请执行一般都要经过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被执行人或担保人为了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而实施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同理,假如认定拒执罪的时间节点为裁判法律文书生效之日,那在生效前一天,被告已决定不上诉且实施规避执行等行为又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事先即有主观上的恶意,若等到事后再来判断将于事无补,致使执行落空,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不仅有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故意,而且还有藐视法律、损害司法权威的故意。有人认为权利人可以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来防止规避执行的发生,不能因为权利人没有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放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条件。那么,我们更应当看到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局限性,法院不可能在诉前或诉中对被告的财产作详细的调查,而这种司法的局限性的不利后果我们更不应当强制由权利人来承担。因此,如果被执行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且实施了规避执行的行为,只要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即可对该行为进行追责。
  (二)关于确认执行能力的问题。在笔者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数起拒执案件中,公安机关均对“有能力执行”提出疑问,有能力执行应当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如何来确定哪些是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财物?例如一个标的100万元的案件查询到被执行人转移1万、3万、5万,认定哪一个更合适?又如一个标的2000元的案件,转移1500元,又能否认定?亦或说1500元或1万元应认定为被执行人生活必须的财产?为此,2014年底,江西省高院召开的全省视频会议中提到了一个量化标准:3万元。山东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在2003年也曾作出一个量化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达5万元以上,或不满5万元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但是,笔者认为以标的额度认定是否符合“情节严重”虽有一定道理,但有失偏颇。因为我国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均未对标的额作出规定。同时,案件标的的大小并不是衡量案件能否执行造成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的主要标准。比如农民工工资问题,可能个案标的小,但涉及面广,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更大。又如笔者执行的一个交通事故案件,标的只有5000元,但由于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为奶奶,且无经济来源,现因无钱手术需执行,这类涉民生案件往往不能以标的大小来衡量。因此,笔者认为,衡量“情节严重”可以分情形作不同处理,区分刑法中常用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出不同的标准。比如0-5万元以20%为限,5万元以上以转移1万元以上财产认定为情节严重,如此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三)执行程序问题是否影响定罪量刑。执行通知书是否送达并是否影响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在黄某与王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就存在这种困惑,在该案中执行人员采取了多种送达方式,首先向其父母(未同住)留置送达,后其父母承认在当天将执行通知书电话告知被执行人,同日执行人员又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而后该案在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过程中就是否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送达执行通知书时间出现较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的刑事责任必须送达执行通知书,且其拒执行为必须从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计算,上述两种送达方式应以公告送达为准,因为在公告期间被执行人可能履行或部分履行还款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送达应当以在现送达的时间为准。笔者认为,虽然《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但是在后来的《立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删除了《司法解释》中的“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如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要求送达执行通知书,则必然改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构成,其应构成的将是“拒不执行执行通知书罪”,因为拒执罪所侵犯的客体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及时、完全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无论执行通知书是否送达,其都应当积极履行义务。在明知应承担义务的情况下,当事人依然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情节严重的,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被执行人在诉讼前即下落不明能否入罪。就如上述案例中所属,很多被执行人在法律关系发生之后即玩起“人间蒸发”,其拒绝接受法律制约的意图显而易见,如果对于被执行人这种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不加以惩戒,必将导致社会诚信更加恶化。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故意逃避执行的行为进行惩戒是有其原因的。首先,被执行人主观上存在拒绝接受法律制约的故意。其次,被执行人应当明知,不论其是否逃避法律制约,申请人均可在法院起诉,并产生生效的判决、裁定,其对法院的裁判具有确切的预见性。再次,其逃避执行行为已致使法院生效裁判不能得以执行。因此,对于这种在诉讼前为逃避法律制约而规避执行的行为应当苛于刑罚。在江西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于日曾印发过《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四条第二项“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属于《立法解释》“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然而,该规定在实际中并没有得到应用。
  (五)执行联动机制不联动问题。虽然现阶段两高与公安部等部门共同建立起了执行联动机制,但在拒执罪的问题上,三机关并不联动。在实践中的最大问题是公安机关立案难。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公安机关的思想意识问题。不少公安办案人员没有大局意识,认为对此类案件的追诉是给法院解决难题,费力不讨好。现阶段全社会信访压力巨大,拒执案件中的申请人往往给法院施加了极大信访压力。如果以拒执罪立案后追查拒执人,意味着信访压力转移至公安机关。同时公安机关本身案件压力就大、机构分类复杂,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法院移交的此类案件常不愿意配合。二是我国拒执罪立案标准过严,要求过高。法院执行人员也承担寻求和固定证据的职责。现行实践做法中,法院执行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时,若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则需要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但往往鉴于法院执行工作开展手段措施和方式方法的局限性,导致在证据寻求和固定上存在困难,执行人员在执行调查中如若能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则即能够依法予以执行,也谈不上再追究拒执罪的问题了。实际情形往往是,寻求被执行人转移资产、隐匿资产的证据存在困难,在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的情形下如何固定证据也存在难度,行为类案件执行中如何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则难度更大,实际上是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举证责任、侦察责任都转移到了法院执行阶段。而产生上述问题的关键原因仍然存在于立法之上,对于拒执罪办理程序应当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因为此类案件一般由法院执行局向公安机关移送。笔者认为立法上应当规定,法院只要认为或有初步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可能存在规避执行的就应当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受理后立案侦查,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拒执的行为则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确无拒执的行为应当撤销案件,而撤销案件不应纳入公安机关的考评范围,反而其协助法院办理拒执案件应当在办案考评予以考量。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追责体制下,在法院提起追究拒执罪的情形,公安机关的侦察职能定位则往往演变成为了对法院移送侦察的实质审查。在追究拒执罪的情形中,法院与公安机关在追责与追诉主体身份上的角色与功能定位存在模糊地带,容易造成追责链条的割裂。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权受侵害的直接承受体,握有审判这一公权,却不能较好地依靠自身程序实施救济,还需要通过公安侦查等法院之外的司法权审查,这在逻辑上也是一个悖论,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障碍 。
  二、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思考。对于拒执罪的追责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这里不一一探讨,笔者仅提出自己关于拒执罪以及执行程序的一些构想以供参考,建议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规避执行罪。
  (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英美法系国家,抗拒法院裁判执行的行为是以藐视法庭罪的罪名来论处的。美国并没有单独的强制执行法,也没有单独的机构或部门负责执行工作,甚至没有专门的人员从事执行工作。但是,这并不是可以说美国的判决执行制度就没有我们借鉴、参考的地方。在美国执行判决的主动权完全操纵在当事人手中,法院和执行官只是当事人可以利用的程序工具。判决的执行从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上看,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不是法院包揽的。执行机关强制执行中的事务,由审理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书记官、执行官结合完成。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如拒不履行申请移交命令等行为的,法院可以以债务人藐视法庭为由将其拘捕。藐视法庭罪也可以适用于“补充发现程序”,所谓补充发现程序,是美国民事强制执行中一个特殊程序,专指执行阶段债权人向债务人收信证据的程序,如债权人穷尽办法仍不能获得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足够信息,则可以请求法院命令债务人到庭宣誓并接受询问。如果债务人不按法院指定的日期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将构成藐视法庭罪被逮捕并受惩罚。需要说明的是,在美国执行程序中宣布藐视法庭罪的法官即是审理该民事案件的法官,无须移送其他庭立案,也无需交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审理,程序非常简单。法官命令被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人在法官面前提出被申请执行人有偿还能力的证据;法官命令被申请执行人偿还;被申请人如不按规定偿还,法官即可宣布被申请执行人藐视法庭罪。
  (二)构建实践规则从上我们可以看出,在英美法系,法官不需要自己去寻找被执行人,甚至不需要自己去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当然这种体系不一定适合我们国家,但是借鉴英美法系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执行现状,我们设立自己的刑事追责体系。
  1、罪名的更改。由于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存在很大的滞后,已完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笔者认为可以将该罪名改为规避执行罪。这对于那些在法律关系发生后即主观上逃避法律制约,从而导致下落不明的人有着巨大的警示和惩戒作用。由于政府管理能力的落后,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的行踪并不能完全掌控,而由法院去查找被执行人很不现实。但是反过来,如果由被执行人自动到法院接受处理则简单的多。所以我们可以设立被执行人报告方位制度,即被执行人每一周期需向法院报告其所在位置,以便法院掌控被执行人下落,并将其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相联系,如果被执行人既未报告财产也未报告方位的,亦可入刑。
  2、扩大规避执行构成条件。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规避执行罪可以将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前,甚至于在法律关系发生前即存在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纳入刑法的惩罚体系。比如,有的被执行人在向他人借款之前,假意离婚,将财产全部转让给一方,然后利用他人对其财产的不了解而产生借贷关系。这类案件一般都以民事案件在法院起诉并执行,但是由于被执行人早于做好规避执行的准备,法院的执行只能落空。
  3、扩大调整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在被法院抓到拟进行拘留时,假意同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但是等到法院将其放出后,立即又下落不明,这类案件比比皆是,司法不应纵容此种情况一再重复。因此可以认定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拒不按协议履行也不按原判决书履行的可以纳入规避执行罪的调整范围。正如美国法官命令被申请执行人偿还,被申请人如不按规定偿还,法官即可宣布被申请执行人藐视法庭罪。
  4、制定详细的刑罚追责程序。直接由法院裁判被执行人拟构成规避执行罪,再由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其履行义务、报告财产、报告方位等情况。或者是如果存在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报告方位的,可以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拒执罪如能全面的适用,发挥其应有之作用,将如同亮在拒执被执行人头顶上的利剑,相信必能助力解决当下的问题。
责任编辑: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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