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天保险 期满了末交费期满人离婚了怎么处理

婚前购买的保险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吗?离婚后保险又该如何处理? 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婚前购买的保险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吗?离婚后保险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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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家庭的保险购买过程往往有所不同:有的保险可能是在婚前购买,一方独自完成缴费,婚后已经享受保险收益;有的保险可能在婚后购买保险,夫妻共同缴费,离婚时可能缴费还未完成等等。另外,每个家庭的保险组合也不尽相同。
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人在离婚后不愿保留原保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特别是受益人等等关系,为了减少“麻烦”而干脆选择退保了事,这往往不是明智的选择,提前退保会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建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选择。除此以外,也可充分使用保险公司的保单变更服务,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进行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不可轻易让保单失效,流程并不复杂,且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您这样的话题虽然不是很多,胡老师分析得很到位, 不管以哪种方式解决,千万不能损伤保单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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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面临的人身保险合同问题主要是有两种情况: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中一方或分别为两方,但受益人是子女:另一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夫妻中的一方或为分别为两方的不同组合。由于在订立人身合同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对第一种如是为双方子女的人身保险合同,由于保险利益实际上为受益子女所有,而《婚姻法》又规定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变化。对第二种,问题就复杂些,主要还是要靠夫妻双方的协商或中间人的调解予以解决,如协商和调解无效,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你好!如果被保险人是你自己,那么这份保险就属于你的,如果是约定年龄返本的,其他人是拿不到这笔钱的。
您好,买保险就是买平安。
保险离婚时是不能做为共同财产来分的。谁买的就是谁的。
您好!保险不会因为离婚而被分割,保险是个人的合法的私有财产。
你好!所有保险合同中都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是指交保费的人,被保险人是指领取生存金和获取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身故后领取保障金的人。所以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的保险都是由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领取。
您好,婚前买的保险是自己私有的,婚后买的保险属于共同的,一旦离婚是需要协商解决的。
婚前购买的保险不属于共同财产,一旦离婚,保险面临修改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问题,可以双方协商解决,最好不要提前退保
&&&&&& 婚前购买的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像婚前房产一样,保险更具有专属性。一旦离婚,婚前购买的保险也是属于婚前购买方的。
&&&&&& 要判定一份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确定财产分割的时点和保险利益发生的时点。比如,婚前一方购买的保险,受益人也为本人的话,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享受保险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时做财产分割,保险利益则应归属于受益人。若婚前就保单有财产公证的话,则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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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保险是不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的,离婚后只能归属被保人。大家都是成年人最好在投保时各自投保免得离婚后要找当事人搞手续。
你好,婚前婚后买的保险都不属于共同财产,保险是目前唯一一种是永远属于个人的财产,所以多买点保险真是好事来的。
您好,婚前保险,权益时投保人专属,具有法律效率,所以只有有保人又支配权。如果离婚可选择协商处理。
你好,婚前购买的那份保险,要看投保人是谁?因为投保人是保单的签订人及合同约定的缴费人。所以离婚后要看什么情况?如果投保人是你的父母,那就不会作为共同财产分担。如果是你本人,那么婚后夫妻共同缴费,那么就要作为共同财产分配,这样就要协商处理。因为合同的权利在于投保人!你作为被保险人只是被保障的对象。
婚前购买的保险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保险,谁买的就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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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离婚后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变更受益人_新浪江苏_新浪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人身保险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夫(或妻)一方身故的保险受益人往往指定为妻(或夫)。现实中,保险合同中常列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及身故受益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然而一旦劳燕分飞,被保险人也不希望原配偶继续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那么,此种情况下,如何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及受益人?
  日,妻子张某以投保人名义为丈夫顾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20年期人寿险一份。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及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均为顾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张某。2015年3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仅约定案涉保单由投保人张某交还给顾某,由其自行缴纳保费,未对投保人及身故受益人进行变更。2016年顾某再婚,故其以张某为被告诉讼至海门法院,要求张某协助其至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手续。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人身保险合同系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及身体为保险标的,具有高度人身属性,故《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均须以被保险人同意为前提。而被保险人可自行通知保险人后变更受益人,无须取得投保人的同意。因此,本案中顾某无须经过民事诉讼途径即可自行变更保险受益人。
  关于变更投保人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如投保人张某同意变更,则双方可自行至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如张某不同意变更,因双方在离婚协议时已约定案涉保单交还由被保险人自行交费,双方协议的本意即张某自愿放弃投保人地位,将案涉保单项下的权利及义务概括让与给顾某,顾某因此成为案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故张某应履行协助义务,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后本案双方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张某协助顾某至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
  法官说法:
  夫妻协议离婚时,如双方就解除婚内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均无异议,可与保险公司商议解除。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返还的保单项下的现金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然现实生活中,常有离异夫或妻以投保人身份自居,不配合对方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形存在。另有误解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中已约定其为对方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当对方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理赔事项时,自己可以依法享受保险合同带来的保险利益。殊不知,《保险法解释三》已明确规定,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依法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如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希望离异夫妻理性处理类似保险合同。(张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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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保险是按照离婚保险合同的规定向投保,在规定的约定期限届满后结束婚姻关系所能获得补偿。
离婚保险基本资料
离婚保险名词简介
离婚保险是按照离婚保险合同的规定向投保,在规定的约定期限届满后结束婚姻关系所能获得补偿。
离婚保险约定
为了防止人们在离婚前才去投保,可规定保险客户必须在离婚前缴纳最低4年的预付金,如果愿意购买额外付费,也可以将预付期限由4年缩短至3年,并且在预付期限届满前离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偿还。如果客户有幸拥有更长久的婚姻,那么每多一年就会增加相应的赔付额。
离婚保险详细介绍
离婚保险由来
2008年的使得原本幸福的罗根、琼斯夫妇因为家庭经济上遭遇的变故而走上了离婚的道路,2009年2月,两人案进入了诉讼程序。双方在近一年的法庭较量后,罗根落得了以赔偿60%的共同财产和每月支付3000美元生活费的惨淡结局。作为风险企业家的他意识到:家庭就像企业一样面临着各种风险,一旦离婚,不仅家庭支离破碎,高昂的离婚成本也让丈夫和妻子这两个“股东”伤情又伤财。如何才能让离婚也像企业一样规避风险呢?罗根建立了博客,让网友们探讨如何应对高昂的离婚成本,网友的意见五花八门,但大部分人认为,让第三方机构为夫妻的离婚买单是不错的主意。罗根受到了启发,构思了“离婚保险”的方案并将其发布在网上,立刻获得了大量的关注。罗根发现,在当今离婚率较高的年代,人们普遍渴求离婚时遭受的情感伤害和得到弥补。于是罗根和一家名为“安全卫士担保”的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了离婚保险这项特殊产品。
离婚保险背景
在过去的40年里,从欧美开始,世界各国陆续迎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离婚高潮,离婚似乎成为了一种社会时尚,离婚率不断上升。以英国为例,青年夫妻中有1/3最后都以离婚收场。为了降低离婚率,各个国家采取了诸多措施,但是效果却不尽人意。2010年第一份离婚保险合同的售出意外地给购买者带来了更为成熟和坚固的婚姻。
离婚保险重要性
离婚保险成本
离婚保险补偿了离婚所造成的。离婚并非办理离婚证的费用就可解决。就协议离婚而言,其成本构成有、车辆过户等费用。然而,通过诉讼离婚的话,更要支付巨额的诉讼费用,在美国离婚诉讼费用高达1.5-2万美元,有些人为了离婚甚至倾家荡产。离婚保险可以对此进行很好的补偿。
离婚保险理财功能
离婚保险成为一种理财方式。此险种不仅有补偿功能,还兼具功能,并非因为要维持婚姻就交了冤枉钱,即使夫妻关系一直存续,保险期限届满后仍可取得和。
离婚保险意义
离婚保险的意义远不止于保险本身,离婚保险有利于婚姻的存续。第一,如上所述,离婚为了防止人们在离婚前才去投保,规定保险客户必须在离婚前缴纳最低4年的预付金,如果客户有幸拥有更长久的婚姻,那么每多一年就会增加相应的赔付额。这无形地使得许多出于一时冲动想要离婚的夫妻出于的考虑而冷静下来,4年的时间足以使婚姻产生转机,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婚姻的稳定。第二,当离婚保险成为了家庭的一种理财方式,以往在家庭中避讳谈及的离婚问题会理性地在夫妻之间进行探讨,夫妻关系反而会在这种交流中得到升华。
离婚保险可行性
首先,国内每年登记结婚的数量很多,与此相对,离婚数量也在不断攀升。这可以说明离婚保险在中国具有潜市场巨大,并且满足的大多数法则。
其次,离婚成本过高,如上所言,离婚费用项目繁多,完全可以用劳人伤财来形容,数额巨大的经济成本形成了离婚保险的原始需求。
再次,离婚数额的不断上升增加了人们购买离婚保险的动力。
最后,随着离婚率的提高,人们对离婚的看法也越来越理性,加之公众保险意识的提高,对离婚保险也会更加客观地看待,有一定的市场期待值。
离婚保险问题与措施
离婚保险问题
离婚保险带来的和。是指由于交易双方和市场价格下降产生的劣质品驱逐优质品,进而出现市场交易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在的保险市场上,由于比保险公司掌握更多自身的信息,所以容易出现投保人有意地隐瞒,面对的诱惑甚至会存在蓄意欺诈的。
离婚保险措施
1.产品本身的设计。如上文所述,为了防止人们在离婚前才去投保,规定保险客户必须在离婚前缴纳最低4年的预付金,如果客户有幸拥有更长久的婚姻,那么每多一年就会增加相应的赔付额。这样可以从短期和长期两个角度防治蓄意离婚导致的。此外,离婚保险的储蓄性功能不仅使得夫妻避免了的损失,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对于有一定的预防作用。
2.技术手段的配合。美国的北卡罗莱纳公司的网站上设有一个离婚概率计算器,它通过让夫妻回答多道关于夫妻双方种族、宗教信仰、教育背景、年纪差距等方面的问题,计算每对夫妻的离婚可能性,对离婚概率的预估准确率高达87%。这对于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受理投保,保险费用的厘定都有一定的辅助作用,也减小了欺诈的可能性。
3.《》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并规定犯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是一种事后的处罚,但也必然对企图诈骗者起到威慑作用。
离婚保险目的
夫妻一方婚前以共同财产擅自购买离婚保险,离婚后应当如何处置?这个问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离婚保险或者由双方协商购买离婚保险的情况下是不存在的。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有一方代理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置的情况。这种代理权仅限于“日常家事代理”,即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方为一定法律行为时,有互为代理的权利。而从国外立法上看,日常家庭事务是指维持夫妻(包括未成年子女)家庭日常生活所必要的一切事项,例如购买食物、水电气、衣服、日常用品、订购报纸杂志、保健医疗、正当娱乐、教育子女等。反之,生产、经营、投资、购置或者处分不动产等则被排除在外,而购买保险显然不属于日常家庭事务。因此,在离婚时,擅自以共同财产为自己投保的一方应以其个人财产就之前交纳的进行一半份额的补偿,对于赔偿金也应该在婚后分给对方一半的份额,以期达到公平的目的[1]
漫画离婚保险离婚后处理保险有两种方式|保险|被保险人|受益人_新浪财经_新浪网
&&& &&正文
离婚后处理保险有两种方式
  问:许先生与陈女士本是夫妻,近期因故离婚。婚姻期间,许先生曾给陈女士购买过一份万能险(期交),现在尚未完全缴清保费。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许先生,被保险人是陈女士。陈女士想知道离婚后,这份保险是否会失效?以及接下来应该怎么处理这份保险?
  答:就上述问题中读者提问这份保险是否会失效,业内人士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只要是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即存在保险利益,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影响这份保单继续有效。也就是说,这份保单是不会失效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以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人寿保险投保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进行分割。因此,上述问题中的这份万能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在离婚后进行财产分割。
  符合这种情况的人寿保险保单,在离婚时分割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退保后分割现值。办理退保,即提前解除与保险公司
  的保险合同关系,在退保成功后,保险公司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双方每人分得50%。但是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投保时间尚短的保险,退保返还的现金价值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有损失。
  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的,采用第二种方法会更理想一些:变更投保人,即把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
  采访中,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的卓律师认为,转让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就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同时,卓律师表示,这类情形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处理,但实践中还存在一定争议。
  另据记者了解,各家保险公司都有保单变更服务,可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流程并不复杂。
  需要强调的是,离婚后在变更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同时,如果原受益人是另一方的,也别忘记变更受益人。未通过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的,就算婚姻关系不再,其前夫(前妻)仍是合法的受益人,假设被保险人出险,保险赔偿金仍然由保单所约定的受益人获得。
  东快记者黄弘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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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投保,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归谁?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身险,在双方后被保险人意外身亡,那么保险金应该归谁呢?前妻(或前夫)是否有资格领取这笔保险金呢?365小编就为您带来具体的案例分析,帮助您了解这个问题,请阅读下文。【案例】2007年5月份,郭先生所在单位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投保了总金额50万元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和。
填写投保单时,业务人员详细讲解了受益人填写要点,并说明,指定受益人时必须标明受益份额。但是,郭先生当时考虑,一旦自己不在了,可以给父母和妻子留下一笔钱,让他们都过上富足的生活,所以在填写投保单时,他选择了法定受益。但是,投保以后,郭先生的家庭生活发生了变化,家庭争吵不断,矛盾逐渐升级,2003年9月郭先生和妻子张某办理了。同年11月郭先生与刘女士另外组成了一个新家庭,2004年7月他们喜得贵子。全家人沉浸在幸福生活之中,不幸的是,日,郭某不幸车祸身亡。郭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三天后,郭先生的前妻张女士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申请,要求分享三分之一的保险,并声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以签订时的法定受益人为准,张女士应享有保险金受益权。刘女士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截然相反的的主张:保险的法定受益人应以被保险人死亡后的财产人为准,由于郭先生已与张女士离婚,张自然丧失了权,故不应享有保险金受益权;本人此时是郭先生的合法妻子,理应享有保险金受益权;还有一点必需说明的是,郭先生身故后,其父母健在,他们同样享有保险金受益权。一场保险金受益权之争拉开帷幕。保险公司经过核查后,决定赔付刘女士保险金,并由刘女士及其儿子、郭先生的父母四人均分保险金。【专家释疑 】本案涉及法定的资格问题。郭先生的前妻和后妻对保险金之争,就其本质是法定人的确定是以保险时的人员为准还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人员为准。如以合同订立时为准,郭先生的前妻张某、郭先生父母三人均分保50万元保险金;如果以事故发生时为准,郭先生的后妻及儿子与郭先生的父母四人均分保险金;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会使郭先生的前妻或后妻一人得不到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案被保险人选择法定继承,即是本法条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由此,被保险人死亡后,应以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本案郭先生的妻子及儿子和郭先生的父母均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由他们四人均分50万元保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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