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社保欠费如何补交有欠费怎么办

公司社保欠费,我怎么处理_百度知道
公司社保欠费,我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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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补缴之前的会很麻烦,新单位不会给办理的,因为这样会导致社保数据与劳动合同时间不符1,可以先补缴然后核对清楚后要单位给你钱,若原企业不定协议,找劳动监察大队,不要走仲裁,仲裁要2个月左右,但一定要有书面的协议; 2,同样需要原企业陪你一起办理,因为你新单位办了社保后; 3,采取1的方案操作,因为还是要走单位的单子的,而且时间估计要到下个月才能办好。所以,新单位先办理入职,社保转移以没时间推诿下个月再交; 4;需要提供的证据很简单,拿身份证到社保打一份社保记录清单,采取1方案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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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公司欠费未及时缴纳社保,可以要求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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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社保欠费怎么办?
用人单位社保欠费怎么办?
《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申报缴费义务。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社保欠费怎么办呢?会受到什么处罚呢?单位欠费又没及时补社保机构将强制划拨单位不缴社保费,这是不少劳动者最担心遇到的问题。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了强硬的应对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去查单位的存款账户,并且可以书面通知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我省职工费、失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记者昨日从地税局了解到,对于欠费单位,强制划拨社保费并不是一个新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我省也曾有过强制划拨的案例。《规定》对&强制划拨&的说明更具体了。其明确,如果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欠费单位逾期不缴将被处以1&3倍罚款欠费单位如果没有在规定限期内足额缴费,它还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被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职工对缴费有知情权单位按月将代缴详情告知职工《规定》还明确了职工对参保缴费的知情权,其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社保欠费怎么办&&相关资讯青岛职工发现用人单位社保欠费需及时补交青岛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背面,详细注明了社会保险各项数据信息的说明,参保人员若认为记录单内容信息与实际参保缴费情况不符,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或青岛市站咨询、核实,也可通过参保时所在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咨询、核实。如发现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参保人需及时、足额补交欠费,或督促所在的参保单位为其及时、足额补缴欠费,以免影响本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长春10户社保欠费企业被要求补缴或整改今年3月,长春市社保局展开专项行动,对欠费30万元以上的参保企业进行集中欠费催缴。专项行动期间,已有15户欠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累计收回870万元,有11户企业提供了停产整顿报告。但是,仍有10户欠费企业在接到《长春市社会保险监察限期缴纳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所欠的社会保险费或进行整改。如这些企业仍拒不缴纳欠费,社保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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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断保欠费谁来行使监管权力
王洪毅 子非鱼说劳动法
(鄂尔多斯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所谓断保欠费是指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保登记并依法申报应缴纳的社保费,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进入缴费阶段后,未按时足额向社保征收机构缴纳社保费的行为。我国社保征收体制因地域不同而模式不同,有些地区人社部门负责征收也有些地区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本文讨论的是在后一种模式即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断保欠费的行为应当由谁负责监管的问题。&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断保欠费征收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分别规定了征收机构(地税征收部门)、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社行政部门)的征收责任,相关法条部分列举如下:&
  1、《社保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适用问题&
  1、法律与法规的适用&
  作为法律《社保法》的适用当仁不让,但在其颁布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实施多年,双方在社保费征收的规定上有不一致之处,前者置诸于征收机构,而后者则归责征收部门与行政部门。从《立法法》角度来分析前者的法阶自然高于后者,其第九十六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但其一《条例》与《社保法》在征收责任上的表述虽有不一致之处,但并不能认为即是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社保法》将征收责任归于征收部门但并没有禁止行政部门行使征收责任,更没有在文末言明《条例》的废止。其二即使认为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那么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在改变撤销之前不应当否认其效力,相关部门亦应遵照执行。其三实践中在《社保法》实施后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依然将《条例》作为立法的来源,其第一条规定“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故而可以认为《社保法》与《条例》一并适用,人社行政部门与地方税务部门均有依法行使征收社保费权力的责任。&
  2、部门规章的适用&
  (1)上文所列《规定》第二十九条对断保欠费的征收在时间上做了一个切割,即以日为界,在其之前的征收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后按照《社保法》与《规定》执行,如果从字义理解可以认为在日后已经排除了《条例》的适用,但这样一来又回到了法律效力问题,众所周知《条例》为行政法规,《规定》为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之效力要大于部门规章。用部门规章规定行政法规的适用,就好像儿子决定老子姓甚名谁一样令人费解。而且这也无法解释后来对社保核定申报与征缴作出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将《条例》作为立法依据的问题。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条与第二十三条分别点出了经办机构征收与税务部门征收的两种情况,但通篇并没有对适用作出限制性的明示,依照惯常的思维应当认为其普遍适用。&
  该规章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而《社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社保法》规定行使查询账户权力的为征收机构即地方税务部门,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却又用一种似是而非的表述将权力赋予了经办机构即社保事业局(不是社保行政机关)。不一致之处十分明显。同样的情况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与《社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进行对比也可以发现。&
  在这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违反《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嫌疑,同时也明显有违《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的规定。总体上给人一种立法“碰瓷者”的感觉,实践效果亦泛善可陈。
  三、到底谁管&  那么实践中到底该由哪个部门承担监管征收的责任?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更倾向于由人社行政部门。首先,人社行政部门有执法的依据、条件及能力。如前所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然有效,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执法的软硬件条件、整套的执法规程及能力的储备。其次,相较于地税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人社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受理渠道更为畅通,而且人社行政部门负责社保事务已是社会多年所形成的观念。最后,实践中法律规定的征收机构存在较大惰性,缺乏积极作为的动力,从维护职工社保权益的角度出发人社行政部门似乎更应积极主动。
  近来网间传言最高法要出台相关政策,打通诉讼解决社保征缴问题的通道,这是一个好消息,劳动者在维权时会多一种选择。但行政执法在此问题上的症结亦应引起高度重视,谁都可以管往往意味着都可以不管,早日出台层级更高的社保配套法规,理清行政部门之间的权责当为首要之务,在此之前就匆忙砸下法槌则不一定会金花四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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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保有欠费怎么办
单位账户欠费不缴社保费,这是不少劳动者最担心遇到的问题。《劳动法》明确了强硬的应对办法。随便吧小编搜集整理了关于单位社保欠费不缴费的处理方法,下面跟着小编的脚步来了解吧!
社保欠费怎么办?
单位不缴纳社保费,这是不少劳动者最担心遇到的问题。
小编从人社局了解到,如果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欠费单位如果没有在规定限期内足额缴费,还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被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是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杜女士可以跟公司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投诉,是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的。职工在维护权益时,应搜集和保留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等能证明形成劳动关系的有效凭据。
不履行社保责任将依法处理
省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严查不履行社保责任行为的公司,主要包括包括:不按规定及时参保,使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人为中断;只为单位一部分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不是应参都参,而是只参加个别社会保险险种;假借城乡居保、新农合逃避城镇职工和的参保责任。杜女士所在的公司明显属于社保局严查的范围之内。
省社保局明确,对欠费金额大、欠缴时间长、社会影响差的欠费大户要在省内主流报刊、电视、电台、政府网站予以曝光;对有缴费能力但仍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列入参保企业黑名单;对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受到损害的,必须利用补缴政策予以积极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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