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钱网:砍头息的实际利率真的是金融科技行业的耻辱吗

砍头息的存在,就是中国金融科技的耻辱
你们金融科技这么牛逼,为什么还要收砍头息?如果连砍头息这种不合法且不合理的存在都消灭不了,还能叫金融科技吗?那些还在收砍头息的平台们,请不要再自称金融科技。
文 | 新金融琅琊榜 董云峰
所谓砍头息,是一个由来已久的概念,指的是高利贷者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就叫做砍头息。
打个比方,出借人借给借款人10万元,但在给付借款人款项时直接把利息2万元扣除,给借款人8万元,而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据或合同却是10万元,即借据或合同记载的数额大于实际借款的数额。
在实际操作中,平台通常以服务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名义收取砍头息,有时还利用多个关联主体分头收取,以此规避监管、欺骗借款人、隐瞒超高利率的真相,其本质都是非法行为。
新金融琅琊榜的观点很鲜明:如果连砍头息这种不合法且不合理的存在都消灭不了,还能叫金融科技吗?那些还在收砍头息的平台们,请不要再自称金融科技。
有人会反驳说,民间借贷坏人多、风险大,砍头息是风控需要。可是,中国的金融科技从业者最喜欢吹嘘自己科技强、风控好、坏账低。既然你们金融科技这么牛逼,为什么还要收砍头息?
砍头息的存在,无时不刻地昭示着,无论是互联网金融或是金融科技,距离我们理想中的那个新金融,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砍头息为何耻
如果你在P2P或者现金贷平台上有过借款经历,那么你一定不会陌生。明明申请的借款金额是3万元,怎么到账就变成2.4万元?要么,到账金额的确是3万元,借款合同上的金额却是3.6万元。不仅如此,后续的利息计算还以合同金额为准,而不是实际借款金额。
某平台砍头息情况(前期服务费)
最气人的是,在你“出卖”个人信息、提交贷款申请之前,他们通常不会告知你砍头息有多狠,而是各种低利率、下款快之类的诱导性宣传,当然你万万没想到最终的服务费比利息还要高,并且要在放款的同时一次性收取。
这时候,如果你放弃借款,不仅浪费了时间和感情,同时还被平台套取了个人信息,之后你很快会收到其他平台的骚扰短信,因为平台之间相互卖信息几乎是家常便饭。
由于工作关系,我时不时去测试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很遗憾,除了银行系以及蚂蚁借呗、微粒贷和京东金条等极少数头部平台,没有不收砍头息的,少则5%,多则30%乃至更高。
在行业里,宣传做的最猛的那家,还有很早在美国上市的那家,都是收取砍头息的“模范”。当看到它们拿“金融科技”、“普惠金融”、“有温度”、“更美好”等词语做宣传时,我觉得挺讽刺的。
如果说砍头息的存在是由于民间借贷的高风险,那么反过来可以说,砍头息收的越猛,越说明平台业务风险大,或者越说明平台黑心。
退一万步说,你们收砍头息就罢了,就不能光明正大地在用户申请借款的时候直接告知吗?非要偷偷摸摸,欲盖弥彰,行鸡鸣狗盗之事?本来找你们申请借款的,大多是相对弱势的群体,这么收割屌丝真的好吗?
真的,这么干太不体面,太恶心人了。
回望初心,我们原本指望通过金融科技改变传统民间金融的沉疴啊。
在这里,我还想吐槽一句,就连你们口中所鄙视的趣店,都不再收取砍头息,你们还好意思吗?
砍头息不合法
我一直很困惑,砍头息这种无论正式法律、最高法文件以及监管通知中一次又一次明令禁止的存在,为何持续横行,并且至今未绝?
更令人困惑的是,如果说民间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等处于非公开的灰色空间,不宜直接管制,那么公开化、全网化的互联网借贷活动,为什么要容忍?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015年9月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近出台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要求,P2P平台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另外,根据《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仅这一条,有几家P2P和现金贷平台做到了?
在新金融琅琊榜看来,这样的所谓新金融不被严打才怪。不作就不会死。
法院普遍不支持
从近年来的公开判例来看,各级法院对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砍头息普遍不支持,并且对砍头息的界定做到了穿透。其实,那点小伎俩,除了欺骗弱者,糊弄得了谁呢。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今年5月11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一些互联网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在本金中预先扣除服务费,变相突破法定民间借贷利息上限,银监会应对此类乱象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据朝阳法院调查,眼下一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变相为出借方提供信用担保的增信服务,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关联方财产存在混同嫌疑,由关联方作为名义出借人、中介机构作为实际出借人,既收取借款利息也收取高额服务费并在出借本金中预先扣除服务费,变相突破法定民间借贷利息上限,这种作法也使得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本金数额减少,发生大量争议。
以下是新金融琅琊榜整理的几个典型判例: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朱某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向夏某借款12万余元,但在扣除咨询费、审核费和服务费合计2.3万余元后,朱某实际上只收到了不到10万元。尔后朱某逾期未还款,夏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预扣中介费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少于约定本金,但借款人却需按照借款协议偿还本金及利息。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计算,借款协议的实际年化利率已经超过24%,在有些案件中甚至超过36%。这样的高额利息,法律是不予支持的。
最终,法院裁定,被告朱某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并偿还夏某剩余本金四万八千多元,并驳回了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被告秦某与原告夏某签订借款协议,秦某因经营向夏某借款60998元,约定分18个月归还。同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经秦某同意及授权夏某将借款本金数额,在扣除代替秦某应交纳A公司的咨询费、B公司的审核费及C公司的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支付到秦某账号。同日,被告秦某与ABC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三公司合计收费10998元。随后,原告夏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秦某专用账户汇款50000元。后因借款逾期未还,夏某将秦某诉至法院,提出借款本金为60998元的主张,并要求返还逾期借款利息。
法院认为,虽然《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但该协议的签订主体A公司、B公司、C公司与夏某存在关联关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A、B、C公司在本案借款过程中实际履行了咨询、审核、服务义务并产生了相关费用,且夏某代付凭证仅有收据,没有转账凭证或入账凭证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夏某已代被告实际支付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综上,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
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日,李某军向肖某平借款人民币70000元整。李、肖二人商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金额为70000元整,利息3000元需提前扣除。肖某平随即从账户上转账人民币67000元给李某军。李某军当即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我)今借到肖某平人民币柒万元整(借二个月还清)”。借款到期后,债权人肖某平多次向债务人李某军催讨,但后者至今分文未付。肖某平遂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军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从日至日)。
法院认为,该民间借贷案中一是“砍头息”的做法违背了按照实收本金计算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二是肖某平请求李某军支付二个月借款期限的利息和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明显过高,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法院也不予支持。
说到这里,砍头息的受害者们,是不是可以考虑抱团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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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01053)公布,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1民初1138号,知悉判决如下,被告公司在此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865.20万元,并以该数为基数从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本案塬告已依法进行债权申报。客服热线:3
中国金融科技的数据红利还有多久?
文章来源:
来源 | 东北新闻网辽阳文 | 董云峰 · 图 | 网络 · 编辑 | 芬达中国没有嘻哈,也没有金融科技BATJ金融布局最全梳理(截至2017年末)冷战2017:腾讯金融VS蚂蚁金服面对这个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需要适度保护,却不宜过度。当然,眼下的问题是保护严重缺失,我很担心市场主体的肆意妄为引发民怨沸腾与监管高压,最终走向过度保护。年初的支付宝账单事件,令个人信息保护成为社会焦点,公众对此的关注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月早些时候,先是网信办针对上述事件约谈了支付宝公司和芝麻信用的有关负责人,之后是工信部就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的问题约谈了百度、蚂蚁金服与今日头条,要求三家企业立即进行整改。2017年以来,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在此背景下,中国金融科技的数据红利还有多久?在新金融琅琊榜看来,如果不是可以近乎肆无忌惮地获取、使用和交易个人信息,中国金融科技很难在短短几年间高歌猛进、傲视全球。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从业者实实在在地享受着监管缺失之下的数据红利。面对这个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需要适度保护,却不宜过度。当然,眼下的问题是保护严重缺失,我很担心市场主体的肆意妄为引发民怨沸腾与监管高压,最终走向过度保护。但愿最终的结局可以如央行副行长陈雨露所言,“让信息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自由流动,充分释放信息流动所产生的红利。”1无隐私时代你觉得你真的有隐私可言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不妨想一想,除了有关部门,腾讯和阿里等互联网巨头对你的了解,是不是到了毛骨悚然的地步?从通讯、网购、旅行、外卖、网约车、到扫码支付,这些年你在互联网上留下了多少个人信息?直观来说,你的微信数据占据了多少手机存储空间?你在淘宝、京东上的购物记录,你在滴滴上的打车记录,又有多少条?你有没有遇到过:如果你在一家现金贷平台进行了手机注册,接下来几天里你很可能收到其他多家现金贷平台的骚扰短信?并且无论怎么发送“N”或“TD”都退订不了,隔一阵子就会来骚扰你。你有没有遇到过:一些你早已卸载的社交APP或者生日提醒APP,突然有一天通过短信提醒你,又有好友给你发送私信或者送花,并且直接显示这些好友的姓名?根据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发布的《2017个人信息保护年度报告》,互联网平台隐私政策透明度的分布是陡峭的金字塔型,即透明度高的互联网平台极少,透明度低的占比超过80%;在互联网金融类平台和购物类平台中,低透明度的占比甚至超过90%。这份报告还发现,有些重要条款在互联网平台中普遍缺失,这些条款内容无一例外都指向企业责任,条款的缺失便减轻了企业责任,最终可能侵害用户利益。同时,互联网平台的隐私政策普遍存在用户权利条款缺失、文本雷同、更新缓慢、暗藏格式条款等弊病。在实际中,还会碰到“霸王条款”,默认勾选使用协议,如果取消勾选就无法使用相关APP。这些协议普遍不对等,平台的权利远远多于和大于责任,可谓显失公平。以前阵子闹得沸沸扬扬的《芝麻服务协议》为例,根据这份协议,用户授权芝麻信用采集信息,同时默认同意第三方查询非贷款类及其他非涉及商业秘密信息时,芝麻信用可以直接向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2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是一个高度数据化的行业,在个人金融业务领域,需要大规模采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由此引出了个人信息保护。在我国,早前诸多法律法规均有涉及。1995年5月制定、2003年12月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在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中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金融机构为存款人保密的法律原则。2006年10月制定的《反洗钱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并对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或泄露有关信息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惩处措施。日起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并对违法收集、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的行为规定了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除了上述法律法规,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是由央行发布的各项部门规章,包括2005年8月施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1月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7年6月制定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2010年6月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上述法规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报送整理、查询、异议处理、安全管理和行政处罚,具体规定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防护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保存期限等具体问题。值得一提的是,《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首次将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纳入金融信息保护的主体范围。另外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包括2011年1月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2012年3月的《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以及2012年12月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均由央行制定。3监管滞后于现实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出台,尤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如火如荼的这几年,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突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实质性突破。上述监管制度,效力最强的是《商业银行法》和《反洗钱法》这两部法律,但出台时间都超过了10年,远远落后于时代。数量最多的是央行发布的部门规章,但只能算是行政性的业务说明,并不构成法律解释,这使得监管部门虽有规定,但在实际中很难严格执行。目前个人征信牌照尚未下发,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一些越界行为缺乏实质性约束。举例来说,《征信业管理条例》明令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然而打开支付宝-芝麻信用,你会发现芝麻信用一直诱导用户上传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积金和信用卡账单等资料。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涉及个人信息违法违规,监管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处罚相对严厉,但对第三方支付等非金融机构的处罚明显偏于宽松,缺乏惩戒力。《商业银行法》对违规对外提供金融信息的行为,比如非法查询行为,规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违规保存使用金融信息的行为,如:未按规定保管相关资料或保守客户商业秘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与给予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相比,针对非金融机构即支付机构的行政处罚,种类单一、额度较低,因此违规成本极低。这还导致在执法实践中,对于相同违法违规行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无法做到一视同仁。这种差别对待,很可能向第三方支付及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释放了一种宽松逾期,导致它们更加漠视对个人信息保护。在新金融快速前进的当下,个人信息侵权违法犯罪活动采用的技术手段日益复杂,因此一方面迫切需要将新金融主体纳入监管范围,另一方面还需要充分利用监管科技,及时填补真空与漏洞。4个人信息保护新时代2017年04月,在由央行征信管理局、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APEC工商理事会共同主办“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指出,从中国情况看,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考虑充分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和最新探索成果,尊重中国在发展阶段、立法程序等方面的现实国情,加快推动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李东荣建议,按照“顶层设计”和“急用先行”相结合、“充分利用现行法律”和“及时弥补短板空白”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基本法律和配套规则的协同效应,尽快将个人信息保护全面纳入法制框架。他还提出,要严格政府监管,从保障信息主体权益和强调机构责任出发,以个人信息采集和处理机构为主要监管对象,统一监管要求和处罚标准,从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对于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实际上,个人信息保护,绝不仅仅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从最高法、网信办到工信部等部门,都在加快动作。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1日,《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7月,国家网信办等四部委启动个人信息保护专项行动。在近期约谈百度、蚂蚁金服和今日头条的同时,据工信部披露,其已组织技术部门对相关手机应用软件是否存在侵犯用户个人隐私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并将加强对互联网服务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告知、账号注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并向社会曝光。与此同时,工信部要求各互联网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收集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非法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同时进一步优化服务协议、用户隐私政策和手机权限调用说明,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日,央行正式公示“信联“相关情况,这有望成为中国个人征信领域的里程碑。信联是由央行牵头组建的国家级网络金融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主要目的是把央行征信中心未能覆盖到的个人客户金融信用数据纳入,实现行业的信息共享,以有效降低风险成本。砍头息的存在,就是中国金融科技的耻辱现金贷告别蛮荒,一场零售信贷革命正在发生权力的游戏:野鸡网络小贷牌照何以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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