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一份搞笑的霸王合同法律上有效吗,可以别人的,也可以是自己的作用,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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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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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几点思考
关注微信公众号& &购房合同八大常见霸王条款 碰上了怎么应对购房合同八大常见霸王条款 碰上了怎么应对日来源:楼盘网责任编辑:tanyuling 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打假"、"投诉"、"维权"再度成为热议的关键词,房地产行业亦是如此。本期小编就跟大家重点解析一下中的"霸王条款",面对房产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我们应该如何识别,又如何应对呢? 购房合同藏"陷阱",为何购房者还往"坑"里跳? 所谓购房合同中埋藏的"陷阱",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霸王条款"。购房者到售楼处签订合同时,售楼人员就会将一式五份的合同翻开,但一般只准许购房者看合同或签字按印,合同的条款不与购房者进行协商,并且售楼人员还说这些合同是统一规定的,条款是他们公司统一选择的。而合同中有大量的条款是购房者所不熟悉的,而这些条款又恰恰正是房地产行业常见的不平等条款,如果对每一条款进行认真研读,购房的时间又会一拖再拖,所以很多购房者就这样在"云里雾里"中签字盖章,义无反顾的往合同陷阱里"栽跟头",当发生纠纷再仔细研读合同时,才发现原来合同对自己并不利。 如何识别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此房是我建,价格由我定,要想买房子,合同条款没商量。"相信大多数购房者在面对购房合同时都有这样的感慨,其实这种感慨也是源于购房者对购房条款的不熟悉。那么,如何识别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呢? 霸王条款一:对虚假宣传不担责 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尽管法律对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邀请,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没有十分明确的说法。但从广告法的内容来看,房产开发商以效果图、广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理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开发商房产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也应看做是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合同义务来对待。但上述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等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提供了方便。 霸王条款二:屋顶外墙广告管不着 如某开发商印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其所在楼宇屋面、外墙使用权不属买受人。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方。
事实上,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利用上述物业和设备进行经营,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管企业同意。因此,开发商是无权规定买受人不享有楼宇屋面、外墙使用权等权利的。 霸王条款三: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如一家地产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对此购房者无权干涉。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地产商在合同里将小区道路及车位权利规定给自己的条款是违法的。 霸王条款四:解除合同期限不一样 如某楼盘《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乙方(购房人)延迟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开发商)催告后30日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又规定甲方延迟交付该商品房的,经乙方催告后90日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应该说,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按期付款和按期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契约双方的最主要义务,对于这两项主要义务的违反导致解除合同的催告期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应是对等的,但开发商在合同里却规定,如果卖方催告30日未收到付款即可解约,与买方催告90日未收到房产才可解约的规定,明显是不对等的。 霸王条款五:违约金差一倍不合法 某《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乙方(购房人)按每天20元向甲方(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同时,又规定甲方或其委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按每拖延一天10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上述合同中却规定,购房人逾期履行义务每天支付违约金20元,而出卖方逾期履行义务只需每天支付10元,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霸王条款六:违约金、定金两者如何取舍由开发商规定 某《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乙方(购房人)办理按揭的资料提交银行审核后,若未获批准,甲方(开发商)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一次性补清应交款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在本契约解除后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定金不予返还,乙方同时按房款的1%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不难看出,此项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根据上述合同的内容理解,开发商在购房人违约的情况下,既可以没收定金,又可以收取1%的违约金。 霸王条款七:开发商违约不担责 某楼盘的《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房屋交付后90天内,双方应按规定准备资料,协助对方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及申领有关权证手续。但在对开发商不协助对方办理的违约责任选择上,全部选择空白。
如此霸王式条款的设定,意味着开发商既不用承担限期履约的责任,又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无疑是不平等合同,对购房者维权是极为不利的。 霸王条款八:用格式条款对抗非格式条款 如某楼盘《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本内容或其他内容如有冲突,以本附件内容为准。这意味着开发商能够依据自行设定的格式合同排斥非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附件与合同正本内容或其他内容中的非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如何应对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要避免"霸王"合同,小编建议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要做足功课,了解常见的霸王条款,总的来说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同双方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确立了"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避免"霸王"合同发生的第一步。
二、购房者一定要学会理性购房。购房者一定要有强烈的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前要了解一些购房法律知识,一定要先看合同条款,仔细审阅合同中的每个条款,要据理力争。
三、如果购房者对购房知识欠缺,可以参考相关的购房指南,或请专业人士、房地产律师陪同选房购房,以此提高自己的"反霸"能力。
综上所述,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会遭遇"霸王条款",主要是出于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信息、知识的不对等。开发商的营销队伍要进行不定期的培训,或对一些专门问题进行讨论、交流。而购房者队伍比较散,没有好的交流平台,也缺乏购房法律知识,甚至漠视自己权益的购房者也大有人在。在此,小编提醒各位购房者,面对开发商提供的厚厚的合同文本不能再简单的关心一下房价、面积等几个主要数据,不要连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和条款内容都没弄明白就一头雾水的草草签字,应该对合同文本进行认真的审核,不明白的地方咨询专业人士或参考购房指南,签订购房合同要慎之又慎,不要等合法权益受损时再追悔莫及! 相关资讯小编推荐楼盘知道 热门关键词: 12345678910意向区域雨花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岳麓区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市浏阳市其他价格6000以下10000以上我已阅读并同意&城市房产最新楼盘热门城市新房您的位置:&&&&&& > 正文
商品房买卖遇到霸王合同怎么办
11:52&&来源:法律教育网整理 |
商品房买卖中遭遇霸王合同的救济手段如下:
1、自我救济,抵制霸王合同
(1)要培养成熟的购房消费心态。
成熟的购房心态可以增强抵制霸王合同的免疫力。购房人在选购房屋时,应当明白并非只有某一套房屋最适合自己,下一个或许更理想。要树立起平等观念,增强权利意识和风险意识。面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不盲目从众,不抱侥幸心理,不轻信开发商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
实践中经常发现,越是成熟的购房人,越知道面对风险如何取舍;越是态度执着的购房人,合同中的保障自身权利的条款写得越充分;诉讼中追悔莫及的大多是没细看合同内容就草率签字的购房人。消费者的逐渐成熟使得开发商会被迫收敛,一群成熟的消费者必然带动商品房交易市场走向成熟与规范。
(2)要掌握对付霸王合同的技能。
对于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购房人应当认真审查,反复研究。仔细阅读开发商事前在合同文本的空白处填写的内容,要求开发商就有关内容予以解释,过于简略的约定要具体化,可能存在歧义的内容要明确,可能损害购房人利益的内容要删除。对于开发商单方提前选定的条款,要结合自身情况与需要权衡利弊,必要时进行调整。
对于开发商删除的条款要有足够的警觉,除重复性和并无约定必要的条款外,一般不要同意开发商直接删除合同条款。在开发商不同意修改或变更时,枝节问题可不再坚持,但重大原则事项不能让步。掌握了识别与对付霸王合同的技能,就会有针对性、有重点、有理有据地同开发商进行合同谈判,当购房人有能力揭开霸王合同的面纱时,为了促成交易,不丧失商机,开发商最终还是会做出让步的。
(3)必要时要聘请专业人士提供帮助。
商品房买卖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尤其是购房人,需要掌握一定的市场信息、房地产专业知识与等。普通购房人往往很难同时具备这些知识和能力,临时抱佛脚也不现实,向专业人士求助是一条安全的捷径。这些专业人士包括房地产、建筑与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尤其房地产专业。
专业房地产律师既具备专业的建筑房地产知识,又熟悉有关房地产与规章的规定,在协助购房、指导签订商品房方面驾轻就熟,能够协助购房人发现霸王条款&,纠正和抵制霸王合同,同开发商的销售和法律人员进行谈判、交涉,最大程度地帮助购房人通过合同约定防范购房风险,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2、司法救济,否定霸王条款
购房人即使不幸遭遇了霸王合同,也不必过份担心,法律赋予了购房人一定的救济手段。购房人可以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及有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可以利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排除霸王条款的效力。
既可以在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中的有关欺诈性的霸王条款,也可以直接主张有关霸王条款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购房人能证明双方订立合同时存在上述情形,则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主张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商品房买卖领域里的&霸王合同&或&霸王条款&多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开发商已填好的合同文本时,并未提请购房人注意合同中有关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恰是利用购房人欠缺合同意识或合同知识、疏乎大意等,侥幸得手。一旦发生纠纷,若开发商不能举证证明其尽了提请注意的义务,则该格式条款的效力会被依法否定。
另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开发商在其提供的霸王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免除其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的,有关格式条款也应当无效。其次,在开发商填写或拟定的霸王条款,在理解上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当开发商意图以含混隐晦的条款逃避责任时,这一条规定对购房人而言也提供了一种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作为弱势群体的购房人对付霸王合同提供了又一把保护伞。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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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份以租代购的合同都是霸王条款。请问
我有一份以租代购的合同都是霸王条款。请问能帮我过目看看能不能解决一下
关于海外代购犯法吗这件事情1、只要代购走合法途径,且不代购禁止出境的物品,代购就是不违法的。
代购不属于走私。代购也可以批量代购。
2、代购,通俗一点来说就是找人帮忙购买需要的商品,原因可以是在当地买不到这件商品,可以是当地这件商品的价格比其他地区的贵,也可以是为了节省个人时间成本,请人帮忙买好送货上门。
帮人从香港,澳门,台湾,甚至美国,日本,法国,韩国购买商品,然后通过快递发货或者直接携带回来,又或者从国内携带商品到国外给别人,就是常见的代购形式。
还有一种代购,由于消费者对想要购买商品的相关信息的匮乏,自已无法确定其实际价值而又不想被商家宰,只好委托中介机构帮其讲价,或者干脆让中介机构代买。
3、而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4、综上,两者是不同的,合法代购是可以的。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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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以及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
作者:乔方  时间:     浏览量:0  
合同中以及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
什么是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它是违法的格式条款。
&生活中通信、旅游、快递服务、供水供电和商业服务等五大行业常见的霸王条款有: 通信行业的霸王条款
一:客户一次性交清的预付宽带费用,仅用于电信消费,不退还。
请在有效期限截止日期前使用,过期视为客户自动放弃卡内金额。&
二:移动电话上的保修贴纸不得撕毁、损坏,否则不予保修。&
三:除特殊声明,用户须在本中心通知取机之日起壹个月内凭单取机,逾期不取,用户机如有发生损失、丢失等情况,本中心概不负责。&
四:此单45天内有效,使用逾期概不负责;赠送品无特别注明,均不享受包换及保修服务。&
五:进液和人为损坏非法拆装,背贴撕毁等属于非保修范围,在维修过程中可引起不开机、死机等无法意料的故障,客户同意一旦出现上述故障,本公司概不负责,也不负责恢复原状。&
六:在本公司维修的机器,无论修复与否,保管期最长自本公司通知取机后 2个月内,超期不取,责任自负。&
七:手机配件(充电器、电池)保用一个月(注:电池无刮花,保修标签要完整,赠品不保)。&
八:手机外壳、翻盖、天线、按键显示屏等有损花或经厂家授权检测中心检测有人为损坏(自行改板、保修标贴破损、入水、摔/震或挤压等)原包装、配件、保修卡、销售票据等不齐整或破损均不享受退/换机服务,如符合换机条件可换同款同颜色新机。&
九:甲方购买动感地带或神州行品牌套卡后,需在套卡注明的最晚使用时间前使用本机拔打自助服务热线激活开通,逾期套卡将失效,其中包含的话费也自动失效并无法使用。&
十:当基本账户的金额为零时,甲方号码将进入保留期,赠送账户将不能用于抵扣费用。
旅游行业的霸王条款&
一:本度假村只提供车辆停放,不负责保管,损失自负。&
二:前台收银处为客户设有免费保险箱,酒店对任何未予寄存的贵重物品遗失概不负责。&
三:报名出现自然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费差价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
四:若人数不够,我社无法独立成团,将提前5天(含出发当天)通知,全额退还团费,不作赔偿;或我社有权联合其他旅行社共同组团出游,恕不另行通知。&
五:本资料线路、价格仅供参考,具体行程、报价以报名为准,本社对内容保留解释权利。&
六: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团体滞留及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如飞机、火车延误、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社会因素、台风、政治等等。&
七:出发前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可协商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如甲方决定取消行程的,乙方应及时办理有关交通票务、订房等退订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旅途中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积极配合,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九: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十:旅行社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
快递行业的霸王条款&
一:托运合同内含有易损易腐货物(如油剂、玻璃制品、水剂、瓷器、水果等)在途中损坏、腐烂,本公司概不赔偿。&
二:本合同从开单之日起30天为有效期,超过30天不提货者,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并不负责查找责任。&
三:托运人必须将货物包装好,如遇包装未损坏、箱内货物损坏与本公司无关,所托运货物本公司不拆箱检验,按件交付,不负内容责任。易碎物品不负行车震损责任。&
四: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参加保险,出现货损,货差等本公司最高赔偿为运费的3-4倍。&
五:因本公司收费不开箱检查,故注意包装完好,收发货物件交件,对包装内容不负责。&
六:此单至签发之日起,一个月有效,过期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
七:承运车辆如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坏等而导致推迟货主提货期造成的一切损失,本货运站不负一切责任。&
八:货物、货款如有差错,请在三天内查询,超期概不负责。&
九:一切货损在总价值的3%以内属正常的损耗,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十:托运人必须在运单上签字认可,否则造成损失由托运方负责。&
核心提示:大部分消费者对霸王条款习以为常,也不太认为它就是霸王条款,但是霸王条款不仅违法相关规定,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生活中有哪些习以为常的霸王条款呢?法律快车法律经验小编为您整理罗列了常见的霸王条款,大家看看自己是不是曾经“中过招”。
  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根据《合同法》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最终解释权不能归商家所有,消费者也有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也明确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
  霸王条款二:谢绝外带食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谢绝外带食品”规定是单方面约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规定。
  霸王条款三:本店最低消费XXX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所谓的最低消费,实际上是强制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既损坏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损坏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最低消费的设置还违反了《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这种排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是无效的。
  霸王条款四:打折、促销商品概不退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同时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商品打折是促销的手段,其前提是商品并不存在质量缺陷或者瑕疵。若商品是存在瑕疵的,必须在事先有明示的条件下才能出售。
  即使是在购物小票上有不退不换的规定,消费者也是可以将有问题商品进行退换的。因为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小票上的不退不换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商家的义务和责任,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应该是无效的。
  霸王条款五: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该条款免除了自身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违反了经营者应该对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的规定。
  其他“霸气十足”的格式条款:
  1、“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2、“本卡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3、“本店(会所)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
  4、“本店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
  5、“本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店)所有。”
  6、“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7、“在壹个月内提取衣物,逾期则本店不负保管责任。”
  8、“所有赔偿要求必须在提取衣服时提出,出门恕不负责。”
  9、“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10、“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11、“禁止自带酒水。”
12、“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13、“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伴随中国人走过的最为常见的八种霸王条款是:
 1 初入社会 租房“中招”
  “中介称,房屋内家具完好,租住期间如有损坏,押金不退,照价赔偿”
  34岁的龚苹已是一个7岁儿子的母亲,来自河北保定的她12年前大学中文系毕业后,与男朋友一起留京。为了北京户口,她留在一所中学教语文,一年后,因为受不了循规蹈矩的生活,她辞了职,进了一家当时还是新兴行业的大型公关公司做策划。
  由于一时买不起房,两人打算在东四环附近租一套一居室。“该约定的我们都写在合同啦,签个字吧”,通过中介选了房子,龚苹还没来得及仔细扫一眼内容就在中介的催促中签字,交了800元押金。
  回忆起这多年前的租房遭遇,龚苹依然很谨慎:“你要是租房,合同一定要详细看了再落笔,否则隐患无穷”。3个月后的一天晚上,龚苹刚打算洗澡,打开热水阀门,燃气热水器“砰”的一声着火烧毁了,墙面、灶台也受到牵连。龚苹赶紧打119让消防灭火,经查是燃气热水器老化引发。中介来后安慰龚苹,说“没事,房东换个新热水器就行”。
  半年后龚苹退房时,中介说热水器在居住期坏了,按合同约定800元押金不能退。龚苹翻开合同看到里面确有一条: “房屋内家具完好,租住期间如有损坏,押金不退,照价赔偿”。中介又说地板有开裂,桌角有缺损,没有太多经验的两人吓得不敢再让他找了,只得忍气吞声不要那800元了。
  2 买房遇霸王 不得不“忍”
  “购房者不按时缴房款要支付的违约金,与开发商延期交房时的违约金,一个10%,一个仅为0.1%”
  龚苹和男友计划先买房再结婚,2001年,北京的房价还没有高得离谱,两人看好广渠门附近一套90平米的期房。
  有了租房吃亏的遭遇,龚苹找了学法律的朋友一起去售楼处。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拿出长达3页的密密麻麻的合同。朋友一下子挑出8处不公平的地方。比如,购房者不按时缴房款要支付的违约金,与开发商延期交房时的违约金,一个10%,一个仅为0.1%,比例悬殊。龚苹回家思量再三,还是签了。
  接下来到银行办房贷同样不省心。银行聘请律师,却规定律师费由消费者承担。2001年办房贷的龚苹终于在2007年1月的时候听到了一个好消息———北京市消协、市银行业协会和市律协联合把存在了8年的银行转嫁房贷律师费的现象叫停了!只是对她来说,来得晚了点。
  收房时,物业公司要求物业费和水电费一起收,不按时缴费,物业有权停水、停电,公用地方的使用权归物业公司所有。业主们达成的拒缴费同盟,但一个月后悄然瓦解,有人悄悄把合同签了,最后龚苹也只好选择默认接受。
  在龚苹买房的4年后,一系列由政府制定的统一合同示范文本才陆续出来。
  3 拍婚纱照买下自己的底片
  “影楼规定,未选中的影像作品及底片、样本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可另行付费,每张底片30元”
  买房梦想实现,龚苹开始谈婚论嫁。小资而浪漫的她执意要拍一套漂亮的婚纱照,和影楼约定拍30张制作入册。
  拍照那天,幸福的龚苹状态好极了,摄影师一口气拍了60多张照片,龚苹提出要么保留多余照片的底片,要么当即删除,这时影楼人员说话了,按本店规定,“未选中的影像作品及底片、样本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可另行付费,每张底片30元”。
  还沉浸在欣赏婚纱照美感的龚苹有点蒙,“这是我的照片,为什么不给我也不能删除?”但影楼坚称“这是行规”。龚苹只得多掏900元,买下了这些“昂贵”的底片。
  婚礼当天,龚苹的化妆师让她挑选是不是用收费的化妆品,说收费的化妆品效果好,可以撑一天,免费的可能在婚礼中“掉色”,“用收费的”,龚苹想也没想就决定了,但至今都觉得很愤怒。
  4 生子不能自带物品
  “医院规定,婴儿不用自带的用品”
  转眼到了2003年底,龚苹在公司已是一个小部门的主任,事业刚有起色的她也到了生宝宝的黄金(.50,-1.05%)时期,可是公司在员工守则和劳动合同里规定“女职工如果计划怀孕,必须先经公司批准,否则不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虽然对这个明显限制女性生育权的规定,女员工们都颇有异议,但公司照样执行不误。龚苹盘算了一下,公司有好几个女员工都有怀孕的打算,自己又不想放弃现在的职位和福利,而要排队还不知什么时候能轮到。于是她备下一份厚礼,和老公专程拜访了公司某位领导,造人计划才得以批准。
  龚苹说,她所在公司还算是“人道”的,自己一位女友在另一家企业,人家直接就明示“女员工3年内不得生育”。
  怀孕一切顺利,龚苹熬过了9个多月,如期被推进了医院产房。此前她曾问过医生需要准备哪些用品,结果对方告知“带上钱和证件,直接来人就行,别的都不用”。
  果然,生完儿子,医院就直接给了1个包被、两套睡袋、和尚服、纸尿裤、浴巾等婴儿用品,龚苹当时觉得这医院服务真周到,可最后一结账才发现,这些“周到”的婴儿物品已被收取了200多元的费用。
  龚苹忍不住向护士质问为何事先不说明,对方解释是“一直都这样,医院规定,婴儿不用自带的用品”。
  5 幼儿园的占位费
  “幼儿园称,这是要保留孩子的位置,以便不招别的孩子”
  时间一眨眼,就到了儿子上幼儿园的时候了。为了能挤进好的公办园,龚苹不得不服从“潜规则”,交了一笔数万元的赞助费。
  可是这还远远不够,龚苹发现,儿子的幼儿园明文要求,入托前要一次交纳600元,用于购买杯子、毛巾、被褥等生活用品,但离园时却只退被褥,“全是我们花钱买的,最后却只退被褥,但找谁说理去呢”。
  她还发现,幼儿园居然明目张胆收取所谓的“占位费”,如果孩子请假,每天收取数十元占位费,想转学,也要先交上几百元的假期占位费。
  对方说,这是惯例,这是要保留您儿子的位置,以便不招别的孩子,否则损失得补回来。处于强势地位的幼儿园很多规定和制度都是单方提出的霸王条款,而家长们一旦把孩子送进幼儿园,就得“受制于人”,龚苹“懂”这个道理。
  如今,已上小学的儿子又加入了奥数班、英语班的大队伍。
  龚苹花了2000多元在一家比较大的英语培训中心报了名,中心承诺保证考试达到95分以上,否则就退款。
  第一年儿子期末考试没有达到目标,龚苹想问问培训中心,还没开口提退款的事,对方就指着墙上的告知书说,“考试成绩是以我们的为准,学校的成绩不作为依据”。
  6 不能退的美容卡
  “美容院规定,如果退卡,已半价消费的项目需按全价结算”
  和很多爱美的女士一样,龚苹经常光顾美容美发店,每次从一进店门起,店员就会一边干活一边推荐办会员卡,“您办一张吧,持卡美容理发就可以享受5折优惠,合算”。如此劝说几次,龚苹心动了,办了一张800元的会员卡。
  消费几次后,龚苹发现,办卡等于把自己“锁”在这家店了,卡上规定了消费次数和期限,逾期未消费完也不退款。龚苹提出退卡,对方拿出规定,称退卡可以,但已消费的项目按原价扣除。
  这意味着一次烫发300元,持卡打折为150元,而如果要退卡,店家则还要按300元的价格扣除。自此,龚苹再也不办任何预付费卡。
  这段时间,又出了一件让龚苹闹心的事,刚工作的弟弟接连办了2张银行信用卡,有几次钱超期没有全还上,而信用卡实行“全额罚息”的规则,哪怕是只欠了10元,银行还是会按还款周期内的消费全额进行计息。仅半年下来,弟弟的信用卡已负债1000多元。
  龚苹得知此事,赶紧寄钱过去,让弟弟迅速把这笔债务还上,然后在她的催促下注销了2张信用卡。这些行业的规矩,即使反映了也一时难得到解决,索性别碰它最好。
  7 退打折鞋得打官司
  “商场规定,打折、特价商品不能退”
  某天,龚苹路过商场,看到自己喜欢的一双皮鞋正在打折促销,兴冲冲地买下来,可是鞋的内帮掉色,把她好几双浅色袜子、甚至脚趾都染色了。龚苹找到商场退换,对方称一则没有质量问题,二则“打折、特价商品我们规定是不能退的”。
  龚苹怒了,开发商惹不起,幼儿园惹不起,还惹不起一个商户?她投诉到了辖区工商所,工商人员决定调解,龚苹专门请了半天假。商场人员坚持要龚苹拿出鞋子质量不合格的鉴定证明才退。工商人员只好跟龚苹说“调解失败”,建议她给鞋做个鉴定,或者到法院去打官司。
  但这两种方法龚苹都不打算尝试了,耗时间费精力,忙碌的工作耽误不起。
  深受霸王条款之害的龚苹百病成医,经常和同事开玩笑,说生活处处存“霸王”,看电影影院“谢绝自带食品饮料”、吃饭餐馆要收开瓶费、出门旅游“发生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负责任”……“估计只有等到人死后,才不会再遇到了”。可是一位刚刚安葬完母亲的同事却告诉她,殡葬的暴利更让人瞠目,成本只有几十元的骨灰盒,可卖数千元,墓穴一个动辄上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一些殡仪馆还规定“必须在馆内选购骨灰盒,外购的骨灰盒一律不准带入。”
  8 赔偿的“阴阳脸”
  “消费者弄坏商家的,加倍赔偿;商家弄坏消费者的,基本不赔”
  一次,她带儿子到郊区度假村玩,儿子不小心把一个烟灰缸给打碎了。第二天,宾馆索要赔偿40元。
  “一个小烟灰缸市场价不过10元左右,这不是宰人嘛”,龚苹记得过去看报道,中消协曾点评过“物品损坏高价甚至天价赔偿”是霸王条款,要赔也应按损害物品的市场价减去折旧费,龚苹直接拿出10元钱递给主管,没想到,主管居然同意只赔10元钱。但她没来得及高兴几天,她去照相馆洗胶卷,对方早已在包装袋上声明“如遇意外事故损坏或遗失胶卷,只赔同类、同量胶卷,不负责其他损失”。把数千元的羊绒大衣拿到洗衣店干洗,单据上同样是“遇损坏只赔衣物洗涤费用的 10倍之内”。快递物品如果不特意做保价的话,一旦“丢失、完全毁损的,最高赔偿200元”。
  龚苹很疑惑,为什么都是赔偿,消费者弄坏商家的,就加倍赔偿;商家弄坏消费者的,却基本不赔?
  龚苹打心里佩服那些向“霸王条款”说“不”的人。她经常在报纸上见到的公益律师郝劲松,经过与铁道部打官司,终结了中国火车上吃饭不开发票的历史。一位旅客与酒店打官司,要求确认“12时退房,否则加收半天房费”是霸王条款,虽然败诉了,但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随后删去了该规定。
  龚苹看到,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霸王条款”的危害,去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这个办法被称为约束、扼制“霸王条款”的专门规章,对“霸王条款”商家的查处,由原先的劝诫升级至最高可罚款3万元。龚苹相信,社会上多一些爱“较真儿”的人,就会少一些“霸王条款”。
  所有受访者遭遇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究竟离我们有多远?“‘霸王条款’你遭遇过吗”网上调查显示,100%的被调查者都称遇到过“霸王条款”。
  “最终解释权”使用频率最高
  今年清理“霸王条款”是重点,根据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霸王条款”网上问卷调查。截至昨晚,根据网上调查显示,有90%的人经常遇到“霸王条款”。
  对于“霸王条款”经常出现的领域,电信行业、商场超市、银行位居前3位,这也是消费者与之打交道最多的单位,其他诸如餐馆酒店、水电气交通公共行业、保险、旅游、购房租房、汽车等领域也都有涉及。
  在问及哪些是被商家使用频率比较多、且最容易产生纠纷的条款时,“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成为被调查者的首选,约占86%。一直处于热议的“餐馆谢绝自带酒水”也有68%的人选择。
  逾八成人认为“霸王条款”投诉难解决
  调查发现,消费者对“霸王条款”的意识还是比较有敏感度的,除了极少数人称“已习以为常”或者“很少注意到”外,有六成的被调查者都反映,由于合同由经营者制定并提供,自己虽然心里清楚、不愿意,但个人力量太薄弱,往往只能被迫接受。因而大多数消费者面对受“霸王条款”侵权时,往往都“不想找事,被迫接受”。
  86%的被调查者认为即使投诉了,也很难解决,或者时间很慢。消费者因此最希望通过法律法规增加商家“霸王条款”的违法成本,并及时点名曝光。
执业机构: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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