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公租房购买租住的公房.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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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租赁权的单位房改房,与购买后的在拆迁补偿时差异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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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到房子。一般情况下,拆迁补偿面积以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果被拆迁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则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作为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面积协商一致的,还可以依照协商结果确定的面积进行安置补偿。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单位的房改房是可以买的吗?简单的说房改房就是过去单位的福利房。在众多房产当中有一类房子叫做已购公房,也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单位房改房,所以购买房改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单位房改房可以买吗?购买房改房要注意什么
按政府规定的文件办理
面临拆迁,一般政府会冻结此小区的,不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房屋产权单位有权利不将房屋出售给承租人吗?你的承租权是不可剥夺的。
当然可以了。这个拆迁分房子跟你名下有没有房子没有任何关系。
1、关于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各省各市都不一致,建议你搜索你所在城市的拆迁管理条例,应该会找到相关依据;2、如果你发现有不合理的地方,建议找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城市建设管理局、处或者房地产管理处)进行咨询。3、安置房没有房产证的原因是什么?搞清楚原因,到房产主管部门进行咨询。4、咨询清楚之后找单位进行沟通,如果达不成一致,那么就到房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5、每个地市都有市长公开电话、邮箱;这也是一个不错的...
1、关于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各省各市都不一致,建议你搜索你所在城市的拆迁管理条例,应该会找到相关依据;2、如果你发现有不合理的地方,建议找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城市建设管理局、处或者房地产管理处)进行咨询。3、安置房没有房产证的原因是什么?搞清楚原因,到房产主管部门进行咨询。4、咨询清楚之后找单位进行沟通,如果达不成一致,那么就到房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5、每个地市都有市长公开电话、邮箱;这也是一个不错的途径,前面的办法不行的时候,就采用这个途径。6、如果还不能够得以解决,再通过媒体。建议:1、尽量不要把矛盾激化;2、一旦矛盾激化,那么你的主要对象是你的单位,千万不要把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牵扯进来,不能得罪其他的人,而且要不停的拍其他人的马屁;3、无论到什么时候,你的怨言只能对你的单位,别牵扯别的单位和个人。4、当矛盾激化后,去别部门或单位投诉时候一直要保持弱势,争取获得同情。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看地段 地段越好补偿的越高 不会低于当时周边的一个均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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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9175
书名:公产房纠纷裁判思路与法律适用
作者:李超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16年4月
入库时间:
图书内容简介
《公产房纠纷裁判思路与法律适用》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超根据实践中的审判经验攥写,主要针对公产房纠纷案件的基本问题、公产房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权属变更与确认纠、买卖(置换)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拆迁安置纠纷、返还原物纠纷裁判思路与观点、典型案例等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并较为全面的收录了公产房纠纷最常用的法律依据,对进行此类案件裁判的法官、律师及案件当事人都具有较好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目录
Contents
第一部分疑难问题与裁判思路
一、公产房的概念与特征
二、公产房“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三、处理公产房纠纷的基本原则
四、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公产房承租问题
五、公产房承租权的继承问题
六、转让公产房承租权合同效力
七、已购公房上市交易问题
八、“央产房”上市交易问题
九、拆迁安置中的公产房问题
十、公产房纠纷中的“腾房”问题
第二部分典型案例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1折价分割
离婚案件中,一方承租的公产房屋系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在其婚后进行分配,非承租一方有权承租该房屋;法院裁判时考虑处置房产的便利性,可以采取继续由原承租人承租、给付对方折价款的方式加以处理。
2房屋分割原则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产房,应当依照照顾抚养子女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处理。
离婚案件中,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产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其暂时居住。
4征求管理单位意见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
5夫妻共同财产
确认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结合当地房管政策以及购买的时间节点加以判断。
离婚时,双方对公房的使用、承租已作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7承租权与户籍
公产房的承租权的变更对象,一般要求具有本地户籍。
在变更承租权人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案件中,对享有承租资格的夫妻双方应同等保护其诉讼权利。
9拆迁款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产房被征收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0权属确认顺序
对涉诉公房承租利益未分割明确的情况下,一方不得径行主张对涉诉房屋居住使用权利,而应先行明确承租权归属。
11工龄折算
折算工龄购买公产房屋享受的仅是一种优惠政策,而非财产权益
12承租权归属确认
对于公产房原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权归属的确认,司法实践的处理差异较大。
13遗嘱继承
是否认可公产房承租人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符合承租条件的亲属在其死后继续承租公产房,应依照当地房管政策的规定。
14共同共有
在房改购房时,核算购房面积已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应视为家庭成员共同购房,房屋产权应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15遗产范围
公产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款属遗产范畴,应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16工龄利益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利益购买公有住房产权,该房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公产房租赁合同纠纷
17租赁合同的区分
区分平等主体之间的一般房屋租赁合同与公产房租赁合同,应结合租赁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加以判断。
18租赁价格
对公产房屋租赁价格的认定,体现的是公产房管理人代表行政机关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该行为系行政管理范畴,有关公产房屋租赁价格调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19承租凭证
在双方租赁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公产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以拖欠租金为由,拒绝向承租人发放公产房承租凭证。
20合同解除
产权管理单位不能以承租人拒不缴纳“公房租金”为由,解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而收回房屋。
21租赁合同效力
公产房承租人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其与产权单位之间的公产房租赁关系依然有效。
22文物保护
公产房被确定为文物后,出于保护文物的需要,产权单位可以要求公产房承租人腾退房屋,但应提供同等条件可供租住的房屋。
三、公产房买卖(置换)合同纠纷
23擅自拆改的责任
公产房买卖(置换)合同中,承租人因擅自拆改房屋造成产权单位不予办理承租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4家庭成员的同意
因未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致使无法办理承租权变更手续,作为出卖方的公房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5承租权转让条件
公产房承租人事先未征得同户籍、共同居住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公产房承租权。
26善意取得
夫或妻一方代为订立买卖合同处置公产房承租权,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7转让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未到房管部门正式签订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双方先前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违约方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8抵押条款
公产房不能作为抵押物,以公产房为抵押物设定的抵押条款无效。
29过户手续与合同履行
公产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房屋能否办理过户手续是判断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重要因素,而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应当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30违约金
公产房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31居间义务
房屋中介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状况、交易流程、应纳税额等订约相关事项负有积极调查并据实报告的义务,违反此项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及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
32央产房买卖的条件
央产房买卖中,卖方负有先行办理央产房上市交易手续,取得并提供《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的义务。
33赔偿损失
央产房买卖须履行相关上市审批手续,由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为促成交易向产权单位缴纳的相关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34信赖利益
因卖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致使《中央在京单位已购住房上市出售登记表》被撤销,央产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卖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35购买产权
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产权,须符合当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
36出售公产房的特别约定
公有住房售出单位对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承担着维修责任,售出单位与公有住房买受人可以约定买受人不得实施有碍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安全的行为。
37部分产权
部分产权房的买卖,当产权单位认可交易行为或已经具备购买全部产权的条件时,买卖合同有效。
四、权属确认与保护纠纷
38承租权人变更案件的受理
家庭成员之间因确定公有住房承租人资格发生争议,应由公产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39转让承租权案件的受理
因转让公产房使用权(承租权)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0“企业产”承租人的变更
原承租人死亡后,产权单位变更“企业产”承租人应符合当地公产房管理政策。
41返还房屋
基于租赁、借用、交换使用等合同的公产房使用期届满后,具有合同义务的相对人或实际使用人均负返还房屋义务。
42占住费用
在不主张返还房屋的情况下,公房承租权人有权径行向占住人主张房屋使用费。
43承租人权利的保护
公产房租赁合同是公产房承租人享有权利的依据,占住人不因占住行为享有居住权。
44居住权
因身份关系取得的公产房居住权,应予保护。
45腾退房屋的条件
对于不享有公产房居住权的实际占用人,在腾退房屋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情况下,承租人主张占用人腾退房屋的请求应予支持。
46原始调配对象的权益
权利人在购买公产房产权并登记在其名下后,应保证该公有住房原始调配对象居住、使用的权益。
47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妨害
公产房受到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妨碍,承租人可以向构成妨碍的建设单位请求赔偿。
48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产房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基于对公产房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除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以外,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9承租权过户手续
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房管政策要求的变更公产房承租人所需相关材料的,不影响其申请变更承租权相关权利的行使。
50产权购买与服务年限
公产房以成本价出售给职工,产权归个人所有,经过规定时限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产权单位可与职工约定服务年限与购买产权的具体事宜。
51换房纠纷
城镇职工可以对承租的公产房换房居住,换房居住关系解除后,双方均应返还占用对方的房屋。
52“文革产”的保护
因“文革产”房屋落实政策引发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落实政策后房屋因继承或租赁等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公产房拆迁安置纠纷
53拆迁时承租人利益的保护
通过房地产开发、产权置换取得的公产房所有权应依法保护,同时应保证原承租人利益,做出妥善安置。
54承租人的拆迁安置
城镇职工依法取得的公产房承租权受法律保护,拆迁单位在未进行妥善安置之前不得要求公产房承租人腾退房屋。
55拆迁利益的分割
因征收公产房而发放的拆迁安置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等应归公产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56承租权转让无效与拆迁利益
未经公产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公产房承租权转让无效,该受让人不能取得作为公房承租人的拆迁安置利益。
57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
公产房承租人死亡后尚未确定新的承租人,拆迁单位与某一有权承租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不影响其他有权承租人主张拆迁利益。
第三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公产房纠纷核心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
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日)
二、各地法院裁判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
问题的意见
(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审判工作指南(试行)》
的通知
(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因直管公产房屋租赁产生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审判委员
会纪要》的通知
(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
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
(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
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节录)
(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
具体意见》的通知(节录)
(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住房
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
意见(之一)
(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
意见(之二)
(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
导意见(节录)
(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纪要》的通知(节录)
(日)
三、公有住房改革政策文件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
(日)
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
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
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
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
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
(日)
四、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规定
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日)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若干问题
的说明
(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
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
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
办法的通知
(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
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
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办法
(日)
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日)
内蒙古自治区已售公有住房清理规范办法
(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
规定》的决定
(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
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日)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办法的通知
(日)
五、公产房管理与使用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
办法》的通知
(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
理办法》的通知
(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
计算办法的通知
(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使用
权置换工作的通知
(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
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日)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
意见(二)
(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日)
唐山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若干规定
(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
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
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
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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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网安备 28号朋友5年前买了房改房,并办理了房照。现他母亲以其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了,法院受理对吗,有无依据。
其母亲以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法院应该受理。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就应该受理,至于其能否胜诉,那就得看具体的案情及审理结果。
根据你的叙述,你朋友的父亲的单位分配一处公房,由你朋友的父母及你朋友共同居住。说明,你朋友的父母及你朋友都是此房的承租人。既然都是此房的承租人就都有权购买此房屋。承租人对出卖的承租房有优先购买权,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公房的承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对公房没有继承权,只能由同住的亲属继续居住。你的朋友是否与其父亲是一个单位的,如果是,其与单位确定新的承租关系更合理。而且,其母亲已搬离其住处,由你朋友继续承租此房,那么,在公房购买时,我认为,你的朋友更有优先条件。
其他答案(共5个回答)
您好,这样的情况,关键看产权,如果有房产证,那么就不必多说了
如果没有房产证,那么以合同为准。
P。S对于一审败诉的,二审胜算不大。
有限制:要满5年才可以转让,包括买卖、赠与。
你的养母过世后,房子的户主只有你养父一人,现在他已经与你解除了收养关系,要求你搬出是有依据的.
你养母单位的政策,与你们的具体情况不同,不能适用.
房改房只是不同的产权类别中的一个,只要不涉及禁止转让或是单位性质涉及国家安全部门、涉及国家机密的部门而限制交易的,是可以购买的。
房改房是国家福利分房体制下的产...
··虽然房子的来源于父母,但,房产权以房产证为准,如果没有其他有效的证据,婚内取得,仍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一人一半。 至于法院处理,可以调解,对方可以放手...
答: 不能简单的判断,要看有没有条件。如果一方为了达成协议做出重大让步,另一方仍不履行,要求履行方应当可以按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答: 莫名其钞(连莫名其妙都不够格)!
1、无工资?你与什么单位是什么关系?
2、"只有只发放 10个月奖学金每月300元。每年交纳300元上网费和2520元房租。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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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购买了一套房改房。我还有一套公房,租赁人是我,请问我能买下租赁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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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还在答题的路上,先看看下面这些内容吧~
房改房和商品房这两种产权证书在本质其实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购房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书面凭证,其财产权利受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范,但是在使用和交易方面有着一定的区分。下面我就为你讲讲房改房的购买条件是什么?房改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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