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单位无法合同无法签订 可以对合同付款条件进行调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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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职责分工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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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职责分工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法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家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2.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1.违法情形: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但尚未造成损失,发现后能主动改正。
      1.违法情形: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拒不改正,造成一定损失,形成一定不良影响。
    2.处罚标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中标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招标代理机构上述违法行为的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超过投诉时效的;(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2.《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二十四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湖北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7号)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市级: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县级: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部门之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调监督;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四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调监督;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
电话:、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
电话:、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

责任编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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