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倒塌后宅基地归属可否异地重建,需要什么手

咨询泸县农村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的使用权等问题
问政网友:87566
问政对象:泸县
提问时间: 18:17:11
关于农村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新批地基建房后老房屋是不是应必须拆除的问题
我家处在老、旧、危房的包围之中,家人进出道路都感觉到比较危险,现在我们家周围的人家都重新选择了宅基地修建了房屋,但老房子大家都没拆,前些年未出现倒塌和有倒塌危险的这种情况下我们也没引起重视,现在危房情况日益严重(已经出现了倒塌),对我们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我想咨询政府有关部门: &
1、这种在新宅基地已经建造了房屋,但原有老房屋未拆除的情况合法吗? &
&2、老房屋已经成了危房的是不是需要有关部门督促必须拆除? &
3、在已经倒塌十年以上的房屋位置,我们现在需要临时铺一条石板路进出可以吗,是不是还需要与原有房屋宅基地的主人(这家人至少已经十多年未在村集体履行过义务,也未另外批地建房,在城里买了商品房)协商?
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回复详细一点,不要太笼统,我理解能力有限!谢谢!
回复单位:泸县
回复时间: 11:07:17
泸县国土资源局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留言咨询农村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新批地基建房后老房屋是不是应必须拆除的问题一事,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问题1:“这种在新宅基地已经建造了房屋,但原来老房屋未拆除的情况合法吗?”
答复如下:新宅基地已经建造了房屋,原来老房屋未拆除的情况,不合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条“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的规定。新建住房后,原房必须拆除复耕交集体。
(二)问题2:“老房屋已经成了危房的是不是需要有关部门督促必须拆除?”
答复如下:经鉴定后,属于C级、D级危房的房屋可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设施方案&的通知》(川建〔2010〕38号)文件要求执行。不属于D级危房的房屋,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即房主负责拆除。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设施方案&的通知》(川建〔2010〕38号)文件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实施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需新建或重建)或局部危险(C)级,需维修加固)的房屋。”实施部门为当地城乡住房和建设局。泸县城乡住房和建设局办公室电话:。
(三)问题3:“在已经倒塌十年以上的房屋位置,我们现在需要临时铺一条石板路进出可以吗,是不是还需要与原有房屋宅基地的主人协商?”
答复如下:如要在此地块铺一条石板路,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的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依据该规定,已经倒塌十年以上的房屋位置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对这块地享有所有权。所以,根据《村民自治法》,铺石板路需要与当地村集体协商,同时,还必须经原有房屋宅基地的主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后,方可铺设一条石板路。
如仍有疑问,请您咨询泸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联系电话:819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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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用户:87566
评价时间: 14:59:14
问题3:回复中“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的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依据该规定,已经倒塌十年以上的房屋位置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对这块地享有所有权”,为什么“铺石板路需要与当地村集体协商,同时,还必须经原有房屋宅基地的主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后,方可铺设一条石板路”。既然土地由集体收回,集体对这块地有所有权了,为什么修石板路还必须经原有房屋宅基地的主人协商?意思是原房屋宅基地主人还享有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大家都在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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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倒塌可否异地重建,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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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现如今农村房屋买卖也是很常见的了,我们也都知道房产买卖是需要办理过户的,这样才能保障我们自身的利益。那么农村房屋怎么过户?农村房屋过户需要哪些手续?这也是很多朋友想要了解的问题,为此小编也为大家准备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农村房屋怎么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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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如果是自然灾害且贫困,还可以享受危房改造,先报村委会,在往上一级一级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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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农村宅基地房子重建需要什么手续_百度知道
农村宅基地房子重建需要什么手续
我有更好的答案
2,市级备案,可以申请维修补助,再带着这些手续去当地房管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就可以了、现在很多省份都有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议你先去村委会问一下。如果有,那抓紧填写危房翻新维修报告,经村级评议、乡镇级审核、县级批准、住建所办理相关登记、户口、原房照和土地证,去当地的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一般是土地所、首先带着身份证;如果属于城镇规划范围之外,则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建房屋的面积变动进行审批,然后方可改建。3,具体需携带资料请咨询以上两个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房屋重建1、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3,则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首先必须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批准后再到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许可证,等房屋建成完工了,同时申请D级危房鉴定(这个鉴定时间较长。如果该宅基地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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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申请报告中需说明建房理由、现有家庭成员,简化农户办事流程,我市出台了《张家界市集镇和村庄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张政办发[2017]19号)。根据申报材料及现场踏勘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便民中心设置农村建房服务窗口。由村(居)民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及所属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日内,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为5日。张家界基本是这样的程序,修轻钢别墅访问我空间。村(居)民建房经批准后、申请建房人口、住房情况,受理村(居)民建房申请资料、位置、面积等情况。(二)村组初审。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五)张榜公布。(三)现场踏勘,组织村(居)组干部讨论,并将结果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申请人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受相关部门委托的乡镇规划国土建设和环保管理站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明确了建房审批程序。(四)审核审批,望采纳:(一)提出申请。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明确了村(居)民建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为了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对资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规划国土建设和环保管理站相关人员实地踏勘,并由经办人员绘制建房定位图,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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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坍塌后重建、新建,重新确权
作者:李瑞庆  时间:  浏览量 6  
农村宅基地房屋坍塌后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 近几年,由于大中城市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城市周边以及经济发达的农村纷纷开始拆迁工程,将原有的宅基地房屋拆到后建设楼房给村民使用,集中利用土地,加强土地集约化利用,同时也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居住环境。但是就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老屋分家单确权问题、弟占兄地建房问题、老宅翻建权属和继承问题、宅基地房屋坍塌后宅基地继承和拆迁补偿问题等等,本律师结合多年实践经验现简单谈一下宅基地房屋坍塌后宅基地继承和拆迁补偿问题。
&&&1、根据我国《继承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宅基地房屋在坍塌后,房屋就已丧失其应有之属性,继承人就再无房屋可以继承,然而,根据宅基地的无偿使用性和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坍塌后继承人无权继承宅基地。
&&&2、宅基地在其上的房屋坍塌后,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单独的宅基地村集体可以不予补偿,但是考虑到农村习惯,拆迁时村集体和拆迁单位一般会与宅基地原使用者或继承者协商解决。农村房屋室内装修图
农村宅基地确权倒塌房屋怎么办?问题详情:农村宅基地确权倒塌房屋怎么办推荐回答:农村已确权领取“农村房屋小产权证”的,可以向当地村委会申请;村委会人员实地查看,在申请重建报告上证明、意见、盖章报乡以上土地(宅基地);等待批准,按划定的规划区域(或老宅基地)重建。一、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基本属性要进行宅基地房屋的确权,首先应明确建造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属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这是宅基地取得的原则,即“一户一宅”原则。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村民取得的宅基地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供其家庭人口居住和使用的权利。[1]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通过无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及分配的福利性的特征。鉴于此,在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应属于本户家庭共有,而不是归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上登记人员个人所有。所以,家庭共有是确认宅基地房屋权属的一项基本原则。当然,宅基地上房屋归该户农民共有的原则,只是对“一户一宅”原则的简单理解,并不能满足农村错综复杂的所有权确认纠纷的需要。[2]在旧村改造的实践中,被拆迁的宅基地房屋面临的问题是复杂的,房屋可能会经历了重建、扩建、继承、转让等一系列过程,甚至家庭成员中的权利人也会变化。在此情况下,则不能单靠家庭共有这项原则来解决,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上述房屋的流转,从取得方式上讲,不外乎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下面笔者结合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从宅基地房屋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方面对权属问题进行分析。有事找律师法律咨询关注我的微信号:go12348二、宅基地房屋原始取得的权属认定宅基地房屋原始取得通常是指通过房屋建造而取得,即权利人通过申请获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从而取得该房屋。原始取得的房屋,其权属应为以该户为主体的家庭成员共有。原始取得的房屋在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共有权利人的认定问题,共有房屋因翻建、扩建引起的权属问题,分家析产问题。(一)家庭共有权利人的范围原始取得的房屋,认定房屋的权属,就是要确定户的家庭共有权利人。对此,有人主张认定共有人就是通过审查建房审批表,以及表格上所登记的家庭成员来确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非常机械的,不符合我国关于宅基地房屋立法的精神。因为在房屋建成到拆迁改造情形下,部分家庭成员可能会另立门户成家另批宅基地建房,在这种情况下该成员已不是该户的家庭成员,不能作为该房屋的共有人;另外,在此期间该户的家庭中可能会有新的家庭成员嫁入或出生,在其另立门户之前特别是在拆迁安置补偿时,应当对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屋拥有共有权。在拆迁工作中,对原始取得房屋共有权利人,笔者建议按照如下标准进行确认:(1)建房审批表上所登记且户籍仍在本户家庭中的成员,另立家庭建房的除外;(2)该户中因嫁娶而增加的家庭成员;(3)该户中新出生的未成年子女;(4)上述在拆迁改造前已去世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需要说明的是,在拆迁改造前,宅基地房屋户中的部分成员如因外出就工需要,将其户口迁出而成为城镇居民的,其已不再是该家庭户的成员,原则上不对该房产享有权益;但是并不妨碍其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去世成员的房产份额。(二)共有房屋的翻建、扩建问题共有房屋的翻建、扩建引起的权属纠纷是在拆迁改造中遇到较多的问题之一。问题的起因主要在于房屋翻建或扩建时由一方全部出资或者大部分出资,因此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而引起争议。房屋翻建是将原房屋推倒,在原房屋的范围内重建新房。笔者认为,房屋翻建是基于原宅基地房屋及户内家庭共有权利人的利益。因此翻建后的宅基地房屋仍属户内家庭成员共有,其中一方家庭成员对翻建全部出资或者大部分出资的,在拆迁安置补偿时,可以适当对其多分配补偿份额。房屋扩建则是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增建部分房屋。因房屋扩建不影响原宅基地房屋共有者利益,如果扩建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则扩建部分的房屋归出资建设者所有较为公平合理。(三)分家析产所涉宅基地房屋处分问题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各自生活的行为。[3]分家单通常是农村分家析产的书面形式,其中所涉最重大的共有财产分割就是房屋。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证明分家单是真实的,是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分家单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处分效力是得到法院认可的。因此,在拆迁改造中,分家单也是确认宅基地房屋权属的一种重要凭据。三、宅基地房屋继受取得的权属认定宅基地房屋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种方式:继承取得、赠与取得、买卖取得。(一)继承取得宅基地房屋继承取得,是指宅基地房屋权利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依照《继承法》规定取得其房屋所有权。因此,继承人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即成为该房屋的权利人。  有人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取得,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私产,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4]但是,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了房屋,实际上也就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鉴于存在这种矛盾,笔者建议在拆迁安置补偿时,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房屋补偿分开,只有本社区集体经济组成成员才有权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而房屋补偿只要合法取得房屋的所有者即可获得。这样就解决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房屋补偿的矛盾。上海市的农村拆迁就采用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房屋补偿分开的做法,而我崂山区则是采用房地一体的补偿方式。在继承财产的处理上,会遇到因继承人身份的不同而导致房屋做不同处理的问题。如果继承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取得的房产就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如果继承人是城镇居民,其取得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法性就会得到质疑。为解决该问题,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虽然有如此规定,笔者建议如果继承人中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由该成员继承房屋,并由其适当给予城镇居民继承人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继承人经济补偿,这样会免去一些因确权而需办理的繁琐手续,并保证集体经济资产的稳定性。对于城镇化需要而进行的旧村拆迁改造,宅基地房屋的继承人也无需提前对房屋进行分割,一直维持继承人对房屋的共有状态至拆迁安置补偿时,因为通常安置的是货币或者是商品房,所以不存在上述因继承人身份不同而导致的分配矛盾问题。(二)赠与取得宅基地房屋赠与取得,是指从宅基地房屋所有权人处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受赠人通过赠与方式而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同样称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笔者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宅基地房屋的赠与应仅限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较为妥当,否则会导致变相地买卖农村宅基地,致使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从而导致房地产市场出现混乱。(三)买卖取得鉴于宅基地使用权获得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特定身份,且带有福利性的特征,因此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买卖是受限制的。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证和房产证。”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法买卖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即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产生的房屋交易,才能依法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买受者才能获得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在实践中,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之间的宅基地房屋买卖通常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如在拆迁改造中遇到本村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出售房产,通常建议双方先到法院去确认买卖合同的效力,然后根据法院对权属的认定进行安置分配。总之,鉴于我国目前农村宅基地复杂的社会及立法背景,其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也面临着许多复杂的问题亟待解决。这需要我国完善有关的立法及管理,特别是要完善农村宅基地房屋流转的登记制度,确保农村宅基地房屋有清晰、明确的产权,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离婚时哪些农村房屋可以分割?问题详情:农村房屋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在农村,房屋是离婚时分割财产的重点。由于农村房屋与城市商品房在性质上、分割方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别,很多人都不清楚离婚时哪些农村房屋可以分割。那么离婚时哪些农村房屋可以分割?推荐回答:一、离婚时哪些农村房屋可以分割离婚诉讼中,房屋只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能在诉讼进行中由离婚当事人直接分割。而农村宅基地房屋有其特殊性,首先要确认宅基地房屋的是属于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农村房屋的取得有多种方式,对于自建与集体分配取得的农村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对属于购买、受赠、继承取得的农村房屋,在离婚分割时,应注意房屋的产权是否转移。(一)购买所得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的买卖,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采用特定方式。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采取的是登记主义,即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除依当事人合意之外,还必须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方可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我国农村房屋还未完全建立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但其所有权转移依然不应违背我国关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若购买的农村房屋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则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在离婚诉讼时,婚姻当事人不能要求分割该房屋。只能待房屋产权转移之后再行分割或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来主张分割购房的债权。(二)受赠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有关“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赠与的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依据该法第187条有关“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就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农村房屋的赠与也应办理宅基地审批过户手续。所以,离婚当事人如果受赠的农村房屋,虽然已被当事人实际占有使用,但尚未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当事人仍然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权,在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仍然不能分割该房屋。(三)继承所得婚姻当事人请求分割继承所得的农村房屋,其前提是,已经事实上依据继承权实际占有了所继承到的遗产房屋,如果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在一起居住,宅基地是共用的,那么,即使是未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也不影响离婚时分割。否则,须办理了有关宅基地过户手续,离婚时才能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继承已经开始,但遗产尚未分割,那么,离婚时,就不能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因为这同时涉及到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二、离婚时农村房屋怎样分割1、对夫妻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系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若,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由于房屋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偿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是婚后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夫妻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3 、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农村自建二层楼房室内如何布局?问题详情:农村宅基地建房,房型如下,请问如何布局室内结构,感谢。
1、主题结构为上下两层,上下两层结构一样;
2、只有南边可以开窗;
3、一楼要有室内楼梯,客厅,卫生间,2-3个卧室,餐厅(不设厨房);
4、图中室内虚线墙可以分拆,可以开门;
5、目前只建好地基,隔断及楼梯位置,布局均未确定。有事找律师法律咨询关注我的微信号:go12348房屋租赁合同该怎么签租房合同又叫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满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我们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有很多,特别是因为每个人的需要不一样,但,总结起来,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租金的金额是否写清楚。2、付款方式该如何,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几次,每次付款是什么时间,这与租房自己的资金流转是否有冲突?,免向出租者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3、出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是否是房屋的所有人,是否有房屋所有人的委托书。4、何时交房?交房时还有哪些物品,如家具、电器等设备一并转交承租人,也需要在合同的附件中列出明细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范文如下:出租单位:****村  承租单位(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 年租金(大写): (每月 元/平方)  合计租金(大写):  第四条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第五条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九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 定金(大写) 元。承租人在 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 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8、遇政府需要拆迁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 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平湖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合同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农村房屋拆迁?问题详情:在农村房屋拆迁是以户口给平方。不管你家房子有多少,没房都给平方,只要你是农村户口,可是我们户口在外地,但在父亲宅基地上盖的房子,听说不给平方,就给你一平方几佰元,然后就来拆你房子,我也不懂,国家有没有这样政策推荐回答:2017新版农村房屋拆迁标准出台随着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在逐步完善,既然是基础设施建设,不可避免地就会进行征地,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土地就是农名的命根子,就是这一年或者来年的生计,在实施征地时,补贴政策的变动,是广大农民朋友实时关注的热点!那么2017年的拆迁补贴赔偿新政策,是按照哪些标准进行的呢?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如何补偿?首先,按照国家的规定,拆迁及征地断然不会让咱老百姓“流离失所”。具体规定如下: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按规定,无论是宅基地被征收还是房屋被拆,国家和村集体都有安置的义务,这方面无须担忧。但新的问题来了,拆迁或征收后的补偿怎么给,给多少?拆掉的建筑材料可都是花了钱的,咱老百姓会不会吃亏?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方式咱们再来看看具体补偿措施,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置换补偿,二是货币补偿。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地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拆迁农民进行安置。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被拆迁者。还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具体的标准由政府制定,下级政府所制定的标准必须高于上级政府制定的安置标准,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非常清楚的,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货币补偿。宅基地及房屋补偿计算公式房屋拆迁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如果参照农村楼房的价钱,假设一般农村家庭的自用房都是两层及以上的楼房,按照150平方米的面积计算,拆迁补偿的标准为5000元,加上安置费就能达到50万左右了,这对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还是有很大帮助的;不愿意实行货币补偿的,政府也会给被拆迁的居民分配一套不错的房子。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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